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

國家

政治地理學名詞。從廣義的角度,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血統、領土、政府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從狹義的角度,國家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在社會科學和人文地理範疇,國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語言、地理區別出來的領土;被政治自治權區別出來的一塊領地;一個領地或者邦國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關聯的地區。一般國家行政管理當局是國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基本信息

起源

學說

關於國家的起源,歷史上學說紛紜,莫衷一是。有自然說、契約說、武力說、私有制說、氏族說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契約論神權論暴力論
據自然說之倡導者亞里士多德所言:“人生來就是政治的動物。”其國家之起源,即由於人類繁殖所需的一對男女以及生來就為主人與奴隸的相互保全欲求,自然而然地構成家庭,由此逐步形成一個自然村。人類天性嚮往美好生活,為了滿足這種本性慾望,繼而在自然村的基礎上自發地建立一個共同體。這一順其自然發展形成的共同體,就是國家。(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一卷第二章)
契約論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最有影響的國家學說,契約說之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就中又以盧梭著之《社會契約論》最為典型,契約說概言之,即“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各個家庭成員,一經成年脫離家庭依附關係後,為了維護各自生來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確保自身生存的利益,理智地於社會生活中發生一種互相約束。當社會發展需要人們共同協作,“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結合的人身和財富時”,“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將全部亞里士多德《政治學》轉讓給整個集體”,原來的約束就轉化成了“社會契約”。結合行為產生的道德與集體之共同體,“過去稱為城邦,它的成員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盧梭《社會契約論》第一卷)。契約論對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國家的建立都產生過重要影響。
神權論認為,國家是根據神的意志建立的,國家的權力來源於神(天、上帝)。這種理論在東西方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國古代社會,普遍信奉“天道”,說國家的權力來自“天命”,把帝王稱為天子。在歐洲中世紀,基督教的勢力支配了整個思想界,普遍宣揚“一切權力來自神”、“除上帝外,別無權力”的觀點。集神權思想大成的歐洲中世紀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權論從16世紀開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國家仍有影響。
暴力論認為,國家起源於掠奪和征服,強調暴力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於經濟發展的過程,國家的產生不是社會內部發展的結果。德國哲學家E·K·杜林、奧地利社會學家L·龔普洛維奇和德國理論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論者。
氏族說則為我國現代舊史家代表人物梁啓超之主張,任公曰:“凡國家皆起源於氏族,族長為一族之主祭者,同時即為一族之政治首領。”(梁啓超《歷史上中國民族之觀察》,載《新民叢報》第六十五號)
馬克思主義者關於國家起源的理論
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社會處於原始社會狀態。恩格斯指出,國家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人類社會始終存在著兩種生產,即物質資料和精神資料的生產(衣、食、住及生產工具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的生產(人種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發展)。社會制度受這兩種生產的制約。在物質資料生產水平低下時,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氏族制度,成為國家產生以前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社會制度。隨著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結成的生產關係逐漸代替了血緣關係,使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新的社會制度取代了由血緣關係決定的氏族制度,這就是具有公共權力的國家制度。恩格斯曾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指出原始社會制度瓦解是個逐漸的過程,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現和奴隸階級的形成是國家產生的前提。在原始社會,生產發展到社會第一次大分工(農業與畜牧業的分離)時,就已經有奴隸出現,而在第二次社會大分工(農業與手工業分離)時,奴隸已成為農業、手工業的主要勞動力。這時國家尚未出現,只有階級形成,當兩個對立的階級的矛盾達到不可調和時才出現了國家。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這是馬克思主義同一切小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思想家關於國家起源理論的基本分歧點。

理論思路

第一種思路,是對現代國家三個特點的總結(即國家起源的三個標誌):
(1)統治者及官員的專業化。
(2)權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時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統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在法制國家內: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規範體系。
(3)政治權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這首先意味著抽象的公共權力與執政者的分離:執政者不是國家、不是公共權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時期內的執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還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行使應嚴格限制在法定的範圍之內,其運用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而非統治者的個人好惡,要去除一切不確定性。
第二種思路,指出國家是在市民社會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被人創造出來的。
它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在西方)以希臘城邦為代表的城邦制國家(City—State,Etat—Cité)—帝國(馬其頓或羅馬)—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Etat—Nation)。

國家體制

馬克斯·韋伯馬克斯·韋伯

“合眾國”、“共和國”、“公國”、“聯合王國”還有“聯合酋長國”、“聯邦”、“邦聯”這些名稱,有的是側重表達國家的政體(共和國、王國和公國),有的是側重表達國家的組成形式(合眾國、聯邦、邦聯),有的是兼而有之(聯合王國、聯合酋長國)。

1、共和國——Republic,民主政體的國家,國家元首為全民選舉出來的總統或者主席。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使用這個名稱來體現其政體特點,個別的也稱作“民國”。

2、合眾國——United States,特指美國,現有的合眾國除美國外還有墨西哥。字面上並無“共和國”之意也沒有體現出其民主政體的特點,而是側重表達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可以理解為是由若干“州”聯合組成。這裡的主題詞States是複數,指的是國家的組成單元。

3、王國——Kingdom,以世襲君主國王為元首的國家。

4、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特指英國,可以理解為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歷史上還包括有愛爾蘭、印度等等)數個地區組成的一個王國。這裡的主題詞Kingdom是單數,指的是整個國家,與合眾國的主題詞的用法不同。另外歷史上也有過其他的聯合王國,例如葡萄牙·巴西·阿爾加維聯合王國。

5、公國——Principality或Dukedom,世襲的君主稱作公爵而不是國王,按照封建時代的體系,公國的級別比王國要低。

6、大公國——Grand Duchy,以大公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家,和公國同為封建歷史的產物。大公是地位介於國王和公爵間的稱號。盧森堡為現存的唯一大公國。

7、聯合酋長國——United Emirates,特指阿聯,可以理解為是由若干個“酋長國”聯合組成。這裡的主題詞Emirates是複數,指的是國家的組成單元,和合眾國的表達類似。

8、聯邦——Federation,側重表達國家的組成形式是聯邦制,聯邦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和國、邦或州聯合組成一個統一國家。邦聯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結成國家聯合,其構成的不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

9、城國——City state,顧名思義由一個城市組成的國家。

國家要素

盧梭《社會契約論》盧梭《社會契約論》

20世紀初的幾位法國和德國學者如Jellinek, Laband,Carré de Malberg,創立了國家三要素的理論,強調了政治權力與領土、人民的統一。

國家三要素理論可以如此概括:當在一個固定的領土範圍內居住著一個人民(經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認同感),而在這個人民中又行使著一個合法的政治權力時,便存在著國家。

所謂領土,是三維的:領土、領海、領空。

作為國家的基本要素,領土並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樣構成了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宗教記憶的一部分,是這個國家的象徵,是聯繫人民、使他們自我認同及互相認同的紐帶。有時這後一個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種族、人民之間的衝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領土邊界當然是自然邊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況下,現代國家的邊界是條約邊界。在19—20世紀,邊界的神聖性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成為了國家主權的載體。而20世紀末年,隨經濟的發展及各國間的相互依賴和交流,邊界的重要性又有變化的新趨勢。

所謂人民,在過去、特別是在西歐,首先是指一個民族。在現代,則是指所有服從於一個主權權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國人,即通過血緣關係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歸化了的外國移民,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國土時,並不失去本國人民的資格。

人民不是國家的臣民。在現代國家中,它首先是政治中的一個最重要角色,是一個國家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是一國的主權者。按照自然法理論及現代民主理論,人民在國家權力出現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說國家是他們的創造物。在國內政治的領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義為公民,即有權參加政治事務的人。“公民”超越了人們在經濟地位、文化、職業上的不同,使人們有了一個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權力(政府),是一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一個法人。國家意志因而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不同。在國內事務中,它合法地管理著人民,公正地處理人民之間的衝突,以及作為中央權力處理與其他國內法人的關係。它壟斷著合法的強制權,單方面制訂法律規範,是一個權力機構。當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公共權力也必須在它制訂的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國家分類

在人類學意義上,可以把國家分為單一民族國家或多民族國家。

在政治學意義上,可以將國家分為君主制國家、君主立憲制國家、共和制國家、民主國家或專制國家。

在政治經濟意義上,可以將國家分為自由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干涉主義國家、保護主義國家(Etat Providence)。

在公法意義上,可將國家分為單一制國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的)與聯邦制國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還有所謂的邦聯制confedercy of state,在這裡,一個邦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國家聯盟,其中每一個都保留著它的主權權力)。

單一制國家的基本特徵是中央政權壟斷著全部憲法性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及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其實單一制國家都是集權式的。單一制國家可以是中央集權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權型的。

聯邦制國家是指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分享憲法性權力,其方式及份額(程度)各國亦不完全相同。

政權形式

即國家的組織形式,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和結構形式。

國家管理形式反映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和管理政權機關,如君主制、共和制、總統制、內閣制、委員會制等等。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的相互關係,如邦聯、聯邦制、單一制 等。

國家政權形式是國家本質的表現,為國家本質所決定,國家形式必須適應國家的階級本質。但各國的歷史條件、傳統習慣、階級力量對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形式也紛繁多樣,即使本質相同的國家也可採取不同的國家形式。國家形式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它通常由一國的法律(主要是憲法)所確認,受到國家的法律強制力的保護。

國家職能

國家職能是國家機器,這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總任務和總目的的活動方向,或稱國家活動的總方向、總作用。西方政治學者通常把國家職能叫做國家功能,或把國家每個組成部分的活動、具體任務和國家活動的形式,說成是國家的職能。如有人把國家職能說成是個別國家機關的功能,說國家有立法、司法、管理的功能。

把國家職能說成是國家活動的具體目的,至少有3個目的:①保護國家免受其他國家的侵犯,②保護國內每個人免受他人的侵犯與壓迫,③舉辦個人或少數人不應或不能舉辦的事情。

還有人說,國家有4個目的——安全、法治、經濟、文化,或5個目的——安全、秩序、公德、自由、福利。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職能是國家本質的具體體現,是為解決該社會的基本矛盾服務的。

國家機器的每個部分,雖然具體任務、目的、活動方式不同,但它們都是為國家的總任務、總目的服務的。因此,國家職能是指全部國家機器活動的整體功能。

基本權利

獨立權

獨立權指國家依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內外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

平等權

平等權指國家在參與國際法律關係時,不論大小強弱,發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資格,平等地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主要表現在:國家在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權和投票權;國家平等地享有締約權;國家平等地享有榮譽權;國家之間沒有管轄權等等。

自保權

自保權指國家採取防禦及自衛措施保衛自己生存和獨立不受侵犯的權利。它包括國防權和自衛權兩方面的內容:

(1)國防權是國家制定國防政策,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外來侵犯的權利。

(2)自衛權是國家遭受外國武力進攻時,單獨或與其他有關國家一起進行武力反擊的權利。國家可以單獨自衛,也可以實行集體自衛。

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主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一切不享有特權與豁免權的人、事、物進行管轄的權利(屬地管轄權不適用於領域內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或外國財產)。

(2)屬人管轄權。或稱國籍管轄權,是指國家對無論位於何地的具有本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或特定物進行管轄的權利。

(3)保護性管轄權。特指國家對在該國域外犯有危害該國安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及其他重大政治、經濟利益等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基於兩個條件:一、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二、該行為根據行為地的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雙重歸罪)。保護性管轄權的行使有兩種方式:上述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4)普遍性管轄權。國家對任何人在任何地域所犯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普遍利益的國際罪行進行管轄的權利。海盜罪、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等已被公認為國家普遍管轄權的對象。國家的普遍管轄權只能在本國管轄範圍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權的區域行使。

國家名單

概述

截至2011年,世界上有197個國家被國際普遍承認:
其中193個為聯合國會員國。
梵蒂岡巴勒斯坦紐埃,庫克群島等4國為國際普遍承認,非聯合國成員。其中,梵蒂岡和巴勒斯坦為聯合國觀察員國。
暫未被普遍承認的:
其中2個是被國際部分國家承認的,均未加入聯合國,不過在國際習慣法中被視為國家: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西撒哈拉)、科索沃。
極少或不為國際社會承認的政權,均未加入聯合國:北賽普勒斯、阿布哈茲、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德涅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索馬利蘭、南奧塞梯、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西南索馬里、邦特蘭、果敢人民共和國、邦薩摩洛共和國,伊斯蘭國,高加索酋長國
個別組織或個人單方面宣布成立的私人國家,通常不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西蘭公國、摩洛希亞共和國、埃貝斯菲爾德共和國、赫特河省公國、埃爾加蘭-瓦爾加蘭王國、尼馬克共和國、自由多尼雅公國、威斯塔克迪卡大公國、塞波加大公國、艾爾格蘭度瓦加蘭特帝國、珊瑚群島同性戀王國、沙茲爾共和國、雷東達島、西提王國、瓦依公國、列頓卡倫登堡、自由土地,恩克拉瓦王國。

國家和地區

ADThePrincipalityofAndorra安道爾
AEUnitedArabEmirates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AFAfghanistan阿富汗
ALAlbania阿爾巴尼亞
AGANtiguaand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達
AI安圭拉
AL阿爾巴尼亞
AMArmenia亞美尼亞
AN安的列斯群島
AOAngola安哥拉
AQAntarctica南極洲
ARArgentina阿根廷
AS美屬薩摩亞群島
ATAustria奧地利
AUAustralia澳大利亞
AZAzerbaijan亞塞拜然
BB巴貝多
BSBahamas巴哈馬
BHBahrain巴林
BDBangladesh孟加拉國
BBBarbados巴貝多
BYBelarus白俄羅斯
BZBelize貝里斯
BEBelgium比利時
BJBenin貝寧
BMBermuda百慕達
BTBhutan不丹
BOBolivia玻利維亞
BABosniaandHerzegovina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BWBotswana波札那
BVBouvetIsland布維島
BRBrazil巴西
BNBruneiDarussalam汶萊
BGBulgaria保加利亞
BFBurkinaFaso布吉納法索
BIBurundi蒲隆地
CMCameroon喀麥隆
CACanada加拿大
CVCapeVerde維德角
CFTheCentralAfricanRepublic中非共和國
CLChile智利
C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
CXChristmasIsland聖誕島
COColombia哥倫比亞
CHSwitzerland瑞士
CGCongo剛果共和國
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剛果民主共和國
CKCookIsland庫克群島
CRCostarica哥斯大黎加
CICoated'Ivorie象牙海岸
CUCuba古巴
CV維德島
CX聖誕島
CYCyprus賽普勒斯
CZCzech捷克
DKDenmark丹麥
DJDjibouti吉布地
DMTheCommonwealthofDominica多米尼克
DEGermany德國
DOTheDominicanRepublic多米尼加
DZAlgeria阿爾及利亞
ECEcuador厄瓜多
EGEgypt埃及
EHWestSahara西撒哈拉
ESSpain西班牙
EEEstonia愛沙尼亞
ETEthiopia衣索比亞
EREritrea厄利垂亞
FJFiji斐濟
FIFinland芬蘭
FRFrance法國
FMMicronesia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FO法羅群島
GAGabon加彭
GQEquatorialGuinea赤道幾內亞
GFFrenchGuiana法屬蓋亞那
GMGambia甘比亞
GEGeorgia喬治亞
GHGhana加納
GIGibraltar直布羅陀
GRGreece希臘
GLGreenland格陵蘭
GDGrenada格瑞那達
GUGuam關島
GTGuatemala瓜地馬拉
GNGuinea幾內亞
GWGuinea-Bissau幾內亞比索
GYGuyana蓋亞那
HRCroatia克羅埃西亞
HTHaiti海地
HNHonduras宏都拉斯
HUHungary匈牙利
ISIceland冰島
INIndia印度
IDIndonesia印度尼西亞
IRIran伊朗
IQIraq伊拉克
IEIreland愛爾蘭
ILIsrael以色列
ITItaly義大利
JMJamaica牙買加
JPJapan日本
JOJordan約旦
KZKazakhstan哈薩克斯坦
KEKenya肯亞
KIKiribati吉里巴斯
KPNorthKorea朝鮮
KRSouthKorea韓國
KHCambodia高棉
KMComoros葛摩
KNSaintKittsandNevis聖基茨和尼維斯
KGKyrgyzstan吉爾吉斯斯坦
KWKuwait科威特
KYCaymanIslands開曼群島
LALaos寮國
LKSriLanka斯里蘭卡
LVLatvia拉托維亞
LBLebanon黎巴嫩
LSLesotho賴索托
LRLiberia賴比瑞亞
LYLibya利比亞
LILiechtenstein列支敦斯登
LTLithuania立陶宛
LULuxembourg盧森堡
LCSt.Lucia聖露西亞
MGMadagascar馬達加斯加
MNMontenegro黑山
MWMalawi馬拉威
MYMalaysia馬來西亞
MVMaldives馬爾地夫
MLMali馬里
MKMacedonia馬其頓
MTMalta馬爾他
MHMarshallIslands馬紹爾群島
MRMauritania茅利塔尼亞
MUMauritius模里西斯
MXMexico墨西哥
MDMoldova摩爾多瓦
MCMonaco摩納哥
MNMongolia蒙古
MSMontserrat蒙特塞拉特
MAMorocco摩洛哥
MZMozambique莫三比克
MMBurma緬甸
MPNorthernMarianaIslands北馬里亞那群島
NANamibia納米比亞
NRNaura諾魯
NPNepal尼泊爾
NLNetherlands荷蘭
NCNewCaledonia新喀里多尼亞
NZNewZealand紐西蘭
NINicaragua尼加拉瓜
NENiger尼日
NGNigeria奈及利亞
NUNiue紐埃
NFNorfolkIsland諾福克島
NONorway挪威
OMOman阿曼
PKPakistan巴基斯坦
PFFrenchPolynesia法屬玻里尼西亞
PWPalau帛琉
PAPanama巴拿馬
PGPapuaNewGuinea巴布亞紐幾內亞
PYParaguay巴拉圭
PEPeru秘魯
PHPhilippines菲律賓
PM聖皮埃爾和密克羅
PNPitcairnIslands皮特開恩群島
PLPoland波蘭
PTPortugal葡萄牙
PS巴勒斯坦
PRPuertoRico波多黎各(美)
QAQatar卡達
RORomania羅馬尼亞
RURussia俄羅斯聯邦
RWRwanda盧安達
SVElSalvador薩爾瓦多
SHSt.Helena聖赫倫那
SMSanMarino聖馬利諾
STSaoTomeandPrincipe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SASaudiArabia沙烏地阿拉伯
SNSenegal塞內加爾
SCSeychelles塞席爾
SLSierraleone獅子山
SRSerbia塞爾維亞
SGSingapore新加坡
SKSlovakia斯洛伐克
SISlovene斯洛維尼亞
SBSolomonIslands索羅門群島
SOSomali索馬里
SDSudan蘇丹
SouthSudan南蘇丹
SUSurinam蘇利南
SZSwaziland史瓦濟蘭
SESweden瑞典
SYSyria敘利亞
TDChad查德
TJTajikistan塔吉克斯坦
TZTanzania坦尚尼亞
THThailand泰國
TGTogo多哥
TKTokela托克勞
TOTonga湯加
TTTrinidadandTobago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TNTunisia突尼西亞
TRTurkey土耳其
TPEastTimor東帝汶
TMTurkmenistan土庫曼斯坦
TCTurksandCaicosIslands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TVTuvalu吐瓦魯
UGUganda烏干達
UAUkraine烏克蘭
UKUnitedKingdom英國
US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國
UYUruguay烏拉圭
UZUzbekistan烏茲別克斯坦
VAVaticanCity梵蒂岡
VC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VEVenezuela委內瑞拉
VNVietnam越南
VGVirginIslands(British)英屬維京群島
VIViginIslands(U.S.)美屬維京群島
VURepublicofVanuatu萬那杜共和國
WSWesternSamoa西薩摩亞
YEYemen葉門
ZASouthAfrica南非
ZRZaire薩伊
ZMZambia尚比亞
ZWZimbabwe辛巴威

學說

理論學說

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

關於國家起源的學說有自然說、契約說、武力說、私有制說和氏族說等。

據自然說之倡導者亞里士多德所言:“人生來就是政治的動物。”其國家之起源,即由於人類繁殖所需的一對男女以及生來就為主人與奴隸的相互保全欲求,自然而然地構成家庭,由此逐步形成一個自然村。人類天性嚮往美好生活,為了滿足這種本性慾望,繼而在自然村的基礎上自發地建立一個共同體。這一順其自然發展形成的共同體,就是國家。(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一卷第二章)

契約說之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就中又以盧梭著之《社會契約論》最為典性,契約說概言之,即“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各個家庭成員,一經成年脫離家庭依附關係後,為了維護各自生來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確保自身生存的利益,理智地於社會生活中發生一種互相約束。當社會發展需要人們共同協作,“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結合的人身和財富時”,“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將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原來的約束就轉化成了“社會契約”。結合行為產生的道德與集體之共同體,“過去稱為城邦,它的成員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盧梭《社會契約論》第一卷)。

武力說認為:“國家起源於古代遊牧民族對農業民族的軍事征服。”此說近代較為流行,論者遍及歐洲各國。

私有制說見於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氏族說則為我國現代舊史家代表人物梁啓超之主張,任公曰:“凡國家皆起源於氏族,族長為一族之主祭者,同時即為一族之政治首領。”(梁啓超《歷史上中國民族之觀察》,載《新民叢報》第六十五號)

理論思路

第一種思路,是對現代國家三個特點的總結(即國家起源的三個標誌):

(1)統治者及官員的專業化。

(2)權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時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統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在法制國家內: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規範體系。

(3)政治權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這首先意味著抽象的公共權力與執政者的分離:執政者不是國家、不是公共權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時期內的執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還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行使應嚴格限制在法定的範圍之內,其運用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而非統治者的個人好惡,要去除一切不確定性。

第二種思路,指出國家是在市民社會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被人創造出來的。

它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在西方)以希臘城邦為代表的城邦制國家(City—State,Etat—Cité)—帝國(馬其頓或羅馬)—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祖國與國家

祖國是一個地域、文化、歷史、宗教、有時是民族及人種的概念,帶有豐富的感情色彩;而國家是一個政治權力機構。

在國家與政府的關係上,有時國家與政府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時,國家大於政府,尤其是國家是主權者的同義詞,而政府只是國家的僕人、權力的執行者、被委託人。 但在國際舞台上,國家的概念比在國內政治中寬泛很多。此時國家是國際法中的主體,是該國範圍內的整個社會的代表,是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代表,與國內政治中的祖國十分相近。

東西方國家概念

政治學上的國家(state)一詞,最早來自於義大利思想家馬基雅維里所用的statos一詞,該詞來自於拉丁文status。

漢語中的“國家”一詞,“國”的涵義類似於歐洲觀念中的“國家”,而“國”與“家”在最初是有區分的。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秦漢以後以一國而統天下,由於儒家文化強調“家國同構”,家又指家庭、家族,從而形成了“家”“國”並提的條件,“國家”指一國的整體,如西漢劉向《說苑》:“苟有可以安國家,利人民者”,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乃抗疏曰:‘則民生休戚、人品邪正,誰復為國家昌言乎?’”《明史》:“國家正賴公耳”。但是中國古籍中出現的“國家”並非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而只有“天下”的觀念。在西學東漸時,才用“國家”一詞附會西方的state。

在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出現得比較早,且形式少有變化。秦王朝便已經奠定了中國現代國家的基礎。

在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大約首先從13世紀的英國、法國開始。其典型特徵是王權與教權、封建主權力的鬥爭。在此過程中,國家相對於市民社會的獨立性也日益凸顯,其發展有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王權與教權的鬥爭。

第二個階段是消除農奴、佃農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得全國人民都只有一個上級:國王。在革命之後,這種對國王的忠誠轉化為對民族的忠誠,對祖國的忠誠,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就出現了。

第三個階段是各種政治機構、行政機構的出現,如市鎮議會、如各種諮詢機構(逐漸演化成政府各部)等,這是現代官僚政治的開始。

第四個階段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日益法制化。這個過程可以從英國大憲章算起,而到1628年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791年的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實現。它將政治權力及其運用規範到了一個成文法的框架之內,成為了後來代議制的先聲。到北美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大革命,這一過程基本完成——制訂了成文憲法,制訂了人權與公民權法案,使得個人可以對抗國家的胡作非為。

馬克思主義國家觀念

馬克思主義在深入研究國家產生的原因及其發展變革的規律,概括了各種類型國家的特點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為國家提出了一個全面的科學的定義:“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階級受一個階級控制的機器。”這是V·I·列寧對K·馬克思、F·恩格斯的國家觀點最全面、最準確的概括。它包括三層含義。

客觀規律

國家是有社會階級的組織,這說明國家是一種歷史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遠存在下去。它是社會內部矛盾運動發展的結果,是私有制出現、階級形成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同樣,國家也必然伴隨著階級、階級矛盾的徹底消滅而自行消亡。這是國家的產生、發展、消亡的客觀規律。

階級統治

這指出了國家的本質,即國家是哪個階級的政權,是哪個階級的統治。在有階級的社會中,任何一個階級的統治都來源於它們的經濟統治,而一個階級的經濟統治又必須依靠它的政治統治來維護和鞏固,因此國家政權總是屬於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聯合力量,是統治階級的集體意志和力量的表現,一般都是通過國家意志來實現的。奴隸制國家的本質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封建制國家的本質是地主階級的統治,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資產階級的統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無產階級的統治。

國家是機器

它形象地指出國家是由許多部件所組成的互相聯繫的有機整體。國家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它有強迫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意志的能力和有行使這種權力的官吏(幹部),有實現這種權力的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強制機關,還有供養官吏與強制機關的捐稅和國債,這3項構成一種組織力量和物質力量,即特殊的社會權力。

名言

不愛自己國家的人,什麼也不會愛。——拜倫

科技創新是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必由之路。——周海中

國家有優良的公民,那么這個國家就一定會強盛起來。——沃納

法律術語(四)

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

各國歷史

世界歷史,包含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歷史、及史前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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