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十分重要的基礎理論之一,但是,經濟法學界對此探討並不多。對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們抽象、模糊地認識經濟法,要進一步探討經濟法律關係則使我們更具體地把握經濟法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有助於認識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概述

經濟法律關係經濟學原理
(一)經濟法律關係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註:本文關於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係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係實現其對社會關係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係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於也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係來說,經濟法律關係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係密切,其要旨是從巨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徵。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係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係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係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係,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係,如財產所有權關係、契約就是生產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係是把經濟關係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中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於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物質的社會關係。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係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係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複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係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係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係,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係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係區別於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就在於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係。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係同民事法律關係區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係區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係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係。經濟法律關係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係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係。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並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巨觀環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巨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係,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係,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係。

其次,經濟法律關係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係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並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係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係,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係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於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於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
談及經濟法律關係,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係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係中,其中一要素髮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係也要發生變化。

分析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其意義還在於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係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係運行的基本要求。對於經濟法律關係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於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係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則。

(一)主體。

主體即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對於經濟法律關係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並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具有以下特徵:(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係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儘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什麼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範、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法律關係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係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什麼,怎么去做,會產生什麼後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麼法律關係。對於經濟法律關係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社會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於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並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徵:(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對於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於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於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後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衝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於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採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對於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衝突。

(三)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託。對於經濟法律關係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於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智慧財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範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智慧財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具有如下特徵:(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巨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定的行為。

種類

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
經濟法律關係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係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係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係可分為巨觀經濟管理法律關係和市場管理法律關係。

巨觀經濟管理法律關係是依巨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巨觀調節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它又可以分為計畫法律關係財政法律關係金融調控法律關係產業政策法律關係物價法律關係等。巨觀經濟管理法律關係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巨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係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係、反壟斷法律關係、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係。市場管理法律關係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二)以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單方是特定的,還是雙方是特定的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絕對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法律關係,所以,它是“一個人對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一個人對其他一切人”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將影響其他一切人。尤其是絕對經濟法律關係,它往往是政府對其他一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該政府行為必將極大影響國民經濟生活,因此,法律對這種經濟法律關係的建立和運行是十分嚴格的,要求其深思熟慮。政府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沒有十分的把握,儘量不要為之,否則其對國民經濟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是難以彌補的。例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所確認的因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係,就是絕對經濟法律關係。中央銀行實施某種貨幣政策要求是慎之又慎的。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中,泰國之所以首當其衝,很大程度上歸肇於其貨幣政策不當,而中國能在這次國際金融風暴中穩定陣腳,則很大程度上歸功於中央銀行審時度勢的合理的貨幣政策。

相對經濟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經濟法律關係,它以“某個人對某個人”的形式表現出來。“某個人對某個人”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只能對另一方產生影響,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直接的影響。對於相對經濟法律關係而言,它一般是某個經濟管理機關對某個經濟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這時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管理或公民個人進行管理要求快捷,能做則做,不能拖泥帶水。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確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係,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迅速出擊,不能拖拖拉拉,否則不利於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再如,依工商登記法產生的工商登記經濟管理關係,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工商機關就要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不能以任何藉口拖延。

保護

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

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既可以在通過監督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切實履行義務中得到體現,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的合法權益來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為了加強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國家在法律規範中規定了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和保護,又規定了各種保護方法。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保護機構

1.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領導機關,有權對全國的或者所屬的經濟部門和經濟組織進行經濟監督,對違反國家計畫和對經濟建設造成損害的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處理,有權責令整頓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市場競爭行為予以規制,反壟斷及反不正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場競爭秩序。

2.審計機構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審計機構,對國家各級財政進行監督。審計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家財政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

其他職能部門,主要指統計、會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對國民經濟管理或社會經濟活動也進行監督和管理。這種經濟監督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4.仲裁機構

雙方當事人發生經濟爭議時,一般應當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經濟審判機構

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保護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的方法

1.經濟制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行政制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性質的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經濟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由法院給予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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