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在京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下稱《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 會上眾位專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徵收的程式、補償的標準、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採用怎樣的規範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基本信息

2009年12月,五名北大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他們認為,現行的拆遷條例有眾多弊端,稱該條例違反正當法律程式,即同與《憲法》、《物權法》等上位法具有明顯衝突;該條例部分內容易被忽略,故在拆遷過程中易引起群體性事件。

今日看來,他們的提議並非空穴來風,前一階段發生的暴力拆遷事件,顯現出了現行條例的不當,故而,易讓涉及方打擦邊球,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群體性事件發生,該類事件一旦發生則影響巨大

基本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在會後確認,在《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後,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同時廢除。

應邀參加研討會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其中,體現草案進步之一就是去掉“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徵收人”取代。針對公眾所關心的暴力拆遷問題,專家們提出了具體建議。

專家建議

1.先補償屋主後拆遷

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定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2.公共和商業利益分開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事業)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3.確定爭議解決機制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為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思路

據悉,草案(新拆遷條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不僅草案中的“被拆遷人”將用“被徵收人”代替,更注重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區分開。

【公益拆遷也必須先補償】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永恆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定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

【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而不至於像現在這樣,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等事業)的需要才有權徵收,並給予補償。

【將明確爭議解決的機構】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未達成協定不得強拆】公民土地發生“被徵收”時,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以“被徵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場價為準,政府必須通過正當的程式,在被徵收人同意並補償合理的基礎上,再進行拆遷,不得強拆。商業性開發,開發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對補償條件認可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定,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強拆。

【危舊房改造須九成業主同意】新條例明確政府徵收程式。地塊是否要徵收,政府必須進行公告;房屋徵收前應組織部門認證;危舊房改造必須達到90%以上同意,徵求意見稿對“90%”的規定是以前沒有的。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

【補償標準按“市場價”】細化“市場評估”、“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對地段、周邊配套成熟度等方面

核心關注

雙方未達成協定“不得強拆” 公民土地發生“被徵收”時,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以“被徵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場價為準,政府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式,被徵收人同意並補償合理的基礎上,再進行拆遷,不得強拆。

雙方未達成協定“不得強拆”

商業性開發,開發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對補償條件認可後,才能進行拆遷。雙方沒有達成協定,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強拆。

政府應剝離“絕對商業利益”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絕對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

進行補償

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事業)的需要才有權徵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危舊房改造須九成以上業主同意 新條例明確政府徵收程式。地塊是否要徵收,政府必須進行兩次公告;房屋徵收前應組織部門認證;危舊房改造必須達到90%以上同意,徵求意見稿對“90%”的規定是以前沒有的。

1.危舊房改造須九成以上業主同意

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強遷,新條例規定則不可以;操作方面公開透明,有法可依;對各方的意見是否採納全部要公布。

補償標準按“市場價”

細化“市場評估”、“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包括對於地段、周邊配套成熟度等方面進行補償。

另外,徵收以前要做“盡職調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明確爭議解決機構 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裁判較為合適。

2.明確爭議解決機構

新條例明確提出,責任主體明晰,防止推諉責任。野蠻強遷要被追究責任。存在爭議的,被徵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涉及內容

五大方面

1對公民房屋的徵收決定、拆遷條件及其程式

2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

3關於補償的標準

4關於爭議解決的機制

5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江西撫州

2010年9月10日,江西撫州宜黃縣發生一起因拆遷引發的自焚事件,戶主鍾如奎的妹妹鍾如琴、母親羅志鳳,大伯葉忠誠被燒成重傷。但據宜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聲明稱,事件並非自焚而是傷者不慎將自己點燃。

四川成都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鎮街道辦事處金華社區4組胡昌明違法建設,其前妻唐福珍現場組織指揮親屬10餘人暴力阻撓依法拆違,其間唐福珍採取極端行為,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並引燃,導致嚴重燒傷,現場執法人員迅速救援並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唐福珍因傷勢過重,經全力搶救無效,於11月29日離開人世。

湖南嘉禾

湖南嘉禾縣政府:誰影響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

2003年7月,嘉禾啟動占地189畝的珠泉商貿城項目。該縣縣委宣傳部的一份材料顯示,項目涉及拆遷居民1100多戶,動遷人員達7000餘人;拆遷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團體20餘家。

嘉禾縣委、縣政府在對部分民房實施強拆過程中,對與拆遷戶有親屬關係的公職人員實施“四包”、“兩停”政策,導致3位拆遷對象被錯誤拘留、11位公職人員遭“株連”。事件發生後,國務院作出決議並通報全國,嘉禾縣5名官員被罷免,震驚全國。

評論

2011年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行政程式、補償標準等方面對徵收拆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來,涉及徵收拆遷的案件數量一直位居我國行政訴訟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預計未來仍將持續這樣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針對房屋徵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釋,主要就是要解決強拆的問題。”楊在明認為,而徵收拆遷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中還包含了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問題、徵收補償協定的履行、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繼續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爭取在明年再出台一個相關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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