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省轄市

省轄市(省管市)為中華民國(省轄市,指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的“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包括原與縣同級的縣級市,以及後來由地區改設的地級市。但“縣級市”和“地級市”名稱只是在常識中稱呼而來,其實並未在憲法中明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基本信息

概述

省轄市(省管市)為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歷史變革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中稱為「」,隸屬於政府,地位與同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省轄市。其地位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級市縣級市
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目前台灣省轄有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五個省轄市。
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轄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目前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均未達此一標準,此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過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因此也形成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省轄市的特殊現象。
目前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升格之省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轄市”指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的“市”。“省轄市”為1982年及其以前對之後被稱之為“地級市”的稱呼。1983年起開始推行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全部改為“地級市”;與“省轄市”對應的有“地轄市”(或“地管市”)——即直屬地區管轄的“市”;“地轄市”自1983年開始改稱“縣級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 俠義的“省轄市”和“地級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別。 “省轄市”中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和“市管市”。“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分區)為市轄區,包括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於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儘管“省轄市”行政地位不低於地區,但官方統計上將“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列,並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省轄市”改“地級市”以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省、自治區主要行政分區形式,並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325個地級行政區的51.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級行政區333個,其中地區17個、盟3個;“地級市”達到283個,占85%。

簡介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據此推理,廣義的“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廣義的“省轄市”和“地級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區別。“省轄市”中除較大的市外,不實行“市管縣”和“市管市”。

概念區分

省轄市”為1982年及其以前對之後被稱之為“地級市”的稱呼。1983年起開始推行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全部改為“地級市”;與“省轄市”對應的有“地轄市”(或“地管市”)——即直屬地區管轄的“市”;“地轄市”自1983年開始改稱“縣級市”。
“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分區)為市轄區,包括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於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儘管“省轄市”行政地位不低於地區,但官方統計上將“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列,並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
“省轄市”改“地級市”以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省、自治區主要行政分區形式,並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隨“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325個地級行政區的51.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
截至2012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地級行政區333個:其中地級市285個(約占85.59%)、15個地區、3個盟、30個自治州。縣級市369個。省轄市65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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