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簡稱“外空委員會”)作為永久性機構,於1959年成立。外空委員會設立了法律和科技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審議和研究有關的法律和科技問題。其任務是制定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則和規章,促進各國在和平利用外空方面的合作,研究與探索和利用外空有關的科技問題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

機構簡介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趙海峰教授參加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1958年,第一顆人造衛星發射不久,大會決定成立一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特設委員會,以審議:(a)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及其他國際機構的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有關的活動和資源;(b)在該領域,或在聯合國主持下妥善開展的國際合作和方案;(c)在聯合國框架範圍內可促進該領域國際合作的組織安排;(d)探索外層空間方案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促進國際合作的切實可行的建議包括交換空間研究方面的資料、協調各國空間研究方案以及協助實施這類方案。1959年,大會1959年12月12日第1472(XIV)A號決議確立該委員會為一個常設機構,並重申其任務。該委員會設有兩個小組委員會: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以及法律小組委員會。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外空委員會下設科學技術小組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由外空委全體成員國組成。委員會及兩個小組委員會每年各舉行一屆會議,審議聯大提出的有關外空問題;成員國提出的外空報告和問題。會議一般在上半年舉行,以便向下半年舉行的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建議和決議案。外空委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以協商一致方式做出決定。

總部在聯合國秘書處下設有聯合國外空司,作為外空委員會的秘書處。1993年之前,外空司在聯合國紐約總部辦公,外空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屆會則分別在紐約日內瓦召開。根據1992年第47屆聯大47/212B號決議,外空司於1993年9月移至維也納聯合國辦事處。自1994年起,外空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屆會均在維也納聯合國辦事處舉行。

組織機構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美國研製的反衛星攔截彈
委員會截止2006年共有61個成員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貝寧巴西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加拿大查德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古巴捷克共和國厄瓜多埃及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義大利日本哈薩克斯坦肯亞黎巴嫩馬來西亞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荷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巴勒斯坦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塞內加爾獅子山南非西班牙蘇丹瑞典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土耳其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南斯拉夫

一些國際組織其中既包括政府間組織,也包括非政府組織享有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觀察員地位。這些組織及其獲準享有觀察員地位的年份如下:國際科學理事會(科學理事會)的空間研究委員會(空間研委會)(1961年);歐洲航天局(1975年);國際宇宙航行聯合會(宇航聯合會)(1976年);國際通信衛星組織(通信衛星組織)(1985年);國際宇宙通信組織(宇宙通信組織)(1985年);國際移動衛星組織(移動衛星組織)(1986年);外層空間研究和利用國際合作理事會(國際宇宙理事會)(1989年);國際法協會(1990年);國際攝影測量和遙感學會(1990年),國際宇航科學院(1995年),國際天文學聯盟(1995年),行星協會和國際空間大學(1997年)。

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包括主席團的成立,均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商定。主席團由以下五名成員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委員會報告員、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主席以及法律小組委員會主席。以上五名主席團成員的職務由五個區域組輪流擔任,每個區域組擔任其中一個職位:非洲國家組、亞洲國家組、東歐國家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組以及西歐及其他國家組。主席團成員職務的任期為三年。

委員會主席團現成員如下:U.R.Rao(印度),主席;Raimundo Gonzalez(智利),第一副主席;非洲國家組提出的第二副主席/報告員的候選人為Mohammed Ait Belaid(摩洛哥)。第二副主席/報告員的選舉將於1999年7月舉行。聯合國秘書處外層空間事務廳的委員會事務和研究科科長擔任委員會的秘書。

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主席為Dietrich Rex(德國),法律小組委員會主席為Vladimir KOPAL(捷克共和國)。

外層空間事務廳擔任委員會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的秘書處,與空間活動有關的秘書處的其他部門以及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定期參加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委員會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審議大會交給它們的項目,會員國提交的報告及提出的問題。而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再以協商一致的工作方式提出建議,提交大會。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制度報告載有關於其工作的詳細情況。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1998年)的報告載於A/53/20號檔案。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六屆會議(1999年)的報告載於A/AC.105/719號檔案。法律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1999年)的報告載於A/AC.105/721號檔案。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領域國際合作的項目一直由大會第一委員會(第十三屆至第三十二屆會議)、特別政治委員會(第三十三屆至第四十六屆會議和第四委員會(每四十七屆至第五十三屆會議)審議。

主要活動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外層空間

外空委自1959年成立以來,已擬訂了三項宣言、三套原則和五個國際公約,均已提交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三項宣言為《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1963年)、《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開發中國家需要的宣言》 (1996年)、《空間千年:關於空間和人的發展的維也納宣言》 (1999年);三套原則為《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1982年)、 《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1986年)、 《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 (1992年);五個國際條約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1967年,簡稱“外空條約”)、 《關於營救太空人,送回太空人及送回射人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1968年,簡稱“營救協定”)、《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 (1972年,簡稱“責任公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75年,簡稱“登記公約”)和《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79年,簡稱“月球協定”),上述五個條約均已生效。

外空委的經常性活動有:研究並促進氣象、通信、導航、直接廣播和遙感地球資源等各種衛星的國際合作;舉辦國際、區域和區域間的研究會議及討論會和講習班;促進外空研究的情報交換等。此外,通過聯合國空間套用方案同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歐洲空間局國際宇航聯合會國際空間法學會等機構合作,開展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通過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援助有關國家發展將空間技術套用於經濟和社會發展。聯合國大會根據外空委的建議,分別於1968年8月、1982年8月、1999年7月在維也納召開了三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

2003年6月11―20日,外空委員會舉行了第46屆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為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科技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屆會報告、空間技術的附帶利益等。其下屬的科技小組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分別於同年2月17―28日和3月24日至4月4日舉行了第40屆和第42屆會議。上述會議均在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舉行。

委員會於2004年6月2日至11日在維也納舉行了其第47屆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為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地方式和方法、第三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科技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屆會報告、空間技術的附帶利益、空間與社會和空間與水等。其下屬的科技小組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分別於同年2月16日至27日和3約29日至4樂8日舉行了第41屆和第43屆會議。上述會議均在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舉行。

任務目標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太空武器
大會在其1961年12月20日第1721(XVI)B號決議中認為聯合國應為和平探索及利用外層空間領域國際合作提供一個聯絡點,要求委員會與秘書長合作,充分利用秘書處的職能和資源,(a)同與外空問題有關之政府組織及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繫;(b)辦理各國政府所自願供給有關外空活動之資料之交換事宜以輔助現有之技術及科學交換,而不與之相重複;(c)協助研究促進外空活動國際合作之措施。大會還請秘書長維持一份根據將物體發射進入軌道或軌道以外的國家提供的資料為基礎編制的一份公共登記冊。上述職權範圍,加上分別於1968年和1982年召開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所提出的各項建議,為委員會促進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一般性指導。

(a)促進空間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合作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是促進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領域的國際合作方案。在其成立初期委員會主要側重於鼓勵科學研究方案方面的國際合作。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外空會議之後,委員會一直優先注重空間技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套用,包括在氣象、通信和廣播、資源管理和開發、環境監測、導航及救災方面套用領域的國際合作。

注意到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及其他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也開展上述套用活動,委員會強調在聯合國系統內及國際組織之間進行空間活動協調的重要性,並請其他部門、機構和組織向委員會提供有關其空間活動的資料。由於聯合國其他機構、各專門機構和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與,委員會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使各國隨時了解該領域各國際組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活動的情況。

在聯合國系統內,諸如下列一些專門機構和有關組織自空間時代開始以來便積極空間技術及其在地球上的套用: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銀行國際電信聯盟(國際電聯)、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

由於活動的增加,而且聯合國秘書處及各專門機構中涉及利用空間技術問題的部門的數量也不斷增加,有必要每年召開一次外層空間活動機構間會議來協調聯合國系統的空間活動,擬定聯合方案並編寫有關這些活動及方案的報告,提交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及其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十九屆機構間會議於1998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這次會議的報告已經印發(A/AC.105/701)。

每年還印發一份關於聯合國系統內外層空間活動協調情況報告(最近一份報告為A/AC.105/700號檔案),其中載有關於各組織計畫中的研討會、培訓班和活動或方案的情況。其中還載有列明每個參與者的外層空間方案的矩陣表,和一份關於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每年計畫的主要活動和方案摘要。

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繼續作為交流有關空間科學和技術方面信息的重要機制。除了由空間研委會和宇航聯合會每年根據小組委員會選定的需特別重視的主題召開的專題研討會以外,會員國還安排了與委員會及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議程項目有關的技術專題介紹。每年均印發專題介紹摘要,最近的一份摘要載於秘書處1998年4月20日的報告(A/AC.105/699)。

(b)國際空間法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衛星武器
委員會是唯一的擬定國際空間法的國際論壇。自委員會成立以來,先後締結了關於空間活動的五項國際法律文書和五套法律原則。這些法律協定的文本以及參加國情況的矩陣表見檔案“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和原則”(A/AC.105/7221和A/CONF.184/BP15)。

上述五項條約所包含的國際法律原則作出了下列規定:任何一個國家不得獨自占用外層空間;軍備控制;探索自由;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太空飛行器和太空人的安全及援救;防止對空間活動和環境進行有害的干預;空間活動的通知和登記;外層空間自然資源的科學研究和利用以及解決爭端方法。各項條約均強調外層空間領域、在該領域開展的各項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惠益都套用於促進所有國家和全人類的利益,而且每項條約均包括詳細闡述促進外層空間活動國際合作這一共同思想的內容。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五套法律原則為套用國際法和促進空間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了解,利用衛星和對地球的遠距離衛星觀測通過跨國際直接電視廣播傳播和交流信息以及關於安全使用探索及利用外層空間所需要的核動力源的一般標準。

(c)信息交流

自委員會成立以來,在國際上傳播關於和平利用外層空間信息一直是其主要關心的領域之一。委員會最早提出的建議之一是通過邀請開展空間活動的會員國提交有關空間研究、技術和會員國廣泛感興趣的套用的文獻來促進信息交流。

委員會還請會員國提供有關各自的及合作開展的國際空間方案的資料。有關這些方案和活動的資料通過有關各國空間方案及合作開展的國際空間方案及合作開展的國際空間方案的年度術評得到傳播,見題為“第二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各項建議的實施情況: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領域的國際合作”的秘書處的說明(A/AC.105/679和ADD.1和2)。

(d)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

1959年,委員會建議感興趣的會員國和專門機構召開一次國際科學會議,交流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的經驗。如委員會1966年最後概述並經大會1996年12月19日第2221(XXI)號決議所核准的那樣,總經理一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於1968年在維也納召開。這次會議不僅被看作是促進在全球一級交流信息的一次機會,而且也被看作是一次審查空間探索實際利益的機會,是促進特彆強調開發中國家需要的國際合作的機會。78個會員國,9個專門機構及4個其他國際組織出席了會議。在這次會議上介紹的論文載於《空間探索和套用: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論文彙編,1968年8月14日至27日,維也納》(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E.69.I16,第一卷和第二卷),論文文摘載於《空間探索的實際利益: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論文文摘,1968年,維也納》(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E.69.I25)。

鑒於1968年外空會議之後空間探索和技術迅速發展,1982年在維也納召開了82年外空會議。其目的是為了交流空間領域最新發展動態方面的信息和經驗,評估此種發展動態以及實現空間技術帶來的各項利益的機構及合作手段是否充分有效。出席這次會議的有94個會員國,還有45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了會議。審議了以下三個主要問題:(a)空間科學和技術現狀;(b)空間科學和技術的套用;(c)國際合作與聯合國的作用。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的82年外空會議建議和結論載於會議報告(A/CONF.101.10和Corr.1和2)。

大會在其1982年12月10日第37/90號決議中核准的82年外空會議的具體建議如下:(a)聯合國及其他組織應進行有關現有的和擬議中的空間活動及其所涉問題的研究;(b)聯合國空間套用方案應予以加強、擴大並致力於實現會議規定的一系列目標;(c)應建立一個國際空間信息服務機構。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從外層空間看地球
1987年,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根據1986年12月3日大會第41/64號決議,成立了一個評估82年外空會議各項建議執行情況的全體工作組,加強開展國際合作活動,特別是聯合國空間套用方案所包括的那些活動,並提出具體措施,加強這類合作並使其更加有效。

該工作組建議聯合國空間套用方案的重點應繼續是長期的、以項目為主的活動,其中包括空間技術和套用方面的在職培訓,與此同時,應繼續定期舉辦關於高級套用的短期研討會和講習班。工作組還建議,為了促進開發中國家的教育,聯合國應帶頭開展國際努力,在開發中國家成立區域空間科技教育中心。為了促進信息交流,工作組建議會員國應提交有關其空間活動的資料,外層空間事務廳應編寫研究報告,表明具體空間技術及其套用的潛力。

九十年代,委員會認識到空間活動已經發展到了應當對其能力進行進一步重新審查的階段,因此,建議在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召開第三次聯合國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第三次外空會議)。大會在其1997年12月10日第52/56號決議中同意應於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召開這次會議,作為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的一次特別屆會,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國際組織和空間產業均可參加。

第三次外空會議的主要目標之一是查明空間技術可通過哪些具體的領域和行動來幫助解決共同的區域和全球問題並加深對諸如氣候變化之類具有全球性現象的認識。會議的另一個目標是,加強會員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利用空間研究套用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能力。

第三次外空會議還將查明通過哪些方式和手段進一步加強空間活動領域的國際合作。將特別注意聯合國及其機構有協調利用空間科學和技術套用促進發展的方案方面可起的作用。

大會還贊同在第三次外空會議召開之前,將分別在智利、馬來西亞、摩洛哥和羅馬尼亞召開一系列區域籌備會議,提高對這次外空會議的認識,並促進與其有關的問題的討論,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亞洲及太平洋、非洲和阿拉拍國家及東歐區域各會員國謀利益。

主要議題

(a)審議科學和技術問題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從外層空間看地球
為了促進國際空間活動領域的科技合作,委員會及其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多年來提出了一系列建議,以促進信息交流、鼓勵空間科技和套用方面的國際方案並提供空間技術實際套用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機會。下文概括介紹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目前關心的一些問題。

(一)空間碎片

小組委員會關於空間碎片問題的討論是根據小組委員會於1995年在前一年將該議題列入其議程後通過的一項多年工作計畫進行的。當時,小組委員會商定側重了解與空間碎片有關的研究並編寫一份技術報告,該報告的結構以上述工作計畫中1996—1998年期間處理的具體問題為基礎:空間碎片測量,了解空間碎片環境的數據及對空間系統的影響;空間碎片環境建模以及風險評估和空間碎片緩減措施。

小組委員會與機構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一直在密切合作,該委員會在小組委員會的制度會議上提出若干份科學和技術專題介紹,為起草技術報告提供了技術專門知識。

小組委員會在其第三十六屆會議上通過了關於空間碎片的技術報告,並商定今後幾年繼續審查這個問題。

(二)遙感活動

事實證明,從外空進行遙感是收集有關地球及其環境尤其是信息的一個極為有效的方法。遙感數據的有益套用包括環境監測;農業和林業、地理學地質學和礦物資源、水文學和水資源、海洋學和海洋資源、大氣層、氣象學研究以及自然災害管理。

隨著遙感衛星的問世,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開始通過各種實例審查遙感領域的國家方案及合作方案,例如,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國家方案以及以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為基礎的國際方案,其中包括正在提出的開發中國家之間技術合作方案。具有先進遙感能力的國家,其中包括一些開發中國家,介紹了方案,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

自1987年開始,小組委員會開始審查地球環境方面的各國及國際空間活動的進展情況,特別是國際地圈-生物圈(全球變化)方案的進展情況,注意到,諸如大氣層二氧化碳太陽輻射;全球植被、海洋溫度格局之類因素的長期變化是影響到全球環境演變的重要因素,而衛星則提供了監測上述現象及其對環境影響的重要工具。小組委員會還指出有必要開展進一步的研究,減少環境參數及與氣溫變化有關的氣候模型、海撥變化、全球植被及與環境有關的其他因素的不確定性。1998年,小組委員會選定“以空間為基礎的氣象學所涉科技問題和套用”作為應予特別關注的主題。

小組委員會一再強調應通過儘可能廣泛的國際合作和參與實現從外空進行遙感,並強調以合理的價格及時、公開地向所有國家提供遙感數據和經過分析的信息的重要性。

根據小組委員會的請求,外層空間事務廳進行了一系列關於遙感套用促進發展的研究,下文介紹其中最重要的研究活動。

(三)衛星廣播、通信和地球靜止軌道

a、衛星廣播和通信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從外層空間看地球
委員會成立不久即認識到衛星對通信的重要性。委員會認為應當使世界上所有國家都要能在全球範圍內不受任何歧視地利用衛星通信,認識到國際電聯在這個領域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呼籲各國對申請技術及其他援助以確定其通信需要和國內通信設施的要求給予具有同情的考慮,以有效地利用空間通信。

多年來,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一直鼓勵衛星通信領域的國際合作,關注包括國際流動衛星組織通信衛星組織和國際宇宙通信組織的合作方案,這些組織均作為觀察員參與小組會委員會的會議。

小組委員會還請外層空間事務廳編寫有關開發和利用空基通信技術的若干研究報告。最近的幾項研究報告分別介紹了利用低地球軌道衛星促進話音通信的情況(A/AC.105/564)、衛星無線電廣播(A/AC.105/591)和在衛星通信和信息網路中使用新技術的情況(A/AC.105/665)。

1993年,小組委員會選定“以空間為基礎的通信:擴大現有服務並提高對新系統及新系統所能提供的服務的認識”作為應予特別關注的主題。1997年,小組委員會選定“利用空間系統促進直接廣播和全球空間研究信息系統”作為應予特別關注的主題

b、地球靜止軌道

自1977年以來,根據委員會的要求,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對地球靜止軌道的物理性質和技術特徵進行了審查。1988年,小組委員會第二十五屆會議將與地球靜止軌道有關的議程項目的標題改為:“審查地球靜止軌道的物理性質和技術特徵;在特別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況下,審查地球靜止軌道的利用和套用特別包括在空間通信領域的利用和套用,以及與空間通信開發有關的其他問題。外層空間事務廳根據小組委員會的要求為1988年屆會編寫了關於地球靜止軌道物理性質和技術特徵的最新研究報告(A/AC.105/404)。

小組委員會作為其討論的一部分,審查了衛星通信領域的國家及國際合作方案,其中包括可使衛星通信更容易獲得、費用更低而且可提高地球靜止軌道和電磁光譜通信能力的那些通信衛星技術的進展情況。

由於越來越多地利用通信衛星系統促進電信、電視廣播、數據網路、環境數據中轉、移動通信、災害預警和救災、遠距離醫療及其他通信功,特別是在低軌道和中軌道,得以利用新的軌道資源,從而減少對地球靜止軌道位置的需求。

在上述發展的同時,1998年,小組委員會注意到1997年10月27日到11月21日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會議通過了國際電聯實施的若干規定,特別是,衛星網路投入使用的調控期限從六年(有可能自動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年)減少到五年(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延長,最多不超過兩年)。小組委員會注意到縮短期限,同時要求提供有關擬議中的網路的詳細的檔案,目的是為了大大限制提交虛擬的“紙上“項目,以便更有效、公平地利用地球靜止軌道位置和頻率。

1998年,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同意應當套用科技界普遍公認的下述原則:
(a) 包括地球靜止衛星在內的所有衛星的軌道的確存在主要有賴於整個地球球體的引力現象;
(b) 任何一顆地球靜止衛星,不論是受作用於自然力還是人為推力,都不是固定在地球赤道上方的某一點上,除了受作用於保持其靜止狀態的矯正推力的時候以外,地球靜止衛星始終處於由地球、太陽和月亮產生的引力及非引力的各種力量造成的一種自然飛行狀態。

(四)核動力源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美軍太空戰的幾種手段
大會在其1992年12月14日第47/68號決議中,根據委員會的建議通過了《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並決定委員會應最遲在通過這些原則後兩年內對這些原則進行修訂。

自通過以來,委員會一直認為上述《原則》應保持現有形式,直至作出修改,並認為,在修改之前,應充分考慮到任何擬議中的修訂案文的目的和目標。

委員會同意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的意見,認為儘管在目前階段沒有必要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但重要的是,使用今動力源的國家在開展其活動時應充分遵守上述《原則》。

1998年,小組委員會通過了一項四年工作計畫及一份暫訂工作時間安排,以制訂外層空間核動力源安全保障程式和標準的框架。根據上述安排,將請會員國及各國際組織提供有關查明可能與核動力源有關的地球變化過程和技術標準的資料,供2000年和2001年審議,其中包括區別外層空間核動力源與地球核套用的各種因素,審查與發射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核動力源有關的國家、國際程式、建議和標準以及國家工作檔案。

2002年,小組委員會將編寫一份載有上述資料的報告。2003年,小組委員會將決定是否就報告所提供的資料採取任何補充措施。

(五)其他有關問題

小組委員會每年都對空間運輸系統的國家及國際合作方案進行審查,包括一次性發射裝置、可再使用的太空梭和空間站,注意到空間運輸方面的國際合作在促進所有國家都能享受空間科學和技術帶來的惠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小組委員會認為,極為重要的是應使所有國家都有機會利用通過在空間進行醫學研究及其他生命科學研究獲得的各種技術方法。小組委員會指出,通過研究空間飛行微重力條件下的人類和動物生理學,在了解諸如血液循環、感官知覺、免疫學和宇宙影響等領域的醫學知識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另外,小組委員會指出,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空間技術套用於地球的醫學和公眾健康領域將會取得成功,諸如製藥儀器和醫療儀器之類的空間生物技術產品;可有助於改進醫療。小組委員會還注意到空間技術對促進上述目的的重要性,鼓勵進一步研究並交流有關上述套用的資料。

小組委員會注意到各種行星探索飛行任務以及街道辦事處太空飛行器從大氣層以上進行天文觀測。小組委員會認識到在所有上述研究活動中開展的高度的國際合作,並強調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這些領域的國際合作,以使所有國家都能得益於並參與這些活動。

鑒於利用空間技術促進導航的重要性,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還了解到諸如美國的全球定位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俄羅斯聯邦的全球軌道導航衛星系統(軌道導航系統)之類的各種導航衛星系統的資料。自從1982年以來,許多會員國和國際組織都向小組委員會提供了有關定位、搜尋和救援衛星系統的資料。小組委員會特別注意到國際合作性搜尋和救援衛星系統,並建議所有國家考慮利用該系統進行搜尋和救援。

考慮到通信衛星在遠程教育中可起到重要作用,小組委員會一直十分積極地促進在開發中國家將空間技術用於教育目的,在開發中國家由於資源有限,無法建立費用昂貴的地面基礎設施以滿足發展需求。1995年,小組委員會選定“套用空間技術促進教育,特別是強調其在開發中國家的使用”作為應給予專門關注的主題,1998年,審查了外層空間事務廳進行的一項題為“套用空間通信技術促進遠程教育”的研究。

(c) 審議法律問題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國外製作的中國飛彈打衛星試驗示意圖
委員會及法律小組委員會制訂的關於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五項條約和五套法律原則形式的國際空間法反映出國際社會對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領域國際合作的重視。

法律小組委員會正在審議關於審查並可能修改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原則的問題;有關外層空間的定義和定界以及地球靜止軌道的性質和利用的事項,包括審議確保合理公平地使用地球靜止軌道方式和方法;在不妨礙電信聯盟職能的情況下,審查外層空間五項國際法律文書的現狀。這些問題的最近辯論摘要見法律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小組委員會經常審查對現有整套空間的可能的補充。過去十年中,空間活動商業化和私有化的程度大大增加,參與街道辦事處、探索和開發外層空間的非國家參與者的數目以及這些參與者所參與的各種不同活動的數目也隨之大幅度增加。衛星通信、衛星導航和定位、發射設備和服務的提供、從公海平台上發射的能力、遙感以及空間科學研究和發展已經逐漸變為迅速發展的私營工業。同樣,諸如空間旅遊小行星及其他天體探測、外層空間廢棄物處置等活動已不再是空想,而是被認真地看作是在不久的將來私營空間企業完全有可能從事的活動。近年來,由於外層空間活動增多,帶來了一些諸如空間碎片和在空間使用核動力源之類的新的具有高度技術性的問題以及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必要性。空間技術的革新還促進了以利用外層空間及可行範圍以內各種天體上的自然資源為目的各種活動。由於空間活動日益多樣化,也許很快就需要開展廣泛的政府間管理方面的合作並擬訂共同的法律規則、標準和慣例,以確保全全、有系統、有秩序地開展空間活動。

大會每年都通過決議請各國考慮批准或加入現有各項條約。由於各國接受各項條約條款約束的意願明顯減弱,影響了後來簽訂的國際協定作為規範的權威性。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徵求了各國對影響批准五項外層空間領域法律文書障礙的看法,並開始對這些障礙進行審查,以便使更多的國家加入這些法律文書。這項工作還使人們注意到,作為條約締約國的國家在實踐中切實遵守條約規定的情況不容樂觀,這是需要立即審議的另外一個問題。這些事態發展在今後幾年中對小組委員會來說構成了具有挑戰性的法律問題。

4、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

自1983年以來——當時大會要求委員會將與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的問題作為優先事項來審議——委員會一致認為通過其在科學、技術和法律領域的工作可在確保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應繼續目前的努力,加強委員會在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方面的作用。委員會的責任範圍可特別包括進一步發展國際空間法,視情況包括擬訂有關各種切實可行的空間科學和技術和平套用的國際協定。

一些會員國認為,委員會應完成目前正在雙邊和多邊論壇為了防止軍備競賽擴大到外野空間而進行的工作,另一些會員國則認為,裁軍問題不屬於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交給裁軍談判會議討論。

2004年來,一些會員國還認為,委員會應通過加強其工作的科技內容並促進所有國家之間外層空間活動領域的更廣泛、更深入的國際和區域合作來為維持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目的作出貢獻。

5、空間技術的附帶利益

附帶利益是作為空間技術二級套用出現的產品和工藝。可用於諸如農藝人力資源開發、環境監測自然資源管理、公眾健康和電信等領域的附帶利益可特別有利於開發中國家。

考慮到附帶利益的與日俱增的重要性。委員會強調有必要開展國際合作,促進發展空間技術的附帶利益,確保所有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有機會享用這些利益。委員會還贊同有必要審查採取何種方式通過改善所有國家利用附帶利益的機會,尤其是那些可解決開發中國家社會和經濟需要的附帶利益來加強並提高該領域的國際合作。

根據委員會的建議,聯合國空間套用方案召開了兩次關於空間技術附帶生產總值的國際會議,目的是促進實業家、研究人員、政府組織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交流經驗、查明共同的合作方式並討論共同的後續活動。

同中國關係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外層空間定向能反衛星武器系統效果圖
1980年6月,中國派出觀察員代表團參加了外空委員會第23屆會議。1980年11月3日,聯合國正式接納中國為該委員會成員國。此後,中國參加了歷屆外空委員會及其下屬的科技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屆會。中國還派代表團出席了聯合國第二次和第三次外空大會。中國於1983年12月加入了《外空條約》,於1988年12月加入了《營救協定》、《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
中國政府一貫支持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各種活動,主張在平等互利、取長補短、共同發展的基礎上,增進和加強空間領域的國際合作。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在空間技術、空間套用和空間科學等領域開展了雙邊合作、區域合作、多邊合作以及商業發射服務等多種形式的國際空間合作,取得了廣泛的成果。

2003年,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外空委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屆會。中國代表團參力0了各項議題的審議,還介紹了過去一年中國的重要航天活動,包括:圓滿完成“神舟3號”和“神舟4號”試驗飛船的發射和回收,為實現載人飛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02年5月成功地進行了一箭雙星的發射,將第四顆極軌氣象衛星風雲一號D”和第一顆海洋衛星“海洋一號”送入預定軌道,提高了中國的全球氣象觀測能力,並將為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海洋污染、海洋災害監測和治理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依據;2003年5月成功地將第三顆“北斗一號”導航定位衛星準確送入預定軌道,組成了區域導航定位系統,該系統將主要用於中國的經濟建設,為中國的交通運輸、氣象、石油、海洋、森林防火、災害預報、通信、公安以及其他特殊行業提供高效的導航定位服務。

2004年,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外空委及其兩個小組委員會屆會。中國代表團參加了各項議題的審議,還介紹了過去一年中國的重要航天活動,包括:成功發射“神舟”5號載人飛船;成功發射“北斗導航定位試驗衛星”03星、中巴地球資源衛星02星、“創新一號”科學試驗小衛星、“中星―20號”通訊衛星;在空間科學研究領域,中國與歐洲空間局合作開展的“雙星計畫”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中國已將“雙星計畫”中的探測1號衛星成功送入橢圓軌道。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