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方的法律觀念比較》

《東西方的法律觀念比較》

《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但是論點並沒有本質的改變,《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新書名和內容刻畫出東西方的觀念比較,《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關於法觀念的研究也涉及中國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審判制度等內容。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東西方的法律觀念比較》《東西方的法律觀念比較》

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是在題為《西洋與遠東的法觀念》論文的基礎上經過大幅修改而成的,該論文自1981年2月至9月分8次連載於《法律時報》上。
《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但是論點並沒有本質的改變,《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新書名和內容刻畫出東西方的觀念比較,《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關於法觀念的研究也涉及中國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審判制度等內容

作者簡介

大木雅夫,日本著名比較法學者,1931年生於日本福島縣,1953年卒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後任教於日本上智大學法學部。主要著作:比較法講義;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

目錄

前言
中譯本前言
第一章法觀念比較的預備性考察
一、作為法系分類標準的法觀念
二、西洋與遠東法觀念的差異
(一)西洋比較法學者的見解
(二)日本的通說
第二章西洋與遠東的概念
一、作為文化共同體的“西洋”
二、遠東的概念
第三章 西洋法中的“法治”與“為權利而鬥爭”
一、西洋法的概念
二、神聖的法
三、英格蘭的王權與法
(一)絕對王政與法
(二)英格蘭革命與法
四、法國的法律至上
(一)法國的絕對王政
(二)盧梭與法律至上
五、德國的法治國思想
(一)皮鞭的統治與法治
(二)康德與黑格爾的“法治主義”
六、法治的展開和為權利而鬥爭
第四章遠東的德治和法治
一、遠東法以及天和皇帝
二、中國的法律傳統
(一)儒教意識形態與蔑視法的思想
(二)道家的不爭之德下萬物齊同
(三)法家之法
(四)儒、道、法思想的展開
(五)中國的審判
三、日本人法律意識的形成
(一)憲法十七條與律令的思想基礎
(二)武士法、道理、法的精神
(三)法還是非法--“和與”與“折中”之法
(四)德政令與棄捐令
(五)喧譁兩成敗法
(六)債務相對清償令
(七)內濟與江戶時代的審判
第五章 日本法觀念的再探討
一、概括性考察
二、補遺性考察
(一)西洋反法治主義的傳統
(二)日本人的法律意識與司法組織
後記
譯後記

前言

本書是在題為《西洋與遠東的法觀念》論文的基礎上經過大幅修改而成。該論文自1981年2月至9月分8次連載於《法律時報》53卷2號至10號上。
接受東京大學出版會編輯部的建議,藉此書出版之際將書名定為<日本人的法觀念——與西洋法觀念之比較》。雖然本書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但是論點並沒有本質的改變,所以本人不敢肯定《日本人的法觀念——與西洋法觀念之比較》這一新書名能否貼切地反映本書內容。實際上,在正文和後記中也反覆提到,本書的新書名和內容究竟能否刻畫出“東西方的法觀念比較”,筆者對此並沒有十分的把握。本書關於法觀念的研究也涉及中國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審判制度等內容。
儘管如此,本人對此研究所抱的最終目的是,對圍繞一直以來支配著海內外法學者,特別是比較法學者的日本人法觀念的討論做進一步的研究,儘可能地嘗試為日本法在法系論中的重新定位做一些基礎性工作。因此,只要我本身抱有超越對“西洋與遠東的法觀念”客觀性比較的願望,即便索性將書名改為《日本人的法觀念》也未嘗不可。這就好比父母給孩子起名時,祈禱神給以深厚的福澤,願孩子在這混沌的人間社會以義立身、頑強生存下來一樣。

精彩書摘

第二章西洋與遠東的概念
一、作為文化共同體的“西洋”
我在上一章提出應當重視以法觀念的差異作為劃分法圈的標準,然後又從其作為識別西洋法和遠東法的標準具有最重要作用的角度,概述了西洋及日本的比較法學者圍繞這一標準提出的觀點。其結果,我不得不對或是誇大儒教的影響,或是突出強調前近代的法律意識和國民性的觀點懷有稍許疑問。我不禁要問是否還存在許多更為複雜並應另外加以思考,構成西洋固有法觀念或遠東獨特法觀念的重要原因。另外。我也認為甚至需要進一步探討是否可以像達維和茨威格特等那樣將西洋法和遠東法對立起來。這也是我們下面必須繼續研究的問題。
此前,筆者曾不加批判地使用了西洋法或遠東法的用語。不僅如此,甚至也未將何為西洋,何為遠東等概念作為先決問題加以解決。實際上這兩個概念甚至在專家之間也存在爭議,如果不明確對象則勢必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如同過去保羅?科沙克爾(PaulKoSchaker)在論述“歐洲羅馬法”時,首先以何為歐洲這一概念開始一樣,[1]我們也在此重新把西洋與遠東的概念稍加明確,雖然這對本書來說似乎有偏離主題之嫌。
最早使用歐洲這一概念是在荷馬以後的公元前6世紀左右。作為與亞洲、非洲相對應的地理概念,歐洲是指以希臘為中心的有限世界。當然它並無明確的地理界線,即使有也會隨著這個世界的擴大而不斷發生變化,所以對我們來說並無討論地理上的歐洲的必要。保羅?科沙克爾也認為與其把歐洲作為自然和地理所與,不如作為歷史的產物來理解。從歷史上看,歐洲雖然生存著各具獨特民族性的多種民族,但他們卻形成了一個世界,並被捲入一個歷史潮流之中。文藝復興、宗教改革、法國革命、工業革命再加上羅馬法的繼受等都或多或少地在整個歐洲的規模上進行,歐洲概念的形成與各種政治、經濟以及文化上的要素聯繫在一起。
 然而,作用最大的恐怕還是文化上的多種因素。雖然我曾就這一點作過論述,這裡不再做深入探討但還是要強調在多種文化要素中,基督教所發揮的作用特別巨大。保羅?科沙克爾認為,“歐洲首先是一種文化現象,是日耳曼文化要素與古典的,尤其是古羅馬文化要素的結合,而且這些要素與基督教有著不可分割的緊密關係。這樣的文化要素決定了歐洲各國上層階級的修養水準,並通過基督教控制了民眾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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