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人本主義論》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人本主義並非是玄奧的高深理論,從根本上說,它是以人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在某種程度上,以人為本既是我們孜孜以求的具有形而上意義的終極理想,又是社會是否文明進步和全面發展的評判尺度。

基本信息

簡介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經濟法人本主義論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因為社會發展總是或多或少地偏離以人為本,所以,以人為本毋寧說是一個需要我們永遠追求、需要我們無限接近的目標。作為維護並促進人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覺、全面發展的工具或手段,法無疑應該是人本主義的法。各個部門法都在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並實現著人本主義。那么,經濟法與人本主義的關係如何,如何從理論上認識經濟法人本主義,經濟法(尤其是中國經濟法)又如何落實人本主義,則是本書的追問。對此嘗試給出解答,正是本書的研究目的所在。

全書共分六章。從邏輯上說,大致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礎篇(第一章),主要是對人本主義的法的一般原理做出闡述,為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研究進行法理上的鋪墊;第二部分是本論篇(第二、三、四、五章),主要是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理論探求,即從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認知理路、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這幾個方面對經濟法人本主義做出理論上的認識;第三部分大致可以說是實踐篇(第六章),因為這部分回答的是中國經濟法如何以人為本、落實以人為本的實踐路向問題。

內容具體分述

第一章是人本主義視域下的法與經濟法。本章主要對一些基礎性的問題做出了分析和交待。首先,是對人本主義本身的理解。為此,本章追溯了人本主義的中西歷史意蘊,以期能從動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來對其涵義進行全面的把握。人本主義不管如何變換其表現形式和面孔.在把人作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上則是永恆和不變的。人本主義在當代中國語境下的表達就是科學發展觀所謂的以人為本。其次,是對人本主義的法的再思考。從法理學上說,對人本主義的法的理解及其重要性的認識尚有很多不足,仍需進一步深入。為此,本章主要從人本法律觀的樹立、法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回歸、法的制度設計如何以人為本這幾個方面對人本主義的法理進行了再思考,並以此對中國傳統和現代法制進行了簡略的考察。樹立人本法律觀就要求法應以人為本源、目的和主人,並把人作為法評價的最高尺度;法回歸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要求法要給予現實的人及其生活場景以真實關切,為此,法應以民治下的法治為理念,以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互控為手段;法的制度設計以人為本則應遵循這樣一個邏輯: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義為核心的合法性判斷——人權(權利)。再次,是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研究的法理進路的闡述。即以人本主義的法理為指導,經濟法也要樹立人本法律觀,要回歸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經濟法的制度設計也要體現以人為本。

第二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人本主義是經濟法的重要品格和固有品性,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某種意義上就在於矯正和克服現代性之不足,實現從“物本”法律觀向“人本”法律觀的轉變。本章從生成邏輯上,把經濟法人本主義定位於在“市場失靈——國家(政府)干預”的基本框架內,對現代性下人為物所異化導致的人的分化(社會強弱勢群體的分化)的社會整合。為此,首先,本章分析了現代性的悖論和對人的異化。在某種意義上,現代性是人類社會在現代化過程中無從迴避的必然選擇,但對作為現代性本質的理性的人為分裂,形成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霸權和壓抑,過度張揚資本意志,則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人為物所異化及人的分化。其次,本章指出,對經濟社會化下人為物過度異化所導致的人的過度分化,必須要立基於社會整體的高度對之進行社會整合,抑制資本意志的過度擴張和增殖,以實現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種益均衡和權利均衡。否則,就會引發一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經濟、社會、生態也難以和諧和均衡發展。再次,本章認為,經濟法、社會法作為超越“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第三法域的產生,來自於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上進行有效社會整合的需要。為此,經濟法就不能不具有更多的實質法治傾向,並以社會正義的實現為價值追求。最後,本章闡述了經濟法人本正義生成的多學科理論基礎。在社會學基礎方面,要注重社會合作、社會共生、社會責任;在經濟倫理學基礎方面,要用人性的利他來矯正過度的利己,要用幸福最大化的發展目標來修正財富最大化的發展目標;在政治哲學基礎方面,要以民主和公意為根本,還要對“社群主義”予以關注;在法理基礎方面,人權是最終的目的,社會正義則是最高的價值追求。

第三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認知理路。遵循“人性——人的需要(法律需要)——利益——以正義為核心的合法性判斷(民主)——人權(法律權利)”這樣一個基本的人本主義的法理邏輯,本章對經濟法人本主義進行了認知。首先,對經濟法中的“人”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主義認知的基點。在人性上,經濟法中的“人”是有著集體理性的、利他的“道德人”,在存在方式上,經濟法中的“人”是具體的人,是“社會人”和“生態人”;在人的需要上,經濟法中的“人”需要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經濟競爭與經濟合作的統一,經濟效率與經濟公平的統一。其次,對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觀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主義認知的中心。社會整體利益是一種實然、獨立的利益形態。在經濟法視野下.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內涵更應該從對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進行社會整合的角度來理解。再次,對經濟法人權觀的認識是經濟法人本王義認知的目的。經濟法應尊重人權,並應在經濟憲政的指引下,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經濟法人權觀的實質是人權與財產權的矛盾.其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強弱勢群體間在實現基本人權上的矛盾。為此,經濟法對人權的保障就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強勢群體濫用經濟強權的限制和對社會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關注。最後,對經濟法的經濟民主觀的認識是經濟法落實人本主義的進路。在經濟法視野下,經濟民主更多地是一種以妥協為中心的、以交往為過程的程式民主,經濟法建立程式民主的目的就在於對政府干預權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模糊性進行澄清,從而使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和促進。為此,經濟法應構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的程式民主機制,即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代表機制、社會整體利益的補充代表或參與機制以及公益訴訟機制,並應把這種機制引入對巨觀和微觀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中。

第四章是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人本主義既是經濟法的元理念,又是經濟法的根本方法論。本章探討了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就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而言,從作為元理念的人本主義理念出發,可進一步推演出人本主義理念也分別是一種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展理念,經濟法應該以共生、和諧、發展為理念。在人本主義理念之下,經濟法應以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整合、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的整合為價值取向。在人本主義理念和價值取向之下,經濟法應以國家(政府)適度干預、經濟民主為基本原則,同時,也應注意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等相關方面發生的變化。就經濟法的人本主義方法論而言,從作為根本方法論的人本主義方法論出發,經濟法的基本分析框架應定位為“失衡——均衡”,失衡是前提和假設,均衡是手段和目的。在此基本分析框架之下,經濟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至少包括系統分析方法和利益博弈分析方法。

第五章是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應該反映到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來。本章以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對比為中心,從微觀經濟規製法和巨觀經濟規製法兩個層面考察了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就微觀經濟規製法的人本主義體現而言,它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對企業內部強弱勢對比關係的法律規制,這種強弱勢對比關係大致包括股東與勞動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對比關係;二是對企業與外部關係人在強弱勢對比關係中的法律規制,這種強弱勢對比關係大致涉及企業與社會公眾、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對比關係;三是企業對內外相關利益人所負的社會責任,這大致包括企業對相對處於弱勢的雇員、消費者、債權人、後代人、所在社區居民等以及大企業對中小企業所負的社會責任。就巨觀經濟規製法的人本主義體現而言,它主要包括巨觀調控法視野下和可持續發展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係的法律調整。巨觀調控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係大致包括地區之間、產業之間、行業之間、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外資與內資、中央與地方等之間的利益對比關係;可持續發展法視野下的強弱勢對比關係則大致涉及當代人之間和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利益對比關係。

第六章是邁向實踐的、以人為本的中國經濟法。中國經濟法要走向實踐和以人為本,就必須以現實的中國人自己為本,向現實的中國人自己的日常生活世界回歸,關注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現代性下所產生的諸多經濟社會問題,樹立人本主義精神和理念,致力於中國經濟社會的和諧和均衡發展。為此,首先,本章以人本主義為視角,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進行了考察。指出中國的現代化雖然發展迅速,但現代性的發展卻相對滯後,而且某種程度上在對西方現代性的批判繼承上顯得有點矯枉過正,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之間的“斷裂”和“失衡”、貧富兩極分化以及社會強弱勢群體之間的分化,因而,時代需要經濟法以人為本地進行社會整合。其次,本章分析了中國經濟法以人為本的本土性。“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框架,然而,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都有著不同於西方的根源和效應。為此,中國經濟法要走向以人為本,就應該把“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更多地放置於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現實國情和語境下來認識和思考。再次,本章探討了中國經濟法落實以人為本的進路。這條進路就是以以人為本的經濟民主邏輯為邏輯紅線和指引,從經濟憲法到經濟法。這包括經濟法基本理論框架由“市場——政府”向“憲政——市場——政府”的擴展,經濟落以人為本的社會整合對憲法人權的訴求,以及在此之下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和促進機制的創設。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和促進機制的創設上,經濟法應建立社會弱勢群體利益代表機制、社會整體利益參與機制以及公益訴訟機制。

意義

人本主義是以人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從某種意義上講,人本主義是無需證成的,因為社會的發展不應也不可能脫離“人”這一根本。法肯定要以人為本,因為它要維護並促進人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要促進人走向自由自覺和全面發展。法以人為本是靠各個部門法從不同角度對人的關懷而實現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與人本主義的關係如何,經濟法如何體現人本主義,如何落實以人為本,則是一個必須要回答的理論和實踐課題。隨著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我國的提出,以人為本正在成為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主旋律,而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研究也可以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的社會矛盾的解決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某種思路。因此,作者從人本主義出發研究經濟法是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的。此外,就此論題的研究而言,經濟法學界已經認識到了它的重要性,但是就整體研究水平而言,更多的還是流於一種倡導,沒有深入、系統的展開。因而,作者將經濟法的人本主義作為自己的博士論文研究方向,並能綜合地運用法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的知識,進行較為深入、系統、全面地闡述,這不僅需要一種學術勇氣,而且更需要一種對經濟法真諦的鍥而不捨的追求精神。

創新之處

第一,對現代經濟法的產生、調整對象和體系結構等方面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思考。作者以現代性為大的認知背景,從人本主義所推演出的社會強弱勢群體間利益對比和權利對比的“失衡——均衡”關係出發,認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在某種意義上就在於矯正和克服現代性之不足,緩和現代性自身悖反的矛盾和緊張,實現從“物本”法律觀向“人本”法律觀的轉變,以在巨觀和整體的意義和層面上,使人獲得真正的自由和確證人的主體性。在此之下,作者把現代經濟法視為是針對現代性下因資本意志過度張揚所導致的人為物所異化造成的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過度分化而進行的社會整合之法,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歸結為是對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失衡和權利失衡進行社會整合所涉及的經濟關係,把經濟法的制度體系規劃為是對微觀經濟和巨觀經濟所涉及的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和權利失衡關係所進行的以均衡為目的的制度安排。這可能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框架、認識視角和解釋依據。
第二,嘗試對經濟法獲得一個更加具體化、務實化和更具實踐感的認識。就此而言,作者是想從人本主義所推演出的社會強弱勢群體間利益對比和權利對比的“失衡——均衡”關係出發,把國家(政府)干預的對象從抽象的“市場失靈”深入到法律所調整的利益關係上,從而試圖把經濟法視野下的國家干預進一步地引向實踐和深入。在作者看來,這可能還意味著經濟法基本研究範式的轉換或深入,即從經濟學思維出發的經濟法轉換為從法學思維出發的經濟法,從國家對抽象的“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的經濟法走向國家對具體的“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失衡和權利失衡”進行社會整合的經濟法。
第三,對經濟法的理念、價值、原則,以及對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整體利益、人權、經濟民主等作出了自己的認識。作者認為,在人本主義視域下,經濟法的理念是共生、和諧和發展;其基本價值取向是自由與秩序的整合、公平與效率的整合;其基本原則是國家(政府)的適度干預和經濟民主。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整體利益是通過對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的社會整合而達致他們之間利益均衡的利益。經濟法人權觀的實質是人權與財產權的矛盾,其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強弱勢群體間在實現基本人權上的矛盾。在經濟法視野下,經濟民主更多地是一種以妥協為中心的、以交往為過程的程式民主,經濟法建立程式民主的目的就在於對政府干預權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模糊性進行澄清,從而使社會整體利益得到維護和促進。同時,國家干預的“度”也應通過經濟民主來框定。為此,經濟法應構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的程式民主機制,並應把這種機制引入對巨觀和微觀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中。
第四,特別關注中國經濟法如何以人為本的問題,揭示了其面臨的尷尬和指明了其前行的方向。在作者看來,受中國經濟社會轉型期公民社會的發育之不足、私法秩序建構所需要的大力張揚以及憲政建設的現實進程等因素的制約,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法遭遇了某種意義上的尷尬。這種尷尬主要就是難以有效規制政府權力。基於此,中國經濟法前行的方向則應以以人為本的經濟民主為邏輯紅線和指引,從經濟憲法到經濟法。這就要求要把憲政擴展進“政府——市場”這個基本的理論框架,通過憲政之下的商談性程式民主機制來統攝政府與市場的實然關係,並關注憲法人權保障對經濟法人權保障的影響,然後,在此基礎上構建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和促進機制。
總的來說,本論題雖然是一個理論課題,但作者並沒有把之純理論化,而是在理論的思考之中貫穿著對社會實踐的強烈關注。這是一種務實化的理論研究思路。而且,作者採用邏輯推演和層層遞進的研究思路安排,也增強了本書的說理性。尤其是作者能將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理論探討體現到制度層面,這點也是難能可貴的。當然,本書對經濟法人本主義的探討,更多的還是在理論層面上進行的,至於如何把人本主義落實到經濟法的各種制度層面,深入到經濟法的立法和司法適用中,恐怕還是一個未竟的課題。此外,人本主義之於經濟法,畢竟還是一種價值判斷的研究,如何通過科學主義把這種價值判斷引證到實處,也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探討。希望作者能在後續的研究中對這些問題予以關注。

目錄

一、為什麼要研究經濟法人本主義
二、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研究現狀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進路
四、一點說明
第一章人本主義視域下的法與經濟法
一、人本主義之流變
(一)西方人本主義的歷史意蘊
(二)中國傳統人本主義的歷史意蘊
(三)人本主義的當代中國內涵
二、人本主義的法的再思考
(一)樹立人本法律觀
(二)法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回歸
(三)法的制度設計如何以人為本
(四)人本主義視域下的中國法制略審
三、以人本主義的法理指導經濟法人本主義研究
(一)經濟法要樹立人本法律觀
(二)經濟法要回歸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三)經濟法的制度設計要體現以人為本
第二章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
一、現代性的悖論與人的異化
(一)現代性悖論
(二)工具理性和人文精神的失落
(三)資本意志和人為物所異化
二、經濟社會化下人為物異化導致的人的分化和整合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強弱勢群體的形成
(二)社會衝突與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衝突
(三)對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的社會整合
三、社會法的興起與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
(一)形式法治、實質法治與社會整合
(二)法律社會化與社會整合
(三)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
四、經濟法人本主義生成的理論基礎
(一)社會學基礎
(二)經濟倫理學基礎
(三)政治哲學基礎
(四)法理基礎
第三章經濟法人本主義的認知理路
一、基點:經濟法中的“人”的認識
(一)人性假設:從民商法的“經濟人”到經濟法的“道德人”
(二)經濟法中“人”的存在方式
(三)經濟法中“人”的需要
二、中心: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解讀
(一)社會整體利益是一種實然、獨立的利益形態
(二)從社會整合的角度理解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內涵
三、目的:經濟法的人權觀
(一)從憲法人權到經濟法人權
(二)經濟法人權觀的內涵
(三)經濟法保障人權的表現
四、落實:經濟法的經濟民主觀
(一)經濟民主是經濟法落實人本主義的進路
(二)經濟法落實人本主義的經濟民主方式
(三)經濟法落實人本主義的經濟民主體現
第四章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方法論
一、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之維
(一)人本主義是經濟法的元理念
(二)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解讀
(三)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的價值取向
(四)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及價值取向下的其他相關問題
二、人本主義也是經濟法的一種方法論
(一)人本主義方法論視域下經濟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失衡——均衡”
(二)經濟法基本方法論分析框架下的基本分析方法
第五章經濟法人本主義的制度體現
一、微觀經濟規製法的人本主義體現
(一)企業內部強弱勢對比關係的法律規制
(二)企業與外部關係人在強弱勢對比中的法律規制
(三)企業對內外相關利益人所負的社會責任
二、巨觀經濟規製法的人本主義體現
(一)巨觀調控法對強弱勢對比關係的調整
(二)可持續發展法對強弱勢對比關係的調整
第六章邁向實踐的、以人為本的中國經濟法
一、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考察——以人本主義為視角
(一)現代性問題
(二)人為物所異化及人的分化問題
(三)社會整合與中國經濟法
二、中國經濟法以人為本的本土性
(一)市場失靈的中國經濟法思考
(二)政府干預的中國經濟法思考
三、中國經濟法落實以人為本的進路
(一)中國經濟法落實以人為本的憲政訴求
(二)中國經濟法落實以人為本的機制創設

經濟法學及相關著作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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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理論》
《競爭的經濟、法律與政治制度》
《法律與宗教》
《新編經濟法學》
《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
《自由主義》
《飄移的證據法》
《當代經濟法》
《現代化與法》
《經濟法學論點要覽》
《美國法律史》
《平等與效率》
《倫理學、效率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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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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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公司法縱論》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
《經濟法現代性研究》
《經濟法實質化研究》
《經濟憲法學導論》
《中國公司法原理》
《經濟法原理》
《中國侵權行為法》
《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
《經濟法理論的重構》
《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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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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