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又稱《聯邦派論叢》。1787年美國費城制憲會議通過新憲法後在美國國內引起激烈論戰,A.漢密爾頓、J.傑伊和J.麥迪遜 3人為爭取各州早日批准新憲法,共同以“普布利烏斯”(Publius)為筆名於 1787年10月21日至1788年 8月16日,在紐約報刊上發表了85篇為新憲法辯護的論文。1788年由漢密爾頓匯集成兩卷在美國出版。

基本信息

文集特色

文集反駁了反對派對新憲法的各種責難,對新憲法和建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依據的基本原則作了分析和說明,並從不同方面說明了1781~1787年邦聯的缺陷與存在的問題,發展了資產階級代議制理論,使這種理論與國家主義相結合,為建立中央相對集權的、統一的、強有力的聯邦政府,實現國內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它發展了資產階級分權理論,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不僅分立,而且要相互制衡的分權制衡理論。它在解決聯邦與州的關係即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問題時,提出了聯邦相對集權和各州適當分權的權力分配方案,這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它論證了聯邦政府必須是一個在人事和政策方面都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政府,同時,在行政機關實行集權於一人的“單一行政首腦”負責制,這為建立強有力的行政機構,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理論依據。文集成為解釋美國憲法的權威性文獻,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被認為是一部重要的著作。

目錄

第一篇概論
這一系列論文的目的在於指出聯邦對政治繁榮的稗益。
第二篇關於外國勢力和影響的危險
對此問題的概述。
第三篇續前篇內容
由於聯邦比州政府效率高,性質上更完善,因而通過消除正當戰爭的一般原因,防止違反契約和條約就能防止這類危險――聯邦也更適於解決國際爭端
第四篇續前篇內容
避免不義戰爭的原因――用更大力量迫使其它國家尊重我們,並且防止它們因妒忌我們在貿易方面的成功而攻擊我們。
第五篇續前篇內容
聯邦使我們若干州免受外來影響,這些州如果不聯合起來,這種影響就會存在。聯邦防止這些州同外國和敵對國家結盟。
第六篇關於各州不和所造成的危險
各州如果不聯合就會造成種種不和的理由,特別是由於小州里的個人野心所造成的危險――歷史事例――謝司起義――答覆贊成各州分離者的論點――歷史事例――用這些事例向人民呼籲。
第七篇續前篇內容
列舉各州如不聯合彼此就會產生糾紛的原因。
第八篇各州敵對的後果
首先,毀滅生命和財產;然後,常備軍,行政權力的擴大,軍權增長,大於民權――答覆在這方面反對聯邦的意見――如果有聯邦,軍隊不致危及自由――希臘和大不列顛的實例。
第九篇聯邦能防止國內派別之爭和暴亂
各共和國內發生這些動亂的危險,向專制政治擁護者提出的論點――邦聯的優越性――歷史事例――一孟德斯鳩的觀點――邦聯和聯合的區別――邦聯的性質――擬議中的憲法是聯邦共和制的一種形式――呂西亞同盟。
第十篇續前篇內容
美國內黨爭的危險和其它各地一樣――黨爭的性質――避免這種危險的方式――在防止派別之爭方面代議政體比民主政體優越――大型共和國在這方面的優越性。
第十一篇聯邦對商業關係和海軍的裨益
外國對我國商業的嫉妒――行動一致的需要――海軍得到的尊重――分裂對商業的影響――對漁業的影響――對西部湖泊和密西酉比河航行的影響――西班牙的嫉妒――支海軍的好處――國內貿易――歐洲並不比美洲優越。
第十二篇聯邦在稅收方面的作用
貿易是最良好的財源,能增進納稅能力――間接稅最適於美國,並且必須來自貿易――沒有聯邦不可能有這種稅――破壞這種財源的後果――稅收的需要,聯邦保證有最好的稅收來源。
第十三篇聯邦在政府經濟方面的優越性
用一份公務員薪金代替多份薪金――將成立若千小邦聯,每個小邦聯的開支和擬議的單一邦聯的開支同樣浩大――這方面的理由。
第十四篇答覆由於幅員廣大而反對擬議中的憲法的意見
共和政體和民主政體的區別――古代共和國的錯誤――擴大共和國的範圍――美國的幅員比同歐洲各國相比並非過於遼闊――合眾國的許可權限於共同利益的客體――憲法的目的是使各州聯合和增加參加聯合的州的數目――促進州際交往――所有各州均無掩護,全都需要保護。
第十五篇當前的邦聯不足以維持聯邦
當前邦聯的不良後果――邦聯缺點的分析――政府的真正目的――邦聯無力實行有效的管理――當前邦聯管理下的經驗。
第十六篇續前篇內容
其他邦聯的經驗――現在的邦聯會導致內戰,外國的影響,自家毀滅和軍事專政――聯邦不能如此存在――有效的管理必須及於個人――答覆反對意見。
第十七篇續前篇內容
各州保留的權利將受侵犯的反對意見――另一種方法的真正危險――聯邦政府有助於無政府狀態,無助於專制――各州將有較大影響――理由――歷史事例。
第十八篇續前篇內容
歷史事例。
第十九篇續前篇內容
歷史事例。
第二十篇續前篇內容
尼德蘭的例子。
第二十一篇現在邦聯政府的其他缺點
法律沒有保障,無強制服從的權力,無懲罰不服從的權力,無權對各州使用武力,無權幫助一個州實施自已的法律――答覆關於干涉各州的反對意見――由各州捐獻的籌款原則――這個原則不公平,有強迫性,將變成災難性的東西――已提出的矯正辦法――對消費品徵稅的好處和間接稅的好處。
第二十二篇續前篇內容
無權管理貿易――缺乏這種權力的弊病――根據定額招募軍隊――這種制度的弊病――各州在國會投票權相同所造成的弊病和危險――缺乏司法權――國會的組織完全不適於行使適當的權力――現在的邦聯從未經人民批准。
第二十三篇為了維持聯邦,需要一個同擬議中的政府同樣堅強有力的政府
聯邦政府的目的――各州的共同防務和必要的權力――這些權力不應限制的理由――邦聯在這方面的失敗――憲法的補救辦法。
第二十四篇進一步考慮共同防務所需要的權力
答覆反對常備軍的意見――給予國會這些權力――對國會的限制――除兩個例外,州憲法並未禁止有常備軍――邦聯條款中也未加禁止――聯邦政府需要這些權力――我們的商業需要有一支海軍。
第二十五篇續前篇內容
答覆認為各州能提供共同防務的反對意見――不能將共同防務交給分離的各州,因為這對某些州是一種強迫,對所有的州可能是危險的,會造成各州之間的互相嫉妒,有可能危及聯邦的權威――邦聯在這方面的條款――限制國會招募或維持軍隊的決定權的錯誤――民兵的不利條件――沒有對外戰爭時,常備軍有時也是需要的――賓夕法尼亞州和麻薩諸塞州的例子――過分限制聯邦政府的危險。
第二十六篇研究限制立法機關在國防方面權力的主張
主張的由來――這裡並不贊成――和平時期取消和軍事編制――主張的由來及發展――給予國會權力是一種充分的保護――這樣做的理由――答覆政府首腦可能獲得軍需品的反對意見,就這點呼籲聯合。
第二十七篇續前篇內容
考慮新政府將需要軍事力量來執行其法律的反對意見――全國性政府沒有比州政府更惹人惡感的危險――相信聯邦政府會比州政府管理得更好的理由――發生反對聯邦政府暴亂的可能性不大――需要武力的可能性比反對派提出的要小――理由――聯邦法律就目前來說,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第二十八篇續前篇內容
聯邦政府必須使用武力的情況――相反計畫中同樣需要――使用武力要由國會控制――如果國會不忠實,就有最初的自衛權――各州對聯邦篡奪的防禦――國家領土範圍和有限資源的進一步保護。
第二十九篇關於民兵
民兵的管理必須交給聯邦政府,以保證組織和紀律的統一――答覆聯邦長官無權召集地方武裝,以及擔憂來自管理民兵權力的危險等反對意見――“普布利烏斯”關於民兵編制的計畫及其好處――各州任命民兵軍官是一種充分的防護措施――答覆關於反對把民兵派往邊遠各州的權力的意見。
第三十篇關於一般徵稅權
這種權力對每種政體都是必要的――缺乏這種權力的不良影響――現在邦聯政府的效果――答覆關於國會應限於對外徵稅的反對意見――徵用制度的弊端和缺點――如果沒有全面權力,現有經費在戰時就會轉作他用――全面權力會給國家開闢財源井取得貸款人的信任。
第三十一篇續前篇內容
首要原理的重要性――在道德和政治方面――在這些問題上意見分歧的理由――評已有論點。評聯邦政府篡權和聯邦政府侵犯州政府的反對論點――人民大眾對州政府的同情。
第三十二篇續前篇內容
考察總的徵稅權會妨礙州徵稅權的反對意見――對付這種危險的屏障――對聯邦統治權的限制――聯邦政府獨有的徵稅權就是對進口貨徵收關稅――其他各方面的徵稅權同各州一致――這方面的證明――聯邦權力和州的權力並無矛盾――同等權力是主權劃分的必然結果。
第三十三篇續前篇內容
考察對臨時徵稅權的反對意見――這些權力是必要的――明確授予這些權力是謹慎的行動――聯邦當局及其成員是聯邦措施是否適當的判斷者――考察聯邦徵稅法是最高法律的反對意見,指出這種最高權力的必要性――憲法對這些法律的限制。
第三十四篇續前篇內容
徵稅方面的同等權力是完全處於從屬地位各州的可行辦法――否認同等權力切實可行是荒謬的――羅馬史的實例――聯邦政府需要巨大的徵稅權。
第三十五篇續前篇內容
在稅收問題上對聯邦政府不加限制的理由――限制會導致徵稅不平等和壓迫――考察關心稅收能防止過高的稅率以及納稅公民的各個階級都不能提出異議――就稅收來分析國會的代表制――混合代表制的良好效果,眾議員需要見多識廣。
第三十六篇續前篇內容
就徵稅問題進一步考察代議制――聯邦政府能夠行使國內徵稅權――比征甩制度好――在徵稅方面州和聯邦並無衝突的危險――考察關於徵稅權的次要反對意見。
第三十七篇關於制憲會議在設計適當政體方面的困難
以公正精神討論公眾措施的困難――預先決定的敵友――聯邦黨人的意見是向那些只希望祖國幸福的人們提出的――指出工作中的新奇事物和困難――憲法必然是不完善的,但是制憲會議進行工作時毫無派別情緒,最後均感滿意。
第三十八篇續前篇內容,並揭示反對意見與新方案互不相關
迄今為止,經每個人審議並同意而組成的一切政府――例子――新制度由於缺乏經驗而產生的錯誤――美國目前形勢――指出現有弊病,反對派的異議和矯正辦法無濟於事。
第三十九篇此方案與共和政體原則的一致性。
美國只能採用共和制度――實例表示的共和政體原則――新提出的憲法符合這個標準――從憲法條款來證明這點――既不是完全國家性的,也不是完全聯邦性的。
第四十篇審議和證實制憲會議關於組織一個混合政府的權力
審議會議行動的權力――從責任考慮,即使越權也是適當的―一憲法只是提出罷了――徹底改變的必要――制憲會議是否越權,並不影響批准問題。
第四十一篇憲法所授權力概論
所授權力的大小――不比應授予的權力大――考察一般的反對意見――授權對象――宣戰和頒發捕押外國船隻的特許證――設定陸軍和艦隊一管理和召集民兵――徵稅和借款。
第四十二篇進一步考察憲法授予的權力
管理同外國的來往――大使領事和條約――懲罰海盜行為、公海上的嚴重犯罪行為和違犯國際法的行為――對外貿易的管理―一對奴隸買賣的制裁――考察對這二點的反對意見――保持和睦而適當的州際交往――州際貿易印第安人貿易――貨幣的鑄造――對偽造者的懲罰――度量衡標準――歸化――破產法――證明公法的條例――郵路和郵局。
第四十三篇續前篇內容
各方面的權力――著作權專利權――聯邦城市――對叛逆罪的懲罰――接納新州――管理領地和管理公共財產――保障各州的共和政體――保護各州抵禦外侮,對付內亂――承擔支付未償債務――憲法修正案――在九個州的同意下本政府即可成立――這是對邦聯的侵犯的反對意見――批准州和拒絕批准州之間的關係。
第四十四篇對若干州的權力的限制
禁止各州之間訂約和結盟,禁止頒發捕押外國船隻的特許證,禁止鑄造貨幣。禁止發行信用券,除金銀外,禁止制定任何法定貨幣,禁止通過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禁止設制高貴稱號,禁止徵收進出口稅――有權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實施上述各種權力――這種權力的必要性――禁止行使任何未經明確授予的權力――實際列舉所授予的一般權力――從反面列舉,並詳細說明保留的權力和完全不加說明――濫用這種一般權力的糾正辦法――憲法和符合憲法的法律和條約是至高無上的――州和聯邦官員擁護憲法的誓詞――授予的權力沒有一點是不必要或不適當的。
第四十五篇考察所謂聯邦權力對各州政府的威脅
新憲法對州政府並不是一種威脅,因為邦聯的傾向是削弱中央權力;各州政府在人民中間會有更大的影響,各州政府是聯邦政府的重要部分;合眾國官員比各州官員少;保留的權力相對多於授予的權力;已提出的改變主要不是增加新權力,而是鞏固原有權力。
第四十六篇比較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影響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只不過是同一部分選民的不同代理者――人民首先隸屬於州政府――理由――聯邦政府只有在管理比較適當時才能贏得威望――理由――答覆關於聯邦軍事力量方面的異議――關於聯邦權力會威脅州政府的說法的總結性論述。
第四十七篇新政府的特殊結構及其各部門的權力的分配
考察各部門應該分立的準則――這個準則是嚴格的――新憲法井未違反此準則――孟德斯鳩的觀點――考察各州憲法在這一方面的條款。
第四十八篇這些部門的分立不應達到彼此沒有符合憲法的監督程度
人們承認,一個部門的權力不應由另一部門行使――一個部門不應對另一部門施加強制性的影響――防止一個部門侵犯另一部門的研究――缺乏新的符合憲法的限制――立法機關併吞其他部門的趨勢――理由――說明行政部門侵犯之一例。
第四十九篇用召開會議向人民呼籲的方法來防止政府任何部門侵犯權力
用適當規定的方式向人民呼籲是適當的――一個充分的補救方法――如果用得太多是非常危險而無效的一理由一這種呼籲什麼時候有用――偶然求助於人民的意見。
第五十篇定期向人民呼籲的研究
間隔時間長短的優缺點――賓夕法尼亞州的例子。
第五十一篇政府結構必須能使各部門之間有適當的控制和平衡
獲得這種相互控制和平衡的方法――聯邦政府保護人民權利的有利條件――委託權力的劃分――人民當中的各種利益集團。
第五十二篇眾議院
選舉人――眾議員的資格――任期――兩年一度的選舉――經常選舉的意義――其他政府中的服務期限――在英格蘭、愛爾蘭和美洲殖民地――兩年一度的選舉並不危險――從國會的性質和地位得出這種理由。
第五十三篇續前篇內容
答覆一年一度的選舉結束之時就是虐政開始之月的反對意見――兩年一度的選舉是需要的、有用的――期限過短的反對意見――兩年一度的選舉有用而且穩妥。
第五十四篇各州眾議員的分配比例
人數是選舉眾議員的適當標準――奴隸的選舉法――對於奴隸不得參加當地選舉這種反對意見的研究――按照人0數目和財產選舉眾議員的權利一國會裡的票數應與各州的財富成比例――不許有虛報人口的動機,因為人口數目不僅是選舉眾議員的根據,而且也是徵稅的根據。
第五十五篇眾議院的全部人數
本題所具有的重要性――決定適當人數的困難――小州需要較小的比例――國會的有限權力並不要求眾議員人數過多――研究和答覆各種反對意見――研究危險的根源。
第五十六篇續前篇內容
研究國會太小,不能了解選民的利益和願望的反對意見――眾議員應了解選民的利益――一聯邦立法的對象――少數眾議員就夠了――徵稅―――民兵―一大不列顛的經驗。
第五十七篇結合眾議員的選舉來研究新計畫有犧牲多數人讓少數人向上爬的所謂趨勢。
這種反對意見原則上衝擊了代議制政體的根源――眾議員由各階級選舉,由各階級產生――列舉保證眾議員忠誠的種種保證――選舉眾議員的條款,眾議員的資格和州官員的資格相同――選民的相對數目並不是贊成州和不贊成聯邦制度的理由――這個原則既不合理也行不通――並無事實根據――英國下院和我國各州的例子。
第五十八篇研究眾議員人數不會隨著人口增長的需要而增加的反對意見
就這一點把各州憲法與擬議中的憲法加以比較――各州政府的實踐――國會的組織會引起警惕――大州將控制小州――答覆參議院會阻止眾議員人數增加的反對意見――眾議院有合乎憲法的根據拒絕為政府費用撥款――反對眾議院人數過多的理由――研究多數人是法定人數,而法定人數中的多數能執行法律的反對意見。
第五十九篇。關於國會規定議員的選舉權力
每個政府必須具有維持自己存在的手段――研究這種權力的不同受託人――這種權力的實質和範圍――如果不授予這種權力,聯邦政府將受州政府支配――各州政府維持其存在的權利未受損害――研究各州選舉參議員的權力具有同樣的危險性這一反對意見――保持這種權力的理由――研究各州的利益集團足以防止州政府濫用權力,控制議員選舉這一反對意見。
第六十篇續前篇內容
研究國會能利用此項權力促使它所喜歡的階級當選而排斥其它階級的反對意見――列舉駁斥這個反對意見的理由。
第六十一篇續前篇內容
反對關於一切選舉均須在選舉人居住縣內舉行的條款――此類規定並無害處,亦無保障作用――與各州憲法中相應條款之比較――議會確定同一選舉日的權力或許十分重要――構想憲法中不包括有關確定同一選舉日的條款――關於此項一般內容的結束語。
第六十二篇一參議院
參議員之資格――由州立法機關任命參議員――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聯邦政府的雙重性質要求雙重代表權――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是對各州主權的確認――參議員的人數與任期――議會中需要此一上院,以防止不恰當之立法,以防止派性之作祟,以防止無知之立法,以防止由於成員多變而造成諮議無常――歷數諮議無常之危害。
第六十三篇續論參議院
避免缺乏應有的民族榮譽感,應有的責任感,以及防範差錯與謬誤的手段――歷史證明一切國運長久之共和政體無不設有參議院――古代共和政體與合眾國的區別――雅典、迦太基、斯巴達、羅馬、克里特――探討擔心參議院取得超越尋常地位的反對意見一此種後果並無可能――馬里蘭州之參議院――英國議會――斯巴達、羅馬、迦太基――眾議院的支配性影響。
第六十四篇參議院之權力
締約權――此項權力的重要性――理應付之於參議院執掌――成員眾多的機構不適於執掌此項權力――理由――探討反對參議院執掌此項權力的意見,並列舉否由此種反對意見的理由――參議員之責任感。
第六十五篇續論參議院之權力
任命公職人員――行使作為裁決彈劾案法庭的權力――組成此類法庭之困難――參議院最適於承受此項委託――探討並否決將此項權力委之於最高法院的雛議――探討並否定由最高法院與參議院聯合行使此項權力之適宜性――探討並否定將此項權力付之於與政府任何部門無關的個人之適宜性――即使由參議院行使此項權力並不理想,亦不應因此而否決憲法草案。
第六十六篇進一步探討反對參議院行使作為裁決彈劾案法庭的權力之意見
關於使立法與司法職能統一的反對意見――反對派欣賞紐約州憲中的此類相同規定――關於使參議院權力過分集中而會產生特權階級的反對意見――關於參議院對其曾已認可之官員將會過於寬大處理的反對意見――關於參議員因濫用締約權而可能受到彈劾,遂造成自行裁決的反對意見。
第六十七篇行政部門
探討並駁斥有關這一方面的歪曲說法。
第六十八篇選舉總統之方式
反對派對憲草唯一不曾譴責過的部分――此種方式具有充分保障――選擇中包含民意之可取――由合格人士如選舉人團進行選擇之可取:以防紛爭與混亂;以防操縱與腐敗,以使總統僅對人民負責――這一切好處無不具備――不大可能選出不合格的人――探討並贊成由人民選出副總統。
第六十九篇行政首腦之真實屬性
單一之個人――與英王及紐約州長之比較――任期四年,並得連選連任――與英王及紐約州長之再次比較――可以彈劾、被免職,及受民法審判――復與英王和紐約州長,以及馬里蘭和德拉瓦二州州長相比較――否決權――再作如前之比較,並與麻薩諸塞州長相比較――統率執行聯邦任務之民兵――再作如前之比較――統率合眾國之陸軍與海軍――再作如前之比較,並與新罕布夏及麻薩諸塞二州州長相比較――特赦權――如前之比較――締約權――如前之比較――行政權力之泛論與比較。
第七十篇再論行政部門
強有力之行政首腦符合共和政體――如何構成真正的行政首腦――單一性――此點之理由――將行政權付之於二名或更多的長官――由一委員會鉗制行政首腦――列舉對非單一制及由委員會鉗制的反對理由。
第七十一篇行政首腦之任期
影響其行動的堅定性――對持久之事物才有更大的關切――行政首腦不應屈從於人民及立法機構之一時衝動――政府各部門相互間獨立之必要性――任期過短勢必減少其獨立性――探討擬議之四年任期。
第七十二篇續前篇內容,並探討行政首腦之連選連任
任期長短影響政府之穩定性――各部部長從屬於行政首腦,並與之共進退――行政首腦之連選連任――探討對此之反對意見――單一任期之限制減少行為端正之動機,增加行為不軌之誘因,妨害在職經驗之積累,在非常時期使國家得不到最佳人選之效力,並形成使政府難以保持穩定之憲法障礙――探討單一任期之所謂好處――不應阻礙人民遴選富有經驗之士。
第七十三篇維護行政首腦之條款,以及否決權
無適當規定難免使行政首腦受制於立法機構,而行政首腦之獨立性不應受到損害――否決權――列舉並探討贊同與反對之理由――否決權不是絕對的――在紐約與麻薩諸塞二州並皆存在。
第七十四篇行政首腦之統轄陸軍與海軍,及其特赦權
第七十五篇行政首腦之締約權
憲章中最佳特色之―――探討擔心使行政與立法部門合併之反對意見――此一合併並非不合宜――其理由――眾議院之不能被允許參與――反對僅需參議員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
第七十六篇行政首腦之用人權
憲章中之卓越特色――此項權力無法由全體人民行使――將引起行政首腦更明確的責任感――反對單獨委之於總統――總統可能為參議院所駁回一參議院之認可在於制止循私――探討認為由是而使總統得以操縱參議院之反對意見――參議院之整體無從腐化――憲章之保障。
第七十七篇續論用人權,並探討行政首腦之其他權力
任命以及更代均需參議院之認可――探討擔心總統不適當操縱參議院或出現相反情況之反對意見――與紐約州委任制度之比較――用人權之應委諸委員會或由眾議院分享――向議會提供情報之權,向議會建議措施之權;召集議會或其一院主權;宣布議會休會之權;接受大使及其他使節之權;執行聯邦法律之權,授予合眾國全體軍官職銜之權――有關行政部門之結束語。
第七十八篇法務部門
任命之方式――任期――完全獨立之必要性――宣布法律是否違憲之權――立法部門對其許可權應自行審定――對法律之解釋是法務部門的特殊職權――在這一方面需要獨立性――作為憲法以及個人權利之監護人,法務部門需要獨立性――行為端正即可繼續任職之明智。
第七十九篇續論法務部門
維護法務部門的特定條款是保持其獨立性所必需的――法務部門之責任――法官可以受彈劾――不可以因喪失能力而予免職――其理由――與紐約州完相比較。
第八十篇法務部門之權力
司法權應涉及何類案件――涉及聯邦依法頒布之法律的一切案件;有關執行憲法規定的一切案件,合眾國為訴訟一方的一切案件;在對外關係中涉及聯邦和平、或訴訟涉及二州、或一州與另一州之公民、或不同州之公民的一切案件;發生於公海之上或涉及海事司法的一切案件;不宜由州法庭審理的一切案件――根據憲草司法權將涉及何類案件――憲法規定之陳述――這些規定符合法務部門應有之許可權――委之以衡平法的適宜性。
第八十一篇續論法務部門,兼及司法權之分擔
建立最後與最高司法法庭之適宜性――將司法權委之於特定部門之適宜性――探討這方面的反對意見――此項權力之委託使司法脫離立法部門得到更完善的保證,使行為端正即可繼續任職的原則得到更全面的承認,保證獲得更為得力的法律人才,並使司法脫離黨派紛爭――某些州之範例――探討所謂立法部門除涉及未來行動而外無法糾正司法上的錯誤,以及所謂法務部門侵犯立法部門權力的危險――組織低級法庭之適宜性――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各州法庭不適於審理――將合眾國劃成若干司法轄區的好處――司法權分擔應有的形式――最高法院之固有管轄權――低級法庭之固有管轄權――最高法院之抗訴管轄權。
第八十二篇續論法務部門
州法院對聯邦事務之管轄權――州法院保留未經完全委之於聯邦的一切管轄權――涉及特殊規定之案件,其審理可由議會完全委託最高法院――各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具有並行管轄權時之相互關係――各州法院審理之案件得向最高法院抗訴――聯邦低級法庭之抗訴管轄權。
第八十三篇就陪審團審判續論法務部門
探討關於憲草未規定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理的反對意見――這種反對意見所依據之原理的真實含義――探討由陪審團審判之權利的重要性――刑事與民事案件――各州之陪審團制――確立一般規則之困難――在某些情況下此種一般規則之不當――麻薩諸塞州之提案――紐約州憲中之規定――關於在無論何種情況下均應建立陪審團制的提案――結束語。
第八十四篇探討並反駁對憲草的某些一般性的及其他的反對意見
人權法案――新聞自由――政府所在地過遠問題――沒有關於對合眾國負債的規定――新體制的額外開支――結束語。
第八十五篇結束語
討論問題的方式――呼籲讀者審慎權衡井採取認真行動――普布利烏斯對其所提論據之信心――即使未臻完善亦非拖延之理由――未完善之處之被誇大――憲草並無顯著缺點――憲草保障人民權利及利益――雖然未臻完善,仍不失為可取之草案――國情不容許拖延而妄圖追尋完善之草案――另外舉行制憲會議之困難――通過後再以修正案方式彌補缺陷較為容易――任何方案均不能使所有各州滿意――探討所謂以後進行修正的障礙――召集聯邦代表會議進行修正之容易――結論。
附錄
一、召開聯邦制憲會議國會決議
二、邦聯條款
三、關於將憲法提交國會的決議
四、華盛頓致國會函
五、合眾國憲法[1]

西方法學名著

了解西方的法學名著對於法科學生來說很有必要,可以加深自己對法律的思考,培養研究法學的興趣,為建設法制國家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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