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法官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並受國家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基本信息

等級評定

法官法官
法官的級別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級。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高級法官高級法官分四級。法官法官分五級。

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主要職責

天平稱、法官錘天平稱、法官錘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

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下列事項:(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人民法院的院長的其他職責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與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直接相關的,如主持審判委員會;對本級法院已經生效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決定對妨害訴訟者給予強制措施等。另一類是與審判活動沒有直接聯繫的職責,如處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其他職責主要是根據分工協助院長工作。庭長、副庭長的其他職責也可以分為兩類,與審判活動直接相關的如決定合議庭的組成,指定審判長,等等;此外,還負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職責。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其他職責主要是指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或者總結審判經驗。

對法官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護包括以下方面:

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職責的職權,保證法官審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

2.要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3.要保證法官不受打擊報復,防止法官的人身、財產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處理。

學識要求

法官法官書籍

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承擔著傳承和創造法律的重任,因此,專業化及博學是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

在英美國家,對法科學生的要求非常高,不僅僅要求他們必須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功底,而且要求必須接受過歷史、政治學經濟學哲學等多門學科的訓練。法官來源於律師,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諸能力在內的良好的認知水平,以及廣博的社會知識。正如哈佛大學著名的司法程式專家查菲所說的那樣,在普通法國家,為了預測一個未來的法官的行為,最好看看他圖書室里的藏書,而不是看他事務所里的訴訟委託人名單。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經驗,以判例形式表現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其知識背景、訓練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並形成一個“解釋的共同體”。同時,藉助特定的概念、邏輯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論自治”。

英國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繼承法》中規定法官只要行為良好便可終身任職。在英國,法官是終身職務,只有在違反正當行為原則並在上下兩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國王予以免職。被任命為法官的人服務的年齡可以達到七十或七十五歲,實際上要比政府官員所允許的年齡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歲之前成為高級法院法官的許多人可以任職到更高的年齡。在美國,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對確保司法獨立來說,除了終身任職之外,沒有什麼比將對其與持以固定的條文明確下來更起作用了。”這種思想在美國憲法中有所反映,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最高法院與低級法院之法官如忠於職守,得終身任職”。至於法官的待遇,“先於大陸各國形成的對法官優厚的物質待遇,成為英美法各國的傳統”。在英國,法官的薪俸非常優厚,大法官的年薪與首相一樣。由於各級法官之間的待遇相差並不大,經濟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誘惑很小,法官對升遷並無多大的興趣。在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與副總統相同,總體而言“法官的薪俸優厚,如果在高一級的法院任職,還會配有秘書和研究助手”。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以簡潔、惜墨如金著稱的《美國憲法》甚至對法官的“俸金於任期內不得減少”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年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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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任法官的年齡。柏拉圖認為,“法官不應是年青的,他應該學會知道什麼是罪惡。但這不是由他的心靈學到,而是對他人所犯罪惡作長久的觀察而得到”。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普通法的真諦。普通法對法律職業者尤其是法官的社會閱歷和經驗要求非常高,在英國,“人們不會遇到非常年輕的法官”,“向法官席的攀登是一個漫長而規律的進程,四十歲以前被任命為法官是極少見的事情”,“法官一般為中年人和老年人”,“一個在律師界開業不足十五年的人是很難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的”。

事實上,“法官的職位越高,平均年齡也就越大。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齡很少低於五十歲,抗訴法院法官的年齡很少低於五十五歲,而抗訴法院高級法官的年齡則不低於六十歲。在這三級法院中,許多法官的年齡要比上述年齡大得多”。美國與英國的情形相類似,但法官在最初就任時平均年齡比英國要年輕些,不過,據1970年的一項調查,也達到了47.3歲。

其次,英美國家任命法官對候選人的資歷要求非常高。從14世紀開始,英國所有各級法院的法官都從出庭律師中產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幾乎全部從傑出的出庭律師中產生。即,英國法官必須從英國4個律師公會的成員即出庭律師中任命。一般來說,擔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須有不少於7年的出庭律師資歷;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或兩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歷。高級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學,而且是名牌大學中接受過法律基礎教育,他們的父輩的職業基本上都屬於資產階級

因此,可以說,“英國的司法的主幹是由少數精英所支撐的”。1963年,對100名英國高級法官中所作的一個調查的結果更是證明了這一點。在美國,法官遴選制度本身便說明經驗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資格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法官在從事這一職業以前,大約要有15年到20年職業律師的經歷,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擔任法官之前具有檢察官的經歷。實際上,在美國“大多數法官是律師,具有法學學位和職業律師的經驗是成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資格要求”。而能否出任法官,則取決於律師執業中的成功、在律師同行中的聲望以及政治影響等諸多考量因素。另外、在英美國家,由於訴訟中奉行的是當事人主義,法官處於消極中立的地位,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群體逐漸形成了區別於其他行業的職業性格。兩位英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曾描述了一個英國人眼中的法官:“頭戴假髮,身著長袍,面無表情的法官刻板無味地宣告某個被告做了不應做的事情”。美國學者約翰小努南曾比較了普通法國家歷史上幾位最偉大的法官,即布萊克頓馬歇爾霍姆斯卡多佐布蘭代斯等,他總結出這些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僅以公正無私著稱,而且以簡樸的生活方式而著稱。據此,他認為,法官應當追求簡樸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爾的看法,法官這種職業往往“被看作是超脫狹隘自身利益的”,法官應當在社會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獨性”。而流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諺語“一個公正的法官是一個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個性。

儀式裝束

在英美法律傳統里,宗教與法律具有天然的親緣關係,因此司法儀式具有宗教般的神聖色彩。舉法庭裝束為例,在英國,法官至今仍然保留著出庭穿長袍戴假髮的傳統,“在歐洲大陸國家人士的心目中,關於英國法官,常常有這樣一幅浪漫的圖像:他們身著緋紅色的長袍,頭戴巨大的假髮,在一所鑲嵌華麗的法庭上進行審判”。在美國,也繼承了英國法官出庭穿法袍的傳統,但進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長袍,但不戴假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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