匯票

匯票

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基本信息

背景

匯票樣本匯票樣本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持票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為出口方在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責令後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進出口業務中,通常為進口人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為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是匯票的債權人,一般是賣方,是收錢的人。

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匯票是國際商務中一種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國內貿易中,賣方通常在沒有結清帳戶的情況下先發貨,標明貨款金額和支付方式的商業發票隨後跟到,買方通常可以在不簽署任何承認自己義務的正式檔案之前先獲得貨物。相反,在國際貿易中,由於缺乏信任,買方在獲得貨物之前必須支付貨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諾。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依照國際慣例,人們使用匯票來對交易進行結算,它是由出口商開出的、要求進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時間支付特定金額的命令。

功能

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匯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距遙遠,所用貨幣各異,不能像國內貿易那樣方便地進行結算。從出口方發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進口商提供貨款,就是出口商賒銷貨物。若沒有強有力中介人擔保,進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貨,出口商怕發了貨收不到款,這種國際貿易就難以順利進行。後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後,只要出口商按時向議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證單據就可以收到貨款;議付行開出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發到開證行,開證行保證見到議付行匯票及全套信用證單據後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

立法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種類

匯票分類

1、按付款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draft)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draft)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bill,demandbill,sightdraft)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的匯票,又稱見票或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bill,usance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遠期匯票按承兌人分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acceptance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銀行匯票

匯票有多種,就銀行匯票而言也有常見的兩種,一般企業間用的較多的是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前者是要企業在銀行有全款才能申請開出相應金額的匯票(即如果你要在開戶行開100萬元的銀行匯票,你在該行帳戶上必須要有100萬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後者要看銀行給企業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是企業向銀行交一部分保證金,餘額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開100萬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向銀行交30%保證金30萬,其它70萬企業可以用土地、廠房、貨物倉單等抵押,企業信譽好的話,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證金就可以開出全額)

你是收款人的話,收到別人給你的銀行匯票的話,可以立即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即把相應的款轉入你帳戶。
如果你收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銀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會扣除相應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給你的下家。

票據行為

匯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都由票據法加以規範。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匯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匯票的票據行為簡圖如圖所示: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出票時有三種方式規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payee),這種匯票通常會標註“payABCCo.Ltd.only”或"payABCCo.Ltd.,notnegotiable"。這種匯票不得流通轉讓。
2.指示性抬頭(Toorder)匯票常標有"pay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這種匯票能夠通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
3.持票人或者來人抬頭(To bearer)常標註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這種匯票不須由持票人背書即可轉讓。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承兌

承兌(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匯票時,在匯票上籤名,承諾於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註明承兌日期,於簽章後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付款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註銷後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係即告終止。

背書

背書(Endorsement)。票據包括匯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除非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後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匯票的權利。在匯票經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即被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名字前後一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後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承擔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匯票的貼現,即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後,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後,將餘款付給持票人。貼現後餘額的計算公式是:貼現後餘額=票面金額-(票面金額X貼現率X日數/360)-有關費用

貼現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於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並進行再追索。

特徵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等情況。

區別

與本票、支票的聯繫
具有同一性質
(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截至2013年,由於我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與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自2007年已實現全國通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內容

1、應載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額。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點。
6、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點。
10、出票人簽字。

辨別匯票

一看用紙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第三聯為打字紙。銀行匯票第二聯採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紙。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統一採用人民銀行行徽水印紙。

二看顏色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有色螢光行徽及標記在自然光下顏色鮮紅純正,在紫外線照射下顯示鮮明。

三看暗記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無色螢光暗記以目視看不見為準,紫外線光下圖案清晰。

四看規格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紙張大小標準,規格為100×175mm。

五看填寫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小寫金額必須是用壓數機壓的數;必須有簽發行鋼印,且鋼印的行號與出票行行號相符;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須是大寫;必須有簽發行經辦人員名單;銀行匯票在“多餘金額”欄上方有密押數字;銀行承兌匯票還須有付款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

如果發現匯票可疑,應及時送當地銀行進行鑑定,當通過鑑定確屬假匯票時,應迅速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及公安部門,以確保國家和個人財產的安全。

經濟學大觀園

浩瀚無邊的書海中有著無窮無盡的精華,我們想要逐一去認知他們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諸如經濟這種“高深莫測”的學科,更讓一般人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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