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管子》

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齊國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管仲學派的言行事跡。大約成書於戰國(前475~前221)時代至秦漢時期。劉向編定《管子》時共86篇﹐今本實存76篇﹐其餘10篇僅存目錄。《管子》76篇﹐分為8類﹕《經言》9篇﹐《外言》8篇﹐《內言》7篇﹐《短語》17篇﹐《區言》5篇﹐《雜篇》10篇﹐《管子解》4篇﹐《管子輕重》16篇。書中《韓非子》﹑賈誼《新書》和《史記》所引《牧民》﹑《山高》﹑《乘馬》諸篇﹐學術界認為是管仲遺說。《立政》﹑《幼宮》﹑《樞言》﹑《大匡》﹑《中匡》﹑《小匡》﹑《水地》等篇﹐學術界認為是記述管仲言行的著述。《心術》上下﹑《白心》﹑《內業》等篇另成體系﹐當是管仲學派﹑齊法家對管仲思想的發揮和發展﹐學術界也有人認為是宋鈃﹑尹文的遺著。

基本信息

《管子》《管子》
《管子》是託名管仲的一部論文集。不是一人一時之筆,也不是一家一派之言。內容比較龐雜,涉及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哲學、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寫作年代大抵始於戰國中期直至秦、漢。其中有關法家的篇章,主要出於戰國中、後期的齊國法家。對法律和“法治”的論述綜合前期法家法、術、勢三派,雜揉道、儒的特色,自成體系,是研究先秦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

簡介

《管子》是中國古代的學術典籍之一,

《管子》《管子》
先秦諸子時代百科全書式的巨著。齊相管仲(約前723--前645)的繼承者、學生,收編、記錄管仲生前思想、言論的總集。於戰國初年齊都臨淄(今山東淄博)稷下學宮,由管仲學派所編撰成書。原書564篇,除去重複的478篇,實為86篇。漢劉向編定八十六篇,後亡佚十篇,故今本《管子》僅七十六篇。全書十六萬言,為《論語》的十倍,《道德經》的三十多倍,為最宏偉的中國先秦單本學術論著,其價值不亞於同時代的《商君書》(見商鞅)。《韓非子·五蠢》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已將商、管並列。今本《管子》為西漢劉向所校定,著錄86篇,《漢書·藝文志》列入道家類,《隋書·經籍志》改列法家類,現存76篇。
作為繼承、沿襲管仲政治的齊國田氏政權,一直維護和保持了齊都臨淄經濟文化的繁榮。臨淄作為當時中國最發達的大都市,既是管仲輔佐桓公親手創業的碩果,又是管仲建功立業的指揮部和策源地。理所當然地成為人才薈萃的學術中心,百家爭鳴的聖地。司馬遷著《史記》時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其書世多有之”。足見《管子》成書之早,流傳之廣。

《管子》內容異常豐富。著名史學家羅根澤在《管子探源》中指出:“《管子》八十六篇,今亡者才十篇,在先秦諸子,裒為巨軼,遠非他書所及。《心術》、《白心》詮釋道體,老莊之書未能遠過;《法法》、《明法》究論法理,韓非《定法》、《難勢》未敢多讓;《牧民》、《形勢》、《正世》、《治國》多政治之言;《輕重》諸篇又多為理財之語;陰陽則有《宙合》、《侈靡》、《四時》、《五行》;用兵則有《七法》、《兵法》、《制分》;地理則有《地員》;《弟子職》言禮;《水地》言醫;其它諸篇亦皆率有孤詣。各家學說,保存最夥,詮發甚精,誠戰國秦漢學術之寶藏也。”騰新才、騰榮則認為《管子》一書“先秦諸子之博大精深,無出其右者,孔孟老莊申韓荀墨所不及也”(中華書局《管子今譯》第4頁)。

《管子》思想體系的理論基礎是哲學,核心是政治經濟理論。管仲在《管子》里提出“水是萬物之本”,早於古希臘哲學家泰勒斯,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水是世界本原的唯物主義哲學本體論者。

《管子》的政治思想以順民心,利民生為原則,在歷史上最早提出了“以人為本”的民本思想,指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治則國固,本亂則國危”(《霸言》)。《管子》不主張君王享有絕對的權威,認為“獨國之王,勞而多禍;獨國之君,卑而不威”(《形勢》、《形勢解》)。在具體安邦治國的方略上,《管子》設計了一整套國家基本管理體制和制度。如“金字塔”式的基層編制設定,啟發了秦始皇帝國的郡縣制,並一直為現代所借鑑、運用。

《管子》的倫理法治思想,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制度規範並重的原則。既講究按法度辦事,又恪守“禮義廉恥”的“國維”觀,類於今天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並舉的方略。這與他堅持“以人為本”的民本思想是一脈相承的。

《管子》的卓絕之處,在於它是一部政治經濟學著作。提出了“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的民生主義的思想。在具體方略上,《管子》主張鹽鐵官營,鑄造貨幣,掌控糧食,國家控制商品流通,增加財政收入,防止貧富懸殊……尤其是《管子》關於“輕重”的理論,以當時社會商品流通為研究對象,深刻地揭示了國家商業資本和國家高利貸資本活動的規律;《管子》關於刺激消費和侈靡消費的理念,把消費方式和消費結構當做發展經濟槓桿的理論,甚至放在今天也是非常“前衛”的觀念,使人覺得早在二千六百年前的中國就已經出現了較為發達的“原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有理由認為,管子政治經濟學是世界歷史上最早具有現代經濟萌芽形態的系統經濟學理論,這比西方同等層次的理論,居然早出現近兩千年。在這個意義上,管子的政治經濟學理論,是當之無愧的世界第一,也是人類非物質歷史文化的瑰寶。

《管子》管仲墓

《管子》的教育思想屬於典型的古典素質教育的範疇。它重視和提倡民眾的道德教育、職業教育(即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生活教育、軍事教育和教育考核。並把教育、育人作為國家存亡戰略的“百年大計”,加以倡導和施行。
《管子》還是一部卓越的軍事著作和政治謀略著作。主張“服人以義而不以兵,必不得已而用兵,亦先之以義,節之以財,而以傷於民危於國為戒”。同時非常重視用兵的謀略和智慧,首創並實踐用“商利戰”,戰勝制服別國。而對士兵訓練和兵器重要性的認識,也非常合度、合理。

管仲小傳

管仲(公元前725年-公元前645年),

《管子》管仲
名夷吾,又名敬仲,字仲,春秋時期齊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潁上(今安徽潁上)人。早年經商,初事齊國公子糾,助糾和公子小白爭奪君位,小白得勝,即位為齊桓公,管仲被囚。齊桓公不計前嫌,經鮑叔牙保舉,任其為卿。輔佐齊桓公(小白),對內政外交政策進行全面的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富國強兵的方針策略,被齊恆公任為上卿,尊稱“仲父”。執政四十年,因勢制宜,分設各級官吏,選拔士子,賞勤罰惰,征賦稅,統一鑄造、管理錢幣,制定捕魚、煮鹽之法;對外採取“尊王攘夷”的外交策略,使齊桓公成為春秋時代的第一個霸主。他秉政三年,齊國大治,成為“五霸之首”。 《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內容極豐,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輿地、經濟和農業等方面的知識,其中《輕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見的經濟文作,對生產、分配、交易、消費、財政、等均有論述,是研究中國先秦農業和經濟的珍貴資料。

法律思想

《管子》中的法律思想,可概括為3大部分:關於法律的基本觀點和看法;“以法治國”的“法治”理論;實行“法治”的方法。

《管子》《管子》

“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管子》給“法”下過許多定義,如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俵也”。總的意思是,“法”乃衡量人們言行是非、功過、曲直的客觀標準和人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這類定義雖然是形式上的而非實質性的,但強調了“法”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管子》對法律的作用也進行了分析:“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這些作用歸結到一點,即“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也就是君主用來勸善止暴、確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保護私有財產、役使臣民和維護統治秩序的工具。這裡,實際上已涉及法律的本質問題。但它並沒有把統治者和人民的利益對立起來,反而認為國家與法律是適應“為民興利除害”的需要而產生的。這正是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專制,要求建立保護自己利益的國家與法律的反映。因此,《管子》把體現新興地主階級的“法”,說成是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公法”,是“天下之至道”。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的:“每一個企圖代替舊統治階級的地位的新階級,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講,就是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不過,每當觸及新興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時,“法”的本質就昭然若揭,如《管子·明法解》說:“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可見法家的“法”只是保護富者利益的。

“以法治國”的“法治”理論在先秦法家中,“以法治國”的口號是在《管子》中最先提出的。《管子》認為只要國君集中權力,實行“法治”,就可輕而易舉地治理好國家。即所謂“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這是因為君主有了“法”,也就有了行賞施罰的客觀標準。不但可以“興功懼暴”、“定分止爭”,使國家富強,社會安定;而且可以得到臣民的擁護,使“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因為“好利惡害”的人性是“貴賤之所同有”,所以只要實行“法治”,就能使包括貴賤在內的所有臣民共同遵守。但《管子》有別於以“重刑”著稱的商鞅一派,沒有把賞、罰特別是刑罰的作用絕對化。《管子·君臣下》說:“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至賞則匱,至罰則虐。財匱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還說“誅殺不以理,重賦斂、竭民財、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會造成“誅罰重而亂愈起”的結局。所以《管子》認為“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這種思想顯然源於管仲的“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也顯然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無為”思想的影響。所以《管子》中包含大量道家、儒家的說教並非偶然。這種以法為主,法、道、儒特別是法、道結合的思想,正是從戰國中期以來開始流行的黃老學派的特徵。

《管子》《管子》

齊國法家沒有把刑罰絕對化,還表現在他們雖然主張“法治”,但並不否定倫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不過他們認為,“仁義禮樂”必須“皆出於法”,而且只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所以在德、刑的關係上,他們既有別於否定教化作用的商鞅、韓非,也不同於主張“德主刑輔”的儒家。

法、勢、術相結合的法治方法為了實行法治,齊國法家給“法治”下過一個比較完整的定義:“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這是一個典型的封建“法治”概念,它雖然要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但又主張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權立法,人民不過是法所役使的對象,而且還有貴賤之別。

齊國法家認為君主要想實行“法治”,必須做到“憲律制度必法道,號令必著明,賞罰必信密。此正民之經也”。前一項屬於立法,後兩項屬於行法,也就是說必須處理好立法和行法兩個方面的問題。就立法來說,君主雖然有權立法,但不能隨意立法,而應以“道”為法。這就要求:必須“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即必須注意適應自然法則(“天則”)。必須從民情的好惡出發。“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禁止”。必須“量民力”,切忌強迫人民去乾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對人民作過多過苛的欲求。所以他們說:“令於人之所能為則令行,使於人之所能為則事成”,否則“令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令廢,使於人之所不能為,故其事敗”。立法必須統一、嚴肅和具有相對穩定性。如果“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法令雖然必須適應時代要求。“隨時而變,因俗而動”,但不可朝令夕改。

就行法來說,齊國法家從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認為關鍵在於善於運用賞罰:為了使法令成為行賞施罰的標準,法令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必須公諸於眾,使人們有所遵循,即所謂“號令必著明”。法令公布後,必須信賞必罰,要求“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否則,“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廢,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反對君臣,特別是君主“釋法而行私”。齊國法家認為阻礙法令貫徹的禍害,莫過於執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絕行私,關鍵在於君主。他們要求君主本人必須以身作則,“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主張“重令”與“尊君”。齊國法家認為要使法令得以貫徹,首先必須“重令”,使法令具有極大權威。《管子·重令》指出:“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唯令是視”,藉以造成一種“令重而下恐”和“作議者盡誅”的局面。為了“重令”,齊國法家主張尊君,賦予君主以至高無上、獨斷專行的權勢。正是從這裡出發,齊國法家在韓非之前,初步提出了實行法治必須使法、勢與術相結合的思想:為了實行法治,必須尊君,君主為了防止失勢,就必須有“術”,以駕馭臣下。這樣法、勢、術相結合,就可“不身下為”,“垂拱而天下治”。

經濟思想

《管子》的經濟思想是很超前的,就當時條件來說是很精湛而有洞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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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的賦稅制度。在管子看來,國家賦稅大體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強制性的,一種是自願性的。強制性的,除了土地稅之外,還有房屋稅、牲畜稅、人頭稅、果木稅等。對於這種強制性的稅,管子認為應當儘量少征或免徵。因為這些強制性賦稅有一定的負面效應。那么,國家應該徵收什麼賦稅用以充實府庫財力,以滿足國家機器的各項開支呢?管子認為,最好的賦稅形式是讓民眾只“見予之所,不見奪之理”的間接稅,就是說,能夠通過一種特殊的徵集辦法,讓人民只見到國家給予他們的好處,而見不到有奪取的行為。這種稅,民眾不僅自願交納,而且還請求交納。這種稅在當時的齊國,有鹽鐵稅、漁業稅、山澤特產稅等。

《管子》對於貨幣這個槓桿,主要是利用它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係,抓住“幣重則萬物輕,幣輕則萬物重”的相互作用,於是便在輕重、貴賤之間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調控。具體的操作方法,就是輕(賤)時買,重(貴)時賣。而國家一旦插手其間,通過對穀物的斂聚(買進)和散行(賣出),就會使物價向相反方向發展。本來是很賤的穀物,國家一大量收儲,價格就會上揚,即“藏則重”;反之,國家在穀物貴時大量拋售,價格又會下降,即“發則輕”(見《揆度》)。這樣,國家便可以相機調控,在適當時機、適當地區“以重射輕”;或者是相反方面操作“以賤泄平”,以實現平抑物價、調劑餘缺並增加國家收入的目的,即其所謂“人君操谷幣金衡,而天下可定也”(見《山至數》)。

以《輕重丁》篇中之例為例。是年,齊國西部因澇成災發生饑荒,而齊國東部又因豐收而谷賤。這時,國家就可以大量收儲齊東之谷,散售於齊西之民。齊東因有國家的大量收儲谷價必上揚,這樣,就可以解決穀賤傷農之害。而齊西又因有國家的平價穀物售賣,使“西之民飢者得食,寒者得衣。”但是,在穀賤傷農時,僅靠國家收儲的力量還是不夠的,還須下令給士大夫和富商,讓他們也按規定的數量收儲,“使卿諸侯藏千鍾,令大夫藏五百鍾,列大夫藏百鍾,富商蓄賈藏五十鍾”,這樣的大量收儲,谷價才能上揚。因有如此大量的收儲之舉,市場上貨幣必然不足,而這時國家就可以通過發行新的鑄幣來解決。發行渠道不僅通過國家收購,而且還可以通過對士大夫發放貨幣俸祿等形式使錢幣流通出去。這樣做的結果,就會使商品與貨幣的供應量發生上下調整,“則一國之谷資在上,幣資在下”,谷價上揚就已成定局了。這時,“國谷什倍,數也。”對這種用貨幣槓桿進行巨觀調控的做法,管子在《國蓄》篇中概括得十分清楚:“故視國之羨(富餘)、不足而御其財物,谷賤則以幣予食,布帛賤則以幣予衣,視物之輕重而御之以準,故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

除了貨幣與商品價格之間的相權之數外,國家還可以利用信貸這種經濟槓桿,來平抑物價、調節餘缺,抑制奸商和高利貸者的高額暴利,藉以扶助民眾生產經營,且可將流通環節中所產生的利潤,一部分收歸國有,一部分讓給民眾。其具體措施有:在春耕農忙時對農民發放生產資金貸款和預付收購訂金,即所謂“無食者予以陳,無種者貸以新”,或者將一些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租借給農民使用,秋後農民付一定利息歸還原物。

《管子》亦善於經營國際間貿易。重要的方法是密切關注各國市場行情,在各種相關物資的比價不斷變化趨勢中,充分利用價格政策,根據本國的需要鼓勵進口或出口某項物資,從而使天下的資源財貨皆能為我所用,即所謂“因天下以制天下”(見《輕重丁》)。如果國家需用某種物資鼓勵進口時,就要在“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的物價變化中,採取與之相背的措施,實行“天下下我獨高”的價格,這樣,這種物資便會歸之如流水一般輸進國內。反過來,對於需要鼓勵出口的物資,例如魚、鹽、器械等,則在適當的機會採取“天下高我獨下”的價格政策,這樣,齊國的便可遠銷到“梁、趙、宋、衛濮陽之地”。

為了取得齊國所奇缺的各種稀缺物資,有時還可以積斂黃金以作為購買手段。這樣,不論多么遙遠的貨物皆可購得來。桓公問管子曰:“吾聞陽山之馬,具駕千乘”,怎么可得呢?管子知道需要四萬黃金才換得,而齊國又不是產金的國,管子便建議國內所有徵集不用錢幣皆改用金,且言金價,可以以一頂四。此外,還對亟缺鹽的梁、趙、宋、衛之國,因其“國無鹽則腫”,特別是正在爭戰的“守國之國,用鹽獨甚”,對於他們都要求用黃金來購買鹽,這樣就很快積得四萬金,於是就換得大量馬匹(見《揆變》)。管子說:“積得了黃金,不僅可以購買馬匹,甚至連遠在七八千里之外的禺山的白璧、朝鮮的虎豹之皮、吳越的珍珠、崑崙的玉石,皆可招致而來。管子最後尖銳地指出:故為國者,不能來天下之財,致天下之民,則國不可成”。

《管子》的一系列強國富民政策的出發點,或者說理論依據,概括起來說,就是利益趨動四個字。他在《禁藏》篇中說得很清楚:“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續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既然人的一切經濟活動,都在於追逐利益,趨利避害,因而治理國家、強國富民的根本要務,或者說最有效的辦法,就在於因勢利導,用利益作槓桿,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

《管子》的另一個理論依據,或者說是經濟指導思想,就是充分認識到市場的作用。他認為,通過市場不僅可以看到一個國家生產發展程度和經濟實力、物價變化、物資餘缺等狀況,而且可以看出社會治亂、人心向背的情況。他在《乘馬》中明確指出:“市者,可以知治亂,可以知多寡”,“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市場的地位和作用,不亞於農工的物質生產,“道若秘言: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因此,他把市場看得非常重要:“無市則民乏”(見《乘馬》);有了市場“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萬物可因,則天下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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