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作為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信息

簡介

都察院都察院
明朝創設的主管監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為漢以後歷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吳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監察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三年專設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罷御史台。十五年(或雲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設監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經歷﹑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僉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監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二院﹐設御史二十八人。明成祖時﹐復洪武十七年舊制。永樂元年(1403)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九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址三道。洪熙元年(1425)﹐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罷交址道﹐始定為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稱南京都察院。從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

職能

都察院的職責是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黨﹑作威福亂政者劾﹐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以希進用者也在糾劾之列﹐遇朝覲﹑考察時﹐與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獄重囚會審於外朝﹐由都察院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合稱三法司會審。內外百司之奸邪﹐分屬各道御史稽察。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諸軍﹐提督學校﹐巡查鹽務﹑茶馬﹑漕運﹑關隘﹑屯田等事務﹐攢運印馬﹔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可與省區行政長官分庭抗禮﹐知府以下均奏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對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朝有大政﹐可以預議。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處。

明代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

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為令。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為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為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為不稱職而一例治罪。

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為交阯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為嚴格的。清康熙《睢州志·袁可立傳》:“知府石琨玉廉而義,直忤巡撫意,被劾。可立雪其冤,巡撫不能奪,擢(袁可立)監察御史,”

清代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於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皇太極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污績,亦得據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歷朝的御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1人,左右參政各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三年規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2人。五年則定左都御史滿、漢各1人。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

清代都察院為從一品衙門,設官與明代相仿。不同的是以右職為總督、巡撫的兼銜。乾隆十年(1745)革僉都御史。下設有經歷廳、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負責辦理文移、翻譯等行政事務。其屬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礎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點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滿漢分任。御史之下有筆帖式、經承等員。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鹽、巡漕等名目,以後陸續裁革。光續三十二年(1906),又增設遼瀋、甘肅、新疆3道,析江南道為江蘇、安徽2道,析湖廣道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還沒有宗史御史處,掌察宗人府事務;稽查內務府事務;中、東、西、南、北五城察院,掌稽查京師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領有五城兵馬司,掌巡輯盜賊,平治道路,檢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六月亦併入都察院。”

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摺;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註銷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都察院的內部機構設有直接為堂官辦事的九房一庫。各房庫共設經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戶房3人,禮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閣庫1人,分理堂官交辦的各有關事務及管理一伙食、保管檔案等事。其下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經歷廳:原名司務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司務1人,改稱經歷後,定經歷滿、漢各1人(正六品)。承辦科道差事、五城註銷,並管轄吏役等事。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030所載,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議準吏、戶、刑部一些具體事項歸經歷管理。都事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都事2人,漢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滿、漢都事各1人(正六品),負責承辦繕本及滿官冊籍。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的機構。清代把京城分為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並設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稱為“五城察院”,或稱“五城”。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負責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兵馬司指揮1人(正六品),副指揮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為防止各地來京官員“鑽營囑託”,“交通賄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訪緝”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屬,辦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頓風俗”②。其具體職掌是:稽察京師十坊之境。十坊分隸情況是“中城分中西、中東二坊;東城分朝陽、崇南二坊;西城分關外、宣南二坊;南城分東南、東坊;北城分靈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揮、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揮相驗。盜竊案件,由副指揮、吏目察看現場和審解。其餘詞訟案件,由指揮報巡城御史審斷。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結,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還“掌賑恤之政令”。五城共設有6個棲流所,10個粥廠,10個糶米廠,1個普濟堂,1個育嬰堂等,作為賑恤流民的機構。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於五城地方設廠15處,由僉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給滿、漢軍民人等發帑金,並令太醫院醫官施藥。二十一年改為東、西、南、北四廠。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賑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五城鋪司巡檢各1人,管理街巷柵欄的啟閉。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鋪司巡檢,由五城察院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專司街巷柵欄之啟閉。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設公所,於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組織鄉約(即地方官選擇的耆老),宣講皇帝誥誡官民的詔令(順治頒布的“六諭民”、康熙頒布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的“聖諭廣訓”十六條),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風化”。實際上是要人民做馴服的工具。

典故

《明史.職官志二》:“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總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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