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戶主

影子戶主

影子戶主是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人戶分離現象,“影子戶主”在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中叫做“一址兩戶”,是人戶分離現象中的一個類型。

事情起因

2011年年初,東四十條100號院的樓房終於接通了管道天然氣,所在居委會當即為當地居民發放燃氣卡。100號院的業主張路女士趕往居委會領燃氣卡,卻被告知,她家地址的燃氣卡已經被領走了。燃氣卡都是根據戶口本發放的,怎會被別人冒領?這使張路女士又想起上一次居委會向市民發放節能燈泡,自家的燈泡也被別人“捷足先登”地冒領了。
在張路強烈要求下,居委會工作人員給她出示了領取燃氣卡的記錄,記錄上登記的住址和自家的一模一樣,只是領取人的名字她不認識。
“一間房怎么會有兩個戶口本、兩名戶主呢?”張路頗感蹊蹺,經過出示自家的房產證,居委會確認了她的“真戶主”身份。在居委會的再三催促下,領卡的“影子戶主”的家人終於現身,直到被告知燃氣卡只能一戶一卡,而“影子戶主”又不能出示房產證明,張路才最終領回了自家的燃氣卡。

相關調查

明知有“影子戶主”派出所仍讓戶口遷入
雖然燃氣卡的風波平息了,但自己的房子卻憑空多了一個戶主,讓張路一家頗不安心。
張路在東四十條100號院的公寓是2000年買的房改房,當時沒有立即把戶口遷入。2004年,由於家裡孩子上學的原因,張路決定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到這裡。
據張路回憶,2004年,她戶口遷入的過程中曾經遇到了一個波折。當時東四派出所管片的戶籍警告知她,房中的上一個戶主還沒有遷走,根據規定,她的戶口不能遷進來。在她和家人反覆催促下,這位民警稱這件事由警方協調解決。又過了一段時間,張路的戶口得以遷入。
7年過去了,原本以為已經解決了遷戶問題的張女士卻在上述“燃氣卡被冒領”的波折中吃驚地發現:房子的上一個戶主,並沒有因為她家的遷入而遷出,而是在她的房子裡“掛”了7年之久。
由於此前已經出現了燃氣卡風波,再加上戶口關係到戶主家人就學、拆遷、安全等若干重大權益——從3月初開始,張路和家人不斷向警方反映這個問題,希望能讓上一個戶主儘快遷出,但時間已經過去一個半月,張路女士一家前往派出所多次,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轄區派出所——東四派出所的答覆是,社區民警會聯繫另一個戶主進行協商,但由於另一個戶主很難聯繫,或者拿有事或出差作為理由,因此還要再等等。

維權之後

向警方投訴“影子戶主”至今無果
近日,記者陪同張路前往東四派出所,在該派出所的戶籍視窗經過查詢,證實張路家的地址上確實有另外一個戶主,戶主姓強,警方確認他就是該住址的上一個房主。

東四派出所戶籍民警稱,按照戶籍管理的慣例,如果一處住宅的上一個戶主不遷走,是不能給下一個戶主辦理遷入手續的。但在該地區,由於有些賣了房的戶主不願遷走,這樣“一址兩戶”的情況也很多,後面房主想要讓前一個戶主遷走,只能靠管片兒民警協調解決。
記者在東四派出所的居民留言中發現,就在東四十條100號院內,還有一名周姓業主也在反映“一房兩戶”的情況。記者聯繫到這名業主後得知,他家是去年年底買的這個房子,購房後發現屋內另有戶主,但原戶主不遷出,經過警方協調,周先生一家也在同一個房內入了戶口。現在周先生一家多次反映問題,希望能夠將原戶主遷出,也是至今無果。
近日,在連續三天前往派出所等待之後,記者見到了東四派出所該地區管片兒民警萬大勇。萬警官稱,張路所反映的問題他知道,如果她堅持要讓另一個戶主遷出,他可以幫助協調,“只能想辦法聯繫上另一個戶主,然後坐下來協商。”不過這位萬警官明確表示,警方沒有強制遷出的權力,“實在不行只能去法院起訴”。
對於警方的表示,張路並不滿意。她認為戶籍管理完全由警方負責,她家出現“影子戶主”的麻煩,也與戶籍管理的不完善有關,且警方完全有能力彌補漏洞,解決問題。 

警方回應

上一戶未遷出 應拒絕新戶主遷入
記者就此事電話詢問了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的諮詢服務熱線,負責投訴建議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北京市目前存在著大量的人戶分離現象,“影子戶主”在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中叫做“一址兩戶”,是人戶分離現象中的一個類型。
這名工作人員說,的確有一些房主在買房或換房之後,出於孩子就學或者其他一些考慮,就是不願遷出原住址,對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一般有兩種措施,一種是幫助協調,勸說督促其遷出,另一種是對遷入進行把關,拒絕其遷入,實際上是對拒絕遷出者形成倒逼。但實際操作中,“一址兩戶”仍然大量存在。
記者找到了一份2009年5月27日市公安局人口部門下達過的關於“一址兩戶”問題落戶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二手房交易買賣過程中,對於因為原戶主無法遷走,新購戶主無法上戶口的情況,各轄區派出所民警應該主動協助購房人,幫助做好原戶主的戶口遷移工作。

律師說法

“影子戶主”應履行 交房後“附隨義務”
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平分析認為,從民商法的角度分析,“影子戶主”既然已經不再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新戶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就沒有在這個地址上繼續保留戶口的權利。
張利平律師說,“影子戶主”交出產權,在契約法中稱為主義務,而將自己在該地址上的戶口遷出,則是主義務之下的附隨義務。雖然“一址兩戶”中的原房主和現房主沒有明確的契約約定,但遷移戶口問題明顯是房屋交易慣例下產生的附隨義務,只要原房主拿不出證據證明現房主允許其繼續保留戶籍,法院的法官應該會支持這樣的起訴。
張律師提醒一些二手房買賣的市民,基於目前基層戶籍管理的混亂,最好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好戶口遷移事項,避免日後產生麻煩。

2011年度新詞語

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與互動百科日前發起2011年度詞語評選活動,年度詞語評選活動自2007年開始已舉辦四屆,是由教育部、國家語委指導。這些新詞語將收入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的《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1》一書,商務印書館同時出版《2011漢語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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