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裁定

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抗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抗訴。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詞語解釋

裁定

verdict

1.斟酌決定其去取可否。《後漢書·盧植傳》:“﹝ 盧植 ﹞專心研精,合《尚書》章句,考《禮記》失得,庶裁定聖典,刊正碑文。” 宋沈括《夢溪筆談·謬誤》:“朝廷郊廟禮儀,多委彭年裁定。”魯迅《書信集·致杜衡》:“我的短文,一併寄上。能用與否,尚乞裁定為幸。”

2.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法律術語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抗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式問題,以駁回起訴、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抗訴或者超過抗訴期沒有抗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其它區別: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抗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抗訴。

第四,裁定抗訴的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抗訴;判決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抗訴。

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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