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糾紛主要解決方式

訴訟

一、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係,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

2、法院調解原則 ;

3、處分原則 ;

4、辯論原則 ;

5、支持起訴原則 ;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

7、檢察監督原則。

經濟案件的受案範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範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契約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定,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在仲裁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準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定管轄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二、仲裁的受案範圍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範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不同於一般經濟契約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於仲裁法的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概述

(一)概念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

(二)特徵

1.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複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受理的10類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許可證管理案件;

4、行政確認權案件;

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

6、農業承包契約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8、行政許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10、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及對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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