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法家

法家是中國歷史上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法是通過具體的刑名賞罰來實現的。其範圍涉及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涉及社會改革、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制定各項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商鞅、申不害、韓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張璁、張居正、嚴復、梁啓超等。

基本信息

學派來源

法家 韓非子

法家是先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制定各項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申不害韓非子李斯等。

發展歷史

法家思想先驅可追溯到春秋時的管仲子產,由戰國前期的李悝(約前 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發展。戰國末期的韓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論和樸素唯物主義的哲學體系。
法家思想同中國封建土地關係的產生與發展相聯繫,是地主階級取代奴隸主貴族統治的理論表現。在奴隸社會中,“”是奴隸主貴族統治的政治體系和道德規範。春秋以來,周禮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舊有的典章制度隨之衰落。為適應封建土地關係發展的需要,奴隸主貴族中出現了一批改革家,如齊國的管仲、晉國的郭偃、鄭國的子產等人。他們頒布法令與刑書,改革田賦制度,促進封建化過程,成為戰國時期法家學派的思想先驅。管仲和子產既強調法制, 又重視道德教化。 在哲學上,他們表述了一些唯物主義的觀點,管仲及其後繼者提出“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的觀點,子產則提出“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的命題,承認自然界有其客觀的規律,反對天人感應的迷信觀念。

戰國時期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講學於稷下學宮的齊國法家,繼承發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黃老之學,主張法禮並重,先德後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較為溫和的法治理論。《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是他們的代表作。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說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他們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歷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為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商鞅變法商鞅變法
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谷,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他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 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法經》為中國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制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鬥之士”。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制;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歷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制獨裁主義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強調 “勢” 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為而治天下”。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他以法為最高準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他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韓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為代表,主張在政治與治國方術之中,“勢”,即權力與威勢最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為代表,強調“術”,政治權術;一派以商鞅為代表,強調“法”,法律與規章制度。韓非子認為“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是“法”;君王駕馭人時,神出鬼沒,令人無法捉摸,這是“術”;君王擁有威嚴,令出如山,這是“勢”。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系統化。他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歷史觀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歷史的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的學說,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為“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這種把“參驗”作為判別知識真偽的思想,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秦漢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對春秋戰國之際進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專制的封建國家起了重大的作用,並成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到了西漢以後,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學的體系中,德刑並用,成為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對以後的一些唯物主義者和進步思想家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魏晉南北朝

東漢末年,法家學說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義上又得以重新上升。史載曹操“攬申、商之法術”,受先秦法家思想影響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南北朝時期統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孫表獻上《韓非子》一書,勸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對韓非的集權思想非常讚賞。

近代新法家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奄奄一息的清朝在西方文明的入侵面前只有招架之功,毫無還手之力。清日甲午戰爭中清方的失敗和日俄戰爭日方的勝利大大加強了國人全盤西化的決心。西方政治經濟理念幾乎被生吞活剝的引入。這時的清國學者,如章太炎、劉師培、梁啓超、麥孟華等發現,相對於西方的法治,淪於滿清的中國也有過主張法治的思想,那就是法家。
在晚清的特定時勢與學術背景之下,出現了章太炎、梁啓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們反對傳統上對法家的不合理批評與抨擊,大力為法家平反正名,稱讚法家的歷史功績,用“法治”或“法治主義”來認知和解讀法家思想,並在此基礎上開出“新法治主義”。這一開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學術意義。

民國時期對法家思想復興貢獻最大的是陳啟天,他甚至將韓非子同西方的亞里士多德並列,認為韓非子對中國古典政治學的貢獻有如亞氏對西方政治學的貢獻;他在《先秦法家的國家論》一文中也提到了“新法家”概念,他說:“近代中國已進入世界的新戰國時代,似有產生新法家的必要。”陳啟天還著有《商鞅評傳》、《韓非子校釋》、《張居正評傳》、《中國法家概論》等著作。民國時期出版的關於法家的著作是珍貴的歷史遺產,是我們今天新法家建設的寶貴資料。

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等。他們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極力輔佐一些國君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改革,並從某些方面為維護地主階級統治提供了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家學派在政治上、理論上,一般說來都是主張變法革新,要求加強君權,提倡以“法治”代替“禮治”,積極發展封建經濟,鼓勵“耕戰”,力求做到“富國強兵”,以達到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領域裡,法家也提出了許多有別於其他學派的教育理論和政策。其中傑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韓非。

商鞅變法是當時各國變法運動中比較徹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變法的內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與當時的儒家思想是對立的。他指責“儒學”為“虱子”,他說:“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復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敵至必削,不至必貧”。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他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採取“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併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內容方面,商鞅反對儒家以“禮、樂、詩、書”教育學生,反對向學生灌輸“仁”、“義”、“禮”、“智”等道德準則。他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偽議”,不切實際的“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綱領。“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內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明確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眾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讚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標準。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採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說:“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
在教育途徑方面,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爭中,鍛鍊和增長人們的才幹。並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著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面。
韓非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並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因此他斷然主張採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猛烈地批判和攻擊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禮、樂、詩、書”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致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在韓非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因此,韓非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亂人心的學說,而定法家於一尊。特別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制。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韓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韓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階級反動性的一面,即對勞動人民實行思想統制的愚民政策。韓非的這種文化專制主義的思想,對文化教育的發展,對學術流派的繁榮也是極為不利的。
韓非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並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爭的戰士。韓非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於封建國君“北面委質,無有二心”的人,並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將”。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的品質。就是說他應該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歷史觀和變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占統治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內做到“言談者必軌於法”,意思是說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綱領。他說:“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所謂“無書簡之文”、“無先王之語”,實質就是要廢除、清算古代奴隸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說教,特別是儒家所尊崇的“禮、樂、詩、書”和“仁、義、孝、悌”這一套東西,並從而實現他的“以法為教”的主張。

代表人物

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謚敬,春秋時期政治人物。被稱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漢族,潁上(今安徽省潁上縣)人,周穆王的後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改革家,被譽為“聖人之師”和“華夏文明的保護者”。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鮑叔牙合夥經商失敗,後從軍,到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成為齊國上卿(即宰相),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管仲在任內大興改革,富國強兵,重視商業,並因開創國營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國性服務業供奉為保護神。

子產,(?—公元前522年),字子產,又字子美,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鄭國貴族,鄭國國都(今河南鄭州新鄭)人。他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他自鄭簡公時(前554)被立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執掌鄭國國政,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政治家。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言行事跡,主要載於《左傳》、《史記》等書籍。子產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貢獻主要有鑄“刑書”,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把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

商鞅,原名衛鞅,也叫公孫鞅,戰國時期衛國人。商鞅早年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孫痤病死後,魏王並沒有重用商鞅。後來聽說秦孝公下令求賢者,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三見孝公,商鞅暢談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變法理想的舞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為:建立新型的軍功爵制,激勵士兵奮勇殺敵;獎勵耕織,保證了秦國後方糧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職,安分守己。秦國自商鞅變法後,迅速成為一個強大的諸侯國,為後世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

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趙國人,早年曾“學黃老道德之術”,後來成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齊宣王時他曾長期在稷下講學,對於法家思想在齊國的傳播做出了貢獻。《史記》說他有《十二論》,《漢書·藝文志》的法家類著錄了《慎子》四十二篇。後來很多都失傳了,《慎子》現存有《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群書治要》里有《知忠》、《君臣》兩篇,清朝時,錢熙祚合編為七篇,刻入《守山閣叢書》。此外,還有佚文數十條。

申不害(公元前385-前337,另有資料認為在前420年-前337年),亦稱申子,鄭韓時期人物(今河南新​鄭)人。戰國時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思想家。以“術”著稱,著有《申子》是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的代表人物。韓國滅掉鄭國後,韓昭侯重用他為丞相,在韓國主持改革,他在韓為相19年,“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幫助韓昭侯推行“法”治、“術”治,使韓國君主專製得到加強,國內政局得到穩定,貴族特權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漸趨富裕,史稱“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十五年間便使韓國強盛起來。

韓非是法家學說的集大成者。韓非本是韓國的王族貴人,但是,他的理論不被當時的韓王所採納。在悲憤之下,寫出了《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等十餘萬言的著作。後來這些著作傳到了秦國,秦王政看完後,發出了“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嘆。但韓非在出使秦國時,沒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賈陷害,最後自殺於秦獄中。韓非雖然一生都沒能施展自己的抱負,卻著成了流傳千古的《韓非子》。

李斯,戰國末年楚國人。早年為郡小吏,後從荀子學帝王之術,學成入秦。初被呂不韋任以為郎,後勸說秦王政滅諸侯、成帝業,被任為長史。秦王採納其計謀,遣謀士持金玉遊說關東六國,離間各國君臣,又任其為客卿。秦王政十年(前237年)下令驅逐六國客卿。李斯上《諫逐客書》阻止,為秦王嬴政所採納,不久官為廷尉。在秦王政統一六國的事業中起了較大作用。秦統一天下後,與王綰、馮劫議定尊秦王政為皇帝,並制定有關的禮儀制度。被任為丞相。他建議拆除郡縣城牆,銷毀民間的兵器,以加強對人民的統治;反對分封制,堅持郡縣制;又主張焚燒民間收藏的《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還參與制定了法律,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後,他與趙高合謀,偽造遺詔,迫令始皇長子扶蘇自殺,立少子胡亥為二世皇帝。後為趙高所忌,於秦二世二年(前208年)被腰斬於鹹陽鬧市,並夷三族。

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漢法家人物、理財家。出生於洛陽,父親為當地商人。漢武帝時期的政治人物,專長為財政。桑弘羊13歲時“以心計”入貲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漢武帝賞識,被委以重任,歷任大農丞、大農令、搜粟都尉兼大司農等要職,統管中央財政近40年之久。終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斂資財以增強國力,為武帝屢敗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揚威,打通西域,開發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其理財之功連對之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擊節讚揚,稱弘羊時代“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與權臣霍光政見不和被殺。

代表著作

隋書·經籍志》列出的法家經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書》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韓非子》二十卷、、《新書》三卷、《正論》六卷、《法論》十卷、《政論》五卷、《阮子正論》、《世要論》十二卷、《陳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難論》五卷。

治國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不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不是要人人為善,而使人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應著眼於大多數,而少數人無關宏旨。所以著力於執法,非立德。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和威勢,不需要特殊德才能和品德,以法治民,非以德感化民眾,這是徒勞的。

循名而責實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因此,總的說來,法家並不寄希望於通過教育將大眾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為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於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為他是荀子的學生。

主張思想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歷史作用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三教九流

三教九流三教九流(亦作九流三教)泛指古代中國的宗教與各種學術流派,是古代中國對人的地位和職業名稱劃分的等級
三教儒教道教佛教
九流儒家道家陰陽家法家名家墨家縱橫家雜家農家

春秋戰國學術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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