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與法學:中國法律教育與法律學術的傳統及其現代發展

第五節明代的法律教育 第六節清代的法律教育 第一節中國古代的法律教育機構

圖書信息

書名:律學與法學:中國法律教育與法律學術的傳統及其現代發展
作 者:曾憲義,王健,閆曉君 主編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1-1

內容簡介

本書在內容結構上大別為古代和近現代兩部分,但近現代部分截止中華民國時期。為彌補新中國成立後六十年法律教育和法學發展的情況空白的缺憾,提供了一篇由王健整理的《新中國法學教育六十年》的專文,附於本卷正文之後。本書吸收了作者過去和現有的相關代表性研究成果,體現了我國法律教育的發展概況。

目錄

引言
第一編 傳統的法律教育
第一章 傳統法律教育的歷史
第一節 先秦時期的法律教育
第二節 秦漢時期的法律教育
第三節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教育
第四節 唐宋的法律教育
第五節 明代的法律教育
第六節 清代的法律教育
第二章 法律職業與傳統法律教育
第一節 中國古代的法律教育機構
第二節 官箴與古代官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節 幕友與古代法律教育
第四節 訟師與古代法律教育
第五節 官學、吏學與法律教育
第六節 《洗冤集錄》與司法檢驗知識的傳承
第七節 清代的司法檢驗與仵作培養
第三章 傳統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一節 秦漢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二節 魏晉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三節 唐宋律學與法律教育
……
第二編 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
附錄一 新中國法學教育六十年
附錄二 中國近代法科留學生簡表
後記

精彩片斷

引 言
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繫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進而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槓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和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繫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只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唯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裡,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第六卷
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學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中國早在公元前2世紀就產生了“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秦漢時代,律學即作為經學的分支逐步發達起來,“律博士”之設和私家注律的長盛不衰,成為傳統,推動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造就了唐宋輝煌燦爛的法律文化。自元洎乎明清,雖然法制和律學總體上日漸式微,但“講讀律令”和刑名幕學的風尚依然不絕如縷。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19世紀末的晚清時代。清同治元年(1862年)設立同文館,首次聘請美國人丁韙良講授“萬國公法”,從此打開了引入和傳播西政知識的大門。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開辦的天津中西學堂(1903年改名為北洋大學,後又發展為天津大學),首開“律例學門”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在中國創辦近代法學教育機構方面具有開創性的意義。三年之後,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啓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極富感染力、飽含激情的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後,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和“仿行立憲”,修訂一切現行律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引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才”。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自清末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作為法律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社會的曲折發展,經歷了極不平坦的發展歷程。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鬥爭。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的沉重壓力之下,中國人民為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而花費了無窮的心力,付出過沉重的代價。從客觀上看,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頻繁的政治變遷曾給中國的法治與法學帶來過極大的消極影響。直至70年代末期,以“文化大革命”宣告結束為標誌,中國社會從政治陣痛中清醒過來,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中國的過去,規劃國家和社會的未來,中國由此進入長期穩定、和平發展的大好時期,以這種大的社會環境為背景,中國的法學教育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從巨觀上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首先,經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解放運動的洗禮,在中國法學界迅速清除了極左思潮及蘇聯法學模式的一些消極影響,根據本國國情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國家民族的共識,這為中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思想基礎。其次,隨引 言 3著法學禁區的不斷被打破、法學研究的逐步深入,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學學科體系已經建立起來;理論法學、部門法學各學科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成熟的理論體系和學術框架,一些隨著法學研究逐漸深入而出現的法學專門領域也漸次成型;法學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專業設定、課程教學和培養體系也日臻完善。再次,法學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層次日趨齊全,結構日臻合理,法學教育在不斷適應時代需要和發展的進程中,其自身也經歷著日益深化的改革和完善,法學教育與法治實踐的聯繫日益密切;法學學術和法學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和深入。法律的進步、法治的完善,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一方面,現實社會關係的發展,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為法律的進步、變遷提供動力,提供社會的土壤。另一方面,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直接推動法律進步的進程。同時,全民法律意識、法律素質的提高,則是實現依法治國理想的關鍵的、決定性的因素。在社會發展、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等幾個攸關法律進步的重要環節中,法學教育無疑處於核心的、基礎的地位。隨著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在21世紀,我們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和更燦爛的前景。“建設世界一流法學教育”,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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