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史》

《美國法律史》

美國法律史是努力按照意識到的這個國家在各個發展時期的需要塑造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歷史。

基本信息

簡介

《美國法律史》《美國法律史》

美國法律史》一書的作者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Schwartz)是當代美國的著名法學家。《美國法律史》是施瓦茨的一部力作,內容包括了從獨立戰爭時期到當代美國法律發展的整個歷史。作者以美國法律發展的主要時期,把美國法律史劃分為“建國時期”“形成時期”“重建和鍍金時期”“福利國家”和“當代”五個階段。筆者通過讀此書關於美國公法在各個時期的演變過程,尤其是公法在調整個人權利和行政權力的衝突和平衡方面的作用談一下自己的想法。

敘述

《美國法律史》書的敘述大體依照建國時期——形成時期——重建和鍍金時期——福利國家時期——當代的脈絡展開。總的來說,“美國法的歷史就是過去的偉大法學者和法官的歷史”;其重心大致是經由財產權逐漸向人身權轉移的(儘管確實存在著與主流相背離的支流),而該過程中“一個基本問題是調整自由與安全的矛盾”。

特點

《美國法律史》這本書最大的特點體現在布局上。作者分縱、橫兩條線,或並行或交叉,脈絡清楚,有條不紊。作者以歷史時間為縱線,把美國法律史分成“獨立時期”、“形成時期”、“重建和鍍金時期”、“福利國家”和“當代”五個階段;又以主要部門法的分類為橫線,介紹不同階段的不同法律。又有縱橫交叉:縱中有橫,在“縱線”不同的劃分階段對公法和司法都作了橫的講述;橫中有縱,在“橫線”對不同的部門法又是以形成、發展的歷史縱向順序分布在不同階段分別講解。這樣的縱橫並用,使全書層次分明,又不失結構的嚴謹。

材料

《美國法律史》書材料翔實、內容豐富。書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其中不乏一些著名案例,如“馬布里訴麥迪遜案”、“美國訴奈特公司案”、“洛克納訴紐約州案”、“普萊塞訴弗格森案”等;書中提及了那些讓後代永遠敬仰的著名人物:傑弗遜斯賓塞費爾德馬歇爾、塔尼、霍姆斯、卡多佐、布蘭代斯、傑克遜、沃淪等,是他們為法律的發展做出傑出的貢獻;書中引用大量的法律檔案和名人名言:如《憲法》、《統一商法典》、《公司法》、《法律重述》、《謝爾曼法》、《社會保障法》等;書中介紹大量的對美國法律形成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國家機構和社會團體:國會、聯邦法院、美國律師協會、美國法學會、全國統一各州立法委員會等。所有這些大大豐富了全書的內容。

五個階段

一、建國時期:“一個自由政府的基本準則似乎應當是,要求把人們的人身自由權和私有財產權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斯托里語。認為對新國家的締造者而言,人身權可有可無顯然是膚淺和有失公允的,不朽的人權法案即為佐證。然而他們同樣清醒的意識到,財產與自由同等重要,“沒有財產權,人身權就沒有實際內容”,換言之,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維護財產權,而作為達致目標的路徑,美國曾面臨著在英國普通法和法國羅馬法間的抉擇,這被龐德稱為“真正的危險”。或許擔憂是多餘的,縱然伴隨革命而生的抗英情緒一度使人們厭棄柯克和布萊克斯通,可是作為被講授的唯一體系,普通法的生命力超乎想像的頑強,當肯特和斯托里撰寫他們的不朽之作時,親法派已然銷聲匿跡。下面的主要工作是按照美國的情勢改造英倫的規則,一個重要的例子是不動產法領域的,美國廢除了封建土地租賃制,自有保有土地成為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這裡作者對於那時歐陸和美國認定的法律目標做了悉心的、高屋建瓴的比較:前者依然堅守優士丁尼大帝的古典表述:“法律的信條是:正直地生活,不損害任何人和給每個人以應得的利益”;但是,“僅以維護社會現狀的需要為基礎的法律,對於一個正在著手創立一個新社會的民族來說是不夠的。法律的目標必須轉變,即從給每個人以其應得的利益,轉變到最大限度地擴展個人所固有的權利的範圍。與大西洋彼岸的法律不同,美國法在性質上變成了拓張性的而不是防禦性的;它更加側重於促進變革,而不是保持穩定”。這樣,保有現存財產和獲取新生財產不可偏廢,以此融合財產法和契約法,契約自由作為法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19世紀的美國定下了基調。
二、形成時期:為給各州和聯邦確定政府結構形式,聯邦憲法及附隨的《權利法案》獲得通過,這標誌著古典制憲時代的終結和美國法形成時代的發端。該時期被視為“美國法的黃金時代”,它具有顯著的“自我完善的特徵”,“發展的中心不是哲學,而是分析”,主要媒介是司法判決(立法機關儘管占據政治優勢,業績上卻極不相稱的匱乏,可以說“失去了它以人民的信任為基礎的合法存在的資格”)。作者分別展開論述:
公法上,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權的任務是由馬歇爾法院完成的,相對而言塔尼法院時期出現“一種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反動”,或者更準確的說是一種對前期激進情勢的平衡,一個顯著的方面就是強調公共權力特別是“治安權”以制衡私人財產權。臭名昭著的DredScottv.Sandford(1857)意味著黑奴制的法律解決完全破產,美利堅不得不面對南北戰爭的挑戰。作者在此發人深思的說,如果法律在這場嚴重危機中崩潰,那也並不是法律本身的錯誤,它負載了太多力不能及的虛幻的希冀。事實上,“人民的接受,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機構,是法律得以貫徹的決定性力量”。
該時代的美國私法強調意志和行動自由,奉行個人主義和自力更生的哲學,客觀責任論在侵權法中興起,“決定美國法官發展侵權行為法方式的,並不是倫理學概念,而是一種壓倒一切的需要——建立一套鼓勵人們為實現發展生產的目標去冒險的責任制度”;契約法占據19世紀主導地位,“社會的最關鍵利益是為自由地進行交易提供保障;基本的法律原則是誠實信用地信守諾言,履行承擔的義務。承諾人的利益——即他對已經確立的預期利益的權利主張——成為法律保護的主要利益。”
然而,到這個時期結束時,有種種跡象表明,“把法律看作一種擴張工具的目的論的觀點正在讓位於一種把法律視為一種把法律視為一種消極手段的更保守的觀點”。
三、重建和鍍金時期:內戰結束,法律的重心從解決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到保護公民權、特別是平等概念進行了短暫逗留(1868年第14條修正案入憲真正是美國公法的一個轉捩點,但現實中普萊西訴弗洛森案(1896)確立的“隔離但是平等”的主張卻是對美國情感的無情嘲弄),隨即復興了對財產權的關注,這真實反映了“戰爭年代引以為豪的東西——重建時期真正的理想主義(儘管常常是無情的),被純粹的經濟關係所代替”。
19世紀後半葉,曾經的有節制的自信發展成一種妄自尊大的自負,法律達爾文主義占據美國法的主流。斯賓塞第一原理——“每一個人都有做所有他願意做的事情的自由,同時,他不能侵犯任何其他人同樣的自由”[126]成為幾乎自然法意義上的信條,而其精髓就是契約自由這一公法私法的連線點(儘管在斯賓塞眼中的手段被他法律界的信徒們奉為目的);與此同時,美國法學開始倒向一種“有關法律發展的有機概念”,歷史學派(德國的薩維尼、英國的梅因和美國的卡特)的思想廣為傳播,特別是梅因從身份(隸屬)到契約(自由)的箴言與這時代的主鏇律極為合拍,立刻被視為不易的圭臬。
然而,不合時宜的法哲學教條越來越掣肘國家的正常發展,法律發出了對保守主義宣戰的警示和信號:最高法院以個人本位的自由放任主義為由頻頻否決社會進步立法(如勞資關係法規),法律職業共同體空前墮落和無所作為,蘭代爾科學形式主義的判例教學法開始蔓延,霍姆斯實用主義法學蒸蒸日上,圍繞(財產)權利濫用理論的正當性展開激烈爭執,對公司財產權的縱容性保護催生了被喻為“私人政府”的巨型托拉斯壟斷組織,為現代工業經濟保駕護航的州際商業委員會由於實質性權力被抽空而面臨夭折的危險,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對此感慨良多:“如果說,19世紀是一個法律達爾文主義的世紀,那么,20世紀最終要成為大法官霍姆斯先生的世紀”。
四、福利國家時期:就實踐上看,由於連續捲入兩次世界大戰以及空前的經濟大蕭條,中央集權史無前例(主要在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該時期美國法的基本問題是如何用法律手段調動全國資源,以振興國民經濟、應對全球性衝突和東西方冷戰。在此基調之下,行政權對全社會的管制大大強化,公法方面,社會保障立法盛況空前,憲政公民權重新成為矚目焦點,吸收了權利法案菁華的第14條修正案真正煥發生命力,美國行政法進入創立階段,司法系統開始進入自我克制時代;私法方面,契約自由不再炙手可熱,勞工賠償成為基本福利措施(這裡可以發現頗具反諷性的從契約到身份的延革),財產的合理使用原則彰顯人文價值,侵權法領域社會責任和風險分配取代了純粹個人過失,美國法學會的法律重述計畫成就斐然。 就法律理論而言,龐德精闢表達了對法律制度通行的強烈不滿,論及的幾個方面均為20世紀法制改革的焦點,主要包括(1)法制機械化(2)法律偏離公眾輿論(3)普通法個人主義精神的痼疾(4)司法運作效率低下等。而霍姆斯則憑藉自發的懷疑主義因子否棄“絕對”,通過對社會發展需求的敏銳察覺發表了一系列先導性的異議,為美國法的變革帶來了曙光,特別表現在現實主義運動的勃興和對法律形式主義—概念法學確定性迷夢的有力批判上,而這恰恰符合當時愛因斯坦和佛洛伊德掀起的挑戰傳統秩序的相對主義風暴。總的來看,“對美國法抱有的不斷增強的信心開始讓位於20世紀日益興起的懷疑主義和悲觀主義”,“必須關心人們具體的生活,而不是抽象的生活”的格言指導著法律踐行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根本職能。“赫伯特·斯賓塞精心設計的制度變得越來越不合實際了;斯賓塞的哲學和他在法學界的信徒,與其說被人們所拋棄,不如說是為人們所超越”。
五、當代:本時期揚棄了福利國家的步調,法律為著“自我現代化”繼續努力,其口號不再是傳統的“機會”和“安全”,而是滿足人的需要——確保一種適宜人類生存的環境條件,這突出地表現為國會和沃倫法院對保護公民權(特別是“平等主義革命”)的積極姿態(導致“權利爆炸”現象),以及普通法領域的“衡平化”趨勢;同時法律的能動性擴張使得制度的內在矛盾日益尖銳,從而滋長了一場前所未有對現行政治法律秩序的信任危機,“法律死了嗎”的詰問正反映著流行的失落情愫,於是法律或許要回歸最初的唯一目標,即維護和平與安寧。

經濟法學及相關著作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
《得失相等的社會——分配和經濟變動的可能性》
《經濟法基礎理論》
《競爭的經濟、法律與政治制度》
《法律與宗教》
《新編經濟法學》
《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
《自由主義》
《飄移的證據法》
《當代經濟法》
《現代化與法》
《經濟法學論點要覽》
《美國法律史》
《平等與效率》
《倫理學、效率與市場》
《經濟法的形式理性》
《商法基本問題研究》
《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
《企業與公司法縱論》
《經濟法人本主義論》
《經濟法現代性研究》
《經濟法實質化研究》
《經濟憲法學導論》
《中國公司法原理》
《經濟法原理》
《中國侵權行為法》
《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
《經濟法理論的重構》
《民法總論》
《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問題與抉擇》
《社會研究方法基礎》
《法與經濟學》
《集體選擇經濟學》
《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
《法理學問題》
《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
《經濟法理念與範疇的解析》
《波普:批判理性主義》
《論經濟和社會中的法律》
《經濟學方法論的新趨勢》
《社會技術哲學》
《相對主義從典範、語言和理性的觀點看》
《社會學方法的新規則:一種對解釋社會學的建設性批判》
《尋求經濟法真諦之路》
《社會科學:超越建構論和實在論》
《客觀知識:一個進化論的研究》
《國際貿易法》
《國際貿易法文選》
《經濟全球化》
《管制與市場》
《國有經濟法論》
《國有資產法》
《產權組織論》
《國際產品責任法》
《消費者保護法》
《日本禁止壟斷法》
《市場秩序論》
《台灣經濟法》
《經濟法與政府經濟管理》
《經濟法學體系的構造》
《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
《經濟法的法性與法經濟學分析》
《美國法律發達史》
《英國法律發達史》
《日本法律發達史》
《德國法律發達史》
《經濟法學原理》
《法治理想國》
《經濟法學研究綜述》
《現代經濟法入門》
《經濟法前沿問題》
《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視點》
《經濟法總論》
《產權、政府與信譽》
《司法過程的性質》
《商事法論集》
《契約法》
《債法總論》
《自由秩序原理》
《法學方法論》
《法律的正當程式》
《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
《正義論》
《實踐理性批判》
《科學革命的結構》
《制度法論》
《超越法律》
《社會契約論》
《通往奴役之路》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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