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法律與社會》

《秦漢法律與社會》

《秦漢法律與社會》,作者于振波,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基本信息

《秦漢法律與社會》

《秦漢法律與社會》《秦漢法律與社會》

于振波

作者簡介

于振波,1966年1月生於內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漢族。1990年至1993年就讀於北京大學歷史系,師從張傳璽

《秦漢法律與社會》《秦漢法律與社會》
生學習秦漢史,並獲得中國古代史碩士學位。1993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在林甘泉先生指導下繼續學習秦漢史,1996年獲博士學位。現為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秦漢社會史、秦漢簡牘。

目錄

第一章秦律溯源

第一節先秦時期的"刑"、"法"、"律"
一、"刑"
二、"法"
三、"律"
第二節秦律與春秋戰國時期諸國法律的關係
一、秦律與《周禮》
二、秦律與六國法律

第二章漢代法律考述

第一節《九章律》之沿革
一、"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二、蕭何《九章律》與秦律的關係
三、《九章律》內容的變動情況
四、關於《九章律》的篇目
第二節律·令·科·比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節"經義決獄"的實質與作用

第三章秦漢刑制的演變

第一節先秦刑制蠡測
第二節秦律中之肉刑與徒刑的關係
第三節漢代刑制的變化
一、肉刑廢除以後的徒刑等級
二、"無任"與"五任"

第四章秦漢法律的倫常化

第一節法家的倫常觀念與秦律中的倫常秩序
一、法家的倫常觀念
二、秦律中的倫常秩序
第二節漢代法律的倫常化
一、"三綱"在漢代法律中的反映
二、家族關係與株連

第五章秦漢法律與社會等級

第一節皇權與法律
第二節社會等級與法律秩序
一、貴族與官僚的法定特權
二、法律與平民的權益
三、良賤身份的法律規定

第六章秦漢法律與經濟發展

第一節契約
一、契約的內容
二、官府與經濟契約的關係
第二節工商業方面的法律
一、關市
二、鹽鐵
三、酒
四、鑄錢
第三節保護生產可持續發展的法律
第四節法律運行機制對經濟發展及百姓生活的影響

第七章秦漢法律與吏治

第一節法律對官吏的制約
第二節秦漢時期的"文法吏"
一、"文法吏"的含義
二、"文法吏"產生的條件
三、"文法吏"與酷吏

第八章秦漢時期的執法

第一節循吏與酷吏
一、循吏與執法
二、酷吏與執法
第二節關於秦漢時期執法的思考
一、信法興邦
二、傾法亡國

學術研究意義

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劇烈變革,奴隸主貴族世卿世祿的政治體制被摧毀,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得以確立。秦漢統一中央王朝的建立,進一步確立並鞏固了這一變革的成果。與此相適應,這一時期的法律內容和法律制度也發生了重要變化,這一變化對以後的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研究這一時期的法制史,對於了解中華法系的源流,認識其發展演變的規律和特點,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和現實意義。
法律既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現實的反映,同時又反作用於社會,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律與社會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不同時代的法律反映著不同的社會關係和社會觀念。研究法律發展的歷史,不能脫離其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具體的社會環境;制定法律更不應該無視社會現實。因此法律必須不斷調整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同時,法律還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否則就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不僅無益,甚至有害。法律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不僅僅取決於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公平合理,還取決於法律的運行機制,取決於執法者的態度,必須考慮到多種社會因素。本文正是從這一意義上來討論秦漢時期法律與社會關係問題的。本文主要論點如下:

一、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其連續性,有所否定也有所肯定,有所創新也有所繼承。在研究秦漢法律時,也應遵循這一規律,既要看到它發展變化的方面,也應看到它與傳統法律的密切關係。單純強調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春秋以前,"設范立制"與"正刑定罪"分別屬於"禮"和"刑"兩個不同的範疇。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的變革,各國逐漸頒布新的法令,這些法令往往兼有"設范立制"與"正刑定罪"的內容,已非傳統的"禮"或"刑"所能包容,於是便採用"法"、"律"等新的名稱加以區別。李悝《法經》以及以此為藍本的秦律,儘管其體例為後代法典樹立了楷模,但其內容要達到完全以"正刑定罪"為主,則要到魏晉以後。秦律是在總結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法律成果的基礎上,針對秦國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對秦國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秦朝的滅亡,主要是最高統治者以個人意志代替法律,嚴重破壞法律秩序的結果,不能完全歸咎於"秦法繁苛"或"純任法術"。漢初基本沿用秦律,約法省刑的工作是從漢高祖至漢景帝期間漸次進行的。《九章律》自蕭何時初具規模,到景帝時才基本成為定本。漢代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形式。其中的"律"與"令"尚無"正罪名"與"存事制"的分工,二者的法律效力也大體相等;"科"很可能是根據律、令的某些條款擬定的細則;"比"在漢代法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經義決獄"是伴隨漢代統治思想發生轉變而出現的特殊現象,它既反映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滲透,也表現了儒家思想在維護等級秩序方面對法律的補充,其在漢代的作用是積極的。

二、在刑制上,春秋以前作為正刑的"五刑"在秦律中已與徒刑並列,肉刑在多數情況下與徒刑複合使用,而決定刑徒刑期的是徒刑而不是肉刑。肉刑與徒刑,一為通過殘損人的肢體以懲罰犯人,一為通過苦役以達到同一目的,二者性質不同,互相之間缺乏可比性,因此複合使用時弊端頗多。漢文帝改革刑制,廢除肉刑,結束了先秦以來以墨、劓、刖、宮、大闢為主的傳統的五刑體系,為隋唐以後以笞、杖、徒、流、死為主幹的新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創造了條件;規定刑期,改變了在此以前刑自候、司寇至城旦舂終身服刑的制度。這些措施大大促進了傳統刑罰體系的革新,與繁苛的秦法相比無疑是一個進步。文帝以後,刑制方面又有所調整,只是限於材料不足,難以詳考。

三、倫常觀念並不是儒家的專利,不論是提倡"一斷於法"的法家,還是以法家理論治國的秦統治者,都沒有完全忽視家族倫常秩序,法家只是站在君主與國家的立場上,將家族倫常觀念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使其完全服從於君主與國家的利益。漢代開始有目的地、自覺地在法律中提倡倫常關係。儒家的"三綱"學說已體現在漢代法律之中。當然,法律的倫常化並不意味著儒家的倫常觀念都能為法律所採納,比如"三從"中的"夫死從子"在實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恐怕僅限於母親的社會、政治地位而言,不能推廣到實際生活的各個方面。先秦秦漢時期的"三族"刑主要是針對犯人的父母、妻子、同產(兄弟、姊妹),而不是父族、母族、妻族。秦文公時"法初有三族之罪"與當時動輒夷滅整個家族的做法相比,株連的範圍已有所縮小。漢文帝廢除收孥以後,收孥主要是針對宗室成員等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有"大逆不道"之類重罪而採取的寬恤政策,對普通人已不再施用。

四、中國古代皇帝擁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自身卻置於法律之外,即使君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也沒有相應的權力機構與法律加以制裁。秦漢法律對貴族、官僚的等級特權都加以規定與維護,相比而言,漢代法律對貴族、官僚的特權有更多的優待。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維護統治階級的長治久安,法律對貴族、官僚利用職位之便欺壓百姓的行為也予以治罪。秦漢時期的賤民除奴婢之外,還有根據職業劃定的醫、巫、商賈、百工等,但是由於這些職業在社會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因而其實際地位與法律規定的符合程度也有很大不同。秦律對貧民持歧視態度,貧民中的贅婿、人貉、閭左甚至也淪落到賤民的地步;漢代則除了贅婿以外,貧民基本成為被撫恤的對象而不是被打擊的目標。

五、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與經濟基礎的關係是不言而喻的。其經濟方面的立法,會直接對經濟發生影響;而且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不管經濟立法還是其他方面,在其運行過程中,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當時的經濟發展。漢代的契約仍然處於自發階段,官府雖然不直接干預契約的簽訂,但是並不否認契約的法律效力,在督導契約的執行與排難解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秦漢時期在工商業方面制定了許多政策和法律,這些政策和法律在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雖然不盡相同,但是都給我們今天留下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例如漢代的鹽鐵政策,除了在財政上曾有力支援了漢武帝開疆拓土的事業而外,就鹽鐵業本身而言,沒有任何積極意義,甚至可以說嚴重阻礙了漢代鹽鐵業的發展。秦漢時期保護生產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古代對人類生產與自然環境的關係問題已經有了較明確的認識,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另外,法律運行機制對經濟發展及百姓生活也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六、官吏是聯繫法律與社會的重要環節,吏治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實效,因此從戰國到秦漢,隨著官僚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吏治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文法吏"是戰國以來伴隨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種官僚類型,其主要特點就是尊奉主上、曉習法律並善於接受成命處理具體事務。"文無害"是文法吏的最高標準,意即執法平和、職事無誤。酷吏雖然也主要出自文法吏,但並不屬於文法吏的正常形態。官吏趨於苛酷的原因,既與法律本身有關,也與執法政策和吏治有關,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七、法律被制定出來之後,並不能自動運行;法律的運行,需要相應的執行機構,需要熟悉法律的執法官員;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人來執行,或者用人不當,都將是一紙空文,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就秦漢時期而言,法律的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變化,執法狀況在各個時期也不盡相同,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使社會呈現出治亂興衰的不同景象。秦漢時期的執法經驗給我們留下的啟示是:法律的好壞,固然關係到國家的興衰成敗,但是,有法不依,其危害性更大。因此,立法重要,執法更加重要。法律要想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必須有一支過硬的執法隊伍,必須有一套完善的機制來確保法律的正確執行。執法者蔑視法律,有法不依,不僅嚴重影響法律的威信,更會嚴重危脅統治集團的長治久安。

後記

一九九○年,我考入北京大學歷史系,在張傳璽先生指導下學習中國古代史,開始接觸秦漢簡牘資料,並以《簡牘所見漢代考績制度探討》一文通過碩士論文答辯。一九九三年,我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林甘泉先生攻讀中國古代史專業博士學位,現在的這本書,其主體部分,作為博士論文,也就是在那個時期完成的。
在北大和社科院的六年學習生活中,兩位導師以其嚴謹的治學精神、深厚的理論素養,言傳身教,使我受益匪淺。我在學術研究上的每一點進步,都傾注了兩位先生的心血和汗水。在社科院學習期間,謝桂華先生在秦漢簡牘方面經常給予指導,並多方為我提供資料,對我撰寫學位論文給予了很大幫助。畢業後,我離開北京,來到地方工作,迫於生計,流徙奔波。在千里之外,三位老師們仍然時時關心著我的學習和生活:在我情緒低落的時候,及時給予鼓勵和鞭策;在我最需要幫助的時候,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盡其所能地為我做每一件事。在此,我向他們表示深深的感謝!
我還要感謝李祖德先生,他曾在百忙中審閱了我的畢業論文,從內容到篇章結構,提出許多中肯的批評和建議,這為我進一步補充和修改這篇論文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本書在修改的過程中,得到湖南省有關專家的支持,被立項為湖南省社科聯1998年度重點科研課題,並獲得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著作出版基金的贊助,嶽麓書院陳谷嘉朱漢民等領導也為本人在各方面給予關照。正因為有了這些關心和支持,本書才得以順利完成。
與當年的畢業論文相比,現在的這本書除了對篇章結構有所調整之外,又增加了很多新內容,如"秦漢法律與經濟發展"和"秦漢時期的執法"兩章,就是根據各位老師的意見而補寫的。然而,研究工作是沒有止境的,有些問題,限於資料不足,加之作者才學疏淺,目前尚無力進行研究;即使本書已討論的問題,也難免有不盡人意之處,因此,作者懇切希望得到師友們的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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