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檢察建議

口頭檢察建議

口頭檢察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過程中,為快捷有效地發揮檢察職能,根據實際情況,現場指出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口頭檢察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過程中,為快捷有效地發揮檢察職能,根據實際情況,現場指出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口頭建議,徵求對方意見並取得其認可的一種檢察建議形式。口頭檢察建議具有以下特點:
1、口頭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開展業務工作過程中所做出的。這是口頭檢察建議的時間特點。如,反貪污賄賂部門在辦理案件時針對有關單位的管理漏洞,監所部門在開展監所檢察過程中針對監獄、看守所工作存在的問題,根據法律和事實指出問題並要求其整改的口頭建議。
2、口頭檢察建議是檢察人員現場指出問題的檢察建議形式。這是口頭檢察建議的空間特點。口頭檢察建議是一種適用靈活但時空性很強的檢察建議形式。必須是在開展業務工作過程中,在特定的場合當場做出的。否則,須採用檢察建議書的形式。
3、口頭檢察建議在不宜採用檢察建議書形式時適用。口頭檢察建議與檢察建議書的最大區別在於形式不同,但口頭檢察建議更具親和力,在有關單位存在的問題不太嚴重時適用口頭檢察建議比較合適。而且,口頭檢察建議能夠比檢察建議書更快捷的發揮檢察職能的社會效益。
口頭檢察建議的適用包括適用範圍、適用程式、適用對象、適用效力等內容。
1、適用範圍。口頭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應與檢察建議書的適用範圍有所區別,前者不能適用於《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47條之規定。從人民法院的主體特殊性以及維護國家審判活動嚴肅性的角度出發,當人民檢察院針對法院的判決、裁定及其庭審活動提出檢察建議時,必須採用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在適用範圍的其它方面,兩者應該相同。
2、適用程式。要解決口頭檢察建議的適用程式問題,必須首先找到合適的適用載體。口頭檢察建議雖然是一種口頭形式,但並不是信口開河,更不是說完就算,它同檢察建議書一樣,具有自身的嚴肅性並要求取得積極的社會效果。筆者認為,採取口頭檢察建議簽認制度,製作口頭檢察建議簽認表是適用程式問題的良好載體。該制度既能發揮口頭檢察建議的快捷性和親和性又能夠杜絕其適用的隨意性和不受重視性。
口頭檢察建議簽認制度,是指檢察人員在開展業務工作過程中,針對有關單位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依法合理提出口頭檢察建議,填寫口頭檢察建議簽認表,並要求單位主管領導認可簽字的制度。口頭檢察建議簽認表由檢察機關統一制發。其內容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首部。應寫明檢察機關的全稱及“口頭檢察建議簽認表”的名稱。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由表格構成。其內容包括,建議部門(檢察院具體科室)名稱和辦案人姓名,被建議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提出口頭檢察建議時間、建議內容、被建議單位的簽認情況、建議部門負責人審核情況等。
3、適用對象。提出口頭檢察建議必須針對特定對象,一般是指有關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管領導。向對口頭檢察建議所涉及的內容沒有管理權或決定權的人提出的,應告知其有通知單位領導的義務。
4、適用效力。口頭檢察建議的效力與檢察建議書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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