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責任

經濟法責任《經濟法》

經濟法律責任,亦即違反經濟法的責任,是只有經濟法規定,在經濟法主體違反法定經濟義務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國家用以保護現實的經濟法律關係的重要方法,也是體現經濟法的強制力,使之得以一體遵行的保障。

概念

經濟法責任《經濟法》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美國法學家麥可?D?貝勒斯認為:“對於我們研究的法律領域來說,‘責任’有兩個中心觀念,即能力責任和因果責任。對能力責任的承認是作為理性人來尊重的一部分。”因而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後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繫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於消極責任。經濟法責任是專指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責任,不是僅指所具有經濟內容的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責任。經濟法責任是泛指一切具有經濟內容的責任。經濟責任只有上升為經濟法規定之後,才能成為經濟法責任;經濟因素進入行政法或民法責任形式,只能稱之為行政法責任民法責任。經濟法責任並不僅僅是指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質,而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和。經濟法責任是指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產生的否定後果或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不利負擔。
(1)經濟法責任是以經濟職責和經濟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經濟法責任不以給違法行為人帶來經濟上的不利後果為唯一結果。比如,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退回多收規費或稅金等。
(3)經濟法責任具有複合型。經濟法責任是一個綜合性的範疇,它是由不同性質的多種責任形式構成的統一體。(4)經濟法責任表現為責任者必須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或者其他後果。

特徵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觀上、客觀上都應受到非難和遣責的。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經濟法責任《社會經濟》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從現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後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它既是後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後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巨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於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種決定了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6.經濟法律責任有綜合統一性。從經濟法律責任內部構成來看,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某種單一的法律責任,他是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綜合。它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性及經濟權利與義務的多樣性所決定的

原則

經濟法責任金融機構

過錯責任原則

其適用應具備的條件:

1.主體必須有經濟違法行為存在。經濟違法行為不僅是產生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定經濟義務的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生產偽劣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等,也包括不正確地行使權利的行為,如錯誤吊銷營業執照超額罰款擅自審批擅自減免稅款等;既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如私設金融機構、詐欺貸款等,又包括不作為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偷稅、玩忽職守等。

2.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事實。經濟法律責任既是一種經濟責任,又是一種社會責任。因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經濟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既包括現實的,也包括潛在的;既包括對國家和社會的,也包括對個人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講具有經濟性,但從實現方式來看未必都具有經濟性。

3.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主體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有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而且要求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無論是管理、調控主體,還是管理和調控的受體其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無關,或者說違法行為僅僅是損害事實產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條件,一般就不應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主體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或者過失。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具備客觀方面的條件,還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的條件,即要具備法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因素。所謂故意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具備明知的認識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謂過失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是當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輕信能避免的心理態度。當然也有個別的經濟違法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是特殊原則,並以法定為限。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經濟管理職權過程中,侵犯相對主體的經濟權利時,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而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及其內容。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原則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殊原則,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才可以使用。它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高度危險行業的不斷增長,逐步確立起來的原則。

依據

經濟法責任責任人

1.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些意願、想法或者傾向,它必須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其次,這種行為又是特定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須具有特定性、針對性。行為人實施的每一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內的具體經濟行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體經濟行為之上的一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對於後者不能對其予以經濟懲罰;再次,這種行為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稱讚、鼓勵的,它必須具有消極性、否定性;最後,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來的,它必須具有能動性、反映性。馬克思指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係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探討道德和法的問題。”

2.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也即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而且是法定責任,非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更不能依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懲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大多數的經濟法律、法規中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罰則”,在無專章或專節規定的法律、法規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責任”或“罰則”的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對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後果等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予以明文規定;四是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具體懲罰措施予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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