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裁定

口頭裁定是“書面裁定”對稱。 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口頭裁定一般於宣告之時即發生法效力,應予執行。

口頭裁定是“書面裁定”對稱。以口頭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就訴訟程式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對案件影響不大的裁定時,可採用口頭裁定。通常做法是,審判庭作出裁定後,由審判人員當庭口頭宣布裁定內容以及處理結論,勿需製作裁定書,但應記入筆錄。口頭裁定一般於宣告之時即發生法效力,應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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