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基本信息

概念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種類

仲裁裁決仲裁裁決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定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定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定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格式

仲裁裁決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54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服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定不願意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可以不簽名。
仲裁裁決書格式:
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裁字第××號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
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會認為:……(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目)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寫明裁決結果)
(三)本案仲裁費×××元,由×××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2.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說明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爭議所作的書面決定。裁決書由四部分組成,即首部,寫明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正文部分,應寫明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裁決部分,寫明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尾部,仲裁庭人員的簽字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製作裁決書與製作訴訟文書一樣,要求做到言簡意明,層次清楚,證據充分,邏輯性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裁決提起訴[1]

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71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37、274條的規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簽訂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協定的
仲裁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協定是當事人雙方一致達成的授予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依據,是仲裁的基礎。如果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未達成仲裁協定,那么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爭議無管轄權,仲裁就沒有根據,裁決當然不能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仲裁協定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定。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對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前者主要是指裁決的事項雖然是法律允許的,但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未做約定,後者則主要指裁決事項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仲裁事項具有不可仲裁性。依照我國《仲裁法》第3條之規定,下列爭議不可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兩者的實質都是仲裁機構越權仲裁,因此其裁決不能予以執行。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仲裁活動作為一種準司法活動,其程式的正當對於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同樣不可忽視。如果仲裁的開庭裁決過程違反了仲裁法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其裁決結果同樣是可以不予執行的。如仲裁庭由當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員組成,或者仲裁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或者當事人未經合法通知即作缺席裁決等等,當事人就有理由懷疑裁決的公正性,這樣的裁決就可以不予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而認定事實又是劃分責任,確定各方權利或義務的前提。證據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認定事實清楚,事實不清就不可能正確地劃分責任及確定權利義務。仲裁員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枉下裁斷,很可能錯誤地認定了案情,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分配與應當出現的情況出現很大的誤差。這樣的裁決不可能準確、公正,因此可以不予執行。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一個案件,認定事實清楚,但錯誤地適用了法律,將此性質的爭議(如契約)適用關於彼性質爭議(如侵權)的法律,或將此一類型的爭議(如加工承攬契約糾紛)適用關於彼一類型爭議(如買賣契約糾紛)的法律,都會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當然會造成不公正的結果,因而法院也可依法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我國仲裁法第34條第(4)項已經規定,如果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則應當迴避。仲裁員具有上述情形都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企圖傾向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參與仲裁的過程中作出有利於這一方的裁決。所以上述行為和索賄受賄行為相表里,而與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則往往有因果關係。在仲裁員有上述行為的情況下,就難免要偏袒一方,也就很難保持中立、公正無私。因此可以不予執行。
存在上述情形的,經合議庭審查核實,應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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