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稅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2015年5月,營改增的最後三個行業建安房地產、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的營改增方案將推出,不排除分行業實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產的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金融保險、生活服務業為6%。這意味著,進入2015年下半年後,中國或將全面告別營業稅。

基本信息

簡介

依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原則上,贈與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繳納營業稅的稅率是5%。

1、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其他人之間的房產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但若其他人之間贈與的房產達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仍可以免徵營業稅,比如,個人將購買滿5年的住房對外贈與的,可免徵收營業稅。

概念

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業稅改增值稅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

發展歷史

商賈虞衡(周代)

算緡錢(漢代)

市肆門攤稅(明代)

鋪間房稅、牙當等(清代)

國際標準

世界各國在徵收營業稅時往往採用從價計征的方法,實行比例稅率。

納入營業稅減免稅範圍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勞務。

營業稅一般以營業收入額全額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

勞務範圍

營業稅應稅勞務範圍的變化是怎么樣的?

一個中美合資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主要是節日飾品,而且產品的銷售全部運往國外,由於涉及到了出口業務,所以就會出現一些海外佣金或是說服務費用,然而,為了能夠打開國際市場以及企業的知名度,加大銷售力度,此企業還委託一些國外的媒體進行全面的宣傳,因而就與國外的媒體產生了一些廣告費用。2008年以前來說,這些廣告宣傳費用因為是在國外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費用里進行支出,與營業稅並不衝突,可是到了2009年以後,這些宣傳費用就要涉及營業稅了,這家中美企業要怎么處理呢?

根據新的稅費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來看,由於2009年1月1日起就開始了正式的實施,新舊條例進行比較的話,就有了一定方面的變化,從而受到了企業的影響以及改變。如果是在國內,在進行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以接受勞務單位或是個人的境內資產,改變為提供或是接受條例所規定的勞務單位以及個人在境內的資產,因此,營業稅的範圍有了很大的擴張,必須要繳納營業稅費,從而接受勞務的企業在產生收入時必須要繳納營業稅費。所以根據企業的規定,提供勞務的企業或是個人如果是在境內的都包含在了營業稅範圍之內。

徵稅範圍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

有:

1、鐵路運輸的納稅人:

(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

(2)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

(3)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

(4)鐵路專用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企業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

(5)基建臨管線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2、從事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或其他陸路運輸業務並負有營業納稅義務的單位,為從事運輸業務並計算盈虧的單位。從事運輸業務並計算盈虧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二是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三是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3、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者為納稅人。

4、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5、金融保險業納稅人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扣繳義務人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納稅人,因此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 也應納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套用文稅扣繳義務人:

1、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這為扣繳義務人,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也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五)分保險業務,其應納稅款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權,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暫行條例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應稅勞務是指,建築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服務業。從事上述業務就應該繳納營業稅,不同的稅目稅率會有差異,稅率在3%到20%不等。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託兒所、幼稚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指學歷教育),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這裡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條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營業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稅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稅人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4)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

計算方法

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起征點

起征點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令的頒布施行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稅收特點

徵稅範圍廣

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 民民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計算方法簡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稅率多樣化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徵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定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在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稅目稅率

交通運輸業

稅率為:3%,

徵收範圍: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常見徵稅業務:

陸運:通過鐵路、公路、纜車、索道及其他陸路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水運:有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徵稅。

航運: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徵稅。

管運: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資的運輸業務。

裝卸搬運: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之間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搬家業務比照“裝卸搬運”徵稅。

建築工程業

稅率:3%

徵收範圍: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常見徵稅業務:

建築: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安裝: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作業、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有線電視安裝費。

修繕: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有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鑽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工程、綠化工程等工程作業。

金融保險業

稅率:5%

徵收範圍:金融、保險

常見徵稅業務:

金融:貸款業務、融資租賃業務、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包括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業務)、金融經紀業務、其他金融業務(包括銀行結算和票據貼現業務)。

保險:人身保險業務、責任保險業務。

郵電通信業

稅率:3%

徵收範圍:郵政、電信

常見徵稅業務:

郵政: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和其他郵政業務。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業務徵收營業稅。

電信:電報、電傳、電話(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號和郵電部門出售行動電話、尋呼機並為用戶提供無線通信服務的業務)、電話安裝(包括為用戶安裝固定或行動電話機的業務)、電信物品銷售(包括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通用電信物品的業務)、其他電信的業務。

文化體育業

稅率:3%

徵收範圍:文化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體育業:舉辦各種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常見徵稅業務:

表演:單位和個人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播映: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訊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不包括廣告的播映業務。電台、電視台有償性的節目收費按“播映”徵稅。

其他文化業: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等業務。

經營遊覽場所: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體育業:單位和個人為舉辦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娛樂休閒業

稅率:20%

徵收範圍: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網咖、高爾夫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常見徵稅業務:

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在顧客進行娛樂活動的同時提供的飲食服務和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

註:當經營的是保齡球、檯球 ,為顧客進行檯球、保齡球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稅率為5%。

廣告服務業

稅率:5%

徵收範圍: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務及其他服務業

常見徵稅業務:

代理業: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的業務。

旅店業: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飲食業:有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旅遊業: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倉儲業: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租賃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按“租賃”徵稅。

廣告業務: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其他服務業:沐浴、理髮、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譽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裝潢、打包、設計、製圖、諮詢、試驗、化驗、曬圖、測繪、勘探等服務性業務。

轉讓無形資產

稅率:5%

徵收範圍: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常見徵稅業務:

轉讓土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行為、單位和個人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

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商標權: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著作權:轉讓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轉讓商譽: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銷售不動產

稅率:5%

徵收範圍: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常見徵稅業務:

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有權、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單位和個人轉讓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的行為。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上調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修訂後的細則從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舉旨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減輕小微企業稅負。

財政部公告稱,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在此次修改前,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徵稅政策

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分別採取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

免稅項目

我國過去對營業稅的減免,從性質上看,既有政策性減免稅,也有困難的減免稅;從審批許可權來看,既有條例規定的減免稅,也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減免稅,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減免稅。減免許可權的分散和減免稅的過多,實踐證明弊病較多,不利於企業間的平等競爭,也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針對這種情況,改革後的營業稅對減免稅政策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主要有:

(1)將減免稅權全部集中於國務院,任何部門和地區均無權決定減免稅。

(2)只保留統一減免稅,對企業和個人一律不予個別減免稅。

(3)統一減免稅規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強的免稅項目。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營業稅營業稅

(八)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科技人員、復轉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群體、海歸人員、農民在本土創業及農民工返鄉創業,企業以創業

帶動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在市(地)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在縣(市)所屬區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4000元,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除上述項目外,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納稅指南

納稅地點

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稅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稅人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自2009年起,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稅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6)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時間

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繳納營業稅行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納稅期限

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試點方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

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

第一,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第二,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計稅依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徵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對於改革試點期間過渡性政策安排,試點方案明確:

第一,稅收收入歸屬。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過渡。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於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複徵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第三,跨地區稅種協調。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四,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試點方案還明確,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改革試點的征管辦法,擴展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設計並統一印製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面做好相關征管準備和實施工作。

計算

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以旅遊企業為例:

某旅遊公司2005年2月取得旅遊經營收入200萬元,支付其他旅遊企業接團費15萬元,替旅遊者支付餐費20萬元,宿費25萬元,門票費20萬元,交通費60萬元,為旅遊購買贈品支付5萬元。

該單位計稅營業額=全部收入-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

=200-(15+40+25+60)

=60(萬元)

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60萬元×5%

=3萬元

改徵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

根據統計上海市有89%的試點企業在改革後稅負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應對“營改增”帶來的好處,享受結構性減稅;如何享受出口服務零稅率和免稅的優惠;如何應對增值稅下的納稅申報、會計核算的挑戰,無疑讓眾多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的企業翹首企盼。

要點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方案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如何應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務籌劃

中國稅種

中國稅收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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