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漢語詞語]

審判[漢語詞語]

審判是一個漢語辭彙,審判即審理案件,並給予判決。是執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與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中均有記載。

基本信息

詞語釋義

英譯:[try]

1.審理案件並加以判決。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蕭山縣人來度 ,官滇中。嘗睡去,於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這位女教師不得不受審判,爭辯的結果,反得知審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糧呢。”

2.引申為檢驗評價。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實的靠得住與否這一點上,觀眾最容易審判一個作家了。”

3.法理解釋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對來源於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審理並判決的一項活動。

基本信息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 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覆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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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長)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末日審判(末日審判)

又稱最後審判。基督教謂 耶穌 將於世界末日,審判古今全人類,分別善人惡人,善人升天堂,惡人下地獄。亦泛指在滅亡時受審。 毛澤東 《論持久戰》四:“‘我們勝了, 日 閥就在精神上失了立場,只有靜候末日審判。’ 平型關 一個勝仗,沖昏了一些人的頭腦; 台兒莊 再一個勝仗,沖昏了更多的人的頭腦。”

審判權(審判權)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審理和判決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權力

公開審判(公開審判)

指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審判廳(審判廳)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

亦稱“ 刑事法庭 ”。省稱“刑庭”。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

審判官(審判官)

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審判庭(審判庭)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審判庭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2.為審理每一具體案件而成立的審判組織。

審判員(審判員)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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