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市3鎮29鄉 1市2鎮10鄉 1市2鎮13鄉

簡介

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中華民國在1949年政府遷台後,目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如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三級行政區為縣轄市,四級行政區為,五級行政區則為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成為虛級化之行政區單位;原隸屬於省之下的縣與市,在實務上改為中央政府直轄,僅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管理上續劃歸於省。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各直轄市、縣市人民接洽中央業務,增設3個派出機關「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直轄市與縣、市為具有地方自治功能的最高行政區劃,因而常被合稱為「縣市」。

沿革

北洋時期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將所有不管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定93個。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類別

數目

1914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22

直隸 | 奉天 | 吉林 | 黑龍江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江蘇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陝西 | 甘肅 | 新疆 | 四川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2

南京府 | 順天府

行政區

4

川邊特別行政區 | 熱河特別行政區 | 察哈爾特別行政區 | 綏遠特別行政區

地方

4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京兆地方

地區

3

阿爾泰 | 塔爾巴哈台地區 | 伊犁地區

訓政時期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另外設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定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定)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系獲國民政府報準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類別

數目

1931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28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新疆

院轄市

6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漢口

行政區

2

威海衛行政區 | 東省特別行政區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憲政時期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置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21年蘇聯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外蒙人民舉辦公投以決定是否承認獨立,於隔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但隨後政府認為蘇聯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1953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通過「控蘇案」,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即外蒙古)加入聯合國,但蘇聯以外交手段迫使中華民國停止阻擋,最後外蒙古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2002年後,中華民國政府逐漸與外蒙古(今名蒙古國)建立非官方之外交關係。

類別

數目

194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35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西康 | 福建 | 台灣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遼寧 | 安東 | 遼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龍江 | 嫩江 | 興安 | 新疆

院轄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重慶 | 大連 | 哈爾濱 | 漢口 | 廣州 | 西安 | 瀋陽

特別行政區

1

海南特別行政區

地方

1

西藏地方

播遷台灣至今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喪失大陸領地。此後的行政區劃的變化多僅限於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但宣稱仍對大陸地區擁有主權,並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故仍依照政府遷台之前之行政區劃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划進行發布。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劃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2005年所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包含35省、14直轄市(1949年以前設立12個,政府遷台後增設兩個)、2地方(西藏蒙古)及1特別行政區。此後的區域規劃僅限於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
台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1945年受日本統治。早在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定行政長官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丘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改置為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台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因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因施行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因撤離官兵而廢除。
1998年,中央政府實施省虛級化政策,使台灣省政機構大幅精簡;原由省負責之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2010年6月,桃園縣人口超過200萬人,獲行政院核准於2011年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2010年12月25日,七個縣市提出的縣市改制直轄市案生效,共有新北市(原台北縣)、台中市(原台中縣、市合併)、台南市(原台南縣、市合併)、高雄市(原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俗稱「五都改制」。經此變更後,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劃分為5直轄市、3市、14縣。

大陸時期

直轄市(12個)

南京府→南京市、淞滬商埠→上海市、京兆地方→京都特別市→北平市、膠澳商埠→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 、大連市、哈爾濱市、武漢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

省(35個)

華中七省 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華南六省 福建省、台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
華北六省 直隸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
塞北四省 寧夏省、綏遠特別區→綏遠省、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熱河特別區→熱河省
東北九省 奉天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西部三省 川邊特別區→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

特別行政區(1個)

海南特別行政區

地方(1個)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其它已撤銷省級行政區

阿爾泰區域 、塔爾巴哈台、呼倫貝爾、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河西省、興安屯墾區

台灣時期

直轄市(14)

南京市、上海市 、北平市、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大連市、哈爾濱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 、台北市、高雄市

省(35)

華中七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華南六省福建省、台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
華北六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
塞北四省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
東北九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西部三省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

地方(2個)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

特別行政區(1個)

海南特別行政區

台灣行政區劃

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規定,人口大於200萬的行政區可享有直轄市相關財稅與人事等規定,稱為準直轄市。
2009年地方制度法再度修正,經由當地政府提案並經議會同意即可向中央申請升格為直轄市。如通過,原鄉鎮市皆改為區,區長為官派;升格後,原鄉鎮市民代表以一任官派區咨議員取代,期滿不再指派。
2009年6月經中央政府通過核准改制直轄市的行政區為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2010年12月25日將正式成為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原本已為直轄市與高雄縣合併),並與未變動的台北市成為「五都」,其它改制後的直轄市下轄的區也將整並調整。2010年7月行政院通過桃園縣於2011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編制。
2010年12月25日起,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劃分為2省、5直轄市,其中虛級化的台灣省劃分為12縣3市(含1準直轄市桃園縣),僅設定省政府的福建省劃分為2縣。

第一級行政區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與直轄市並列為最高層級之地方行政單位。原為地方自治團體,然而在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實施省虛級化後,已經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此即為「凍省」。現設有台灣省福建省等2個。

名稱

下轄區域

政府所在地

面積

人口

省主席

台灣省

3市11縣

中興新村

26330.9577 km²

9,227,278人

林政則

福建省

2縣

金城鎮

180.4560 km²

114,671人

薛承泰

直轄市
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舊稱「院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之。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5個。俗稱「五都」。
另依同法規定,人口在200萬人以上之縣市者,準用法令中所有有關直轄市的規定,俗稱「準直轄市」。目前僅桃園縣適用此規定(2011年元旦起準用)。

名稱

下轄行政區

市政府所在地

面積

人口

升格日期

市長

台北市

12區

信義區

271.7997 km²

2,652,959人

1967年7月1日

郝龍斌

新北市

29區

板橋區

2052.5667 km²

3,917,945人

2010年12月25日

朱立倫

台中市

29區

西屯區
豐原區

2214.8968 km²

2,665,613人

2010年12月25日

胡志強

台南市

37區

安平區
新營區

2191.6531 km²

1,877,115人

2010年12月25日

賴清德

高雄市

38區

苓雅區
鳳山區

2946.2671 km²

2,774,925人

2010年12月25日

陳菊

第二級行政區


地方自治團體,原隸屬於省,省虛級化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或各部會中部辦公室管轄,省則在名義上監督縣之業務;惟金門、連江兩縣仍受福建省政府管轄。其之下再分設有縣轄市;鄉以下設有,鎮、縣轄市下設有;村里之下設有。目前在台灣省設有12縣、福建省設有2縣,總計全國共14縣。

名稱

下轄區域

政府所在地

面積

人口

縣長

桃園縣

5市1鎮7鄉

桃園市

1220.9540 km²

2,027,097人

吳志揚

新竹縣

1市3鎮9鄉

竹北市

1427.5369 km²

517,853人

邱鏡淳

苗栗縣

1市6鎮11鄉

苗栗市

1820.3149 km²

562,164人

劉政鴻

彰化縣

1市7鎮18鄉

彰化市

1074.3960 km²

1,302,754人

卓伯源

南投縣

1市4鎮8鄉

南投市

4106.4360 km²

522,562人

李朝卿

雲林縣

1市5鎮14鄉

斗六市

1290.8326 km²

713,295人

蘇治芬

嘉義縣

2市2鎮14鄉

太保市

1820.3149 km²

537,628人

張花冠

屏東縣

1市3鎮29鄉

屏東市

2775.6003 km²

864,081人

曹啟鴻

宜蘭縣

1市3鎮8鄉

宜蘭市

2143.6251 km²

459,018人

林聰賢

花蓮縣

1市2鎮10鄉

花蓮市

4628.5714 km²

336,733人

傅崐萁

台東縣

1市2鎮13鄉

台東市

3515.2526 km²

228,118人

黃健庭

澎湖縣

1市5鄉

馬公市

141.0520 km²

97,248人

王乾發

金門縣

3鎮3鄉

金城鎮

151.6560 km²

104,538人

李沃士

連江縣

4鄉

南竿鄉

28.8000 km²

10,133人

楊綏生


地方自治團體,舊稱省轄市,與縣同級。原隸屬於省,省虛級化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或各部會中部辦公室管轄,省則在名義上監督市之業務。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可設定之。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目前共設有3市,均位於台灣省境內,且均改制於《地方制度法》制定前。

名稱

下轄區域

政府所在地

面積

人口

市長

所屬省份

基隆市

7區

中正區

132.7589 km²

379,742人

張通榮

台灣省

新竹市

3區

北區

104.1526 km²

420,342人

許明財

嘉義市

2區

東區

60.0256 km²

271,524人

黃敏惠

第三級行政區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153鄉、41鎮、17縣轄市、157區。
鄉、鎮、縣轄市
鄉、鎮、縣轄市為下轄的行政單位,均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定公所行政機關、民眾代表會為立法機關。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人口超過十五萬經核准得成立縣轄市

區為直轄市(舊稱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單位,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僅設公所為行政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第四級行政區

村、里
村為的下轄編組單位,里則為縣轄市的下轄編組單位。村、里的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規定。

第五級行政區


鄰為村、里的下轄編組單位,也是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單位。鄰的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規定,一般最少合10為1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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