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

應交營業稅(Business tax payable) 是對提供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稅率 公式中的營業額是指企業提供應稅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而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定義

營業稅是對提供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稅率。公式中的營業額是指企業提供應稅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而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企業按規定應交的營業稅,在“ 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定“應交營業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賬務處理

介紹分析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 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包括 專利權、非專利技術、 商標權、 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 特許權、 商譽等。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轉讓。企業 轉讓無形資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轉讓其使用權,二是轉讓其所有權。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即無形資產出租,而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主要表現為出售無形資產,此外,也包括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用無形資產換入 非貨幣性資產等。用不同方式 轉讓無形資產,其相應的 會計賬務處理方法不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 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 稅額按照 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由於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的 會計賬務處理不同,相應地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也不相同。

(一)轉讓 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 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 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註銷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 收入計入 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 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 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於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 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如:A公司與H企業於2002年底達成協定,A公司允許H企業2003年使用其某一 商標,H企業於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50000元。則A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每月月初收到 商標使用費時:

借: 銀行存款50000

貸: 其他業務收入5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50000×5%),並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2500

貸: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500

(二)出售 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出售 無形資產是 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不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在出售 無形資產的情況下,由於出售企業不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應當註銷所出售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即無形資產 賬面餘額與相應的己 計提 減值準備),出售無形資產實際取得的轉讓 收入與該項無形資產 賬面價值的 差額計入 營業外收入或 營業外支出。出售 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則作為相應 營業外收入的減少或 營業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於2003年7月18日將擁有的一項 專利權出售,取得收入300 000元,應交的營業稅為15 000元。該 專利權的 賬面餘額230 000元。已 計提的 減值準備為10 000元,則B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300 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 000

貸:無形資產230 000

營業外收入65 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 15 000

(三)用 無形資產抵償 債務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 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是企業 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這裡所轉讓的是 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註銷用以抵償 債務的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根據 債務重組的有關 會計處理方法, 債務人用 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按照所清償債務的 賬面價值結轉債務,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 稅費的 差額,直接計入當期 營業外收入。

例如 C公司欠K企業購貨款500000元,由於 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無法支付貨款。經 協商,2003年8月15日達成協定,K企業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項 專利權清償債務。該專利權的 賬面餘額425000元,未 計提 減值準備,這項專利權轉讓應交營業稅25000元(即425000×5%),則C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 應付賬款500 000

貸:無形資產425 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 21250

營業外收入53750

(四)用 無形資產換入 非貨幣性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用 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屬於 非貨幣性交易。這裡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註銷所換出的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根據非貨幣性交易的有關 會計處理方法,在不涉及 補價的情況下,企業應以換出 資產的 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 入賬價值。在涉及 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的企業應以換出 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 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按換出 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項 專利權與M企業的一台設備(該設備無需安裝)交換。D公司的該項 專利權 賬面餘額450 000元,已 計提 減值準備100 000元, 公允價值為400 000元。M企業的該台設備賬面原價為500 000元,已 計提折舊100 000,公允價值為400 000元。D公司換入的設備作為自用 固定資產。這裡, 專利權與設備交換的這項交易,不涉及 貨幣性資產,也不涉及 補價,因此屬於非貨幣性交易。D公司換出 專利權應交營業稅20 000元(即400 000×5%) 換入的設備應按換出專利權的 賬面價值350 000元(即450 000-100 000)加上應交營業稅20 000元作為 入賬價值。則D公司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 固定資產370 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 000

貸:無形資產450 000

應交稅金——交營業稅20 000

設定分析

國稅發(1997)5號檔案《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保險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提高營業稅稅率後,除各銀行總行、保險民公司交納的營業稅仍全部歸 中央財政收入外,其餘金融、保險企業交納的營業稅,按原5%稅率徵收的部分,歸 地方財政收入,按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歸個央財政收入。第七條規定,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 教育費附加,仍按原稅率5%計征,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徵。附征的收入仍歸地方財政收入。第八條規定,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現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的金、保險企業營業稅,改由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共同徵收。其中按原5%稅率計征部份,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按提高3%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繼續由 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隨同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

這一調整兩年多來企業按金融 會計制度設定“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國稅、 地稅徵收營業稅一併計入,而且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徵 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檢查“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一下分不清已交國稅、地稅各多少 稅額。如有 餘額到底是國稅的還是地稅的。

例:借: 營業稅及附加

貸: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國稅)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地稅)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地稅)

其它 應付款-應交教育附加

這樣就可以清楚地分清應交國稅多少、地稅多少,便於檢查和核算。

處理方法

建造契約是施工企業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契約。對於契約 收入的確認時間,建造契約準則規定了 3種:1.施工期較長、施工期跨越了一個或幾個 會計年度、在 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契約,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當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契約收入;2.在以前會計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契約,在契約完工的當期確認收入;3.能確認補償費用(即 契約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發生的當期。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建造安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實行契約完成後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契約,為完成契約、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契約價款結算的當天;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 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3.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契約,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4.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契約,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顯然,對契約 收入的確認,建造契約準則與相關稅法規定存在著時間上和金額上的差異。舉例說明如下:

某建築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萬元的 建造契約,工程已於2002年7月3日開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該契約在2002年末預計 總成本為80萬元,2002年末實際發生的成本為20萬元,雙方實際按工程進度分段結算工程價款,2002年結算金額總計15萬元,實際收到的結算價款為 15萬元,營業稅稅率為3%(不考慮教育費附加等稅金)。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2002年:

1.實際發生 契約成本

借: 工程施工--契約成本200000

貸: 應付工資、 原材料等 200000

2.記錄已結算的工程價款

借: 應收賬款150000

貸: 工程結算150000

3.記錄已收的工程價款

借: 銀行存款150000

貸:應收賬款 150000

4.計算完工進度=20÷80×100%=25%;2002年確認的收入=100×25%=25(萬元);2002年確認的毛利=(100-80)×25%=5(萬元);2002年確認的契約費用=25-5=20(萬元)。

借: 主營業務成本200000

工程施工——契約毛利 50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250000

借: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7500

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15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金額為雙方結算的工程結算款,實際上繳的營業稅應為0.45萬元(15×3%),此時“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為 貸方 餘額0.3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500

貸: 銀行存款4500

2003年:

實際發生的成本為60萬元,結算價款為85萬元,實際收到的結算價款為85萬元。

1.實際發生契約成本

借:工程施工--契約成本600000

貸:應付工資、原材料等 600000

2.記錄已結算的工程價款

借:應收賬款 850000

貸:工程結算 850000

3.記錄已收的工程價款

借: 銀行存款850000

貸:應收賬款850000

4.2003年完工進度=80÷80×100%=100%;2003年確認的收入=100×100%-25=75(萬元);2003年確認的毛利=(100-80)-5=15(萬元);2003年確認的契約費用=75-15=6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0

工程施工——契約毛利150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750000

借: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2500

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85萬元,此時實際上繳的營業稅應為2.55萬元(85×3%)。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5500

貸:銀行存款25500

5.工程完工時將“工程施工”科目的 餘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餘額對沖

借:工程結算1000000

貸:工程施工——契約毛利 200000

工程施工--契約成本800000

由此可見,企業在計算與繳納營業稅時會出現 時間性差異,在工程完工時,“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借貸方發生額最終為零。

稅收算法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流轉稅。營業稅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營業額是指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稅率從3%~20%不等。

企業應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定“應交營業稅”明細賬戶,核算應交營業稅的發生、交納情況。該賬戶貸方登記應交納的營業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營業稅,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營業稅。

企業按照營業額及其適用稅率,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企業出售不動產時,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實際交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貸記“ 銀行存款”賬戶。

【例】20×9年8月,A管理 諮詢公司某月的營業收入為500萬元,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率為7%, 教育費附加率為3%。9月7日,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繳納了8月份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不考慮其他稅費。

(1)計算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7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50 0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7 5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 500

(2)繳納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50 0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7 5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 500

貸: 銀行存款 27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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