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詞最早是由英國學者希爾提出的。1872年希爾在英國倫敦進行的預防與抗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以“犯罪的資本家”為題作了演講,在演講中首次使用了“經濟犯罪”一詞。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基本信息

簡介

經濟犯罪2007年度全球經濟犯罪調查
經濟犯罪一詞最早是由英國學者希爾提出的。1872年希爾在英國倫敦進行的預防與抗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以“犯罪的資本家”為題作了演講,在演講中首次使用了“經濟犯罪”一詞。
我國學者對經濟犯罪存在多種不同的認識。其中,主要觀點有:
(1)經濟領域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發生在經濟領域裡的犯罪。這種觀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有關。
(2)經濟法規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一切違反我國刑事法規、經濟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我國經濟制度及公共財產關係,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3)主體行為方式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犯所有直接與間接規定的經濟活動的有關法規足以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的行為。
(4)主觀圖利說。認為經濟犯罪是以圖利為目的,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或社會管理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5)經濟領域與犯罪客體混合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領域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實施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 .
經濟犯罪經濟犯罪
(6)有學者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腐敗行為。” 並認為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非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並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等” .
(7)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和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係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筆者認為,以上多種觀點,從實質意義上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經濟領域說(即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將所有發生在經濟領域內的犯罪行為均歸結為經濟犯罪。這種觀點的明顯缺陷在於以以經濟領域為標準,而經濟領域本身又不夠明確。因此,作為一類犯罪的名稱顯然針對性不強,不符合我國分類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二)經濟秩序說。上述第2、3、4、5、7種觀點都可以認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國家經濟秩序為出發點的,因此,筆者將它們統稱為經濟秩序說,儘管它們的具體角度並不完全相同。(三)第6種觀點較為獨特,實際上就是公職人員的腐敗犯罪。

概念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3月8日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提出“經濟犯罪”一詞後,我國學術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為熱點問題之一加以探討,但迄今為止,各抒已見、認識不一。如“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經濟關係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綜合上述觀點,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為此,由高銘暄、王作富主編的《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關於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準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西方觀點

西方經濟犯罪概念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觀點: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基點來確定。認為經濟犯罪是濫用經濟交易的信譽關係,違反經濟規律,危害整體經濟秩序的非法獲利行為。
第二.從經濟犯罪行為所違反的法律規範出發,認為經濟犯罪所違反的是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一切法律規範及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刑法規範。
第三、根據經濟犯罪的主體來定義經濟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將白領犯罪定義為“有良好地位,從事經營管理或其它專門職業的人所實施的與其職業有關的犯罪。”
第四、把經濟犯罪的行為方式作為定義的基礎。如藤木秀雄指出:“經濟犯罪是正常的經濟往來場合上活動的人們,在履行職務時,為圖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觸犯刑法或其它罰則的行為。”
上述觀點對經濟犯罪行為的認識有兩個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經濟犯罪是觸犯調整社會經濟活動各種規範的應受懲罰的行為;二是經濟犯罪是危害整體經濟利益的行為。但是,每一種觀點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經濟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簡單地視為對“信譽關係”的濫用,實際是把具體的客體當作了整體的客體,因為誠實信用原則,畢竟只是複雜的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原則而不是全部原則。
第二.把經濟犯罪歸納為一種非法的經營活動同樣是以點代面,以部分代整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經營活動一般包括交換、消費等領域,而這些環節只不過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三,把經濟犯罪歸納為“非法經濟行為”,同樣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會經濟生活的犯罪行為。例如,從德國《第二次防止經濟犯罪法案》中就不難看出經濟犯罪遠遠不是“非法經濟行為”所能概括的。該法案所規定的“偽造明顯有證據價值的數據”一罪。雖然主要是因為銀行票據、支付等業務中要經常從計算機中檢索和處理數據,用來計算利息和兌換比率率等。且由於這些數據經過處理能對將采的決策產生影響,因而必須加以保護。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構成僅是偽造明顯證據之價值的數據。它並不要求行為人是否有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其它經營活動的意圖。那么,我們就不好把這種偽造當作“非法的經營活動”。
第四,把經濟犯罪的主體限定在一定範圍的人員當中,這種觀點明顯是片面的。

中國觀點

從當前的研究及司法實踐看,我國關於“經濟犯罪”尚沒有形成比較完整的內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經濟犯罪進行了闡述。但是,《決定》是從外延方面加以闡述。《決定》列舉了經濟犯罪的種類有;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盜竊公共財物、盜賣珍貴文物和索賄受賄等。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對經濟犯罪加以限定。從所列舉的經濟犯罪的種類看,立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認定有兩方面根據:第一,行為本身的目的在於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第二,行為違反了國家關於經濟及其它活動的法律法規。但是,《決定》把盜竊公共財產等籠統地列入經濟犯罪的範疇,雖然在實踐中是必要的,但從理論上看是不妥的。
黨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以後,我國當前的經濟犯罪種類、特點及今後的發展趨勢已表明1982年《決定》所列舉的經濟犯罪的種類和範圍是不能適應當前的司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結合當前及至今後犯罪趨勢,從經濟犯罪概念內涵方面對經濟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經濟犯罪的概念,為司法實踐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理論指導依據。

包括範疇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涉及罪名

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欺罪、非法經營罪、抽逃註冊資金罪、信用證詐欺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 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 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 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偷稅罪、保險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金融憑證詐欺罪、票據詐欺罪、貸款詐欺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2010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
刑法修正案涉及及經濟性犯罪將免除死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犯罪特徵

經濟犯罪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見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
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性。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類,他也同樣應該具備這兩個基本特性。如果某種行為只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同時又是經濟領域內的行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屬於一般經濟違法行為或經濟糾紛,而不構成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是由刑法規定的,依據罪行法定原則。刑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不認為是犯罪(當然,這裡的刑法應該指的是廣義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別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範。)
綜上所述,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許的自由,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實施貪污賄賂(包括相關的行賄行為)違法有關的法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產、分配、流通及其管理過程中,違反經濟管理法規,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國家刑法懲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貪利性。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同時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
2.法定性。經濟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這一點有別於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等傳統犯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人們憑藉社會常識和倫理道德規範就可輕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將其宣布為犯罪,是因為古往今來人們都認為其是犯罪。
3.雙重違法性。經濟犯罪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它既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又觸犯刑律;既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經濟利益,又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傳統犯罪只觸犯刑律。
4.複雜性。經濟犯罪由於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因而相對於其他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結構十分複雜。市場經濟運行領域是一個極其龐大的動態領域,其中圍繞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形成的紛繁複雜的經濟關係相互交織在一起,幾乎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和部門。而近幾年來隨著中國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證券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及科技市場等各種專業市場的建立,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變得更加多樣化。在這樣一種複雜的經濟環境下,形形色色的經濟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特點。
5.智慧型性。經濟犯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財稅、貿易、會計或者法律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執仗、不具有攻擊性,犯罪人往往以其專業知識或利用其職務便利,深思熟慮、精心策劃,通過鑽法律空子達到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因而經濟犯罪在西方被稱為“白領犯罪”。
6.隱蔽性。經濟犯罪並不像傳統犯罪那樣赤裸裸地違反社會公德和人們所熟知的行為規則,其行為人往往又是經濟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經濟活動的性質,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眾所知曉,其社會危害性也不易被人們所認識。

(一)經濟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徵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大多數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有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二)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特徵

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特徵其內在結構有三個方面: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占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三)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徵
1、經濟犯罪具有複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一種犯罪形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複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徵,即指僅僅是由於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慧型犯特徵,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規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從傳統的財產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欺罪衍生的契約詐欺、貸款詐欺、保險詐欺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產生原因

經濟犯罪是特殊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國法學界學者對我國經濟犯罪原因有以下幾種說法:
1、痕跡說:我國社會剛從半封建半殖民地脫胎出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政治文化意識方面還保留著舊社會的痕跡,階級鬥爭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經濟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這種說法的缺陷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以外去尋找內在原因,違反辯證唯物論。
2、源流說:分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制社會中導致了犯罪規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會脫胎於舊社會後必有遺留因素導致犯罪發生,經濟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的。其弱點是新社會代替了舊社會,舊社會已經絕源,緣何不能斷流。
3、階級鬥爭論:認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退出了歷史舞台,剝削階級不能作為統一的階級,但作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範圍發生,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是犯罪的根源。這種學說也有失偏頗,因為誠然階級鬥爭長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與犯罪並不具有直接聯繫。
4、現行社會制度導致論:它擺脫了傳統犯罪束縛,認為某一類犯罪人心理結構中潛在因素,過分不正當的經濟動機和利益要求,社會政治經濟變化原有矛盾劇烈變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結構、提供了外化竿濟犯罪。貧困、商品經濟因素、政治改革的進程中,現行制度不完善導致經濟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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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經濟決定論:認為有商品和貨幣存在,就有商品經濟的消極因素存在,經濟犯罪社會滲透到商品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這四個環節過程中,如在商品經濟運行領域中通過職務行為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如貪污、賄賂,私分等),此外也有謀取不法經濟利益的行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經濟犯罪是商品經濟的附產品。
6、商品經濟否定論:認為商品經濟與犯罪並無必然聯繫,因為商品經濟無論在什麼條件下都進行等價交換原則,用等量的勞力表明每個人承擔等量勞動,以此為交換前提,只能在這種前提下是有平等的交換原因,違反這個原則是對商品經濟的否定。
7、綜合反映論:認為經濟犯罪現存社會各種現象的綜合反映,包括:(1)經濟犯罪的階級原因是剝削階級殘餘勢力存在;(2)經濟犯罪的經濟原因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特性決定了資本主義經濟犯罪產生的心然性,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經濟犯罪產生的土壤,同時商品經濟生產,流通、交換、分配等弊端也是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3)經濟犯罪的社會原因、官僚主義存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亂、缺乏監督、沒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拜金主義或超前消賢等。
以上七種觀點或多或少觸及到我國經濟犯罪的原因,具有參考價值。在我國現階段商品經濟是產生經濟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轉形時期新舊體制的不協調的矛盾運動,是產生經濟犯罪的主要原因。而這兩者是相互聯繫的,這種聯繫表現在初級階級有長期性。因此與經濟犯罪作鬥爭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
現階段在改革開放中經濟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經濟犯罪的原因在改革開放中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1、私有經濟的存在與發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觀念的影響。
由於中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適應。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還要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等私有制經濟。私有經濟的存在成為私有心理和私有觀念產生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而私有觀念則是產生犯罪的驅動力和內在原因。在適宜的外部條件下,它就會轉化為具體的犯罪行為。
2、改革的負效應。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觸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也細口劇。尤其是由於分配不公引起的貧富懸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導致了大量的經濟犯罪行為的滋生。機制轉換過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長此類犯罪。如(1)由於市場管理、金融管理物資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漏洞,使得經濟領域的貪污、賄賂、詐欺、投機倒把、走私販私、偷稅漏稅、假冒商標等經濟犯罪有了可乘之機;(2)社會管理機制轉化過程必然會竹在不適應、不配套,甚至空檔的問題,新機制運轉過程中也有個磨合的過程,這些都會給經濟犯罪活動以更多地可乘之機。
3、利益調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著利益調整。利益調整可能會產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別迅速增大,這就出現了十分明顯的貧富差距,就會引起矛盾衝突劇增,必然使為經濟利益而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增多。戴宜生在《關於目前犯罪增長原因的一點思考》中指出:“一個社會只是貧窮或者只是富裕均不產生犯罪,但一個社會貧富差別懸殊就會產生大量犯罪。”
4、市場經濟消極因素的作用與影響。
由於我國現階段“商品經濟尚不發達,致使商品經濟的這些消極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從而產生犯罪”。具體表現在不擇手段地追求價值,為獲得價值不惜犯罪,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崇尚金錢、價值觀念低迷是經濟的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5、精神文明建設的缺陷。
犯罪問題實質是思想問題,片面強調物質文明建設、忽視精神文明建設、忽視思想教育,必然導致道德失落、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個人主義滋長,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蔓延、黨風、政風受到很大損害,一部分人國家觀念淡薄,法制觀念淡薄,不惜以身試法。
6、社會控制能力的弱化。
社會形態的轉型致使整體的社會控制力量減弱,同時國家專門控制木乙關(國家司法機關)也囚適應能力,承受能力的不足,其效力受損,尤其是司法腐敗現象的嚴重化,使整個國家書乙器的法律威懾力減弱。黨內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是助長經濟犯罪的又一因素,許多經濟犯罪都是由不正之風,滋生演變而來的。如請客吃飯、饋贈禮物,導致行賄受賄、索賄、貪污、挪用等犯罪。
綜上所述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新興形態的犯罪,是現代工業發達社會發展的單然產物,在以往的保守的農業社會結構中,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常常發生的犯罪只能是傳統犯罪,由於工業現代化發展導致農業主體結構解體、使社會共同生活條件以及社會的價值觀發生空前的大變動,但是法律規範還不配套,以致使一些人追求物質生活條件改善惡性膨脹,工業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存在太多足以誘發經濟犯罪的因素,而配合工業經濟結構所需的一種新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尚未建立,特別是政府對公民的經濟自由有限的管理,濫用經濟自由的現象比比皆是,擁有太多的例外規定,有時也會誘發經濟犯罪,司法腐敗現象的嚴重化,使整個國家機器的法律威懾力減弱,黨內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是滋生、助長經濟犯罪的又一因素。

懲防結合

預防

一、經濟犯罪案件預防的可行性
從經濟犯罪發展的過程來看,絕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都不是突發性案件,經濟犯罪從犯罪預備到犯罪終止,一般犯罪發展的周期較長。短則十天半月,長則達數年。在較長的犯罪周期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與工商、稅務、金融機構、被侵犯客體之間發生聯繫和互動。正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聯繫、互動的環節較多,犯罪的鏈條較長,故為我們開展經濟犯罪預防工作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從經濟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來看,經濟犯罪與傳統的暴力型、突髮型刑事犯罪不同,經濟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一個精密策劃、精心準備的過程,其表現為經濟犯罪的預謀案件多,突發案件少,因此使我們有足夠的時間,能在經濟犯罪的預謀階段,採取各種措施,來控制或防止經濟犯罪的發生或發展,這是我們開展經濟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經濟犯罪的預防措施
1是重點預防與普遍預防相結合
重點預防於普遍預防相結合可分為三種:一是根據時下的情況將重點放在黨政機關及稅務、工商、海關、商檢、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而將其他系統和部門作為普遍預防的對象;二是在某一系統或單位將重點放在易發案件的重點部位和重點人員,而將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員作為普遍預防對象;三是在預防措施上將重點放在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和改革建制方面。
2是超前預防與事後預防並舉
超前預防和事後預防是針對發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前運用各種預防機制,採取一系列的措施,減少引發犯罪的各種可能性,將犯罪的苗頭消滅於萌芽狀態;事後預防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後的預防,針對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預防可發揮防患於未然的作用,可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後預防能產生“亡羊補牢”之效。
3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補充
一般預防措施是通過打擊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們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預防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預防其再次犯罪。
4是社會輿論導向預防與法律預防相協調
法律預防在遏制各類犯罪中,較之社會預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預防和司法預防兩個方面,一要加強行政立法,以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從而防範國家行政人員的犯罪;二要加強經濟立法,健全和完善經濟法規,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違法行為。此外,要建立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系統;三要加強刑事立法,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規。在司法方面,要強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執法的嚴肅性,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同時要加強社會輿論和法制宣傳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過電台、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深入到重點部門和單位,進行全方位的宣傳。

對策

縱觀我國近十年來的經濟犯罪現象,呈現出如下特點:犯罪的金額越來越大。從過去的幾萬元、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直至幾個億,犯罪人員的職務越來越高,從王寶森,陳希同到最近的陳克傑,其職務之高是建國以來少有的;集體犯罪的現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後,縣裡或市里某個領導班子成員均涉嫌,最後被司法機關連鍋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統的專業人員利用自己的電腦技術進行經濟犯罪。儘管經濟犯罪的原時是多方面的,這並不能認為我們對此無能為力,要反對資產階級腐朽的物質貪慾,加強教育,提高生產力,滿足不同層次的物質丈化要求,保證經濟持續發展,同時制定法律法規,嚴厲制裁經濟犯罪,預防與打擊並重,不失為經濟犯罪的最佳對策。
1、要加強對人的教育。經濟犯罪重在預防,應當樹立於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做好預防,就必須強化對人的教育,這是預防經濟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錢至上追求物質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嚴重存在的市場環境裡,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自我約束,抵禦物屬金錢誘惑的能力,因為再完善的監督機制,仍然離不開人的自覺遵守,從實踐中對經濟犯罪人員的犯罪分析來看,並非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並非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變化,從而走向深淵。

經濟犯罪經濟犯罪
2、要建立廣泛的舉報網路。要對公民進行廣泛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要使每一個公民充分認識到,同經濟犯罪作鬥爭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律義務,經濟犯罪分子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的財產,同時也侵犯了每個公民的利益,他們揮霍、享受的錢財都來源於每個公民為國家、集體所創造的積累,以充分調動廣大公民舉報經濟犯罪的積極性,使經濟犯罪置於整個社會全體公民的全方位監控之下,還應當設定如110、119一樣的免費舉報特別電話,方便民眾舉報,還應注意保護舉報人。
3、必須堅決改革現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對每一個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都必須公開透撥,競爭上崗,違紀下崗的制度,反對暗箱操作,防止個別人搞錢權交易,也防止個別通過權錢交易獲得某個職位的人,更加變本加利地違法違紀,撈取錢財。對個別民眾,舉報較多,一時又沒有充分確鑿證據的人,必須先停其職一查到底,不能一調了之,使其在新的崗位仍有恃無恐。
4、必須大力強化反貪部門的建設。要加強偵察人員的素質建設,偵察人員應當具有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不畏強權,勇於犧牲的精神,應當是機智聰明,技能全面,知識廣泛的人。要給偵察員配備良好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先進的科學儀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裝備。要通過立法的程式賦予反貪偵察人員不同於普通偵察以便於在偵察活動中相機採取果斷措施,及時偵破案。
5、還要進一步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對經濟犯罪要堅持快偵快審從重處罰,要加強新聞宣傳,要少爆光犯罪揮金如上,奢侈糜爛的腐朽生活,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社會負面影響,多宣傳犯罪分子給國家、集體、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恥的下場,以震攝社會。要加強立法,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犯貪污罪的,對單位負責人可考慮其是否構成瀆職罪。
6、要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心理研究。對經濟犯罪人員在實施犯罪前,實施犯罪中,實施犯罪後以受到法律追究時,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狀態,要進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員在犯罪的不同階段所具有的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防範工作和懲治打擊,提高懲治經濟犯罪的效果。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契約詐欺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

主要觀點

學說

(1)經濟領域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發生在經濟領域裡的犯罪。這種觀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有關。
(2)經濟法規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一切違反中國經濟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中國經濟制度及公共財產關係,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3)主體行為方式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犯所有直接與間接規定的經濟活動的有關法規足以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的行為。
(4)主觀圖利說。認為經濟犯罪是以圖利為目的,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或社會管理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5)經濟領域與犯罪客體混合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領域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實施侵害中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
(6)有學者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自身言行之便,非法侵害、侵占、接受、流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腐敗行為。
(7)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和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係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類型

(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等。

涉眾型經濟犯罪

介紹

涉眾型經濟犯罪尤其突出並呈現“金額巨大,涉及面廣;手法多樣、不斷翻新;虛假許諾、高利回報;合法掩護、編織光環”等四大特點。
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涉及範圍在不斷擴大。從行業看,涉及農業、養殖業、房地產、醫藥、文化、旅遊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城市“白領”;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地區擴展到中西部地區。

經濟犯罪經濟犯罪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手法越來越狡詐、越來越具有欺騙性,有些犯罪甚至還呈現出公開、半公開發展的態勢。除了有關部門亟須加強監管和查處力度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民眾投資渠道相對不足的情況下,不法分子採用誘惑性極強的虛假宣傳攻勢,使經營者和投資者處於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位置,民眾缺乏對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難作出判斷,加之貪利和盲目從眾的心理支配,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

形式

涉眾型經濟犯罪16種表現形式在被查處的這些經濟犯罪案件中,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呈現以下表現形式: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儲蓄業務;

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以興辦實業為名,承諾回報,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經濟概念(一)

經濟就是經邦濟世、經國濟世或經世濟民等詞的綜合和簡化。(如“識局經濟”——《晉書紀瞻》、“皆有經濟之道而位不逢——(隋王通《文中子中說》卷六)。它的含義包括國家如何理財,如何管理各種經濟活動,如何處理政治、法律、軍事、教育等方面的問題,即治理國家、拯救庶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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