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

物業稅

物業稅又稱地產稅或財產稅,主要是針對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說公路、捷運等開通後,沿線的房產價格就會隨之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要提高。從理論上說,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徵收的一種稅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須尊重國民的財產,並為之提供保護;然後,作為一種對應,國民必須繳納一定的稅收,以保證政府相應的支出。物業稅是政府以政權強制力,對使用或者占有不動產的業主徵收的補償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費用。世界各國徵收物業稅的方式及稅率各有不同。

基本信息

課題現狀

簡介

世界上大多數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對房地產徵收物業稅,並以財產的持有作為課稅前提、

物業稅研究物業稅研究

以財產的價值為計稅依據。依據國際慣例,物業稅多屬於地方稅,是國家財政穩定而重要的來源。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紐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併,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並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這樣一來,物業稅一旦開徵,將對地方政府、消費者、投機者的經濟行為產生不小的衝擊。

稅收條件

徵收物業稅是否能終結房地產大戰,取決於徵收的以下三個前提條件是否具備:第一個前提是理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之間的關係,第二是建立滿足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第三是以物業稅改變現有的土地財政收入大部分未納入公共財政的現狀。

首先,簡單地說,物業稅是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現行法規採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買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是許多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業稅將土地收益分攤於未來40年或70年內收取,可以改變這一逆向激勵制度。同時,政府與開發商為了徵收物業稅,也有動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吸引消費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業價值。

但徵收物業稅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產稅等與物業稅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稅費,否則舊的稅費未除,新的稅費又來,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雙重收稅,於理不合,於法牴牾。

其次,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十分複雜。稅基該如何確定,是以財產稅來徵收還是以贏取租金的不動產物業來徵收?稅率該如何界定,各地情況均不相同,到底徵收1%還是徵收3%,或者每年稅率根據房地產價格的不同而變化?如何對於不同的房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累進稅制?這些都是在操作中繞不過的技術門檻,只要個人房產信息、房地產估值等有一項難以滿足條件,就會掀起利益糾葛異常複雜的房地產市場的軒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業稅作為地方稅種,其本意是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後依此缺額來確定物業稅年度收入以及物業稅的稅率。物業稅的繳納者當然希望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政府只有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才能保證物業稅的收益,這樣才能在物業升值、政府稅收之間取得良性循環。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業稅,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財政透明高效,使民眾知道稅收的用途。與其說物業稅是對物業持有人的挑戰,不如說是對地方政府財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戰。

物業稅不是在交易稅基礎上的二次徵稅,而是房地產稅收體制的大變革;物業稅不是在房價居高不下情況下的應急之舉,而是對於房地產價值鏈條的普遍調整;物業稅不是對於不動產持有者的懲罰以及給予政府的財政紅利,而是對於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努力與期待。

概念爭論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中國提出“物業稅”概念後,迅速在理論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門等不同層面引起不小的反響與爭論,也引發了人們的種種猜測。關於“物業稅”的最終定論仍是個“謎”。理論界,引經據典

,眾說紛紜;老百姓,既為開徵物業稅可以降低房價的傳言而欣慰,也為自己的住房可能要繳納不菲的稅收而患得患失;地方政府,則出於物業稅對房地產發展及地方財政收入不良影響的揣測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對物業稅的種種誤解所致。

一般來講,“物業”是指房地產及其附屬物。物業稅是對房地產徵收的一種稅,此概念主要在香港和東南亞一些國家使用,類似於西方國家普遍開徵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屬於財產稅,但在香港僅僅對有租金收入的經營性房地產徵收物業稅。在內地,對出租房地產的租金收入也是要徵收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的,因此,物業稅並非新鮮事物。

中國房地產稅制相對完整,分布於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和保有的各個環節。從廣義上講,房地產稅收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共12個稅種。從狹義上講,房地產稅收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共3個稅種。與國際上所稱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相對應,中國物業稅應當屬於上述房地產稅收的狹義概念。

從稅種屬性和國際實踐來看,物業稅、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本無太大的區別,但在中國內地若採用物業稅的概念,筆者認為有不妥之處:一是在香港稅制中,物業稅徵收範圍較窄;而國外則囊括了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房地產,更類似於中國內地的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國內使用名稱相同、內容不同的兩個物業稅概念容易產生歧異。二是物業稅易與物業費混為一談,容易引起百姓對“物業”既收費、又徵稅的誤解和反感。三是中國財稅部門在對房地產稅制的研究中,大多採用房地產稅這一概念。因此,採用房地產稅而不是物業稅的概念,更加符合中國國情,也更易於被人們接受。

提上日程

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公布《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徵物業稅。近幾年關於物業稅的討論一直沸沸揚揚。

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2007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指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物業稅方案,繼續進行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為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地區,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已有十省市開始物業稅“空轉”運行。

2005年 當年中國財稅論壇上,財政部部長金人慶進一步明確,“十一五”期間將逐步出台消費稅和物業稅。

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上,物業稅首次出現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中。

方案背景

關於物業稅書籍關於物業稅書籍

2007年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中,首次提出將“研究

開徵物業稅的實施方案”。

國內大中城市的房價呈現邊調控邊走高的態勢。數據顯示,2006年國內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上漲5.5%,房價過高,已成為社會各界反映較強烈的一個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兩會召開以來,有些代表委員呼籲研究出台物業稅,期望物業稅能成為房地產業發展的“穩定器”。“物業稅的開徵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較大影響,以前物業稅一直處於探索階段,財政預算報告現在如此表示,應該說邁出了很大一步。”福建省福州市建設局副局長、全國人大代表羅蜀榕說。不過,由於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提出征收物業稅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措施,物業稅開徵的實施方案尚不明朗。因此,對物業稅在何時開徵?將對房地產業帶來多大影響等一系列問題,還存在一些爭議。一些代表委員認為,開徵物業稅對調控房產市場值得期待,但它同時是個複雜工程,需要找到恰當的平衡點方可實施。

問題研討

稅務研討

物業稅出台物業稅出台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隨後,物業稅問題一直倍受全社會的關注。

物業稅對於很多人來講,甚至對於稅法學者來講都是一個新名詞,查世界各國稅法,只有中國香港地區使用“物業稅”,其實質就是房地產稅。因此,中國開徵物業稅實際上就是把與房地產有關的現行各種稅費加以改革,徵收一種統一的稅,即物業稅。

黨中央提出的這一改革方針切中實弊,指明了中國房地產稅改革的方向。中國的房地產稅徵稅範圍過窄,稅基復蓋不全;計稅依據不科學;稅率設計不合理,妨礙稅收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內外稅制不統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例如,同是對房產保有和使用課稅,房地產稅適用於外國人,而對國內法人和自然人則適用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僅限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而城鄉結合部則在客觀上成為非稅區,因此助長了對耕地的占用。據有關資料統計,現行稅制涉及到房地產的有14個稅種,各種收費達80-150項之多。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開徵統一的物業稅成為人心所向。同時,開徵物業稅還具有降低較高的房價,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資泡沫,有利於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以及與國際接軌等諸多優點。

據報導,北京開徵物業稅的制度設計及前期調研工作已基本成型。國家有關部門已同世界銀行簽訂了相關合作協定,即將在北京進行物業稅改革的試點工作。隨後將在上海、南京、廣東陸續實施,並向全國全面展開。這次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與房地產有關的收費合併,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徵收的物業稅。

這一改革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最大的好處就是房價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其房價中已經包含了土地使用期限內的幾乎全部的房地產稅費。而物業稅的開徵,是將現行消費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產保有階段陸續收取,也就是說,把買房前一次性繳納的稅費,放到買房後,由房屋所有者按年繳納。有關稅費大約占到房地產價格的30%至40%,因此一旦開徵物業稅,必然導致房地產價格的大幅下降。

物業稅的開徵和立法涉及到廣大購房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必然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妥善處理其中所涉及的幾個焦點問題。

首先是稅收法定問題,稅收作為國家剝奪納稅人財產的合法手段強調嚴格的稅收法定,即必須通過相應的立法才能徵稅,而且一稅一法。因此,中國在物業稅試點過程中首先需要面對的就是先試點還是先立法的問題,就現狀而言,先試點是大勢所趨,但在試點過程中必須儘快研究立法問題,力爭在全國推廣之前完成立法程式。

其次是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國家徵稅必須有限度,不能觸及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也就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對於城市居民來講,房產越來越成為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物業稅的開徵必須考慮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不能增加納稅人的負擔。開徵物業稅雖然降低了購房的價格,但同時也增加了保持房產的成本,即所謂的“買房容易養房難”。在制度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已購房產與新購房產的稅收差別問題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性房產的稅收差別問題。經初步測算得出,如果按照0.8%的稅率徵收物業稅,不會增加居民的稅收負擔,同時能使50至70年內的政府財政收入與現狀水平持平。

再次是稅基確定的問題。物業稅是根據納稅人所擁有房產的價值徵稅的,房產價值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房產價值就是一個政府和納稅人雙方都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國際慣例,徵收物業稅需要有關部門定期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每年按照評估價值對房地產所有者徵稅,因此稅額會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捷運開通後,隨著交通、配套等設施的增設,沿線的房產價格就會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會提高。另外,中國住宅建設形式很多,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由於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樣化,導致房地產價值總量存在巨大差異,如何確定每種房產的價值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一個基本原則是,徵收物業稅以後不加重納稅人的整體稅費負擔。

最後是正確處理好開徵物業稅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關係。物業稅屬於財產稅類,必須與中國現行以及將來準備開徵的財產稅,如車船稅、遺產稅等保持協調。從稅收制度的整體效應的角度來看,單個稅種的制度設計應該從屬於整體稅制,因此,我們在設計物業稅的稅制和征管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一客觀要求,要在科學地測算納稅人的綜合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上確定物業稅制,注意保持中國整體稅制結構的科學和諧。

稅務問題

物業稅計算方式物業稅計算方式

據調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產收費情況看,盛極一時的“房地產收費過多過濫”的問題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收費的種類、內容、性質和額度分析,符合費改稅原則、適宜併入物業稅的寥寥無幾。從現有的觀點看,除普遍徵收的土地出讓金似乎適合併入物業稅外,沒有專家、學者提出別的房地產

收費中適合費改稅的收費項目,呼聲頗高的城建費改稅改革,焦點集中在了土地出讓金上。

贊同土地出讓金改為物業稅的理由,無外乎三點:一是能夠降低開發商的開發成本,進而降低房價。二是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都是以政府為主體、以國有土地為徵收對象、收入均歸政府的課徵項目,性質基本相同,可以合併。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改為按年徵收的物業稅,可以避免政府寅吃卯糧。

對以上觀點,也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讓金併入物業稅後,未必能夠降低房價。其次,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在現象上近似,但本質上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即國家徵收物業稅與收取土地出讓金時的身份不同。徵收物業稅,國家的身份是政權組織者,憑藉的是政治權利,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屬於分配範疇;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的身份是國有土地所有者,憑藉的是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市場行為,屬於交換範疇。再次,如何合理籌劃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預算和支出的範疇,從根本上講,完全不是物業稅需要解決和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賣地收取土地出讓金後,是否存在寅吃卯糧問題暫且不論,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收入設立專款或專項基金進行科學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額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現行房地產稅收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稅,但是對個人住房用於出租或其他經營目的的,要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從國際上房地產稅收實踐以及十多年來中國對房地產稅的研究成果看,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徵稅,既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國物業稅的改革方向,是大勢所趨。同時,個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住房在個人和家庭財產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為對個人住房徵稅提供了現實基礎。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應稅住房的範圍。

分析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做法,會發現一些共同點。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積劃分等級,面積大的徵稅、征重稅,面積小的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價值劃分等級,對價值高的徵稅、征重稅,對價值低的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套數分類,對兩套或兩套以上的住房徵稅、征重稅,對單套住房減稅或免稅。有的按房屋用途分類,個人住房用於經營的,稅負較重,個人住房用於自住的,稅負較輕;還有的對住房所有者按勞動能力分類,對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殘疾人居住用房實行稅收減免。

上述做法,值得中國在設計物業稅稅制時予以考慮。但是,這些經驗多數是物業稅比較成熟的國家的做法,在中國物業稅開徵初期,不可能盡善盡美、一蹴而就。因此,應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中國個人房地產登記資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設落後的實際情況,考慮減輕地方政府對開徵物業稅會影響當地房地產業和財政收入的顧慮等因素,嘗試徵稅範圍廣(包括農村地區)、免稅房產多(普通住宅)、重點對少數高價值房產徵稅的做法,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健全、擴大範圍。

稅負

物業稅稅負由兩個因素決定,一個是評稅價值,另一個是稅率。以往社會各界對物業稅稅負的關注.基本集中在稅率高低的討論上,而沒有考慮評稅價值的高低,這是具有片面性的。稅率高低只是反映稅負高低的一個方面,計稅依據的界定也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方面。譬如,中國現行房產稅的稅率為 1.2%,但是計稅依據卻是房產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確定為房產原值的70%,則房產稅的稅負僅是房產原值的0.84%。

從國際經驗看,凡是按照評稅價值徵稅的國家,在確定物業稅稅負時,也是綜合考慮稅率和評稅價值兩方面因素的。在稅負一定的前提下,如果採用了較高的稅率,往往同時擴大評稅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也就是說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值打了較多的折扣後,再據此徵稅;如果採用較低的稅率,往往縮小評稅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甚至採用房地產市場價值或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至於說採用何種方式,主要看納稅人的接受習慣。

在中國物業稅稅負的確定上,在開徵初期,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考慮量能負擔因素,經營性房地產稅負應略高於居住用房。二是開徵物業稅後,原有房地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總體稅負應保持大體一致或略有增長,變化幅度不宜過大;對個人住宅的稅負應當相對較輕。三是對高檔住宅徵稅,對普通住宅應確定一定期限的免稅期,暫緩徵稅。四是對農業用地暫不徵稅。

國外管理

綜述

物業稅本質上是對不動產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課徵的財產稅。儘管名稱不同,但在很多國家都是地方主體稅種,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稅種。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開徵物業稅的目的是籌措地方財政收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屬於財政型的物業稅;不過中國台灣地區開徵物業稅的目的則是想通過該稅種,提高不動產占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動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動產的供給量。總的來看,物業稅的設計存在一些特點。

稅基

從稅基看,分為對全部財產徵稅(淨財產稅)和對特定財產徵稅(土地稅、房屋稅)兩種情況。如丹麥對土地評估值課徵土地稅,對建築評估值課徵勞務稅,對超過免徵額以上的財富課徵淨財富稅;俄羅斯則只對財產總價值課徵財產稅。

計稅依據

物業稅物業稅

從計稅依據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以財產估定價值或核定租金為計稅依據,如美國、丹麥、埃及、百慕達等;也有國家以資本淨值或重置費用為計稅依據的,如斯里蘭卡的淨財產稅,韓國對建築物開徵的財產稅以重置費用為依據;少數國家還以房地產面積為計稅依據,如波蘭、捷克、以色列等。

稅率

從稅率設計看,比例稅率運用比較廣泛,也有採納定額稅率和累進稅率的。捷克規定,不動產稅按不動產面積每年計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每年計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國的淨財富稅按每年1月1日淨財富值實行0.5%-1.5%超額累進稅率;韓國對土地和建築物所征的稅是以財產價值為基礎按累進稅率0.3%-10%徵收的,另附加20%的國防附加稅。稅率的確定,有的由中央制定,有的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而定。丹麥、法國和日本等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徵收的各種稅率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荷蘭雖然對地方政府確定的稅率沒有總的限制,但法律要求業戶稅稅率不可超過用戶稅稅率的125%;以色列的空地財產稅稅率雖由地方確定,但要以中央政府的內務部頒布的指導原則為基礎進行年度通貨膨脹調整,內務部必須批准要徵收的稅率。

起征點

從起征點和減免稅看,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物業稅規定了起征點,低於起征點的財產不徵稅。如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有五個價值種類,每升高一檔,稅率就相應增加,對低於14萬元的價值不徵稅;日本規定,占有土地少於5000平方米或少於2000平方米時免徵土地占用稅;在荷蘭,地方政府有權確定低於某一價值或面積的財產享受哪些免稅。對減免稅,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但有一些共同的免稅項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等)、公共福利用建築物(如圖書館、博物館、以及非營利性的醫院、養老院、孤兒院等)、外交使館等享受免稅。各國對農業用地也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

征管

在征管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嚴密的評估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運用計算機進行估價管理工作,已成為各國的一種發展趨勢。由於對房地產徵稅一般都以其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評估業務在國外發展非常迅速,已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如美國房地產評估師協會(SREA)成立於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獨立性專業房地產評估師組織。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會所有有關土地專業的師級人員共有5.2萬餘人,而英國的總人口約為5700萬人,這就是說在土地專業方面每千人就有1人為其提供服務。

國外徵收

歐美

物業稅在國外不少國家早已開始執行,不同國家的徵稅方式也大不相同。

加拿大 政府對100%的物業徵稅。對擁有二套住宅的人還以高稅率徵收,對自居、退伍軍人、老人、殘疾人等有優惠。

瑞典不動產稅:徵收額度為不動產稅務評估價值的0.5-1%。自2001年起,對於單棟獨立家庭住房(相同於國內別墅的那種住房),稅率為1%,對共同產權型的公寓住宅,稅率為0.5%。商業物產不動產稅率為1%,工業物產稅率為0.5%。

奧地利不動產稅/物產稅:房產持有人每年根據評估價值的1%繳納不動產稅。如果土地沒有建造房屋,土地持有人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再繳納1%不動產稅。這意味著未開發土地實際需要繳納2%的稅。

比利時不動產稅:比利時的房產都要評估其名義租賃價值, 然後根據地點,每年分別徵收名義租金的30%-50%。

丹麥不動產稅:根據房產(包括土地)價值繳納,稅率最高不超過2.4%,根據地點不同而改變。

芬蘭不動產稅:稅率不同地區不同,稅率在0.5%-3%之間。根據稅務機構的評定值納稅。農田和森林免稅。

法國不動產稅:持有不動產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納稅。公司將自己房產裝修後出租,按稅基的84%繳納15%-30%營業稅。稅基包括:公司房產的出租價值,或16%的公司所付出租金。

德國不動產稅:根據評估價值的1%-1.5%徵收。

愛爾蘭房地產投資收益稅:參照愛爾蘭公司稅,按扣除合理費用後的收益的20%納稅。包括買賣房地產公司的股票。

義大利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價值的0.4%-0.7%。

荷蘭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的0.1%-0.3%,對房主和使用者雙方徵稅。

挪威不動產稅:國家稅務機構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的30%徵收0.9%,但地區稅務機構再按市場價值30%徵收0.2%-0.7%。

葡萄牙不動產稅:由地方稅務機構徵收,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徵收,稅率在0.2-0.8%。

西班牙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價值徵收(一般低於市場價值的50%),稅率在3%。

美國不動產稅,歸在財產稅項下,稅基是房地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美國的50個州都徵收這項稅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動產稅率不同,大約平均1%到3%。

紐西蘭和澳大利亞,不動產稅則是政府根據房屋的占地面積和每年進行評估的房屋價值按0.3%到1%徵收。

亞洲

新加坡的物業稅

新加坡物業稅是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對所有房產徵收的稅種,包括針對中低收入者的政府組屋也必須交納物業稅。具體來說,自住房產的物業稅率是4%,其他類型的房產的物業稅率是10%。

日本的財產稅制

日本財產稅主要是對房地產等不動產課徵的不動產取得稅、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註冊執照稅等,同時還有遺產繼承稅與贈予稅。固定資產稅的標準稅率為14%。韓國的財產稅

韓國房地產經濟從2000年初開始過熱,其中投資客最為雲集的首爾江南區房價漲幅已超過3倍。而2003年末,韓國政府採取了房地產遏制政策,以控制房價漲幅。韓國的財產稅和綜合土地稅達到驚人的30%。而韓國在接下來的2年內,還有可能進一步調整房地產稅率。財產稅和土地稅將會被整合為資本收益稅,稅率將增加為:第二套房產為50%,而第三套房產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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