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保險

個人養老保險

個人養老保險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個人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有利於社會的安全、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基本信息

個人養老保險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簡介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領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個人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

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

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併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為我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受理範圍

社保局: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含已破產、解體、關閉企業)的失業職工;具有本市戶口(含農村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及僱工;具有本市戶口(含農村戶口)和《運營證》的個體運輸業主及其僱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職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單位的漏投保人員;復員退伍未安置的軍人。

經濟關係

定義

個人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

(僅指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係,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契約規定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係,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係;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係。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契約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的統一。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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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

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

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 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係。

其特點是:

①保險是一種契約法律關係;

②保險契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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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

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含義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

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繳納

⑴企業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繳納 20%,個人繳納8%繳納。

繳費基數:(實際上年月平均工資)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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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招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人員以本人到企業工作第一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個人賬戶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按其繳納基數3%劃入個人賬戶,共11%計入個人賬戶。但從2006年一月起,國家規定企業不再將3%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完全是個人繳費部分。

參加養老保險的員工,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員工個人養老,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餘額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繼承。其餘併入養老保險金;

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長會確認為完全喪失

勞動能力的。

(4)在《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

在《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地方政策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占地農轉工人員除外),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償金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組成。

促進經濟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鈎,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繫,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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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個人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個人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個人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個人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個人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鈎,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繫,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個人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個人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個人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

關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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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外地工作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現在跳槽到別市工作,其養老保險關係也可隨人流動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沒有實施以前,這種養老保險關係是無法隨著人流動的。目前對於此辦法的頒布以後,各地方都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

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係,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

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明確領取待遇地,農民工無須再“退保”

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有助於消除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常有相互推諉的現象。總之,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

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後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一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係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對回鄉後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於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劇,養老問題的嚴重性全面突顯,所以國家出台此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的養老難的問題,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關係到每個人的養老問題,所以對出台政策的詳細解讀也是十分有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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