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

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

與傳統自營物流模式不同,第三方物流是通過契約形式確定下來的,由專業物流企業為顧客“量身打造”,提供一系列專業服務的較長期(通常為1~3年)的契約物流模式。物流供應商必須與顧客企業建立緊密的合作、聯盟與信任關係,才能深度嵌入顧客企業價值鏈,提供優質服務,達到“雙贏”效果。而這種緊密關係的建立正是以物流企業長期的誠信經營和良好商譽為前提的。因此,守信是第三方物流業持續發展的根基。

概述

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
中國第三方物流業起步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國民經濟由計畫向市場的轉軌,主體多元化、高度競爭的第三方物流市場逐步形成,行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然而,由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滯後,缺乏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致使交易雙方信用信息嚴重不對稱,信用立法匱乏致使失信懲戒機制乏力,而物流企業內控不到位又使得服務和履約能力不足,國內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信用缺失現象屢見不鮮,不但損害了行業的整體信用形象,也嚴重製約了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構建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重塑物流市場信用新秩序,是第三方物流業發展的迫切要求。基於此,本文以比較全面的視角,試圖勾勒出“五位一體”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的總體框架,旨在形成一種相輔相成、相互“制衡” 的體系結構,以期為實際工作的開展提供理論指導。

契約規制

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物流管理系統模型
在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交易過程中,通過制定激勵性或懲罰性的契約條款,可以促使“自利”的物流供應商在 “自願”的基礎上選擇信守承諾,提供符合契約約定標準和質量的服務。收益分成契約是典型的激勵性契約,即在契約中規定當供應商提供的物流服務達到一定標準時,給予供應商一定的額外獎勵,通過協調交易雙方的收益達到激勵兼容的效果。當預期年投資收益率較低時,物流供應商將有足夠的耐心,此時長期契約具有激勵物流企業守信、履約以維持合作關係的作用。此外,服務能力較弱的供應商傾向於選擇報酬固定、不包括收益分成和懲罰性條款的契約,而服務能力較強的供應商則傾向於固定報酬較低但包括較高收益分成和嚴格的懲罰條款的契約,由此可以鑑別出供應商服務能力的強弱,識破信息不對稱下偽優質供應商的謊言。
應該說,對於消除一般的機會主義和失信行為,如物流供應商服務質量下降,達不到契約約定,收益分成和懲罰性條款的激勵兼容機制還是非常有效的;但對於一些更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如出賣顧客的商業機密換取高額報酬,仍期望藉助收益分成或處罰條款就不可能了,因為這時的激勵成本過高,甚至超出了物流服務本身的價值。長期契約的激勵作用也是有條件的,必須保證物流供應商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否則他將更願意採取毀約、失信策略,以謀求短期內的高收益。
鑒於契約規制在激勵物流企業誠信經營、控制其失信行為方面的條件限制,物流需求方在依據契約規制供應商信用行為的過程中,還須注意以下兩點:其一,借鑑已開發國家標準契約範本的制定思路和適用條款,提高契約的周密性、完備性,對服務的各個環節、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服務費用等細節做出明確界定,以便於事後發生爭議、糾紛的解決;其二,建立服務跟蹤制度,在明確合作各方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目標制定完成各項任務的規則和要求,並按照相應標準適時評估物流供應商的工作績效,當供應商不能履行約定或服務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進行協商,改進或終止契約,避免造成嚴重損失。

內控制度

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
內部控制制度,指利用物流企業內部因分工而產生的不同部門及相互間的制約與聯繫,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式,並使之制度化、系統化,組成一個嚴密的、較為完整的體系,進而達到提高企業服務能力和履約能力,最大限度防止供應商客觀失信行為 (即經濟主體履約意願未變情況下因某些不可控因素導致的履約能力喪失形成的失信)的效果。
第三方物流企業基於信守承諾、履行契約的內控措施主要包括:
① 在服務契約簽訂階段,加強財務部門、實際業務操作部門及客戶服務部門對契約條款,特別是當事人義務、責任及服務標準條款的監督,確保承諾條件符合供應商的成本一收益要求和實際服務水平,杜絕過度承諾;
② 在物流服務提供階段,制定和執行嚴格的業務流程控制標準,由銷售、客戶服務、財務等部門對運輸、倉儲、配送等業務操作過程進行跟蹤、監控,保證服務過程符合契約約定和公司成本控制要求;
③ 服務完成後,比照和分析實際服務結果與契約約定標準的偏差,及時發現問題,徵求銷售、客戶服務、財務、實際業務操作等部門的意見,儘快加以改進。
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物流企業迫於長期發展的壓力,具有不斷加強內部控制,持續改進契約管理、業務操作流程、費用控制等關鍵環節的意願和動力,因此,企業內控是規制物流企業客觀性失信行為的重要途徑,但如果物流企業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發展,從一開始就抱著欺詐經營的念頭,就不可能有強化內控以謀求服務提升和樹立良好信譽的意願。因此,對主觀失信行為的治理還需要其他外部規制力量的介人。

政府行政管制

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第三方物流模式
以企業為規制主體的信用治理機制的失靈,為政府部門介人創造了理由。有學者將政府管制定義為“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作為政府管制依據和手段的各項規則,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法律效力較低的各項規定,都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強制性是政府管制的最基本特徵。
國外學者的研究表明,政府管制對於規範市場有以下優點:第一,政府可以組織一支專業化隊伍,通過分工,專精於某些行業技術,以彌補信息不對稱的缺陷;第二,在契約不完善的情況下,管制可以發揮與契約類似的作用,節約交易成本;第三,有些涉及法律的問題,行政管制比通過法院解決有更高的效率;第四,市場契約由於新技術、新市場的出現而過時,但契約的“剛性”使其通過市場機制本身難以及時調整,而政府行政管制機制可彌補這一不足。
政府部門對物流行業信用問題進行規制的職責和重點在於:
① 以全國物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正式實施為契機,廣泛徵求發改委、商務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等各部委、行業協會、物流及工商企業代表的合理化建議,儘快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方物流企業信用管理處罰條例》,對違反《條例》的失信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罰,為第三方物流業的信用規制提供依據和保障;
②參考國際相關規則、標準,儘快制定出比較全面、詳實、與國際接軌的《第三方物流業務經營資質管理規則》,實行物流企業業務經營資質認證制度,將服務能力低劣的物流供應商驅逐出市場,以提高行業整體的履約能力;
③借鑑國外信用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經驗,制定針對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徵信與信用等級評價規則,明確規定信用信息採集的主體、原則、範圍、方法和途徑,確定信用信息公開和披露的範圍、許可權、程式,確定對違反信用信息採集、使用規定的責任方的處罰條件;同時,明確規定從事第三方物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主體、原則和評價方法,規定信用評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通過規則制定推動物流業徵信與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開展,最大限度緩解市場供求雙方的信息偏在,為遏制失信行為創造條件;
④支持行業協會的發展,幫助協會組織擴大規模、增強實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能力,在保持協會組織獨立性的前提下,將部分原屬於政府管制部門的職能和工作下放給行業協會,並對協會組織從事信用規制的公正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行業協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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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是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一種中間性組織,是由同一行業內的企業、相關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團體。我國的物流業協會的基本特點在於試圖建立政府與社會合作、官民協調的巨觀管理模式,強調政府推進建立行業協會。協會組織很可能被政府所控制,成為政府的附屬物,不具備獨立的管理和規制能力,而政府部門規制決策的失誤和規制方式、手段的低效率也將直接影響協會組織。為此,政府管制者在向協會組織轉移信用管制職能的同時,不僅要保證其獨立性、權威性,還必須對其規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
物流業協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對企業進行信用規制,較之政府具有以下優勢:
①在監督交易行為上比政府部門更專業;
②所做出的裁決比政府部門或法院做出的單純的責任認定更為精細;
③能夠保守那些不宜傳達給政府的商業信息。
因此,即便是在功能健全的法律體系下。為了減低取證和執行成本,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仍可發揮重要作用。
基於行業協會自律機制所特有種種優勢,物流業協會理應成為最直接的企業信用規制者,重點承擔如下工作:
①積極倡導“誠信經營”理念,對第三方物流企業進行信用道德宣傳、教育,逐步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氛圍;
②充分發揮“專業知識”優勢,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信用管理處罰條例,健全物流企業業務經營資質認證辦法,制定徵信和信用等級評價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則、規定,提供合理化建議;
③依照相關法規、行業規章或其他規則對物流企業的日常信用行為進行監督,接受工商企業及普通消費者對物流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的投訴,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調查、懲處;
④定期進行物流企業業務經營資質認證工作,期限為2~3年一次,將達不到相應標準的供應商拒於市場之外;
⑤具體組織和管理針對物流企業的徵信與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⑥建立完善的物流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整合現有的分散於各地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及貨運配載站的信息資源,實現與其他分散資料庫的對接和信息共享,並對這些資料庫的規範性和信息真實性進行監督,同時廣泛徵集、甄別和加工處理業內企業的信用信息,向社會需求方適當公開;
⑦按照政府制定的物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規則與方法,依據企業信用信息,定期(如2~3年一次)對物流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將評價結果及時向全社會公示。

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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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是一個非常廣大的群體,包括消費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方方面面的力量。社會公眾在第三方物流信用規制體系中的作用,不僅表現為對物流供應商信用行為選擇的監督,還表現為對政府管制者行為、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節制。
公眾對物流供應商信用行為選擇的規制,是輔助性的、間接的。如失信行為檢舉,是將物流企業的違約、失信信息傳遞給政府規制者或行業協會,由這些強制性規制機構對被檢舉企業進行調查、裁決,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另一方面,公眾所傳遞的信息也包括誠信企業的守信信息,有助於誠信企業在市場上樹立良好的商譽,緩解物流市場信用信息引發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公眾監督意見反饋和意願傳達渠道通暢的環境下,公眾監督將成為約束政府管制者決策、行為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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