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稅

進口稅

進口稅(import duty / import tax) ,亦稱進口關稅,指進口國海關對從外國進入本國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一種關稅,是關稅中最主要的一種。進口稅在外國貨物輸入關境或國境時徵收,或者外國貨物從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中提出運往國內市場銷售,辦理通關手續時徵收。由於徵收進口稅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各種名目的進口關稅,如保護關稅、財政關稅、協定關稅、國家關稅、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復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貼補關稅等。

主要類別

由於徵收進口稅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各種名目的進口關稅。例如,保護關稅、財政關稅、協定關稅、國家關稅、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復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貼補關稅等。若按進口稅標準劃分,又有複合關稅、選擇關稅、滑準關稅、差價關稅、平衡關稅等徵稅方法。進口稅除在稅則中規定的正稅外,有時還徵收進口附加稅。

一般進口稅主要可分為最惠國稅和普通稅。前者適用於與該國簽有最惠國待遇原則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後者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上述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比普通稅率要低,稅率差幅則往往很大。例如,美國對綢緞進口,最惠國稅率為11%,普通稅率為60%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 ,大多數國家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簽訂了雙邊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享受最惠國稅,因此,正常進口稅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國稅。資本主義世界的所謂關稅壁壘即高額進口稅。在市場問題尖銳化的情況下,特別是在經濟危機時期,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競相提高進口稅,高築關稅壁壘,進行激烈的關稅戰。

徵收意義

徵收進口稅,可以增加進口貨物成本,削弱其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能力,保護進口國商品的生產和經濟的發展。因而,在國際貿易競爭中,進口稅一直被作為一個重要的和公認的保護手段。一方面它具有調節本國市場需求、調節市場價格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能成為關稅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以及使本國被保護的企業產品產生依賴性,缺乏在國際市場上的開拓和競爭能力。

中國關稅

主要內容

中國徵收的關稅主要也是進口稅。在進口關稅稅則中,每個稅目同時列有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兩欄。最低稅率的徵稅對象是那些產自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的徵稅對象則是產自與中國沒有簽訂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略高於最低稅率。

發展歷史

中國自漢、唐至清前期,海關稅基本屬於朝貢性質。近代中國關稅始創1684年,設有粵海、閩海、浙海、江海等四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接貨價貴賤比例徵稅。自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中國關稅喪失自主權。1843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凡進口、出口貨物,均按“海關則例”議定稅率從價值百抽五。以後稅率多有重議,除部分商品外,大部分進口貨改從價為從量計稅。

北洋政府在帝國主義列強幹預下,沿用清末關稅制度。1922年,因銀價下落,經外國列強同意,改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間6個月平均批發市價為計稅價格,仍按5%計征。

1928年,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並公布固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實行固定稅則,稅目分為16類647目;稅率分為12檔,最低為5%,最高為50%.1934年修訂稅則,稅目有16類672目,稅率為15檔(包括免稅檔在內),最低為5%,最高為80%.抗日戰爭爆發後,為調整進出口貿易,統制進出口貨物,制定了戰時關稅政策,對醫藥、交通器材等實行減免稅;日用必需品按原稅率的1/3徵收;奢侈品與非必需品則禁止進口。戰後稅則恢復1934年舊制。1946年8月,國民政府重新修訂關稅稅則,對進口貨物分別實行免稅、減征、重稅和寓禁於徵的進口稅政策。戰後美國加強對華全面滲透,課取在華種種減免進口稅特權或優惠。例如,1947年10月,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參加國際關稅與貿易一般協定》,規定對美貨減免進口稅的達110種。

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第3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現《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發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定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定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定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的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徵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準進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發追徵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未對成效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處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效價格;

(二)與核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效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 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有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筆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不定期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徵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准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 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複製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結付匯憑征服、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係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並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局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並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後,納稅義務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局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局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關稅稅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徵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徵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守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製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徵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徵收進口關稅的,其製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 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徵收和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時間性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其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產品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關稅可以暫時免徵關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徵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徵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的貨物,進出口時不徵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徵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徵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檔案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徵關稅。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 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徵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入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並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並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收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辦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內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託,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需造成海關少征、漏徵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託,以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送納稅手續,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在合併、分階段立前,應當和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章,有合併、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能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

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併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徵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徵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徵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託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X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 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稅的減征、免徵、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徵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徵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徵稅款、補稅、退稅、徵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手續費

海關監管手續費是指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的規定,對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徵收的手續費。

海關監管手續費僅對進口減免關稅的貨物和保稅貨物徵收,具體如下:

1.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2.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3.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稅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4.國內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5.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進口的減免稅貨物;三資企業進口用於營業性的物資及進口料件加工後內銷,仍予減免稅的物資;

6.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內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準予暫免稅進口在國內加工、裝配後復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7.在國內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8.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貨物;

9.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准的臨時減免稅進口貨物。

下列無稅、減免稅或保稅貨物,免或暫免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

1.《進出口稅則》列名進口免稅的貨物;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3.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

4.用於救災的物資;

5.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6.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7.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而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8.向國外索賠的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9.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足90天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

10.暫時進口貨物;

11.準予免稅進口的直接軍事訂貨;

12.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準免徵監管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稅和保稅貨物。

海關監管手續費按以下標準徵收:

1.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屬加工裝配機電產品復出口的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CIF價格的1.5‰計征;

2.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膠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1‰計征;

3.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

4.進口免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5.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賦部分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6.其他進口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繳納期限及方式:

根據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是海關監管手續費的納費人。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監管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不繳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外,還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手續費之日止,按日徵收手續費總額的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徵收。

海關監管手續費應在貨物進口時由口岸海關徵收,特殊情況可由主管海關在審批減免稅貨物時徵收。海關徵收手續費後,對納費人發給手續繳納憑證。

海關監管手續費計算舉例:

國內某公司為裝配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幣元,進口後保稅儲存100天后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問海關應徵海關監管手續費多少?

解:海關規定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海關監管手續費。

監管手續費金額=貨物CIF價格×手續費率

該批貨物應徵海關監管手續費=180 000元×1‰=180元

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僅對4類貨物徵收消費稅。

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類: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以及護膚護髮品。

第三類: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例如小轎車、機車、汽車輪胎。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例如汽油、柴油。

1.徵稅貨物種類及其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隨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的規定,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機車和小汽車11類貨物為消費稅應稅貨物。該表中同時列名了各應稅貨物適用的稅率,其中最高為45%,最低為3%。

2.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我國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進口消費稅,計稅價格由進口貨物(成本加運保費)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稅額組成。我國消費稅採用價內稅的計稅方法,因此,計稅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 000 000日元,運費200 000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稅稅率8%。100 000日元兌換人民幣買賣中間價為8 500元。

關稅完稅價格:(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

10 251 256.28141×8500÷100 000=871 356.7839196≈871357人民幣元

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稅號8703·2314,關稅稅率80%,關稅稅額為871 357人民幣元×80%=697 085.6人民幣元

消費稅計稅價格:(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幣元

消費稅稅額: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幣元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

從量計征的消費應稅貨物有黃酒、啤酒、汽油、柴油4種,實行定額徵收。黃酒每噸人民幣240元,啤酒每噸人民幣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進口數量

按從量稅計征消費稅的貨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是:

啤酒1噸=988升

黃酒1噸=962升

汽油1噸=1 388升

柴油1噸=1 176升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進口1000箱啤酒,每箱24聽,每聽淨重335ml,價格為CIFUS 000 100美元兌換人民幣824元。關稅普通稅率7.5元/升,消費稅稅率220元/噸。

進口啤酒數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噸

關稅稅額:7.5元×8 040=60 300元

消費稅稅額: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幣元

增值稅

(一)稅率

我國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全部從價定率計征,其基本稅率為17%,但對於一些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稅稅率較低為13%。

下列各類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3%:

1.糧食、食油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等產品(不包括金粉、鍛造金,它們為零稅率);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徵收。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計算舉例:

某外貿公司代某手錶廠進口瑞士產數控銑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運費RMB42 240,保險費率0.3%,填發海關代徵稅繳款書之日瑞士法郎對人民幣外匯市場買賣中間價為SFR100=RMB387.055。

關稅完稅價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數控銑床應歸入稅則稅號8459.6100,稅率為15%,則其應徵關稅稅額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應徵增值稅稅額:1 045 843×17%=177 793.31元

計算示例

計算進口關稅稅款的基本公式是: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率

1、報關的時候,報關員要在報關單申請表上填上申報的貨物名稱和所歸稅號。

2、海關審核後,根據稅號對應的稅率計算應收的進口關稅和代征增值稅。

海關收的稅包括兩部分:1、進口關稅2、代征增值稅

例如:進口一台價值一萬美元的某種機器,該機器根據海關稅則,稅號是8413 1100 進口關稅稅率是12%,增值稅稅率是17%

那么進口這台機器需要交多少稅款呢?首先,海關根據填發海關專用繳款書的日期的當天的匯率,把申報的外匯換算為人民幣。

1999年12月2日的匯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這台一萬美元的機器的進口價格是82,785元人民幣,這也是計算進口關稅的 “完稅價格”。

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 = 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x 進口關稅稅率

= 82785 x 12%

= 9934.20 元

在徵收進口關稅的同時,海關還要代征增值稅,這台機器的增值稅率是17%。請注意,要交的增值稅不是82785 x 17%

因為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不是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 = 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 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

= 82785 + 9934.20

= 92719 元

代征增值稅的稅款金額 = 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 x 增值稅稅率

= 92719 x 17%

= 15762.23 元

所以,進口這台機器要一共要交的稅款

= 9934.20 + 15762.23

= 25696.43 元

在計算關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進口稅款繳納形式為人民幣。進口貨物以外幣計價成交的,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人民幣外匯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2.完稅價格金額計算到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完稅稅額計算到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一票貨物的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免稅。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條件而有不同的價格形式,常用的價格條款,有FOB、CFR、CIF三種。現根據三種常用的價格條款分別舉例介紹進口稅款的計算。

(一)以CIF成交的進口貨物,如果申報價格符合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則可直接計算出稅款

舉例如下:

某公司從德國進口鋼鐵盤條100 000千克,其成交價格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應徵關稅稅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

100美元=847.26人民幣元(買入價)

100美元=857.18人民幣元(賣出價)

稅款計算如下:

(1)審核申報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條件,確定稅率:鋼鐵盤條歸入稅號7310,進口關稅稅率為15%。

(2)根據填發稅款繳款書日的外匯牌價,將貨價折算人民幣。

當天外匯匯價為:

外匯買賣中間價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幣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幣元

完稅價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幣元

(3)計算關稅稅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幣×15%=159 791.25人民幣元

(二)FOB和CFR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在計算稅款時應先把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折算成CIF價,然後再按上述程式計算稅款,舉例如下:

我國從國外進口一批中厚鋼板總計200,000公斤,成交價格為FOB倫敦2.5英鎊/公斤,已知單位運費為0.1英鎊,保險費率為0.25%,求應徵關稅稅款是多少?

已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

1英鎊=11.2683人民幣元(買入價)

1英鎊=11.8857人民幣元(賣出價)

(1)根據填發稅款繳款書日的外匯牌價,將貨價折算人民幣。

當天外匯匯價為:

外匯買賣中間價=(11.2683+11.8857)人民幣元÷2=11.577人民幣元

即1英鎊=11.577人民幣元

完稅價格=(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2.5+0.1)/(1-0.25%) =2.606英鎊

(2)計算關稅稅款:根據稅則歸類,中厚鋼板是日本原產貨物適用於最惠國稅率,最惠國稅率為10%。

則:該批貨物進口關稅稅款=2.606×11.577×200 000公斤×10%=603 5127.82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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