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制度

中國古代科舉考試制度

中國封建王朝通過設立各種科目公開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創始於隋,形成於唐,完備於宋,強化於明,至清趨向衰落。歷經1300餘年,對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觀念和社會風尚有重大影響。

基本信息

概況

概述

中國封建王朝通過設立各種科目公開考試選拔官吏制度。創始於隋,形成於唐,完備於,強化於明,至清趨向衰落。歷經1300餘年,對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觀念和社會風尚有重大影響。

初創

隋朝以前,中國古代官吏選拔制度各代不同,但薦舉任官制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魏晉南北朝奉行“九品

科舉考試制度科舉考試制度
中正制”,世家大族把持鄉舉里選,壟斷仕途。品評士人、選拔官吏時,強調士庶之分和門第高低,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加之機構重疊,人浮於事,存在“官多民少,十羊九牧”,“清乾良才,百分無一”的現象,使薦舉制積弊暴露無遺。隋朝立國後果斷進行改革,廢除九品中正制,創建科舉考試。
隋朝科舉考試屬初創階段,為地方薦舉與中央考試相結合。開皇七年(587)定製,每年各州薦舉貢士3人入京考試,成績優異者稱秀才。十八年(598)分科考試,當時僅設志行修謹、清平幹濟兩科,由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總管、刺史薦舉考生。隋煬帝即位後,擴大為包括文才、武藝、品德、治能等方面十科,由文武五品官以上薦舉,規定有一藝可取即應採錄,且隨才升擢。同時設進士科,用詩賦、試策進行考試。這是科舉制確立的重要標誌。由於科舉考試公開進行,有規定的知識結構作為公認的主要錄取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平等地公開競爭,儘管此制當時尚不完備,但已顯示其選拔人才的一定優越性。科舉制度的產生適應了封建社會政治發展的需要,把選用官吏的權力從世家大族手中收歸朝廷,有利於中央集權制的鞏固,被後來歷朝所沿用。

形成與完備

唐承隋制,使科舉考試制度化並逐步完善。唐初科舉分兩種:①常科,歲考一次,主要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目。其中秀才科為尤異之科,錄取者甚少,高宗時即廢;明法、明書、明算考選專業人才,“雖常行,但不見貴”,故明經、進士成為常科主要應試科目。②制科,由皇帝主持,按形勢需要臨時下令舉行。制科名目繁多,其中較常見的為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科舉考生來源有:由各級學館薦舉者稱生徒;經州縣薦舉者稱鄉貢。鄉貢名額由中央分配,上郡歲 3人,中郡2人,下郡1人,有才能者不受名額限制;不論門第等級和貧富,均可懷牒自列於州縣參加考試,逐級選拔到京師,會同生徒參加尚書省考試。應制科試者有現任各級官吏和業已進士、明經登第授官之人,大都由大臣薦舉。科舉考試內容以儒家經典為主。當時有才識之士大都願報考進士科,百人僅取一、二人;而明經科主要考核對經典之記憶,常十取一、二,故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之稱。制科是按形勢需要設科,命題大都與政事有關,往往出現有識之士利用策試大膽直言,針砭時弊,提出改革政治主張,其中曾湧現出一批有作為的政治家。唐代已有較正規的考試程式與考試規則。常科錄取等第一經尚書省禮部試合格後,明經科為四等,進士科分甲乙科,但僅獲出身,須再經吏部試後方可入仕。吏部試項目有四:一曰身,指形貌端正豐偉;二曰言,指語言清晰有條理;三曰書,指書法遒美;四曰判,指判案文詞是否得當,考察吏治能力。制科分五等,但僅從第三等錄取,稱甲科,四、五等為乙科;登第後立即授官,升擢較快。武則天長安二年(702),始設武科考試,由兵部主考,課試方法如文職明經、進士考試之制。武科考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以及馬槍、翹關、負重等,從考生中錄取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氣且可為統帥者。如文職官吏要求參加武選,則取身高六尺以上、年齡四十以下,強勇且能統率部隊之人。 
宋朝科舉沿唐之舊,更為完備。其科目以進士為重,增加殿試,由皇帝親策。考試內容從神宗起改以經義為主。考試規則在唐“糊名”(密封考卷上姓名)基礎上,進一步實行“謄錄”,即另派抄書手將試卷用正楷譽錄,使考官無法辨認考生筆跡,以保證公正閱卷。考試時“鎖院”,嚴禁出入,以防內外串通舞弊。殿試合格後分三甲發榜:一甲贈進士及第,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二甲贈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登第後即可授官。宋改為三年一考,擴大錄取名額,允許禮部試落第舉子複試,合格者仍可登第授職。在太宗、仁宗時,還以“勢家不當與孤寒爭進”為由,限制大臣子弟報考,違者即使登第也罷之,以更廣泛地吸取中小地主與平民階層之士子入仕。但行之未久即廢。宋代武科先考騎射,而後筆試。以策略成績決定去留,以弓馬武藝定名次高下。
唐宋科舉考試同樣存在封建官場慣有的人情請託、權貴幹預等各種弊端,但通過公開考試,鼓勵競爭的措施,使選拔官吏有了一個知識才能的標準,擴大了官吏選拔途徑,吸收大批中下層知識分子參加官府工作。這不僅改變了封建政權官吏的成份結構,使官僚隊伍保持一定活力,而且有利於緩和地主階級上下層之間的矛盾,有利於鞏固地主階級中央集權統治。同時選拔了一些才識之士,有利於提高統治效能。當時的名臣、名相、學者、文士大都出自科舉,武科中也選拔出像郭子儀等名將。科舉考試還推動文化教育的普及,影響社會風尚。邊疆各民族政權也相繼效仿,通過科舉考試促進了民族間的文化交流,為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統一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強化

明代科舉僅進士一科。為強化專制主義君主集權,控制思想文化,明據元代科舉命題取自朱熹《四書集注》之法,規定試卷應“代聖人之言”,以程朱理學觀點指導作文。同時規定試卷鬚用八股文體寫作,即將全文分為八個部分: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從起股以下,每部分用兩股排偶文字,限定字數,故稱八股文,又名制義、時文。考試程式也更繁瑣,增加各級預考,同時將學校與科舉結合。所謂“學校儲才,以應科舉”。從明朝中葉起,科舉地位日重,出現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的局面。各地學校為追求科舉錄取名額,常以儒家經典和八股時文作為主要教育內容,致使大批學生知識單一,思想僵化,脫離實際。當時有識之士曾將科舉考試的經義八股文,比作秦代焚書坑儒,甚至認為是“斷送江山八股文”。明代武科舉考試承唐宋之制,至明末崇禎四年(1631)始開武科殿試,設武狀元

衰亡

以經義八股為考試內容的科舉制度發展至清朝,弊端已暴露無遺。清初即有大臣建議改革,但清統治者為推行文化專制主義,將科舉考試作為籠絡漢族士大夫的手段和禁錮知識分子思想的工具,除分滿人、漢人兩榜錄取以優待八旗子弟外,余皆承明之舊。乾隆皇帝還指派學者方苞編定明清兩朝名家所寫八股文,定名《欽定四書文》,刊行全國,供赴考舉子閱讀。由於死記硬背經書及八股時文即可應舉入仕,故參加科舉的考生日增。為限制錄取人數,主考者常乞靈於考試命題,致使毫無價值、近似文字遊戲的偏題、難題、怪題泛濫成災,考生為迎合考試命題而尋章摘句,死鑽牛角尖,科舉考試製更趨僵化,成為革新政治、發展科學文化的重大障礙。清朝亦設武科,考試分內、外場。外場試馬步射及弓刀,及格後入內試《武經》。清末,火器在軍事上套用日廣,舊式作戰方式和技能已過時,武科考試內容已陳舊。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武科考試正式廢止。光緒三十一年(1905),隨著近代科學文化的傳入和國內民主革命運動的高漲,終於迫使清廷下令“停科舉以廣學校”,廢除了行之千年的科舉考試制度。

簡介

科舉是中國古代讀書人的所參加的人才選拔考試。它是歷代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由於採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科舉制從隋代開始實行,到清光緒二十七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經歷了一千三百多年。

隋朝舉制度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最早起源於隋代。隋朝統一全國後,為了適應封建經濟和政治關係的發展變化,為了擴大封建統治階級參與政權的要求,加強中央集權,於是把選拔官吏的權力收歸中央,用科舉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三年開設進士科,用考試辦法來選取進士。進士一詞初見於《禮記·王制》篇,其本義為可以進受爵祿之義。當時主要考時務策,就是有關當時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論文,叫試策。這種分科取士,以試策取士的辦法,在當時雖是草創時期,並不形成制度,但把讀書、應考和作官三者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中國選舉史上新的一頁。唐玄宗時禮部尚書沈既濟對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過中肯的評價:“前代選用,皆州郡察舉……至於齊隋,不勝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於京師春還秋住,烏聚雲合。”

唐朝科舉制度

隋朝滅亡後,唐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並做了進一步的完善。由此,科舉制度

科舉考試制度科舉考試制度
逐漸完備起來。在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兩類。每年分期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種。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為人重視。俊士等科不經常舉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後來漸廢。所以,明經、進士兩科便成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後進士科尤為時人所重。唐朝許多宰相大多是進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兩個來源,一個是生徒,一個是鄉貢。由京師及州縣學館出身,而送往尚書省受試者叫生徒;不由學館而先經州縣考試,及第後再送尚書省應試者叫鄉貢。由鄉貢入京應試者通稱舉人。州縣考試稱為解試,尚書省的考試通稱省試,或禮部試。禮部試都在春季舉行,故又稱春闈,闈也就是考場的意思。
明經、進士兩科,最初都只是試策,考試的內容為經義或時務。後來兩種考試的科目雖有變化,但基本精神是進士重詩賦,明經重帖經、墨義。所謂帖經,就是將經書任揭一頁,將左右兩邊蒙上,中間只開一行,再用紙帖蓋三字,令試者填充。墨義是對經文的字句作簡單的筆試。帖經與墨義,只要熟讀經傳和注釋就可中試,詩賦則需要具有文學才能。進士科得第很難,所以當時流傳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說法。
常科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後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稱“權知貢舉”。進士及第稱“登龍門”,第一名曰狀元或狀頭。同榜人要湊錢舉行慶賀活動,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園探采名花,稱探花使。要集體到杏園參加宴會,叫探花宴。宴會以後,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題名以顯其榮耀,所以把又把中進士稱為“雁塔題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後》詩:“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朝看遍長安花。”所以,春風得意又成為進士及第的代稱。常科登第後,還要經吏部考試,叫選試。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職。唐代大家柳宗元進士及第後,以博學宏詞,被即刻授予“集賢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試落選,只能到節度使那兒去當幕僚,再爭取得到國家正式委任的官職。韓愈在考中進士後,三次選試都未通過,不得不去擔任節度使的幕僚,才踏進官場。
唐代取士,不僅看考試成績,還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薦。因此,考生紛紛奔走於公卿門下,向他們投獻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禮部投的叫公卷,向達官貴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確實使有才能的人顯露頭角,如詩人白居易向顧況投詩《賦得原上草》受到老詩人的極力稱讚。但是弄虛作假,欺世盜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則天載初元年二月,女皇親自“策問貢人於洛成殿”,這是中國科舉制度中殿試的開始,但在唐代並沒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還產生了武舉。武舉開始於武則天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應武舉的考生來源於鄉貢,由兵部主考。考試科目有馬射、步射、平射、馬槍、負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

宋朝科舉制度

宋代的科舉,大體同唐代一樣,有常科、制科和武舉。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為減少,其中進士科仍然最受重視,進士一等多數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進士科為宰相科。宋呂祖謙說:"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當時有焚香禮進士之語。進士科之外,其它科目總稱諸科。宋代科舉,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舉放寬了錄取和作用的範圍。宋代進士分為三等:一等稱進士及第;二等稱進士出身;三等賜同進士出身。由於擴大了錄取範圍,名額也成倍增加。唐代錄取進士,每次不過二、三十人,少則幾人、十幾人。宋代每次錄取多達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對於屢考不第的考生,允許他們在遇到皇帝策試時,報名參加附試,叫特奏名。也可奏請皇帝開恩,賞賜出身資格,委派官吏,開後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確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級考試制度。宋初科舉,僅有兩級考試制度。一級是由各州舉行的取解試,一級是禮部舉行的省試。宋太祖為了選拔真正踏實於封建統治而又有才幹的人擔任官職,為之服務,於開寶六年實行殿試。自此以後,殿試成為科舉制度的最高一級的考試,並正式確立了州試、省試和殿試的三級科舉考試制度。殿試以後,不須再經吏部考試,直接授官。宋太祖還下令,考試及第後,不準對考官稱師門,或自稱門生。這樣,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門生。殿試後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後,還要舉行皇帝宣布登科進士名次的典禮,並賜宴於瓊苑,故稱瓊林宴,以後各代仿效,遂成定製。宋代科舉,最初是每年舉行一次,有時一、二年不定。實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進行考試,第二年春天,由禮部進行考試。省試當年進行殿試。
從宋代開始,科舉開始實行糊名和譽錄,並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從隋唐開科取士之後,徇私舞弊現象越來越嚴重。對此,宋代統治者採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譽錄製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貫等密封起來,又稱"彌封"或"封彌"。宋太宗時,根據陳靖的建議,對殿試實行糊名制。後來,宋仁宗下詔省試、州試均實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後,還可以認識字畫。根據袁州人李夷賓建議,將考生的試卷另行譽錄。考官評閱試卷時,不僅僅知道考生的姓名,連考生的字跡也無從辨認。這種制度,對於防止主考官徇情取捨的確發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於政治日趨腐敗,此項制度也就流於形式了。宋代在考試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沒有革除科舉的痼疾,反而使它進一步惡化。
宋代科舉在考試內容上也作了較大的改革。宋代科舉基本上沿襲唐制,進士科考帖經、墨義和詩賦,弊病很大。進士以聲韻為務,多昧古今;明經只強記博誦,而其義理,學而無用。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後,對科舉考試的內容著手進行改革,取消詩賦、帖經、墨義,專以經義、論、策取士。所謂經義,與論相似,是篇短文,只限於用經書中的語句作題目,並用經書中的意思去發揮。王安石對考試內容的改革,在於通經致用。熙寧八年,神宗下令廢除詩賦、貼經、墨義取士,頒發王安石的《三經新義》和論、策取士。並把《易官義》、《詩經》、《書經》、《周禮》、《禮記》稱為大經,《論語》、《孟子》稱為兼經,定為應考士子的必讀書。規定進士考試為四場:一場考大經,二場考兼經,三場考論,最後一場考策。殿試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蘇軾等人的反對。後來隨著政治鬥爭的變化,《三經新義》被取消,有時考詩賦,有時考經義,有時兼而有之,變換不定。

清朝科舉制度

基本制度

清人為了取得參加正式科舉考試的資格,先要參加童試,參加童試的人稱為儒生或童生,錄取“入學”後稱為生員(清代有府學、州學和縣學,統稱為儒學)。儒學和孔廟在一起,稱為學宮。生員“入學”後即受教官(教授、學正、教諭、訓導)的管教。清初生員尚在學宮肄業(有月課和季考,後來變成有名無實了),又稱為生,俗稱秀才。這是“功名”的起點。
生員分為三種:成績最好的是廩生,有一定名額,由公家發給糧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額;新“入學”的稱為附生。每年由學政考試,按成績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舉考試分為三級:(1)鄉試,(2)會試,(3)殿試。
鄉試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舉行一次,又稱為大比。由於是在秋季舉行,所以又稱為秋闈。參加鄉試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參加鄉試之前先要通過本省學政巡迴舉行的科考,成績優良的才能選送參加鄉試。鄉試考中後稱為舉人,第一名稱為解元
會試在鄉試後的第二年春天在禮部舉行,所以會試又稱為禮闈,又稱為春闈。參加會試的是舉人,取中後稱為貢士,第一名稱為會元。會試後一般要舉行複試。
以上各種考試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試帖詩等。八股文題目出自四書五經,略仿宋代的經義,但是措辭要用古人口氣,所謂代聖賢立言。結構有一定的程式,字數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稱為八比文、時文、時藝、制藝。
殿試是皇帝主試的考試,考策問。參加殿試的是貢士,取中後統稱為進士。殿試分三甲錄取。第一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第一甲錄取三名,第一名俗稱狀元,第二名俗稱榜眼,第三名俗稱探花,合稱為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稱傳臚。
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儒林院編修。其餘諸進士再參加朝考,考論詔奏議詩賦,選擅長文學書法的為庶吉士,其餘分別授主事(各部職員)、知縣等(實際上,要獲得主事、知縣等職,還須經過候選、候補,有終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內特設的教習館(亦名庶常館)肄業三年期滿舉行“散館”考試,成績優良的分別授翰林院編修、翰林院檢討(原來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編修、原來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檢討),其餘分發各部任主事,或分發到各省任知縣。……“范進中舉”這個片斷選自《儒林外史》的第三回“周學道校士拔真才,胡屠戶行兇查捷報”。這一回寫的是范進中舉的故事。小說描寫廣東學道周進,到廣州上任,先考兩場生員,考完兩場以後,第三場是南海、番禺兩縣的童生來進行考試。童生里就有范進,范進考完這場考試後就進了學,取得了第一名,人們稱他為“相公”。范進進了學以後想進一步考舉人,考上舉人後人們就會稱他為“老爺”。中舉是科舉考試的一個過程,在我們講評這個故事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清代的科舉考試制度。
清代的科舉考試制度分兩個階段,一個是科舉的初步考試,一個是科舉的正式考試。科舉的初步考試有這么三種,一種叫童試,一種叫歲試,一種叫科試。童試,一般又叫做“小考”。凡童子開始應初試的時候稱做“童生”,童生經過一定的考試選拔,在縣裡面選拔了以後到督學進行考試,督學考試合格就可以稱做“秀才”了。范進是多年的童生,最後終於考上秀才了。秀才每一年考一次,這也是一個選優的過程,這叫“歲試”。每三年還要參加一次大的考試,叫“科試”。每三年考一次,主要是為了推舉舉人考試的資格,通過這個考試的提名,便有資格參加舉人的考試。范進剛好趕上童試這一年也是科試的同一年,他考上了童試的第一名秀才,自然就有資格參加舉人的考試。這是科舉的初步考試。
接下來是科舉的正式考試,它也有三種:鄉試、會試、殿試。鄉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即在子、卯、午、酉這四個年中的八月舉行鄉試。鄉試考中了以後就稱為舉人,舉人實際上是候補官員,有資格做官了。按清代的科舉制度規定,舉人可以到吏部註冊,可以取得一定官職,可以當縣官、縣太爺了。當然這個職位很少,每年大概就40人到130人的名額。舉人的名額很少,那么舉人當中候補做官的人就更少了,這樣就往往有候補官。這是第一種鄉試。接下來是會試。會試是緊接著鄉試,在第二年的二月份舉行。鄉試是頭年的八月份考完,第二年的二月是春天,到京城考試,叫“春試”,這就是會試。會試如果考中了,稱為進士,進士每年的名額大概有300名左右。會試考完以後還要進行第三場考試殿試,在會試以後的第二個月,大概在4月份前後。殿試是皇帝在太和殿親自考試,考中後就是欽定的進士,可以直接做官了。這是清代的科舉考試制度,自明代開始形成的一套很嚴格的科舉考試制度。

學校制度

清承明制,科舉必由學校,即只有各類學校的生徒才有資格參加鄉試。所以,要了解清代的科舉制度,首先就要了解它的學校制度。中國古代在孔子之前沒有私學,教育機構皆為國立,“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春秋之前實行世官制度,貴族子弟入學校學習,“學而優則仕”。戰國以後,世襲身份制度逐漸打破,與此同時私學興起,出身平民和破落貴族而經由私學成才的游士遍天下,成為各國選官的一個重要來源。在漢代察舉制和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下,選官也不由學校。如前文所述,伴隨著科舉制度的實行,隋朝在地方建立了州、縣學。唐代在中央設立國子監,分為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招收官員和普通民家子弟入學;與此同時,在京都和各地設立地方學校。此外,還設有弘文館、崇文館等貴族子學校,專門招收皇族和高級官員的子弟入學。宋、元皆有國學,其生徒也同隋唐一樣,成為科舉考試的重要生源。清代文獻中的“學校”,是指各類國立教育機構。清代設有各類官學,京師設有國子監、宗學、覺羅學、八旗官學等。各省設有府學、州學、縣學。除這些官學外,還有私人和地方社會創辦的私塾、社學、義學和學院等教育機構。所有這些官辦和非官辦的教育機構,構成了我們現代漢語中廣義的學校。茲分述如下:
(一)私塾、社學、義學。清代童子啟蒙教育,除富人延聘家庭教師教授子弟外,公共教育機構為私塾。私塾為私人、宗族或地方社會所辦,延聘儒生(一般為秀才或老童生)擔任教師。私塾講授百家姓、千字文、三字經等識字和啟蒙教材,程度高的也選講《四書》《五經》。社學和義學也屬於啟蒙教育機構,均起源於宋、元,一般為地方社會所創辦。明初曾下令民間五十家設立一所社學,延聘教師以教育民間子弟,後廢弛。清初復令每鄉設定社學一所,擇聘文行優秀者充當社師,官府免除其差徭,並酌給薪水。後來,這一制度也逐漸廢弛。義學一般為地方社會或急公好義的人士集資創辦,所以補社學之不足,專收孤兒和家境貧寒的生童入學。上述各學的學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稱童生。
(二)府學、州學、縣學。府、州、縣學屬於官學,由國家出資設立。童生經過考試合格入縣學、州學、府學學習者,稱生員,又稱庠生、茂才、博士弟子,俗稱秀才。換句話說,清代的生員(秀才),也就是國立府、州、縣學的學生。府、州、縣學皆由朝廷設定正副學官。其正學官,府學為教授,州學為學正,縣學為教諭;其副學官,不論府學、州學、縣學,皆稱訓導。學官既是作為學校管理者的官員,同時又是教師。他們一方面負責教授在校生員的學業,同時又負責管理本府、州、縣的所有(在校和不在校的)生員。生員有品行不端或違反法紀的,首先交學官處理;情節嚴重須要按刑律處罰的,首先革去生員功名。府、州、縣學的入學考試是科舉制中的初級考試,每三年錄取兩次。各學錄取生員皆有定額,按各地的文風高下、錢糧丁口多寡以為差別,自七八名至三四十名不等。如果某地士民能夠在戰爭期間保守、收復城池或捐輸軍餉,經奏準可以永久性增廣其學額;遇有皇帝登基、萬壽、巡幸、謁陵等典禮,可以一次性增廣全國各地或部分有關地區的學額。生員分廩生、增生(增廣生員)和附生(附學生員)三種。廩生每年由國家發給廩餼銀(即助學金)四兩,有為應試童生具保的責任。遇有廩生因各種原因出缺,由歲試(詳下文)中名列一等的增生和附生遞補。新入學的生員須在學學習三年,至下期新生入學為止。學習期間,必須參加月課和季考,無故不參加者給予處分,直至黜革。學習期滿離校的生員,要參加每三年舉行一次的歲考,以檢驗其是否堅持學業,視考試成績給以獎懲。 
(三)國子監。清代在京師設立的國學稱國子監,亦稱太學,其監內肄業的學生統稱國子監生,但實際上分為貢生與(狹義的)監生兩類。北京國子監琉璃牌坊 “貢”者,貢於王庭之義;貢生即地方貢生員於朝廷。清代貢生有五種:
①歲貢。歲貢生由各府、州、縣學食餼十年後的廩生按資歷深淺挨次升貢,其名額視各府州縣學之大小而不等,或一年、二年一名,或三年、四年、五年乃至十年一名。
②恩貢。遇有國家慶典或登基頒布恩詔之年,以本年當出歲貢廩生出貢,稱恩貢;次年再以各學廩生排在最前列者充當歲貢。
③拔貢。拔貢由各省學政(學政一職詳下文)對各學生員進行專門考試,選其優者充之;選拔最初無定期,乾隆七年後定為每 12年進行一次。每屆考試之年,由生員向自己所在的府、州、縣學報名,經各學學官審查後申送本省學政參加考試。錄取名額一般為每府學二名,每州、縣學一名。
④優貢。優貢亦由各省學政考取,每三年一次,每省不過數人。
⑤副貢。清代鄉試各省按正式錄取舉人名額的五分之一錄取副榜,稱副貢。以上五貢人員為正途出身,可以經禮部銓選做官,也可經考試入國子監讀書(副貢不須考選)。除以上“五貢”之外還有所謂例貢,由生員和監生捐貲取得。 

監生有四種:

①恩監。由各官學生考取和以孔子及先賢之後裔的身份入監者稱恩監。
②蔭監。蔭監分為恩蔭和難蔭:清代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俱準送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這些人以及遇恩典特準入國子監者,稱恩蔭監生。此外,京官外官三品以上不論滿漢,三年任滿後勤於王事死難者,準其一子入國子監讀書;各省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以及各州縣正印官、佐貳官死於王事者,亦準蔭其一子嗣入國子監學習,俱稱難蔭監生。
③優監。優監系指以附生身份入國子監學習者。
④例監。例監系指以俊秀(即沒有任何功名的平民)捐貲取得監生資格者。
國子監置祭酒、司業等官員,掌監生的教學和考試;設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等六堂,作為講習之所。各類取得入監學習資格的人員,入監前須經考試,貢生取在一、二等,監生取在一等者,方能入學。國子監學生分內班、外班,均有定額;不論內、外班生,每月皆給膏火銀。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內班住校,外班上課時到監。但實際上,這種教學制度年久日漸廢弛,內班學生一般課考時方到監,外班更是形同虛設。國子監的學習內容以《四書》《五經》為主,兼習書法,此外還可選修諸子和《十三經》《二十一史》。國子監生學習期間有大課、季考、月考等考試,以檢驗其成績。在國子監肄業的人員,優者可按有關制度參加經廷試,任用為低級官員。由於國子監教學制度的廢弛,監生並不務學,其名多為捐納以及參加鄉試的資格,為人們所輕視。 
(四)其他官學。清代以太祖努爾哈赤之父塔克什的本支子孫為宗室,俗稱黃帶子;以塔克什叔伯兄弟之子為覺羅,俗稱紅帶子。清代在京師設有宗學,專收宗室子弟;設有覺羅學,專收覺羅子弟,兩者皆隸屬於宗人府。此外又設景山官學,選內務府三旗(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佐領、管領下的幼童入學;設鹹安宮官學,選內務府三旗佐領、管領下的幼童以及八旗俊秀入學。
(五)書院。書院始於唐而盛於宋,至元、明、清普遍設立。唐玄宗開元十一年置麗正書院,本為修書之所,而當時士人讀書之地,也有稱書院者。宋以後書院為講學之所,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稱湖南衡陽的石鼓書院、河南的睢陽書院(應天書院)、廬山的白鹿洞書院和湖南長沙的嶽麓書院為四大書院。書院或為官辦,或為私辦,其主講人和管理者有洞主、洞正、堂長、山主、山長等各種稱呼,而以稱山長者最為普遍。 
書院本為私人講學的場所,而清初士人鑒於明末東林黨之禍,講學多顧慮不前,統治者更是有意限制私人講學。當時清廷曾下令各省的提學官督率各府、州、縣學教官講求教育,此外“不許別創書院,群聚結黨”。這一禁令後來雖然被廢止,但清政府仍通過各種措施對書院加以控制,如由官方酌撥經費,由地方官員延聘、考核山長等,並且規定書院每月之課仍以八股文為主。這樣,清代的書院也就同官辦的府、州、縣學一樣,成為了科舉制度的附庸。書院的生徒有生、童之分,前者為貢、廩、增、附、監生,後者為未曾入學的童生。

清代科舉考試的程式

清代士人在應科舉以求功名的路上,要經過考取生員、考取舉人和考取進士這三個步驟。在這一過程中,要經過多次考試。確言之,清代各種科舉考試可以歸入生員考試、舉人考試和進士考試等三個系列。在這三個系列中,秀才系列和舉人系列的考試均與“學政”這一官職有關。
清代的學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舉事務的官員,其制源於宋代。宋代曾置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之學政,並巡察所部儒師之優劣、士子之勤惰。明代除在各省設定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還分設各種道員,其中有一種以按察司僉事提督學校的道員,稱提學道,一般由京朝官簡任。這種制度在清代繼續沿用,雍正後統稱 “欽命提督某省學政”,一般稱“學政”。學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詹事府官員中選任,由其他京官選任者也帶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銜;由於學政還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試武生的職責,因而又加提督銜。清代的學政三年一任,逢子、卯、午、酉鄉試之年的八月簡放,其基本任務有三個:第一是主持“院試”(詳下文),錄取各府、州、縣學的生員;第二是主持各地檢驗生員學業的“歲考”;第三是主持作為鄉試預備考試的“科考”。學政系朝廷使節,不受督撫節制,地位很高。下面將科舉制度中生員、舉人和進士三個系列的考試程式做一個大致的敘述: 
(一)生員(秀才)系列的考試。
童生考取生員須經本縣、本府(或本直隸州、廳)和學政的三級考試: 
1.縣試。縣試由州縣官主持,日期多在二月。其程式,童生向本縣衙署的禮房報名,填寫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三代存、歿、已仕、未仕之履歷;或出具同考五人互相保結,或出具本縣廩生的保結,保其身家清白,不屬於優倡隸皂之子孫,以及沒有冒籍、匿喪、頂替、假捏姓名等情,然後方準應考。縣試一般共考五場,每日一場,黎明前點名入場,即日交卷。第一場為正場,試《四書》文兩篇,五言六韻試貼詩一首;題目、詩、文的寫法皆有一定格式和字數限制。第一場錄取者準應府試,其餘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縣試第一者稱縣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2.府試。府試由知府、直隸州知州、直隸廳同知主持,日期多在四月。因故未參加縣試者,可於府試前補試一場,亦可參加府試。其他報名、具保、場次、考試內容等與縣試相同。第一場錄取者即準應院試,其餘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府試第一名稱府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3.院試由學政主持。各省學政在三年任期內兩次巡迴各地,稱按臨,主持生員的歲考和科考;與此同時,進行童生的院試。因故未參加府試以及縣試、府試均未參加者,均可經補考後參加院試。院試報名、結保、考試內容等與縣、府試同,惟正場之前加試經古一場,考試解經、史論、詩賦等。院試場規較嚴。入場由學政親自點名,認保、派保的廩生排立學政座旁,如有冒考、頂替者,查出究辦;此外互保的五名童生還須互相覺察,如有容隱包庇,五人連坐。考生入場攜帶考籃,內裝筆墨食物。為防止夾帶,要進行嚴格的搜檢,甚至要解發、袒衣,連鞋襪、文具也要檢查,不許攜帶片紙隻字進入考場。點名入場後,考場即封門,禁止出入。為防止考官徇情,試卷彌封糊名。院試錄取的新生須填寫親供,書年齡、籍貫、三代以及身高相貌特點,由各州縣學官出具印結,匯報學政。學政於大堂召集新生行簪花禮,然後分撥縣、州、府學學習。留縣者稱縣學生員,撥府者稱府學生員。各府、州、縣奉到學政發下的新生名單後,即通知新生定期穿戴雀頂藍袍,齊集官署大堂設宴簪花;然後在府、州、縣官的帶領下,前往孔廟謁聖,再至學宮拜謁本學學官。此後即開始入學學習。
學政按臨各地,除主持童生入學考試外,還負有整頓學風、檢察生員品行和考察生員學業等責任。為此,他還須主持以下活動: 科舉考生雕像
1.觀風、謁廟和放告。學政按臨一地後,往往首先擬出經解、策、論、詩、賦等題目,令生員和童生選作,有時也就近到書院考試生童。這些活動旨在考察各地文化風俗,稱觀風。院試進行之前一日,學政著朝服謁文廟,在大成殿階下行三跪九叩禮;禮畢升明倫堂,由學官宣讀朝廷頒布的旨在規範士子品行的《臥碑文》和《聖諭廣訓》,諸生肅立環聽;此後,由生員掣籤講書,各講《四書》一章。講書結束後,根據察訪結果對品行學業優劣生員當眾予以獎罰;然後查看文廟圍牆,倘有破損,即令修理。謁文廟後學政回府州縣官署放告,即準人民申訴冤屈,控告不法文武生員、貢生、監生。控狀無關學校者不予受理,交當地知府處理。貢生、監生和文武生員犯法,其情節輕者懲戒,重者斥革。 
2.歲考。學政到任後第一年按臨各地,在主持院試之前對生員進行考試,旨在檢查其學習情況,府、州、縣學的附生、增生、廩生均須參加,稱歲考。歲考實行“六等黜陟法”,即將考試成績評定為六等,根據成績對生員的身份進行黜陟,如增生、附生補為廩生,廩生降為增生、附生等。此外,對成績考列五、六等者,還有青衣和發社兩種懲黜。著藍衫本為生員身份的象徵,“青衣”處分即使被懲生員改著青杉,曰“青衣”;“發社”即由縣學降入鄉社學;最嚴重的處分是革黜為民。 
3.科考。科考是鄉試的預選考試,學政到任後第二年進行。成績分三等,其一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準應鄉試。除科考外,旨在選送參加鄉試人員的考試還有生員、貢生、監生的“錄科”和“錄遺”。所謂錄科,即科考成績三等未獲得參加鄉試資格者、因故未參加科考者以及在籍監生、蔭生、官生、貢生因名不列於本地學宮而不參加科試者,皆須於鄉試之年七月由學政考試錄科,方能送考;錄科各省有定額。所謂錄遺,即經錄科考試仍未能取得參加鄉試資格者以及未參加錄科考試者,可以再參加一次考試,錄取者也準其鄉試。有些人員,可以不經科考、錄科、錄遺而直接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在這些人中,現任學官準由學政直接送考;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由本監官直接送考;正印官胞兄、弟、子、侄中隨官員在任讀書的貢生、監生,準許本官申送參考;學官、州縣佐貳由本任地方官申送參考。 
(二)舉人系列的考試,即鄉試。
清代通過鄉試選拔舉人,是取古代“鄉舉”之義。“鄉舉”一語見於《周禮》,言鄉大夫向朝廷推舉賢能。漢代察舉制度舉孝廉、舉文學、舉明經有道等,就是鄉舉,無需經過考試。科舉制度建立後,鄉舉須通過考試,因而發展成為鄉試製度。明清士子通過鄉試後,即取得一種永久性功名 ———舉人,可按科無限期參加禮部會試。 
1.鄉試的時間和考試內容。清代鄉試三年一科,逢子、午、卯、酉舉行,稱正科;遇皇帝萬壽、登基等慶典,增加一次,稱恩科。如過慶典之年適逢正科之年,則改是年正科為恩科,原正科改在此前或此後一年舉行。《周禮》有三年大比之制,故鄉試之年亦稱大比之年。鄉試於八月舉行,亦曰秋闈。鄉試分三場進行。以初九、十二、十五日為正場,考生於每場正場前一日入場,後一日出場。考試內容,順治初年規定第一場考《四書》《五經》,用八股文,謂之制義,亦稱制藝、時藝、時文;第二場考論一篇,判五道,詔、誥、表擇作一道;第三場考經、史、時務策五道。乾隆五十二年後,改第一場考《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考經文五篇;第三場考策問五道,題問內容為經史、時務、政治。順天鄉試的《四書》題和貼試詩題由皇帝欽命,其餘考試內容由主考、同考官員命題;各省鄉試均由主考命題。 
2.鄉試的參考人員。清代鄉試考場設於順天府和各省。順天鄉試亦稱北闈,參考者有兩部分人:一為直隸、奉天、熱河等省區以及滿蒙漢軍的生員和貢生、監生;二為各省的貢生、監生。各省鄉試地點在省城,參考者為本省的生員。
3.鄉試的考場。清代鄉試考場稱貢院。對於貢院的建築結構,清末甲辰(1904年)科進士出身的商衍鎏先生在《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中有過記述:順天貢院建在京師崇文門內東南角,大門前有一座“天開文運”的牌坊,其他與各省貢院基本相同。各省貢院均建於省城東南,貢院大門上正中懸“貢院”墨字匾額,大門東、西建立兩坊,分別書“明經取士”和“為國求賢”。貢院大門外為東、西兩座轅門,大門分中、左、右三門。進大門後為龍門,門內又平開四門,取《尚書虞書》 “辟四門”以招賢俊之義。龍門直進為至公堂,是監臨和外簾官的辦公處所。在龍門和至公堂中間,有一樓高聳,名曰明遠樓,居高臨下,全闈內外形勢一覽無餘。監臨等官員可登樓眺望,稽察士子有無私相往來、執役人員有無代為傳遞之弊。至公堂再往後有一座飛虹橋,過橋即為內簾門。內簾的後部是正副主考和房官辦公閱卷的場所。龍門、明遠樓兩側是士子考試的號舍,號舍自南而北若干排,每排數十間乃至近百間,順天和某些大省貢院的號舍總數可達萬餘間,中小省也有數千間。貢院四面圍牆遍插荊棘,四角各有一樓,以為?望。考試期間,貢院四周派軍隊分段駐守巡邏。
4.鄉試的場規。清代鄉試場規極嚴,對試前、試後、場內、場外,皆嚴立禁令。對士子夾帶防範尤嚴,進場時進行嚴格搜檢。為防止夾帶,規定士子必須穿拆縫衣服,單層鞋襪,皮衣不得有面,氈毯不得有里;禁止攜帶木櫃木盒、雙層板凳、裝棉被褥;硯台不許過厚,筆管須鏤空,蠟台須空心通底,糕餅餑餑都要切開。嚴禁考官交通囑託,賄賣關節,嚴禁士子與員役協同作弊,違禁者嚴處。1858年,順天鄉試發生舞弊案,主考官、協辦大學士柏?被問斬,數十名官員、士子受到包括死刑在內的嚴重處罰。 
5.鄉試的考官和閱卷、錄取。
清代鄉試的考官為正副主考,每省各一人(道光後順天鄉試的副主考為三人),負責命題、閱卷、錄取。正副主考均由皇帝欽命簡放,專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官員。其中順天鄉試用一、二品大員,其他省用侍郎、內閣學士、翰林院、詹事府和都察院的官員。除正副主考外,各省鄉試還任用同考官幫助閱卷,同考官也稱“房官”,各省8~18人不等。順天鄉試的同考官由禮部會同吏部選用科甲出身的官員擔任,各省鄉試的同考官由擔任鄉試“監臨”的督撫考選,專用鄰省接界三百里以外的在籍進士、舉人。“監臨”負責監察、總攝考場事務。順天鄉試以順天府尹為漢監臨,任用二三品滿官為滿監臨;各省鄉試以巡撫、總督為監臨。此外,鄉試還設監試、提調、簾官等人員負責管理考場。士子用墨筆作答的原卷稱墨卷,出場交卷後由彌封人員將卷上姓名籍貫彌封。為防考官辨認考生筆跡之弊,將彌封后的墨卷編號交謄錄人員用硃砂謄錄,稱朱卷。朱卷謄畢後,經對讀人員與墨卷校對無誤,分別套封,墨卷存於外簾,將朱卷交內簾閱卷。正副主考批閱各房薦卷,以頭場為主,閱後結合第二三場的情況,互閱商酌,取定中額。放榜之日,按中式朱卷紅號調取墨卷,當眾開封,填寫榜名,放榜公布。鄉試放榜後各省試卷調禮部複查,稱磨勘。房官未薦之卷和主考未取之卷,皆曰落卷,也須略加批語,試後發給考生。乾隆間,有時令督撫、學政對中式舉人進行複試,嘉慶後成為定製,道光後定赴京複試。 
6.鄉試的中額。
清代鄉試中額各省多寡不一,依文風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賦之輕重而定。如乾隆年間共取1200餘名。鄉試正榜取中者稱舉人,此外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亦稱副貢。放榜之期在九月,第一名稱解元,順天鄉試的解元例為直隸人。 
7.鄉試的放榜。
清代鄉試於九月放榜,多選寅、辰日支,以辰屬龍,寅屬虎,取龍虎榜之意;又因時值秋季,桂花盛開,所以也稱桂花榜。放榜時,正副主考、監臨、房官、提調、監試等齊集公堂,拆墨卷彌封核實中式者姓名、籍貫;核實後交書吏唱名,唱畢填寫正榜。榜由第六名寫起,末名寫完後再提寫前五名,由第五名倒寫至第一名,謂之“五經魁”。填榜至此,時已入夜,公堂上下燃起巨紅花燭,經魁出於哪一房官即將紅燭一對置於該房官案前,以表榮譽。經魁唱名聲音特高,曰鬧五魁。五經魁填寫完畢後填寫副榜。全榜填寫完畢,將榜文加蓋順天府尹或本省督撫關防,載以黃綢彩廳,在鼓樂儀仗兵丁的護衛下,送到順天府尹署或各省布政使司署、巡撫署前張掛。發榜第二天,在各省巡撫衙門舉行“鹿鳴宴”,由主考、監臨、學政內外簾官和新科舉人參加。新科舉人謁見主考、監臨、學政、房官,然後依次入座開宴,演奏《詩經》中的《鹿鳴》之章,作魁星舞。新科舉人第一名稱解元,第二名稱亞元,第三、四、五名稱經魁,第六名稱亞魁,其餘稱文魁,均由國家頒給20兩牌坊銀和頂戴衣帽匾額。匾額懸掛住宅大門之上,門前可以樹立牌坊。新科舉人第二年即可赴京參加禮部會試;會試一科或三科不中,也可以經過吏部的“揀選”或“大挑”就任低級官員。 
(三)進士系列的考試,包括會試、複試和殿試。
“進士”一詞,始見於《禮記?王制》,指可以進授爵祿之人,至隋朝開始成為取士科目,後為歷代沿用。清代舉人中式後即取得參加會試的資格,經會試、複試和殿試取中者,稱進士。 
1.會試。
清代會試於春季在京師貢院舉行,試期多在三月,所以也稱春試(春闈);因由禮部主持,也稱禮闈。會試每三年一科,逢醜、未、辰、戌年舉行;遇鄉試恩科,翌年之會試即為會試恩科,是年正科或提前或延後一年舉行。會試考試、閱卷、場規和考試內容等基本同於鄉試,惟第一場《四書》三題由皇帝欽命。會試考官於三月簡放,初用內閣六部大員4~7人;鹹豐後定製4人,一正總裁,三副總裁,以大學士及翰林進士出身的一二品官員者充任;同考官18人,與主考官同時簡放,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實缺京官。清代會試中額各科多寡不同,一般為百餘名或二三百名,最多一科為406名,最少一科為96名。會試四月放榜,中式者稱貢士,其第一名稱會元。 
2.複試。
經會試取中的貢士,接著要參加複試。清初貢士本不進行複試,康熙五十一年因發生科場案,會試後進行了複試。雍正、乾隆兩朝,複試間行之,至嘉慶初始成為定製,地點在皇宮保和殿。複試考《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當日交卷。第二天派閱卷大臣評定成績,分一、二、三等,列等者即準參加殿試。 
3.殿試。
殿試於會試放榜一月後舉行,乾隆二十六年定四月廿一日舉行,廿五日傳臚(公布名次),著為定製。殿試最初在天安門外,順治十四年改在皇宮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時,在太和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又改太和殿在保和殿。殿試的內容為時務策一道,由讀卷大臣擬出若干題,送皇帝欽定圈出,作為試題。殿試試卷的評閱,由皇帝任命讀卷大臣進行(由於殿試在名義上是皇帝作主考,所以稱讀卷而不稱閱卷)。讀卷大臣共8名,首先由禮部開列大學士及進士出身的尚書、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內閣學士的名單,奏請皇帝從中簡派。殿試翌日,讀卷大臣集於文華殿閱卷。其閱卷的進行,將全部試卷平均分給八名讀卷大臣,各自先閱自己所分之卷,然後互相輪看,稱轉桌。最終成績的核定一般推首席讀卷大臣進行,其他人參加意見。成績評定後,於廿四日向皇帝進呈前十本,欽定名次並公布引見,稱小傳臚。廿五日在太和殿公布全部名次,稱傳臚。殿試名次的排列分為三甲,一甲共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殿試傳臚後頒發上諭,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授翰林院編修。狀元服殿試傳臚典禮十分隆重。清晨,由鑾儀衛在太和殿前設鹵簿法駕,在檐下設中和韶樂,在太和門內設丹陛大樂;由禮部和鴻臚寺在太和殿內東楹和丹陛之上正中設黃案,丹陛之下設雲盤,在午門外設彩亭御仗鼓樂。王公大臣文武百官各著朝服在丹陛之下左右序立,新科進士身著朝服,頭戴三枝九葉頂冠,按名次奇偶序立東西丹墀之末。典禮時到,禮部堂官詣乾清門奏請皇帝禮服乘輿,引入太和殿升座。此時,中和韶樂奏隆平樂章;階下鳴鞭三響。鞭用皮製,長一丈余,司禮者執鞭柄由下飛舞,迴旋而上,鞭聲清脆悅耳,響徹雲霄。鳴鞭畢,丹陛大樂奏慶平樂章,讀卷大臣等官員向皇帝行三跪九叩禮。大學士進殿從東楹的黃案上取出黃榜,授給禮部尚書,陳于丹陛正中的黃案之上。這時,丹陛大樂又起奏,鴻臚寺官員引新進士就位,宣讀制誥:“某年某月某日策試天下貢士,第一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傳臚官唱第一甲第一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左側;唱第一甲第二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右側稍後;唱第一甲第三名某人,引出班跪於御道左側再稍後處。然後唱第二甲某人等若干名,第三甲某人等若干名,不引出班。唱名畢,鼓樂大作,大學士至三品以上各官及新進士均行三跪九叩禮,中和韶樂奏顯平樂章。典禮完畢,皇帝乘輿還宮。禮部尚書用雲盤奉黃榜,置於彩亭之中,在禮樂儀仗下出太和中門至東長安門外,在長安街張掛三日。新進士左出昭德門,右出貞度門,一甲三人隨榜亭由午門正中出。由於丹陛中石只有皇帝才可以踩踐,所以午門的中路除非皇帝出行從不開啟,殿試傳臚後準許文武一甲進士由此門出,這是連親王宰相也不能享有的隆遇。4.朝考。殿試傳臚後五日,在保和殿舉行進士朝考,以選拔翰林院庶吉士,稱館選。朝考內容為詔、論、疏、詩、賦等形式,前後不一;成績分為一、二、三等。庶吉士的錄取要綜合複試、殿試和朝考三次考試的成績等第,而以朝考成績為主。一般說來,考四數者(即殿試二甲、複試、朝考一等)肯定可以錄取;朝考成績同時也是進士授官的依據。複試、殿試、朝考均重視楷法,書法不好者難取優等。
(四)武科考試。
清代科舉考試除文科外,還有武科,在紫禁城箭樓前廣場舉行。武科中童生考取生員的童試,其縣試、府試略同於文科;其院試每三年舉行一次,於歲試文童考試時舉行武童考試,科試之年不考試武童。武科的童試分內外場,第一、二場為外場,考試馬射、步射、硬弓刀石;第三場為內場,考默寫《武經》,如《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和《姜太公六韜》等。其中額,府學20名,小州縣7~8名,中等州縣12名,大州縣15名。武科的鄉試和會試俱分為三場。頭場考試馬箭,第二場考試步箭,再考試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此為外場;第三場考試策、論,嘉慶後改為默寫《武經》,此為內場。武科鄉試的試期為十月,各省中額較文科為少。武舉人會試落第者,可赴兵部揀選,任用為綠營兵的千總等低級武官。武科會試的試期在九月,中額一百名至二百名不等。會試後經複試、殿試,一甲一名授一等侍衛,二名、三名授二等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衛,其餘以守備(綠營官職)在兵部註冊選用。 
(五)制科
上述生員、舉人、進士系列的考試,均為科舉制度中的常科考試。除常科外,清代科舉也有制科,或稱制舉,舉行的次數很少。制科由皇帝在殿廷親自進行。康熙十七年、乾隆元年兩次開博學鴻詞科,令中央和地方的官員舉薦學行兼優、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均可應考。其試題為詩、賦、判等,成績列在一、二等者俱授翰林官。除此之外,每逢皇帝登基之年令各地舉孝廉方正、皇帝巡幸召試,也屬於制科。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