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由銀行保管買賣雙方交易的資金和相關的檔案,根據買賣雙方履行契約的情況,銀行按協定約定和買賣雙方的授權、指令,向買賣雙方轉移資金、相關檔案,銀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信用中介機構一般採取公司制的運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機構 還成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評級信息服務公司(CRISL)。信用中介服務業又稱為信用行業,中國的信用行業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改革開放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而形成的。

定義

信用中介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由銀行保管買賣雙方交易的資金和相關的檔案,根據買賣雙方履行契約的情況,銀行按協定約定和買賣雙方的授權、指令,向買賣雙方轉移資金、相關檔案,銀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

適用範圍

信用中介信用中介

1、信用中介業務的二手樓必須是產權關係明晰並已辦理合法《房地產證》的商品房或政府規定可以轉讓的房產。

2、若買方擬將該二手樓抵押給我行申請按揭貸款,則該二手樓必須符合個人二手樓按揭貸款操作規程。

3、大宗貿易、股權轉讓、併購的標的是合法可轉讓的。

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閒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吸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服務

開發中國家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資信評級公司兩類。 其中,資信評級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增強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的透明性, 促進其健康發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為了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防範金 融風險。

信用中介信用中介

在開發中國家,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一般由銀行發起設立,主要股東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業務主要包括信用評級、徵信業務、諮詢業務等。其中對企業和個人的徵信服務通常是分開的,即由不同的 機構運營。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發展過程中,信用中介機構同時提供企業資信和個人資信服務。信用中介機構一般採取公司制的運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機構 還成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評級信息服務公司(CRISL)。隨著本國市場的不斷發 展,許多國家的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過程中進行了股權改造,引入更有實力的新 股東,以增強自身實力。

在信用中介機構建設過程中,開發中國家普遍同國際上的大公司進行各種合 作,或者允許這些公司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引進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術、 進行戰略合作或組建合資公司。比如,泰國評級和信息服務公司最初在發展其資 信評級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標準普爾集團三年的技術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債務工具的信用評級的知識和技巧方面、以及在發展對投資者的利率研究方面,泰國評級和信息服務公司與菲奇公司也有一個為期三年的戰略夥伴協定。印度、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的信用中介機構在發展的初期也都同標準普爾等國際上的 知名公司進行戰略合作,有些中介機構還引入這些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東。同國際 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於提高開發中國家信用中介機構的技術、管理和服務水平, 但由於徵信信息的敏感性,國外公司在合資企業中所占的股份通常並不高。

在信用中介機構的數量上,各國的做法有一定的區別,比如在資信評級(Credit Rating)行業,印度、印度尼西亞等國的資信評級機構的數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許多國家,目前有一種傾向,就是在該國內只建立一家資信評級機構。

信用中介服務業的產生背景

信用中介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服務業又稱為信用行業,中國的信用行業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改革開放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而形成的。中國的信用行業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當時經過近10年的改革和對外

開放,中國對外貿易取得長足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即一些外商利用中國吸引外資的迫切性,損害中國外貿的利益,突出表現為中國外貿出現大量逾期應收帳款不能收回的問題。為了規避外貿中的信用風險,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將國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和服務引入中國,首先由外經貿部計算中心與國外著名資信調查公司合作,為中國的外貿企業提供其海外貿易夥伴的資信調查服務,這對中國外貿更好地了解海外的資信狀況,減少外貿交易中的各種信用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信用中介服務業在中國的產生播下了種子。

1991年原國務院生產辦就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領導下,組織進行了清理“三角債”、“質量、品種、效益年活動”,力圖解決制約發展的經營行為和經濟秩序問題。各級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採取了一系列解決拖欠債務、產品質量低下等問題(實質就是信用問題),由此開始們們逐漸從財務會計制度,市場規則的角度認識到信用觀念、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等中國經濟體制存在的深層次問題。隨後,1993年出台了《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1994年實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統一併出台了《契約法》,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市場經濟由無序競爭走向有序,信用意識開始在全社會更為廣泛地傳播開來。

總的來看,中國信用行業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裡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複雜,行業逐漸細分,行業職業水平逐步提高,市場信用機構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國信用行業的現狀可以用四句話來描述:市場日趨成熟,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信用機構的業務集中度越來越高,進入門檻越來越高;信用信息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信息透明度仍然不高;信用政策環境無實質變化,亟待各政府部門大力改善。

信用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狀況

中國的信用中介服務行業主要有以下幾個主產業:資信調查業,資信評估業,信用擔保業,信用保理保險業和商賬追收業等,以下,針對這幾個行業的現狀、問題及發展特點作一分析。

1、資信調查與徵信行業

資信調查業是信用行業行業中最基礎的行業,現階段中國從事徵信業的公司估計不下200餘家,目前有40多家,以新華信商業風險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國際企業資信諮詢公司和上海中商徵信有限公司等公司為代表;第二類是外經貿系統、國家統計系統和國家工商管理系統以及各商業銀行系統所屬的專門提供企業資信調查服務的有關機構;第三類是已進入中國的外國徵信公司,如鄧白氏公司、台灣的中華徵信所、香港城市顧問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均已在中國大陸設有分支機構,並提供企業資信調查服務。一些國外徵信調查機構經過幾年的發展,目前已占有中國國內企。中國資信調查與徵信行業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

信用中介信用中介

中國的企業徵信服務行業是在政府驅動下起步的,不同類型的徵信公司均是按照商業化原則在市場上展開競爭,向社會提供客觀、獨立的資信調查報告。一些行政機關下屬的徵信機構,在業務運作上也基本採取了市場化的方式。中國企業徵信行業市場化運作模式已經基本形成。

雖然目前國內徵信市場上有近百家各類徵信公司並存,但是從業務數量和徵信規模來看,經過幾年來的激烈競爭,徵信市場的集中度相對較高。新華信商業風險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華夏國際企業信用諮詢有限公司、美國鄧白氏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台灣的中華徵信所在中國的分公司等幾家公司已占據了中國全部市場份額的80%左右,其他各種類型的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不足20%。另外,部分商業銀行自身開展了對貸款企業的徵信,並相應成立了自己的徵信部門,也占有徵信市場的部分份額。

(3)機構規模普遍較小、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幾家規模比較大的徵信公司,其年營業收入也僅有1000萬元左右,這和國際上大型徵信公司年營業收入10億美元左右的規模相比相差甚遠。如鄧白氏公司1998年實現產值21億美元。另一方面中國企業徵信機構從業人員較少,人數最多的公司也僅有上百人,通常為幾十人。而且這些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比重不高,這嚴重影響了中國企業徵信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2、資信評估行業

中國的信用評估行業的發展起源於80年代後期,當時,在國內債券市場不斷發展以及貨幣借貸關係(間接融資企業)趨於頻繁的形勢下,社會信用管理的需求日益高漲,一些地方的人民銀行分行紛紛設立了內部信用評價部門。從此,中國的信用評價機構從無到有、逐步成長。

中國信用評估行業的發展具有以下特徵:

中國的信用評價業務最初始於債券評級,確定中國誠信證券評價有限公司等9家機構具備企業債券信用評價資格,並明確規定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在發債前,必須經人民銀行總行認可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近幾年,尤其是亞洲金融危機後,為了控制貸款風險,人民銀行各地的分行紛紛要求各商業銀行對貸款1億元以上的企業,除銀行審貸部門評級外,同時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獨立評級公司進行信用。為提高信用評價行業的影響力。

1993年國務院發文提出,企業債券必須進行信用評級,並要求1億元以上的企業債券要經過全國性的評級機構評價。在《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資本市場要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股票融資,建立發債機構和債券信用評級制度,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而在一些具體的管理辦法中,對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就更加明確,如《貸款通則》中規定,“應當根據貸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率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級別。評級可由貸款方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關部門批准的評價機構進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證管理辦法》規定,“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所作信用評定結論,可作為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貸款的參考依據。”一系列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的出台,為信用評價行業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礎。

1992年,中國信用評級協會籌備組經過多次討論,於1992年6月制定了《債券信用評級辦法》,建立起中國自己的評級指標體系和方法,為中國信用評級制度奠定了基礎。

信用擔保業在中國是一個新興行業,是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產物。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90%,主要是以地方經貿委會同財政、銀行等部門共同組建,擔保資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預算撥款。二是互助擔保。互助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為緩解自身貸款難而自發組建的擔保機構,它以自我出資、自我服務、獨立法人、自擔風險、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徵。此類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三是商業擔保。商業擔保機構是一般以企業、社會個人為主出資組建。商業擔保公司以獨立法人、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和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為特徵。此類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左右。中國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具有如下特徵: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在推進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受到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為增強這些企業的融資能力,建立專門的擔保機構以幫助其解決自身的信用不足,成為各級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據不完全統計,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和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擔保機構也超過100家。這些擔保機構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區的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推進了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因此,從全國範圍看,可以說中國擔保業是從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開始起步的,發展十分迅速。

轉軌期的社會信用失真是制約中國市場經濟健康、有效運行,阻礙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銀行商業化的嚴重問題。為了規範信用行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1995年,中國頒布實施了《擔保法》。2000年12月,為了正確適用《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制定了《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了擔保行為。中國初步建立了以《契約法》、《民法》為基本法,以《擔保法》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補充的擔保法律體系。此外,與《擔保法》相關的《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中國的擔保機構平均規模近2000萬人民幣。由於資本少,難以大規模地開展擔保業務,當出現較大的信用風險時,難以抵禦風險。此外,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是通過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如工程履約擔保,為控制風險,需按工程進度和開發商的履約信譽分階段擔保,動態地對擔保階段內的風險因素做出預測,重新商量擔保條款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匱乏,嚴重製約著中國擔保業的發展。

信用保理行業是指銷售商與購貨商在共同具備銀行規定條件的前提下,銷售一方根據銷售契約以及相關協定,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或出售給銀行,取得貿易融資和應收賬款賬戶管理及債權回收服務的一種綜合性服務。保理業務根據當事人的不同可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根據保理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程度,又可分為以下3類:(1)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2)公開型保理和隱蔽型保理。(3)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中國的保理業務處於展階段,業務量低,開展的區域有限,但是國際保理具有其獨特的長處,對於增強中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有重要的意義。

信用保險業主要是指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企業在經營出口業務中由於境外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特殊保險,其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出口商的風險,刺激出口。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1989年,國家責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當時是以短期業務為主。1992年,人保公司開辦了中長期業務。1994年,政策性銀行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也有了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權力。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家機構共同辦理。

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有了近20年的發展,承保金額大為增多。1999年當年的承保金額比1989年增長了213倍,年增長速度達到46.9%。即便如此,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仍然處於較低的水平,與外貿的大幅增長不相符合。在中國出口總額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險,還有相當於中國出口總額99%左右的出口貿易並沒有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中國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僅占中國出口企業的3%左右,有的企業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險的存在。

商賬追收與賒銷活動是相伴而生的,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發展為一項合法的,在商業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作用的行業。它是指專業機構代理客戶對逾期賬款追討的服務。從事商賬追收的機構以專業追帳員、信息諮詢員、律師等為主體,使用合法手段向債務人施加壓力,是債務人就範時,在徵得客戶同意後,追賬機構的律師就會通過法律進行追討。

在中國營商業,從事商賬追授業務的公司,都必須先取得公安部門審批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部門是商賬追收行業的行業管理部門。1995年以前,國記憶體在過不少追賬公司,但由於運作不規範,擾亂了市場次序,損害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1995年12月和2000年8月國家工商局、公安部、國家經貿委等部位兩次發布通知,禁止中國成立和開展商賬追收業務,理由是社會上各種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某些地方執法部門,公開利用非法手段追收欠款,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的隱患。

然而,隨著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商賬追收業存在著巨大的市場需求。有關數字表明,中國企業鑒於其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5℅,而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這一比例僅為0.25℅至0.5℅。因此,有些公司採取了許多迂迴做法,變向從事商賬追收。

前景展望

雖然我國信用行業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但我國在短短十幾年時間內已經歷了信用行業的從無到有,從簡到煩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中國人的信用意識有很大增強,信用行業發展很快。總體上說,我國信用行業正處在發展的快速成長期。未來中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將呈現三個方面的趨勢:

1、信用法規和制度的不斷完善。今後國家將出台一系列相關的信用法律、法規和信用行業管理、運作制度。通過科學地開放信用數據,統一徵信標準,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制度體系。

2、信用行業職業水平和服務能力的大幅度提高。隨著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信用行業將在中國取得令人注目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同時信用行業競爭也將更加激烈,信用領域中各類行業數量和結構有可能出現較大變動。

3、市場信用意識普遍提高,信用需求不斷增長。隨著信用知識和信用法規宣傳和普及,人們的信用觀念將有一個根本的提高,這不僅是信用服務業存在的前提,也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我們堅信不久的將來中國信用建設必將邁上一個新的台階。(作者:章 政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信用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契約

出口信用證抵押人民幣貸款契約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

商,簽訂契約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的?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

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

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帳戶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

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契約

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契約的貸款金額為?。

2.本契約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期限

本契約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契約簽訂日起?個月。

第四條?利息與費用

1.本契約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

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帳戶內

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契約項下的貸款

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

第六條?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契約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契約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第七條?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

第八條?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

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

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的罰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帳戶中扣還貸款及其

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

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

件放棄抗辯權。

1.本契約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契約項下

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契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契約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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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無邊的書海中有著無窮無盡的精華,我們想要逐一去認知他們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諸如經濟這種“高深莫測”的學科,更讓一般人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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