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用體系

中國信用體系

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於2003年10月底啟動,中國的信用服務業正逐步發展,信用需求日益增加,中國信用服務行業已成為一個新型的服務行業。目前,中國有各類信用調查機構一百多家,資信評級機構近五百家,信用擔保機構二千多家。去年三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信用管理師定為新職業,並頒布了《信用管理師的行業標準》。

現狀

從全國來看,我國現在處於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初級階段,經濟體制、法律體系及市場基礎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

存在問題

人們還不習慣“花明天的錢”,受人之託代客理財還不規範,很多信用卡其實只是貸記卡,國內尚未建立全國徵信網,現有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著名經濟學家董輔礽日前在“首屆中國企業信用論壇”上指出,中國信用體系存在五大問題。

信用及信託關係不發達

第一是信用及信託關係不發達。他指出,資金往來過程中,現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這使得社會額外承擔了巨額的流通費用。消費中的信用關係不發達,人們還不習慣“花明天的錢”,不太習慣借貸消費。信託關係也不發達,受人之託、代客理財還不規範,不能取得廣泛的信任。
中國信用體系 中國信用體系

信用工具太少

第二是 信用工具太少。他指出,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貸記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真正發達的信用關係可以借鑑韓國的信用卡制度,在韓國中學生都可以擁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資金,可以預支,事後再付款,手續費也很少。

缺乏信用中介體系

第三是 缺乏信用中介體系。中國還沒有建立全國的徵信網,只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徵信機構。要建立全國徵信網很難,因為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全國徵信機構很難進入;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的僱傭關係也妨礙了審計的公正執行。建立信用中介體系就變得日漸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僅僅發展徵信公司,還需要建立更多相關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擔保中介機構、資質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鑑證機構。

相關法制不健全

第四是 相關法制不健全。中國目前尚無一部調整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法》。新破產法由於在國企要不要破產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遲遲未能出台。同時,現行的《契約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信用相關的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北京現代商報)

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

第五是,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嚴重減緩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步伐。雖然《徵信管理條例》即將頒布實施,但只規範了以徵信活動為主要內容的部分信用行為。由於信用體系建設涉及範圍非常廣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與之相適應,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高效的失信懲戒機制有待進一步確立

第六是,高效的失信懲戒機制有待進一步確立。目前失信懲戒機制尚未全面有效建立。雖然《民法通則》、《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中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欺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相當嚴重。目前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未能得到相應的懲罰、或者懲罰力度不足以震懾失信者,使違約的機會成本過低、合規守信者的良好行為未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鼓勵。

信用外延被無限擴大增加了建設難度

第七是,信用外延被無限擴大增加了建設難度。目前社會公眾對信用的理解存在誤區,“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被認作一切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根源,將所有管理、執法不到位的情況都歸因於失信。目前一些政府部門將已破產、資不抵債或名存實亡的企業作為嚴重失信企業進行曝光,其逃廢銀行債務、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已超出了執行法院判決所能解決的界限,更不應屬於信用建設範疇。

存在多重障礙

第八是,以行業部門信用建設為主線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存在多重障礙。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既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社會的系統工程,涉及多部門和跨行業的信用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多樣性信息,從採集、匯總、分析、評估到查詢、披露執行不同的信息採集、數據處理和披露標準,為全國各部門系統的共享與集中、形成互聯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統設定了技術障礙。

地方信用建設有待提升

第九是,地方信用建設有待與全國信用體系建設有機融合。區域發展不平衡是我國較長時期內的基本國情。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人文環境差異較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呈現了顯著的層次性、階段性的特徵。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進展程度不一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既要全國統一進行整體布局,又要與各地區發展水平相適應。地方信用建設實現與全國信用體系建設有機融合面臨巨大的挑戰。

限制信用體系發展

第十是,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給雙重不足限制信用體系發展。目前全社會對信用服務的需求總量仍然有限,經濟主體在經濟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產品維護自身利益,政府部門對信用產品的需求也有待擴大。信用產品供給不足,信用產品質量和多樣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的不足制約了信用體系的發展完善。

中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

從全國來看,我國現在處於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初級階段,經濟體制、法律體系及市場基礎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有很大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必須在中國特殊國情下尋找符合自己發展趨勢的道路。在區域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要充分重視信用服務業發展

要充分重視信用服務業發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數據平台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保證經濟良性運行的社會機制,信用服務業是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成熟的市場主體為市場提供面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領域各個方面的信用服務,才能真正創造一種適應並規範信用交易發展的市場環境,保證市場經濟向以信用交易為主的信用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我們在“十一五”時期除加強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外,我們應該把積極培育信用行業的健康發展作為我們推動信用體系建設這項工作的切入點。

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業化運作

從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到“十六大”明確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來,政府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爭論的焦點。安博爾中誠信評級傾力打造最具影響力信用品牌。當前的發展條件決定了我國既不能重複已開發國家長期市場競爭和自然選擇的歷程,也不能單純依靠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建立象鄧白氏、環聯那樣超大規模的信用服務企業。應該堅持在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為主的大原則指導下,採取政府引導、社會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培育中介機構。根據“十六大”“商業運作”的指導思想,信用中介機構原則上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市場運作,逐步規範信用秩序,要鼓勵不同類型的投資主體有序進入信用服務領域,不搞壟斷,形成一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

加強國家信用標準化建設

要儘快制定和出台國家信用標準。如果有了信用術語、信用信息處理的標準化、信用信息交換平台和信用產品的標準化,促進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數據平台的使用效率。
全國信用體系建設總體方案儘快出台,加強區域信用體系與全國信用體系的協調發展
一方面,全國信用體系建設總體方案要儘快出台,加強國家對區域信用體系建設的巨觀指導和整體協調性;另一方面,區域信用體系要注意與全國信用體系相銜接,避免地區分割。在區域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全局觀念非常重要。如果不從全局出發而僅局限於局部和本位的考慮,則很容易導致地區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島”。

要儘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規

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國性法規的前面,為全國性立法積累了經驗。應儘快出台全國性的信用管理法規,一方面要對數據的開放和使用進行規範,另一方面,對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要制定法規,保證信用體系建設的健康運行。

中國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當前產生信用危機的深層原因

我國市場經濟是由計畫經濟脫胎而出的,信用基礎比較薄弱。在計畫經濟條件下,缺乏明晰的產權界定和強烈的維權意識,經濟資源由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屬各單位之間進行配置,信用只是資源配置的一種微不足道的輔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為政府“出納機關”的國家銀行掌握;以避免資源配置的自發性為理由,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是被嚴格禁止的。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發展對信用提出了愈來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卻遠遠落後於這種要求;同時,從政府到民間,都存在改變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做法的痛苦過程,因而失信行為廣泛發生。此外,造成中國目前信用危機有以下幾方面的深層社會因素。
第一,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對誠信意識的背離。市場經濟對大眾行為的根本影響,主要表現在行為的動機方面。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假設絕大多數人都會在社會給定的條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當人們長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漸漸被“正名”而得到認可,並被看做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後,一些人便堂而皇之地採用各種手段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經濟生活中的各種不誠信現象漸漸向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蔓延,這是導致人們對誠信意識背離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封建專制長期壓抑對誠信意識的扭曲。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中,民眾的命運隨時會因為統治者一時的喜怒哀樂而改變。人們面臨著“人治”社會各種各樣險惡的生存環境,不僅人們的欲望不能真實地表達,思想也受到種種限制。說謊獻媚往往可以給人帶來好處,真實誠信卻常常吃虧遭殃,這種根深蒂固的文化意識扭曲著人們的誠信意識,是社會誠信意識缺失的內在原因。
第三,道德教育政治化對誠信意識的弱化。長期以來,我們的教育體制中對德育非常重視,但在內容設定上往往與政治教育相融合,甚至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服從於政治需要,片面強調政治意義上的“忠”而忽視個人本性的“誠”,甚至把二者對立起來,這是導致失信的重要原因。
第四,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已開發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國家關於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銀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銀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懲罰機制);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監督管理;政府對全社會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與開發。目前我國在這些方面都存在嚴重不足。我國的《民法通則》、《契約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欺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範和約束,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後。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社會上更是缺乏嚴格的失信懲罰機制。政府對信用市場的監督管理薄弱,對從事企業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管。
第五,信用中介服務十分落後。目前我國仍是“非徵信國家”,因此,社會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展滯後。目前,我國雖然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市場運作機構(如徵信公司、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如信用調查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但不僅市場規模很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市場競爭基本處於無序狀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加強信用管理的動力。

營造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體系

按照國家和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定位,我國信用體系的架構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市場交易人為主體的基礎信用。市場是以契約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市場主體遵循誠信原則,建立相互信賴、遵守承諾的關係,形成誠實守信的健康環境是信用體系的基礎。二是以法律制度、國際慣例和商業習慣為主導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法規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規則之外,還包括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在長期國際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國際貿易與投資等慣例和規則,以及在一些地區形成並沿用至今的商業習慣。三是以政府監管為主的監督信用。作為市場監管主體,政府行使廣泛的監督職權,通過支持引導守信行為,及時懲戒失信行為,保障基礎信用的健康發展,促進整個社會信用的建立。

(一)培育信用環境,構建基礎信用
誠信是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場經濟道德體系最基本的規範。樹立起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意識,培育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應從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扶持信息的弱勢方,約束信息的強勢方。在市場自願交易的條件下,交易雙方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防止欺詐行為的一種有效方法,是矯正這種不對稱性。因此,首先要大力加強信息的弱勢方面,提升信息弱勢方獲取信息的能力,降低他們獲取信息的成本,擠壓欺詐行為的活動空間。一是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信息弱勢方面組織起來自保。目前我國各地已普遍建立起消費者協會一類組織,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清楚地規定這類組織的性質。二是發展第三方提供信譽信息的機制,如“徵信所”(credit consulting firms )向信貸機構提供借款人信用記錄。三是利用大眾傳媒對廣大消費者進行教育和提供信息。四是政府也要提高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廣大民眾獲得關係自己利益維護的各種知識。
同時對信息的強勢方面進行約束。一是對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披露、虛假廣告、有償新聞)的人員和機構進行懲罰。二是行業自律,並且由第三方協助對信息強勢方進行信用管理,對守信做出保證。例如,由商業性組織對商品的某些性能(比如低價電器的安全性)做出認證並提供保證。
第二,提高加害方的失信成本。必須提高賴賬、售假等失信行為的成本,使違法違規者在經濟上受到懲處。誠信的道德教育是重要的,但是良好的道德風氣必須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之上,必須有嚴整的法規、公正的司法作為基礎保證。
第三,要重視道德教育,樹立道德規範。沒有廣大人民民眾道德水平的提高,沒有社會道德風尚的改善,沒有明確的是非、善惡、美醜、榮辱觀念的清晰界限,不但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而且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違背誠信的思想根源。
公民道德建設要從全體公民的實際道德水平出發,運用切實有效的方法,使每個公民都能樹立起遵守公民道德規範的自覺意識,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
(二)借鑑國際經驗,完善制度信用
在完善制度信用方面,應借鑑國際經驗,特別注重資信評級制度的建立。資信評級是經濟學家、銀行家、投資家基於證券管理和維護投資人和籌資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需要,形成的一整套對經濟組織及金融工具履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的綜合分析與評定方法。資信評級機構通過綜合考察影響經濟組織或金融工具的內在不確定因素,通過科學的評估程式和分析方法,對他們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能力進行綜合的分析與判斷,並以簡單明了的符號表示出來。資信評級的重點是提供一種風險信息的預測和諮詢服務。資信評級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控制風險。良好的資信等級是企業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通行證,這是避免欺詐行為的有效方法。
資信評估業的發展與一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一個成熟的資信評估制度需要經過相當時期的實踐而逐步形成,並隨著資本市場發展的新變化而不斷完善。就我國當前的實際狀況而言,發展資信評估制度必須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強輿論宣傳,擴大資信評估的社會影響。市場經濟須由法制和信用制度為保障的,“建立一個法制社會”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作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一個重要方面的資信評估工作,近年來也越來越受到國家及有關監管部門的重視。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法》規定,根據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業務的需要,可以建立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以及時揭示和防範證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中國人民銀行可望在今年底完成全國信貸登記電子網路系統的建設,以監控全國商業信貸的信用情況。然而,對貸款企業資信評估工作的宣傳不夠,企業資信評估至今還不為大多數人知曉。因而,有關監管部門、商業銀行、新聞媒體,特別是資信評估機構本身應做出努力,既要做好企業資信評估的實際工作,又應加強輿論宣傳,擴大企業資信評估的影響。
第二,加強制度建設,推廣資信級別的適用性。應儘快推出相關領域的資信評估業務的管理細則,以便資信評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有關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廣資信評級結果的適用性。信用評級也是現代金融監管機制的重要工具,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信用評級方法,提高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標準和增強透明度;根據信用級別限制受監管機構的投資範圍,控制風險;利用信用評級監測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資本充足率,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增強資信評估機構素質,提高資信評估質量。資信評估作為一種服務產品,其價值最終體現於其效用性,即資信評估機構按照它獨特的評估程式和方法,並根據經驗對被評對象的未來(一定期限)要做出基本符合實際狀況的客觀判斷。由於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因此相比企業的審計而言,資信評估工作的難度更大,對評估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更高。我國資信評估業已有10多年發展歷程,然而至今還沒能產生較大的影響,除了中國資本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因素之外,資信評估機構自身的素質及其產品質量是一個必須正視且需刻不容緩解決的問題。
隨著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法規、規章的頒布,資信評估的領域在逐步擴大,為中國資信評估業的發展提供了空間。然而資信評估質量的提高並使其在資本市場的運作,乃至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中發揮出積極作用仍有待於資信評估機構的自身建設,如引進高素質專業人才,加強員工的專業培訓,學習與借鑑國際先進的資信評估經驗與方法,加深對我國具體國情的研究,增強評估工作規範,對評估對象切實做到公正、中立、客觀。
(三)規範政府行為
政府在信用體系中處於特殊地位,即政府是信用規則的制定者、維護者,也是對失信行為的裁判者。政府的信用形象和維護信用的能力出現偏差,社會整個信用狀況就會產生動搖。而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是信用的最大需求者和供給者。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在全社會的信用總量中起著支配和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關鍵是規範和提升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
建立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辦事有章,言而有信”,轉變職能,政務公開,依法行政。首先要強化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其次,要加快制定《行政許可法》等規範市場主體和政府行為的新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的統一管理和協調,以規範、高效的行政服務搭建起政府信用平台,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打破地方保護,為企業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再次,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力度,讓所有失信於民的政府行為,都置於國家法律法規的監控之下,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政府行為透明、積極、規範,不僅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也有利於減少政府部門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使政府向服務與監督並舉的角色轉換,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中,政府不僅要做誠實守信的模範,還要充分發揮作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儘快建立。在建設信用體系方面,政府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頒布法規,制定政策,實現對經濟的指導,確立基本的信用制度;其二,支持守信,懲戒失信,行使廣泛的監督職能,保障社會信用的健康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在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各類維持誠信人員的監督管理及為社會提供高質量信用服務方面,政府也應承擔重要責任。

中華民國時期信用體系

定義

中華民國時期信用體系是指1912~1949年期間中國的信用體系。

構成

其大致由下面四部分組成:

以外商銀行為代表的帝國主義金融資本勢力
鴉片戰爭後,外國在華設立銀行的數量迅速增加。比較著名的外商銀行有:英國的滙豐銀行麥加利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德國的德華銀行,俄國的華俄道勝銀行,日本的橫濱正金銀行,美國的花旗銀行等。此外,外商還設有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其他信用機構。
以錢莊(銀號)為代表的中國舊式金融機構
錢莊、銀號產生於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經營貨幣信用業務。在中國南方一般稱為錢莊,北方則多稱為銀號。錢莊在鴉片戰爭以後,被外商銀行及其買辦所利用,並與外商銀行日益結合,在國內金融市場的地位逐步提高。隨著國內外貿易的發展,資本擴張很快。清王朝滅亡以後,錢莊頑強地生存下來。據北洋政府農商部的統計,1912~1914年間,全國平均每年有錢莊4600餘戶,資本7161萬餘元,公積金、存款和發行紙幣為8000萬元,年平均資本總計在1.5億元以上。錢莊的經營方法以信用為主,適應舊式商業習慣,在外國銀行的支持下,建立了自己的匯劃制度,信用周轉靈活。代銷洋貨、代辦土貨的商人大都利用錢莊簽發的莊票,以資周轉。20世紀30年代以前,這類莊票在上海市面流通的數目約在20億兩以上,可以省去同等數額現金的流通。同時,國內貿易資金的融通也主要由錢莊承擔,錢莊在外地雖無自己的分支機構,但藉助於各地同業的聯絡,到處可以通匯。錢莊的申票是國內貿易流通的主要信用工具。各地銀兩對銀元的比價,銀元與銅元的比價,相互拆款的拆息,以及各地內匯匯率等金融行情,都由錢莊業控制,以該業掛牌行市為準。1927年以後,錢莊開始衰落,1933年廢兩改元進一步削弱了錢莊控制金融市場的能力。以後,隨著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官僚金融壟斷資本的形成,錢莊(銀號)的業務日漸萎縮。中國舊式信用機構除錢莊(銀號)外,還有典當、高利貸者等。錢莊(銀號)、典當高利貸者代表了民國時期信用事業中的封建勢力,反映了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經濟的特性。
以銀行為代表的資本主義信用機構
中國自己的第一家銀行建立於1897年,到1911年清王朝滅亡時,全國建立的銀行不過十幾家,其中主要是官辦和官商合辦的銀行,最著名的是大清銀行和交通銀行。民國以後,中國的銀行業尤其是民族資本銀行有了較大的發展。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一起成為北洋政府的國家銀行。到20世紀20年代初,比較重要的民族資本銀行均已建立,如被稱為“南三行”的浙江興業銀行浙江實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被稱為“北四行”的鹽業銀行金城銀行大陸銀行中南銀行等。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官僚資本迅速膨脹,逐漸建立起由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和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信託局,以及中央合作金庫組成的官僚金融壟斷資本體系。這“四行二局一庫”壟斷了全國絕大部分金融業務,至使民族資本的銀行受到官僚金融資本的壓迫和排斥而趨於衰落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金融事業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政權,為了保障軍隊供給,改善人民生活,發展經濟建設,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銀行,發行貨幣。海陸豐、湘贛、中央、閩浙贛、湘鄂贛、湘鄂西、鄂豫皖、川陝、陝甘等革命根據地先後建立的銀行和其他信用機構達50餘家,發行紙幣、布幣、銀幣、銅幣、兌換券、流通券、信用券、存款券、信用條、股票等 200餘種。如海陸豐勞動銀行、東固平民銀行、閩西工農銀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湘贛省工農銀行等都曾發行各自的貨幣。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抗日根據地也都建立了銀行,如陝甘寧邊區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冀南銀行北海銀行、晉綏邊區銀行、華中銀行等。解放戰爭時期,隨著戰爭的勝利進程,革命根據地的金融事業也有了較大的發展。這個時期建立的銀行有中州農民銀行、內蒙銀行、長城銀行、東北銀行等。194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的建立,成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金融事業的轉折點。此後,各革命根據地銀行歸併中國人民銀行,改組為人民銀行的各地區分行。

特點

①帝國主義的金融資本在中國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②中國的錢莊、典當、高利貸等封建信用機構依然存在,並具有相當的勢力;
③以銀行為代表的中國民族資本主義信用事業不能正常發展,代表大資產階級、大地主利益的官僚金融資本壟斷了中國的金融事業,民族金融資本只能在外國金融資本、中國官僚金融資本和封建性的金融機構的夾縫中求生存;
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金融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分散到集中,最後取代上述金融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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