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

定義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什麼是徵收?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

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為“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

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物權法》(2007年)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