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改革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最佳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最佳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政策法規司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四)所得稅司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六)國際稅務司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八)納稅服務司
(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十)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十一)稽查局
(十二)財務管理司
(十三)督察內審司
(十四)人事司
(十五)機關黨委
(十六)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十七)巡視工作辦公室
直屬單位
(一)教育中心
(二)機關服務中心
(三)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四)集中採購中心
(五)稅收科學研究所
(六)稅務幹部進修學院
(七)中國稅務雜誌社
(八)中國稅務報社
(九)中國稅務出版社
主要領導
| 職務 | 姓名 |
| 局長 | 王軍 |
| 副局長 | 於春生 |
| 汪康 | |
| 顧炬 | |
| 紀檢組長 | 張敏 |
| 副局長 | 孫瑞標 |
| 任榮發 | |
| 總會計師 | 王陸進 |
| 總審計師 | 劉麗堅 |
| 參考資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