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稅收工作演討會現狀
稅收服務分稅制實施後,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相對獨立,在稅收的劃分上也逐步明確,而地方稅種和稅種要件的設定以及徵收管理許可權方面的安排,地方許可權太少,中央許可權過於集中。隨著社會的進步,政府作為社會的政府,就其經濟服務、社會服務而言的職能不斷強化,而政府職能的強化對財稅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改革過程中,中央與地方在稅收許可權劃分的權利義務不協調現象,使事權與財權不一致的現象不斷凸現。
國家稅務總局分類
《中國稅收》(1)稅源劃分法,是對各種稅的不同性質加以劃分,從而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擁有不同的稅源。
(2)分成法,就是把稅源屬於中央政府的租稅分給地方政府若干成,或者把稅源屬於地方的租稅分給中央若干成。
(3)附加稅,是指在不同級次的政府之間,對某一個統一的基礎稅率再分別加成不同的稅收。
(4)特定稅收分配法,是指對同一稅源,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分別徵收。
劃分依據
稅收宣傳(二)地方政府的事權。根據財稅管理體制的規定,地方政府事權決定著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地方財力的許可權。或者說乾多大(多少)事,需要相應的多大(多少)財力。所以,地方事權的大小決定地方政府稅收的管理許可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稅收的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和設立,要以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為基礎。儘管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中,還很難做到以事權為基礎,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將會比較清晰地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因此,在事權確定的前提下,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較容易確定。
(三)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公共產品是指具有市場非競爭性和使用非排他性的產品。根據其性質不同,公共產品又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國防、國家行政管理等;準公共產品是指不完全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但社會成員普遍所需要的產品,如教育、交通、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的提供具有較強的層次性和區域性。純公共產品需要公共提供,即由政府通過稅收來集中資金並用於支付公共產品生產成本,以便於向公眾無償提供;準公共產品一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則由市場或私人提供。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根據級次不同,分為中央政府提供和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實際上是指省級及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這就需要相應的地方收入(主要是指稅收)來保障,而地方收入的實現則要求確定相應的收入管理許可權。因此,公共產品提供的層次性和區域性決定了省級以下各級政府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大小,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及質量,也就構成設立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依據[2]。
(四)國家巨觀調控。確定省級以下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必須首先服從於國家的巨觀調控。在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和劃分省以下地方稅收管理的許可權。目前,地方稅收間的競爭值得關注和研究,並通過加強國家巨觀調控加以解決。目前,為了儘快發展地方社會經濟,各地制定和實行了一系列的鼓勵(獎勵)吸引外來人才、技術、投資(包括內、外資)、管理等的措施和辦法,不僅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改善投資環境,給予外來者各種收費上的優惠,而且採取稅收優惠的措施。在中央統一稅收政策外,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勢必造成政策的混亂,損害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長期發展下去,將會損害國家統一市場的發展,所以,國家巨觀調控應加強。在確定省級以下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時,必須服從於國家的巨觀調控。同時,也要注意另一種現象,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的利益,設定稅收壁壘,阻礙人才、技術、投資(包括內、外資)的正常流動,分割市場,破壞了市場的自由競爭環境。
(五)地方地區間差異。地方政府稅收的管理許可權的設立,還必須考慮地方地區間的各種差異。一方面,地方稅收要根據地方稅源情況,而設定具體的稅種。地方稅源是前提,有什麼樣的稅源,則應建立什麼樣的地方稅收的具體稅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應根據地方具體情況而確定。
問題
稅收許可權(一)亂收費問題。由於稅收的穩定性和稅收法律關係決定了稅收收入雖然對政府而言至關重要,然而卻不能隨意多增亂增。因而,地方政府將一些服務性手續收費作為生財之道,提高各種服務登記費用,並增設各種雜亂費用。雖然此類費用收入有限,且影響政府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而一些主管部門官員則稱:“為增加財政收入,不得已而為之。”
(二)國有企業改制困難,地方主義抬頭。各個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出現了“頭班車沒趕上,二班車沒跟上,三班車沒擠上”的情況,從而使一些企業改制困難,而政府為使這些老的國有企業承擔部分社會責任,同時,為使這些已經喪失競爭能力的國有企業繼續為政府提供利潤和稅收,保持一定的經營業績和盈利,則為此類企業大開綠燈,通過政府行為設定市場障礙,對其他本地民營企業和外地企業進行變相歧視性徵稅等,使其無法進入市場,形成行政壟斷。而市場經濟其本質是競爭經濟,這種通過行政行為保持市場優勢地位的做法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的秩序,也不利於統一國內市場的形成完善。同時,基於地方政府目光局限的現實,地方“一把手”認為打開地方市場,招商引資的稅收收入實現期限較長,因而為在自己的任期內保持直接而充足的稅收,還是主要採取保護原有老的地方企業為主,以招商引資為輔。
(三)司法腐敗,以罰代刑。法律是保障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有些地方則將司法訴訟也作為增收的一種方式,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甚至出現了以刑代罰的現象,有法不依或者依法不嚴,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對法律公平正義的需求巨大,而這樣的做法傷害了各類市場主體的感情,滋生腐敗,對社會的副作用很大。
(四)任務稅。“稅收是政府的奶娘”,地方政府迫於分稅制事權和財權不一致的現狀,為保證各類龐大的財政支出常出現任務稅,顛倒了財政程式,要求稅務部門根據預算,通過履行實質課稅原則,徵收稅款。因而產生了多增亂增,給企業增加了沉重的負擔,惡化了當地的投資環境,使企業進入量不斷減少,而迫於企業數量的局限對原先的企業更多增稅,更使企業不堪重負,如此惡性循環。任務稅也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的形象,人們對於稅收逐漸不滿,納稅意識更加淡薄,導致偷稅、漏稅、逃稅、抗稅現象更加頻繁出現。
成因
陽光稅收(二)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十分有限。地方目前沒有稅收的立法權。除筵席稅和屠宰稅外,地方沒有稅種的開徵、停徵權。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稅率調整許可權。稅目的確定許可權,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稅種的具體徵稅範圍或項目的調整許可權地方很有限。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統一規定下減免稅的許可權。
(三)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與地方政府事權、職責不掛鈎。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在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採取分成、上劃、上交、體制外上解等各種合法或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本級政府的財力,同時,政府的事權、職責在並不清晰的前提下,有些方面卻出現了向下分派的情況,尤其突出的是縣、鄉兩級政府,其事權、職責與可支配財政收入不掛鈎。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是稅收。但是在現行的地方稅收中,主體稅種卻未形成,支柱性稅種沒有。
(四)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未能考慮地區間差異。在確定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中,中央的政策統一是前提,但是,目前對地方情況差別的體現不夠。我國是一個地區間發展非常不平衡的國家,從現階段情況來分析,各地區自然、社會、歷史等情況和條件千差萬別,生產力基礎、發展水平和發展能力相差懸殊;從發展前景來分析,地區發展速度和發展潛力相差很大。這一方面,需要承認地區間社會經濟的差異,中央政府採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對地區間不平衡進行綜合調控;另一方面,在稅收管理許可權方面區別對待,考慮全國稅收政策統一的同時,下放部分稅收管理許可權,使地方根據本地的自然資源、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稅種選擇權和稅收調整權。
對策
稅收業務培訓正式立法制定專門的關於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體制,明確各項稅收管理許可權,合理科學的在稅收管理處理和協調集權和分權的關係,明晰省級以下地方稅收的管理許可權,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配關係,調動省級以下各級政府稅收管理的積極性。稅收管理許可權確定,是一項法制性很強的工作。確立的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應通過法律形式公布和實施,即由人大或其常委會,正式立法,使之具有較高的法律形式,否則難以真正實施,不能體現稅收法律的嚴肅性,不能維護稅收法律的統一性。省級以下稅收管理許可權確立後,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和範圍如果有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體制性的調整,也應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式,按許可權進行,不能因時間緊或者其他的原因,以行政性命令的方式來代替法律規定。
(二)地方就應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
1、對涉及國家巨觀和全國政策統一的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央不僅要統一稅種的開、停徵,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許可權,減免稅的確定許可權。而且,要儘快使這些稅種正式立法,由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執行。
2、在全國範圍統一實施的地方稅種,且涉及全國統一政策和各地經濟利益平衡的,如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稅種,應由中央統一制定辦法,並通過正式立法。
3、一些地方稅種,如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可放立法許可權於地方。由地方自行決定開徵、停徵,稅目的增減,稅率的調整,減稅免稅等稅收內容。
4、在全國統一政策和巨觀調控的前提下,中央可下放地方根據當地具體自然、社會、經濟、財政收支情況,開徵一些新稅,只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讓地方具有一定的地方稅收的開徵權或稅種的選擇權。這些稅種,也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才能實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賦予地方一定的地方稅收立法權的同時,要建立一套科學的地方立法程式,規範地方稅收立法,提高地方的立法水平,以防止地方濫征和隨意地改變地方稅收的征管辦法。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地方稅收的立法許可權只能集中在省級。地方稅種立法許可權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稅務機構,不能具有稅收立法的許可權(包括制定一些實施辦法的許可權)。
(三)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政策調整權
1、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中央正式立法後。在中央的統一稅收政策下,可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政策調整許可權:(1)徵稅範圍的具體確定,可放權於地方政府;(2)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和發展變化,可由地方政府對稅目進行增減,增減具體的徵稅範圍或項目;(3)在中央稅率的統一規定幅度或範圍內,可由地方政府調整稅率或徵收額度。
2、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種,可將稅收政策的制定許可權(立法許可權)和調整許可權,全部給予地方。
(四)給予地方一定的減免稅權
1、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稅種地方稅種,中央正式立法後,不僅將稅收政策的調整許可權給予地方,而且也應將這些稅種的減免稅許可權下放給地方政府。
2、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和關係“三農”的一些稅種,其減免稅,進行清理、歸類後,繼續由地方政府確定。
相關詞條
改革開放以來的新辭彙(二)
|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制、社會等方方面面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產生和引進了許多新的辭彙,或對某些辭彙賦予了新的涵義,每一個辭彙都記錄了中國發展的一個側面,濃縮著一段中國進步的精彩歷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