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書律》

《行書律》主要是秦代關於傳送文書的法律規定。為了解決通信接力傳遞諸多中轉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秦朝制訂了中國第一部有關通信的法令。文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急行文書,另一類為普通文書。急行文書包括皇帝詔書,必須立即傳達,不能有片刻稽留。又規定了文書的收發制度:“行傳書,受書, 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即記錄始發與收到文書的月日晨暮。

基本信息

概述

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發現了一批秦簡,數量達36000餘枚。經考證,簡牘的出土地——里耶,就是秦朝遷陵縣治所在。這批秦簡絕大多數為遷陵縣的官府公文。除此之外,還發現了一些有關這批公文傳送途徑的簡牘。編號為6-2的秦簡便是其中一枚。這枚木牘的內容為“遷陵以郵行洞庭”。遷陵是洞庭郡的屬縣,“以郵行”表明了這兩地文書的傳送方式。

秦代和漢代都制定了文書傳送的專門法律《行書律》。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發現了《行書律》秦簡。竹簡記錄了秦律《行書律》的部分條文。1983年在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發現了一批法律文書,其自名為《二年律令》。二年即去秦不遠的“呂后二年”。其中的《行書律》給我們了解文書傳送制度提供了直接的資料。2008年嶽麓書院收購了一批秦簡,其中一些記載了秦代的行書律令。

歷史記載

嶽麓書院藏秦簡1173“恆、署書皆以郵行”規定了以郵行文書的種類。張家山漢簡《行書律》“令郵人行制書、急書”,“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也對以郵行的文書做了限制。恆書與辟書當是同指罪犯情況、案件處理的文書。署書疑為《睡虎地秦代墓葬竹簡·行書律》“書署急者”的省稱,指簽署加急的文書,與急書同義。制書,《漢書•高后記》註:“天子之言,一曰制書,二曰詔書。制書者,謂為制度之命也。”秦律《行書律》稱之為命書。睡虎地秦簡《行書律》有“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可知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的具體所指。這些文書包括郡縣官員管理財物的審計報告以及戶籍增減數、財政收支等統計文書。

傳送方式

從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可見其它幾種文書傳送方式。

1.以次傳。睡虎地秦簡《語書》有“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張家山漢簡《行書律》有“書不當以郵行者,為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有關以次傳的具體方式可以在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的“遷子”爰書中找到一些線索。《封診式》里有一份《遷子爰書》:“某里士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敢告’”。父親請求官府對兒子實施肉體懲罰,然後把他流放到邊遠的蜀地,終身不得返回。官府批准了這份請求,還下發了恆書到蜀郡:“令吏徒將傳及恆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成都,成都上恆書太守處,以律食。”文書的發出方在秦都鹹陽,接收地在蜀郡成都,文書是沿著兩地之間的縣依次傳遞。

2.亭(燧)次行,在戰事防備區域採取的傳送方式。可謂是以次行在這種特殊區域的延伸。現在發現的文獻資料,“以燧行”最早見於漢代,如居延漢簡563.1A“廣田燧以次傳行至望遠止”。3.輕足行。輕足行是步行傳送文書。這種傳送方式是在距離較近的文書收發地進行。睡虎地秦簡《田律》提及“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

史書特徵

可見,這幾種文書傳送方式都是依照一定的次序進行的。以郵行有別於其它幾種文書傳送方式在於文書是依次經過專門設立的機構即“郵”傳送的。《說文解字》“郵,境上傳書之舍也”。關於郵的設定,張家山漢簡《行書律》對此有所規定。郵的設定有四種情況。1.十里一郵,在長江以北地區十里置一郵;2.二十里一郵,《行書律》規定“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郵”索指現在的漢壽縣,南水疑為漸水的別稱。3.三十里一郵,《行書律》規定“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北地、上、隴西都是郡名。位於西漢行政區域的北部;4.得進退就便處置郵,這是對於地勢險要,地理條件不便之地設定郵舍的規定。

以郵行與其它的文書傳送方式的區別還在於執行文書傳送任務的人員是專職的。這一專職人員被稱為郵人。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令郵人行制書、急書,復,勿令為它事。”在里耶秦簡還發現了啟陵鄉嗇夫向遷陵縣令縣尉報告任用郵人的簡牘。為了統計郵人行書工作量、考核地方行政文書傳遞速度,還制定了郵程表。里耶秦簡編號為16-2的木牘是迄今發現最早的郵程表。記錄了鄢——銷——江陵——孱陵——索——臨沅——遷陵之間的郵路里程,以及從鄢到遷陵的總里程。

由此可見,郵是秦朝設定的公文傳送專職機構,反映了當時的文書傳送方式已經走向專業化、統一化。

法令作用

秦王朝是中國統一的中央集權封建時代的開始。秦始皇所制定的統一文字、度量衡、車軌、道路等制度,對我國後代有深遠影響。在開創統一的郵驛制度方面,秦朝也有不世之功。秦朝的郵驛統一了稱呼,把“遽〔jù巨〕”、“馹”、“置”等等不同名目一概統一規定為“郵”。

從此,“郵”便成為通信系統的專有名詞。在郵傳方式上,秦時大都採用接力傳遞文書的辦法,由政府規定固定的路線,由負責郵遞的人員一站一站接力傳遞下去。為了保證公文和書信的及時、迅速而準確地到達,秦王朝規定了一系列嚴厲的法律。

秦朝的《行書律》規定:文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急行文書,另一類是普通文書。急行文書包括皇帝詔書,必須立即傳達,不能有片刻稽留。普通文書也規定當日送出,不許積壓。律文中說:“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不敢留。留者以律論之。”意為:詔書和註明為急文書者,要立刻送出;不急的文書,也要當日事當日畢,不許耽擱。有耽誤的以法律處置。秦朝的通信幹線貫通東西南北,郵驛制度也比較規範。這種有效的通信系統,起著鞏固中央集權制度的作用。中央政府可以源源不斷接到各地方的情況通報。由於政府規定了地方向上匯報請示必須以書面形式,秦始皇每天要批閱的奏章所使用的竹木簡片竟重達120斤。秦政府還通過這些通信系統,及時了解邊防和民間的動態,採取果斷的對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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