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法理學》

法理學是研究整體性的法律現象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的學科,它居於法學知識體系的最高層次,擔負著探討法的普遍原理,為各個部門法學提供理論根據和思想指導的任務。

基本信息

《法理學》《法理學》
法理學是研究整體性的法律現象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的學科,它居於法學知識體系的最高層次,擔負著探討法的普遍原理,為各個部門法學提供理論根據和思想指導的任務。法理學是法科學生入學後首先必修的基礎課,通過對該課程的學習,著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的能力,引導學生領悟法律的精神,逐漸確立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學理論素養,以更好地適應轉型期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需要。

主要內容

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法的本體、法的起源和發展、作用價值、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法理學的基本論題和問題;對通貫整個法學體系的法學基本範疇,諸如法、權利、義務、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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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價值等,進行了解析;對法的要素、人權、法律發展、法制現代化、法治國家、法與知識經濟、法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法的局限性與法治的代價、法的生成、法律程式、後現代法學等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前沿問題進行了探索;對法理學的許多傳統論題或從內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論上有所深化。總之,在教學內容上,本課程基本上涵蓋了國內法理學教學中的主要論題和內容。
在教學的具體目標定位上,本課程以法理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以理性分析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為目標。在教學的切入點的選擇上,以講授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問題、基礎理論為邏輯起點,以理論學說、流派思潮、人物作品為拓展進路,同時兼顧授課的前沿性和時代性,充分展現中國法理學研究的高水準成果,密切關注中國法治實踐的最新動態。教學的著重點在於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範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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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理學的創始人羅斯科·龐德撰寫的一部五卷本的理論巨著。這裡希望引導大家閱讀的是由我國學者鄧正來於2004年剛剛翻譯出版的該書的第一卷。羅斯科·龐德一生閱歷非常豐富。最初曾任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律師,州最高法院抗訴委員會委員。從1903年起先後在內布拉加州州立大學、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任教;1916——1936年一直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1946年曾到中國擔任國民黨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顧問。以後又曾任教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和印度加爾各答大學。與其閱歷相適應,龐德一生著述也很多。據統計,至1960年止,他曾發表過二十四本著作和二百八十七篇論文和報告。正是由於他豐富的閱歷和學術上的巨大貢獻,龐德在美國法學界甚至政府中都享有很高的聲望。他創立的社會學法理學,從20世紀30年代以降,幾乎成了美國法庭上的官方學說。因此,研究他的法理學無疑是了解美國法學,美國法律文化的一條捷徑。同時,由於龐德於1916年就天才地洞見到“一種世界法”的問題(見本卷第七章),了解這一理論,對於當下中國回應“法律全球化”對中國法學的衝擊,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然,本書中還蘊涵了龐德許多不同凡響的見地和參予討論的75位法學教師的精彩智慧。
研讀一部蘊涵豐富的著作,最簡便的辦法就是抓住這一著作相對於此前學術成果的知識增量。這種知識增量可以表現為解釋力的擴展,涉及到理論範式轉換和某個理論問題的提出或證成,也可以表現為某種理論視域的拓展或者具體方法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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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律的目的,龐德在本卷中首先採用了歷史考察的方法。他列舉了法律發展不同階段上的目的觀(即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階段、法律社會化階段),並通過對法律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安全觀的述評而達致了對他的法律目的論的證成。
龐德認為,“安全就是人們站在理想與理想的關係之間所考慮的安全,並且難以在理想本身中發現。人人覺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義的理想。通過對法律持續的影響,這種理想正在不斷傳播到全世界各個角落。”正是從這種理想的安全觀出發,龐德詳述了他的法律目的理論
首先,他分析了以往人們對安全的四種認識。其一,認為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持一定社會的和平,並在任何情況下不惜一切代價保持這種和平。這是原始法階段的概念。其二,古希臘的哲人們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思考一般的安全,並將維持社會現狀作為法律秩序的目的。“社會現狀的維持形成了古希臘人,而後又成了古羅馬人以及中世紀人們的法律目的概念”。其三,文藝復興之後,人們的眼光轉向個人自身,即將法律的存在視為保障個人自然平等權利的必要條件。安全的著眼點不是整個社會的和平或現狀的維持,而是如何保障個人權利。“保障自然平等的法成了保障自然權利的法”。這種安全觀一直持續到19世紀下半葉。雖然邊沁的功利主義是反自然法理論的,但是邊沁在強調國家主權者制定與實施法律時,主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終是促進每個人的幸福。“法律的目的是使自由的個人行為儘可能地與一般自由個人的行為相一致”。其四,現代的法學家不再停留在個人自然權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談論安全。他們所考慮的法律目的,不是自我主張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滿足的最大化,顯然,西方法哲學史上的安全觀之變化,實質是從社會本位到個人本位,再發展到新的社會本位,可謂否定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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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龐德具體闡述了對第四種安全觀的認識。他指出,首要的問題是承認某一種需求——承認和保障各種利益。在羅列各種法律將保障的需求或利益之後,人們要評價、選擇將要得到承認的那些利益,並在考慮利益之間互相影響的前提下,決定特殊利益的限度,最後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以及通過實施予以確切的保障。龐德認為,人們從主觀的意志範疇轉向從客觀的社會需求出發來看待法律目的,有著深刻的原因。社會科學的發展,拓寬了人們的視野。人們從經濟學角度解釋法律史,解釋經濟需求對法律制定與實施的作用,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的心理學。人們不再從主觀意志自身中去尋找法律的目的,而是探討包括經濟在內的社會需求對於法律的決定作用。
龐德認為,第四種安全觀是社會功利主義的表現形式。早期的社會功利主義形式與19世紀哲學理論形態一樣,過於絕對化。這種功利主義的目的論旨在說明立法中實際上和必然發生的東西,而不是人們追求的東西。在法哲學方面,它引導人們去討論“權利”問題,同時,它最初提出立法者是協調者。然而,這種協調是一種絕對的協調,而不是考慮具體時代和地點的,具有操作性的妥協。他指出,與此不同,“當我們考慮法律是為了保障各種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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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而存在時,只要通過組織化政治社會的機制,規範人們的行為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可以保障各種社會利益,我們就能形成一種適應此時此地條件需要的,協調互相衝突的人類願望的政治制度。其保障手段是盡一切努力使這種制度有效,但我們並不認為某一解決辦法在任何時代和任何地點是完美無缺的”。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社會功利主義。
最後,龐德對自己的目的論作了總結:“我想說明的是,應將法律看作是滿足各種社會需求,文明社會中存在的各種請求,要求的社會體制,手段是以最小的犧牲儘可能促使這種體制有效。人們只要通過政治組織化社會對人們行為的規範,可使這種要求得到滿足,或者使這種請求產生效果。龐德提出,由此可以將法律看作是通過“社會控制”,廣泛承認和滿足各種需求的記錄。總之,這種法律是一種高效率的“社會工程”。可見,龐德的“社會控制”或“社會工程”說都是法律目的論之延伸

如何學好《法理學》

通過課程講授,旨在使學生在掌握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礎理論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思辨能力,能夠根據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分析、解釋和解決法律實踐問題。通過採用課堂講授、影視教學(播放《秋菊打官司》等影像資料)、討論與辯論等多種教學形式,倡導學習方法和研究思路的多元化,培養學生更多關注中國本土的尤其是中國西部民族地區的法治生活,注重研究真實的“活”的法、動態的法,最大限度的擴展學生的理論視野和實踐知識,努力將法學理論知識套用於實踐,套用於地方法治實踐,以期達到“經世致用”的法理學課程目標。
本課程在課堂教學中的一個顯著特色是通過案例關係圖和法理學漫畫等圖像資料來輔助教學。這一教學改革的形式,突破了傳統的法律類多媒體課件單純投射文字材料的那樣一種呆板的局面,使現代多媒體教育技術的應有功能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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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被充分地開發出來。
上述基礎材料已經說明龐德在撰寫《法理學》時,其法律思想法哲學觀已經確立。所以,在體例上他將第一卷分為兩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稱為法理學,包括六章,第一章從何為法理學開始到第六章社會學法理學結束。中間主要是對各法學派的介紹與分析。第二部分稱為法律的目的,包括兩章,主要論述了法律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準則中的發展以及在法學思想中的發展。其間涉及到世界法問題。在理論進路上,龐德在討論“社會學法理學的特徵及法律的目的問題時所依憑的相關性指向乃是此前的各個主要法學流派,尤其是支配19世紀法律理論的三大法律學派,即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而具體的論述進路則始於對下述五個問題的設問,即:第一,在我們稱之為法律的複雜現象和日常審判活動中,一般都具有三種要素:法律律令要素、技術要素和理想要素;而在這些要素中,各個法學派所主要關注的是什麼要素以及通過法律而達致的是何種社會控制制度?第二,各個法學派對法律性質這個問題以及對法律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問題做了什麼樣的回答?第三,各個法學派是如何回答下述問題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強制力?什麼應當是法律權威的淵源?什麼賦予了法律秩序的功效?第四,各個法學派把何種形式的法律律令視作是法律的類型?第五,各個法學派的哲學觀是什麼?正是基於上述五個問題的設問,龐德經由分析各個法學派的不同回答而闡明社會學法理學的五個特徵。(第二部分則是通過對“安全”這一概念的分析而揭示法律目的的)。同時,由於龐德認為:“我實在是在一個長久且豐富的經驗過程中漸漸相信上述方法(比較法學的方法)是闡釋法律科學的一種合理方法的”,在整個論述過程中,總體上使用了比較的方法和歷史考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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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近代以來的崛起和強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憲政體制的形成與完善,無疑是其最重要的結構性和制度性支撐。近代英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國家,應該被看作是英國貢獻給現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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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西方的法學名著對於法科學生來說很有必要,可以加深自己對法律的思考,培養研究法學的興趣,為建設法制國家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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