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簡稱“政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基本信息

基本概念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說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和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按照管轄範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7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機關組成

各國最高行政機關的組成因政體不同而有差異。在西方,總統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為首腦,其他成員由總統依法律程式任命,總統向選民或憲法負責;內閣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其首腦內閣總理(首相)由國家元首任命或經國家元首提名由議會選舉,內閣向議會負責;委員會制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最高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半總統制國家的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政府向議會負責。西方各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由地方議會選舉,由地方議會主席兼任和由選民選舉4種。其他成員或由本級行政首長任命,或由本級議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其監督,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

中央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從行政體制和機構編制管理來說,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各類機關中職能最複雜、機構設定最多、工作人員最多、規模最大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從上到下分為國務院、省、市、縣、鄉鎮五級政府,各級政府還設定了各種機構。這裡重點介紹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

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決策機制是國務院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主要職權共18項,由《憲法》規定。

國務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設定行政機構。國務院的行政機構按職能分為:

辦公廳

(1)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辦公廳設國務院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國務院組成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

(2)國務院組成部門,即各部、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組成部門依法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可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內部,按業務分工設立職能機構,通常設定廳、司(局)。廳是“辦公廳”,是協助部門領導工作並綜合協調部內事務的機構。分管各項業務的機構稱“司”,也有極少數內設機構因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對外職能或歷史原因而稱為“局”。組成部門的內設司(局)的數量多少根據需要確定,司局以下設立處(室)。

國務院組成部門(25個)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直屬機構

(3)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在其業務範圍內,可對外發布指示、規章。大多數國務院直屬機構都冠以“國家”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4個機構除外)。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設定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其中,稱為“總局”的,一般為正部級機構,其它為副部級機構。有些機構實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國家稅務、海關、國家商檢等。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預防腐敗局

(4)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只有一個,這就是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鑒於國資委既不同於對全社會各類企業進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機構,也不同於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特殊性質,定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國資委的內設機構與組成部門一樣,設定司、處兩層。

辦事機構

(5)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一般不對外直接發布指示、規章。國務院辦事機構都冠以“國務院”字樣,稱“辦公室(研究室)”。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定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國務院辦事機構共有6個。辦事機構一般為正部級。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內設機構,一般都稱為司,其中負責綜合協調性事務的機構一般稱秘書行政司。司下設處。

國務院辦事機構(6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家局

6)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或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負責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外發布行政命令和規章時,以組成部門名義或由組成部門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設定與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設12個,均為副部級。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內設機構,一般稱司(室),數量一般在5個左右。司以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處,或不設處。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機構22塊牌子)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菸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密碼管理局

* 國家航天局

* 國家原子能機構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國家核安全局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議事協調機構

(7)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主要承擔跨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以及臨時突發性事務。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後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定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這類機構的變動比較頻繁,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共30個左右。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部門承擔。單設辦事機構的,通常把辦事機構設在有關部門內部,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部門內的其它業務司局同等規格。

事業單位

(8)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共有14個。從其承擔的事務性質而言可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法承擔執法監管職能的機構,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是承擔的事務具有特殊重要性,如新華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三是承擔的事務專業性特彆強,如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一般而言,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不是行政機構,不列入政府序列。但是,這些事業單位因其承擔的事務特別重要,具有特殊性,因此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列入國務院機構序列。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多數為正部級,但有一些為副部級。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機構17塊牌子)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國家檔案局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地方機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們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行政事務,它們實行的是雙重從屬制:一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同級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它們還要對其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領導。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縣、自治縣、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四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職能部門,承擔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和合併,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既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同時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獲或業務指導。職能部門獨立行使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並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過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區域內可以設立一定的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雖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在履行一級政府的職能,在一定的區域內行使著對所有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對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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