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係,同時是一種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和經濟核算,採取獎勵和制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係和制度。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如私營企業的經理與董事會的關係、董事與股東的關係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基本信息

概述

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畫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畫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契約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畫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範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社會背景

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制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發展,中國以經濟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僅成功地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而且為中國的糧食安全、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然而,困擾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兩大制度瓶頸問題在深層次上制約了中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力度,阻礙了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步伐,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是傳統的以經濟責任制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長期以來單兵作戰、單兵突進,儘管取得了十分輝煌的成就,但由於缺乏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積極穩健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統籌規劃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高效有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撐和強力配套,許多地區的合法土地權益不時遭到基層政府與資本聯手的不法侵害,其制度威力隨著耕地的不斷被蠶食以及土地單位產出量的日益極限化而逐漸減弱,引發了有識之士對國家糧食安全、農村社會穩定等問題的擔憂;加之長期以來我們對土地承包制期限、土地流轉方式、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民的自組織能力、現代農業的發展走向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缺乏前瞻性思考和大膽探索,從而導致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受到了普遍的質疑,農村社會發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另一個是農村社會公共事業建設水平多年來嚴重落後於城市,政府的欠賬既很久又很多,農村的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社會保障、基礎設施與環境等公共服務體系不僅初始水平低下,而且彼此之間缺乏有機配套,地區之間發展程度更是極不均衡。更為嚴重的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差距鴻溝不僅導致農民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而且依附在農民身上的戶籍問題、自由流動與遷徙問題、教育問題、就業問題、社會保障問題、醫療衛生問題、文化娛樂問題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社會文化心理問題,並沒有隨著時代的前進而得到有效緩解,反而有進一步強化之嫌,其結果是進一步拉大了城鄉之間的貧富分化程度。據國家統計局前不久公布的數據表明,2007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實際增長9.5%,為1985年以來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鄉居民收入比卻擴大到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農村居民年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年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差距最大的一年。這一客觀現實深刻地表明了即使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背景下,我國仍然出現了農村社會的發展已然外在於整個國家的發展局勢之嚴峻狀況,農村社會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已然外在於城市高速發展的發展局勢之嚴峻狀況。

為切實破解農村改革發展難題,在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統籌城鄉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給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新的活力,真正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勾勒了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路線圖”——“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超越傳統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初始水平低下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雙重目標之基礎上,使廣大農民真正實現學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之和諧社會建設目標。也就是說,創建雙重超越背景下我國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基本路經在於兩大方面:一是在對傳統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行超越之基礎上,全面建構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系統制度體系;二是在對初始水平低下、覆蓋範圍狹窄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進行超越之基礎上,全面建構廣大農民學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新型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要實現第一個超越目標,就要求我們在完善以經濟責任制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把眼光放得更開闊和長遠些,努力構建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積極穩健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統籌規劃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高效有序的農村民主管理制度,並將其與農民自組織與談判能力的培育與提升、土地流轉方式的多樣化、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等有機結合,從而為創造性地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奠定根本的制度基礎。

要實現第二個超越目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發展置放於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切實履行政府的基本職責,徹底破除千百年來纏繞在中國農民身上的非國民待遇問題,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範圍,在解決多年的歷史欠賬的基礎上,構建以民生為重點、惠及全體農民、全覆蓋、高水準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與此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加快城鄉協調發展步伐,從而為創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

經濟法理

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部門制度

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制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合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巨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說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是由於: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誌的法律部門。

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作為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的所有法律規範都要基於原則性法律規範來建立。當下級法律規範同上級法律規範相衝突時,應當遵循上級法律規範。

不可否認,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源頭,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根本動機是維護公平競爭,保持自由的市場制度,限制壟斷對於經濟的消極影響,無論是美國的“謝爾曼法”還是德國的限制卡特爾法律規範的出現,其目的都是在於實現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在公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動機則是實現經濟管理的有序化,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科學化。儘管,一度在私有國家內,凱恩斯主義主張的國家干預使得經濟法能動的實現國民經濟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實證明,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條件,對於任何一種經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從“戰時經濟法”、“統制經濟法”到“復興經濟法”的發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經濟合作主義,平衡協調的經濟法的出現,市場制度對於國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經濟責任制無論是在公有還是私有社會,都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的核心原則體現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而在公有國家,由於國家所有權的發達,使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成為經濟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因而經濟責任製作為這一原則的體現,成為公有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說,經濟法的不同源頭使得經濟法在不同經濟制度下體現出不同的側重點,從而使得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國家內,強調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並不突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而恰恰相反,我們認為,將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過對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實現對公有組織的有效約束,使之與市場經濟相融合,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公平和自由的競爭。因而,在公有社會中,經濟責任制同維護公平競爭法律制度之間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聯繫的,通過在具體法律部門上的促進,使得經濟法的兩大原則並行不悖,共同實現經濟法作為市場基本法的使命。

第二,經濟責任制是與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與經濟法的出現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吻合的,它從根本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精髓所在。

傳統理念中的法律,實質上是在國家(政府)--私人之間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來的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歐幾里德式"的演繹體系。公法與私法的分野極為清楚,從羅馬法以來,由私法中發展出來的近代法律體系,試圖採用"類科學"性質的法律體系來完成對社會事實的詮釋,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隨著企業組織規模的擴大,組織越來越成為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異化物,組織的發展迫使國家和個人的傳統權利受到限制,組織對於個人的權利實現了限制,對於國家則越來越具有對話的能力[24]。組織的發展顯然突破了傳統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結構,打破了傳統法律部門的結構,法律體系內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這一趨勢的典型表現。

組織的擴大使得經濟法的出現成為必然,國家對於組織的態度,從限制和管制發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導,更為重要的是,組織的發展直接推動了組織管理的發展,使得傳統法律中的以個體為基礎,實現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轉向以前從未涉足的組織內部法律關係的調整上。國家的角色的分離,政府對於經濟效益的追求,經濟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學化的要求,使得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保證經濟民主與促進競爭,其精髓在於對國家管理和參與經濟的有序化控制,規範政府經濟行為,防止濫用職權”。經濟法的視野也在不斷的擴大,經濟法一開始是作為對組織的鉗制的手段出現的,隨著人的認識和社會、經濟生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使得經濟法對於國家這個最大組織的行為進行調整。可見,理解組織的發展,是理解經濟法的關鍵。

組織的出現是與經濟的發展,與專業化、分工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本世紀以來,組織出現了更為複雜的變化,即專業化和分工的進一步加強和組織一體化的出現,這以貌似矛盾的兩個趨勢,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專業化和分工提高了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而組織一體化則節約了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這兩個趨勢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分工和專業化的趨勢,使得人的角色化和職業化更為突出;而組織的一體化使得其組織管理更為複雜,現代管理學從它產生至今已經經歷的兩次革命就典型的說明了這一點。經濟責任制是同這兩個趨勢緊密相連的。分工和專業化使得經濟責任制越來越強調責任的角色化,它實質上意味著將法律責任概念逐步實現積極化,依據不同職位和不同角色來確定職責,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發展的一個回應。而組織的一體化則使得對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不僅僅局限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內部,組織一體化、關聯公司、集團公司、聯營企業和跨國企業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使得單純依賴於法人制度來確定組織這一原則力不從心,對這些組織體的法律調整,經濟責任制的出現就是必然的。而經濟責任制對這些組織的調整,正是在經濟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應當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一體化的進程,是合而為一的,任何對其偏頗的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一種片面的理解,由此出發,市場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係也是密不可分的,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意義上,是以市場為基礎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國家出現,一開始就注意到了組織的這一特性,它沒有採取私有社會那種將組織的發展與擴大視為洪水猛獸,對之採取一種又恨又愛的態度,而是自然的將其納入了國家所有權的範圍,因而經濟法基於它對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其加以調控,由此使得經濟責任製得到了發展,並成為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法律制度。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中居於核心地位,由此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

經濟責任制以組織管理關係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在公有組織內部以及公有組織之間實行經濟管理,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激勵手段的完善和發展。激勵在廣義上與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過一定機制來對人的行為加以引導,良好的激勵對於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勵因素無所不在,承認它也罷,不承認它也罷,它總是在無聲無息地影響著經濟系統的運轉”。對於既定經濟制度而言,自覺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勵因素,採取和創製有效的獎懲制度,對於經濟效益以及經濟個體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

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說是與個人主義相聯繫的,它是由於個人對於私人目標或利益追求所導致的。因而,在公有國家出現之後,經濟個體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衝突往往使得組織利益與目標得不到實現,因而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對經濟個體行為的引導,就是公有國家經濟生活中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一性,使得經濟責任制在公有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

對於激勵,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激勵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於管理學和經濟學中,因而經濟激勵往往局限於競爭性組織之中,我們認為,經濟激勵從根本上而言,是與組織和管理相連的,因而對於政府的經濟管理而言,經濟激勵同樣是極為必要的。對於我國這個行政屬性極強,政府的經濟管理無從約束的國家而言,通過有效經濟激勵來實現對政府行為及其成員行為的引導不僅有重要的意義,更是進一步實現經濟成長方式轉變、良性制度變遷的必備條件。

公有國家存在著激勵困境,它是指在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方式中,國家所有權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不相兼容,它實質上表現為競爭性組織的獨立性問題,即國家實現其共益權目標,則對競爭性組織的鉗制加強,反之,若實現其自益性權利,則勢必應當放鬆對競爭性組織的約束,而競爭性組織的管理往往類似於官僚層級組織,因而,經濟效益無從體現,競爭性組織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勢必是對國家所有權中自益權的侵蝕,使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無從實現,同時導致資產的流失。這就意味著,國家作為所有者和經濟管理者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在通過單一行政約束機制實現國家所有權方式中存在反比關係,以相互犧牲為代價。在巨觀上,則形成“國有企業資金陷阱”,它又表現為政府、銀行和企業三者連帶關係的惡化,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因而,使得經濟改革僅僅是一種增量式改革。激勵困境,實質上是理解公有國家的種種弊端,以及經濟制度變遷特性,和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的關鍵所在。其根源在於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方式不合理,沒有相應的制度建設來實現對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約束,沒有相應的分權式資源配置方式作基礎,這兩個基礎條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國家激勵制度不能實現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整。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所出現的“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國有企業獨立經營權的難以實現,國家不得不採取“粗放式增長”、“通貨膨脹式增長”等等現象,其根源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經濟責任制同各經濟法法律部門的關係

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同其他經濟法律部門之間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說,經濟法的每一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範,都包含有一定的經濟責任製法律規範或其因素。

第一,經濟責任制同國家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而言,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無論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掌握特定國有資產的機構,企業與其它主體合資經營公司企業,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同時,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部,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等法律規範就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用以落實企業法的規定,具體規範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保障雙方權益的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要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不能在法律僅僅保護其對於財產的“支配權”的基礎上自己實現組織管理關係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因此,國家所有權制度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也是必然的。

國家所有權制度同經濟責任制是不可分離的,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家所有權必將出現種種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蝕人,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由於國家作為一個擬制體,它在現代國家必然依賴於科層制度官僚制度)來實現,因而,無論是對於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性主體,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趨勢,因而,要實現國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對這些組織加以約束。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放在第一位,強調法律上受強制的義務。因此,國家所有權與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表里的關係。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制度的關係。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經日益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經營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各國均採取了“混合經濟”。國家採取主動式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根本所在,而國家一旦採取了主動介入的態度,就不可能回頭。因而,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能夠將經濟管理好,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並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場應當是互補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應當看到,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關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我國的既有法制中,這部分的規範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而,在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意義淺論

一、經濟責任制與中國國有企業改革

經濟責任制經濟責任制

國有企業改革中我國的經濟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經濟制度變遷中關鍵的存量變遷發展的實質性內容。經濟責任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所在。

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落後是導致國有企業改革的原因,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國有企業的自有資金不足是根本所在,其資產負債率過低,使得其依賴於銀行的貸款和財政的救濟,因而當國家的銀根收緊時,就會導致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匱缺,從而使得其經濟效益下降。從根本上說,國有企業多年以來一直處在資金投入不足的境地之中,因而實際上是一種低水平發展狀況。那種認為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天然落後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國有企業的改革,實質上就是舊有體制的轉軌問題。既有制度下的政府、銀行和企業的連帶關係決定了企業改革的實際困難,中國的企業改革分別採取過“放權讓利”、“承包租賃制”和股份制等形式,不可否認,產權改革對於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因而,從經營權的思路走向法人財產權的思路是正確認識到了改革的問題所在。即實現國有企業的獨立地位,實現法人制度同經營權的結合。法人財產權的實現,對於國家所有權中企業組織的獨立性作出了制度的規範性規定,但是制度的變遷,是由制度事實和社會運動所決定的。“不可想像,在一個官僚主義和腐敗盛行的國家,會存在高效率的、充滿活力的國有企業”,“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一套機構多而重疊,人浮於事、職責不明、缺乏科學和嚴格的考核,工作效率不高的管理制度,而且它在改革中沒有受到多少觸動,成為滋生官僚主義和腐敗的溫床。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對於國有資產的責任包括持股責任、資本保值和增值責任、監督責任等不落實,微觀的企業制度就是設計得再好,也是沒有用的”。不僅如此,部分國有企業依賴於良好管理取得經濟效益的例子屢見不鮮,而同時眾多企業出現的“斯密克現象”也表明了國有企業管理不善是其經濟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事實上,我們認為,對於政府和企業關係的改造其目的同樣是為了間接實現管理水平的提高。

國有企業改革,使之與市場經濟相兼容,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樣是與政府行為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良好的文官制度作為基礎性的保證,沒有完善的競爭市場對其實行有效的約束,任何單方面的改革都將是一相情願的。正是如此,經濟法及其經濟責任制對於國有企業的改革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令各種各級國家機關都做到責、權、利結合,科學地分工、合作,層層制約、相互制約。對任何一個機關或其首長、工作人員,都不允許存在職責不清-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情況……完善的、制度化的監督機制是不可或缺的”。

通過經濟責任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即一方面,它通過對經濟管理主體的約束來要求其依法依照經濟規律來進行經濟管理,另一方面通過對國有競爭性組織的規定來實現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因而,它對於解決目前的所有權代表人以及經營者之間的行為不規範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經濟責任制是實現經濟法的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目標的基礎性的制度,在公有國家內,沒有有效的經濟責任制制度約束,在既有社會和文化水平下,是難以實現勞動者的權利,難以實現積極的、昂揚的、充滿活力和自由精神的經濟成長和經濟發展的。

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國家加強經濟紀律,實現有效經濟秩序的有效途徑。“正好相反,沒有什麼可以像民主化那樣,對咄咄逼人的官僚主義化和進一步的異化如此有力的抵製作用。民主化不應僅僅理解為權利的民主化,而且應理解為義務、責任和一切物質後果的承擔方面的民主化”,這正是經濟責任制所要實現的目的。

二、經濟責任制與中國的制度變遷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由政府推動的漸進式的制度變遷,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強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色彩。而與此相關的法制改革,則採取了政府主導型的“變法'的特色。經濟責任制的完善與發展對於制度變遷有著決定性的意義。

中國的制度變遷是要實現市場經濟與公有制的融合,市場經濟的精髓是決策權的分散化,而市民社會和私有財產權的缺乏是我國經濟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歷史和起點,而政府官僚行政機構的發達,國家本位和國家所有權在各個領域的主導地位,決定了中國法制的基調。在借鑑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的同時,認識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所在,才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所在。z中國自1895年以來,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採取德國法系的模式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這一思路從根本上忽略了中國社會和政治、經濟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管理水平的低下。

文官制度的不發達和管理水平的落後,以及由其控制的國有企業的龐大,使得國有企業的低效率、管理混亂極為突出,同時也使得文官制度難以適應制度變遷的要求。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於責任的不確定所導致的,管理的提高有賴於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經濟責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經濟責任制通過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管理的要求,實現對經濟轉軌的促進,它是進一步實現經濟改革的必要前提。不僅如此,改革應當是通過主體對於經濟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的,認識到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由此可見,要是國民經濟能夠在它的內在動力-經濟利益的推動下富有效率和效果地靈活運轉,必須改革經濟體制……各個管理經濟的國家行政組織要改變為實行經濟核算的經濟組織……各種經濟組織應該具有統一領導下的獨立性,真正成為獨立的經濟核算的主體,實行獨立的全面的嚴格的經濟核算,自負盈虧,這正是經濟責任制的精髓所在。通過保護個體的利益來改革才能使改革有效地進行,“如果我們都能認識到這種利益的差異並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改革過程中的衝突可能會緩和一些,因為這是人們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與別人協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擊對方和阻撓改革上”。

經濟責任制對於經濟改革的重要性更表現在對經濟成長模式改變上,我國的經濟成長中的經濟效益問題一直極為突出,“粗放式”、“外延式增長”始終是中國經濟成長的重要特徵,轉變經濟成長模式,實現“內涵式經濟增”,提高經濟效益式經濟轉軌的內在要求,“中國經濟的主要問題是資本利用效率過低……而這裡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預算軟預算,虧損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國家的錢不心痛,資本損失無人承擔責任,借錢可以不還”。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需要經濟責任制的有效約束,經濟責任制通過對經濟利益的引導,通過經濟核算,將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效益目標切實的體現在制度之中。

經濟責任制對於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律制度變遷的重要意義,在於它針對中國的具體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約束方式,在於從根本上是基於中國的實際的,在於它是中國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關鍵和基礎所在。

對於走向新世紀的中國,要實現經濟的增長,必須依賴於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一個管理水平低下的國家,不可想像能夠出現具有高效益的經濟體制。

主要範圍

國家機關之間,如政府對人大,上級對下級;國家與公有組織之間,如國有企業對出資的機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個人與組織之間,如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對其委派機關,個人承包者對集體、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如實行內部承包或崗位責任制等。

分類

經濟責任制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1.根據經濟責任制產生依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主體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際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去解決。許多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中間都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責任、權利(力)、義務以及程式作出了規定。一般經濟責任制通過普遍性規範來加以確認,有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的普遍性所帶來的抽象性、原則性,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較低,法律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因而容易出現濫用權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依法由個別性的法律規範、章程、契約等來規定某一類具體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義務均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確。如承包租賃經營制度和資產占有負責制;公有主體同其委任者之間以協定、責任狀等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由特別法對某一企業的設立和運作作出專門管理等。特殊經濟責任制有利於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利(力)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但是,具體確定權利義務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耗力,當事人談判力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難以實現整體公正,如果權利義務規定過細,有可能在長期關係性契約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了國家參與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2.依據經濟責任制中的具體法律規範的構成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或稱為消極經濟責任制和積極經濟責任制或靜態經濟責任制和動態經濟責任制)。

一般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指標、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於確立一定職位或角色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而,往往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五個部分組成的,如我國已有的國有競爭性主體中內部經濟責任之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總工程師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等等,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範確立起一定職位的責權義利;與之不同的是,經濟責任制中的另外一種,則是由經濟責任制的三個子制度(法律規範的五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即經濟職責、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制裁三個子制度構成的,也就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經濟指標和經濟考核等五個部分組成,這是一種完整的經濟責任制。如我國既有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扭虧為盈責任制等等。

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於確立起一定職位和角色相聯繫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而後者在於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其直接來自於“目標管理”.這種劃分是經濟法上的一種極為重要的分類。

3.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所調整的法律關係的側重點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

經營責任制側重於調整財產關係的法律關係,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租賃制度、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等。經濟法律主體通過對財產的運營來實現責任目標。而組織管理責任制則側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法律調整,如經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董事責任制等,注重於上下級的職責劃分與分工合作。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特性,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調整方式。一般而言,對於財產性的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律來對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利安排加以調整;對於組織管理性的經濟責任制,則通過對不同層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實現。這種劃分是相對的,經濟法本身具有組織管理因素和財產因素的統一性。這兩種經濟責任制都是極為必要的。

4.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依照經濟責任制存在的範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內部責任制是組織內部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經濟目標責任制;外部經濟責任職責是在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如資產經營責任制等。當然,有的經濟責任制既可以是內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這種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存在於公有制內部,相反,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同樣需要經濟責任制對其經濟管理及經營作出規範與制約。

5.經濟管理機關責任制、公有經營組織責任制與非公有組織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的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經濟法律主體的不同作出上述劃分。這一划分的意義在於不僅僅是企業、公司需要經濟責任制來規範其經營管理,對於經濟管理機關、非公有組織同樣需要責任制.如四川省出現的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就是一種經濟管理機關中的責任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經濟法上的經濟責任制主要指發生於公有組織之間、組織內部的責權利關係。廣義的經濟責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組織內部的責任制。

本質與特徵

本質

第一,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的本質在不同的角度上來理解,是不同的,但它們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經濟責任制實質所在。

經濟責任制將經濟利益同經營、管理上的權責相結合,要求嚴格考核、賞罰分明、監督有效,以及糾紛裁判、處罰和相應的強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財產有效管理經營和在公有制下實行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鑒於公有國家的經濟、政治的統一性,以及公有制組織所具有的主導性經濟地位,由法律對其管理組織制度加以規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邏輯結果。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責任制的法律制度.可以說,任何一種組織內部都需要責任制度來確定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安排,只是這些責任制度的名稱與規範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國家內部,經濟責任制往往是通過法律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加以確定的,因而經濟責任制不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公有制國家則不同,它不能通過社會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形成,公有制的特性決定了經濟責任制必然通過國家的意志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加以確認。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公有制國家的出現,國家自覺的對經濟生活調整和管理。“一定的人對一定的工作切實負責,……衡量每個組織是否適宜,應當以該組織中各種義務、職責和責任的劃分是否明確為標準”,自公有國家建立以來,國家對於經濟生活採取了積極參與的態度,對於組織管理的要求通過立法加以實現,從而導致經濟責任制的發展。

自然,通過經濟法的形式將經濟責任制形成法律規範,並不是公有國家自然而然的結果,它是公有制下經濟發展和制度選擇的結果,它是同整個國家的法制狀況的改善。由法律來確認經濟責任制是公有國家經歷了“行政約束模式”之後走向法制國家的正確選擇。

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法律制度表現。責權利原則的出現,將經濟責任放在法律關係的核心和首要位置,而責任本身是“受國家強制的義務”,它在雙重意義上表明了經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它不但要求經濟主體履行國家的強制性義務,同時表明了經濟主體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的司法評價。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權利、義務相結合,形成法律制度,本身要求經濟管理的法制化。

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表現了現代國家法制的根本特徵所在,即法律突破了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下在經濟領域內以直接調整財產關係為主的模式,而是在經濟領域內直接對組織管理關係加以調整;突破了近代國家內以突出經濟領域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為主的模式,代之以國家意志來對經濟管理、資本組成及其運動、人員組織和配備等方面直接調整,“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係,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因而,經濟責任制的出現,將組織內的利益關係與管理關係上升為法律關係,是公有國家對私有制財產制度的根本揚棄,它深刻的反映了經濟法律制度對於整個經濟生活的變革,對於整個法律制度的變革。

第二,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

經濟法是將組織管理性與財產性相結合的法律關係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將經濟利益置於經濟法的中心,“利益決定著法的存在與本質,也決定著法的發展。……社會上的各種利益發生變化,或者社會上出現了新的利益,法或遲或早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組織的發展使得原有法律體系內部的“國家-個人”、“公-私”對立的模式發生了變化,更由於公有組織的出現,突破了私有財產主導社會的既有藩籬,使得國家必須參與對經濟組織內部利益的調整,為組織內部的利益劃分與取得等確立規則。

私有組織內部的利益可以說均來自於所有權,法律只要能夠切實的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則組織內部的利益可以由所有權人來加以安排。因而,涉及私有組織的法律僅僅對於私人的財產權加以保護就可以實現對組織內部利益的保護和調整。而在公有組織內部則不同,由於國家是一個由官僚機構組成的擬制體,它本身就是一個層級組織,因而不能自動實現經濟利益的分配與安排。相反在各部門、各機構等組織內部存在著不同的主體利益,而這些部門的非獨立性,以及傳統法律不調整組織內部關係的特性和慣例,使得組織內部的利益往往具有模糊性,相反,各個部門的非獨立性使得其往往推卸責任,而爭奪利益。組織內部的利益無法明的調整就是必要而自然的結果。經濟法突破了傳統法律的“禁區”,對組織內部關係加以調整。經濟責任制就是這一趨勢的反映。

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對各非獨立主體的利益加以調整,也對各獨立主體之間的利益加以調整。它通過確確,造成責任無法確定,各部門“負盈不負虧”、灰色行為以及權錢交易、“內部人控制”等行為。“傳統層級組織中的單向升遷制度使得組織日益僵化”.因而,對於組織內部利益關係定各主體的責任、利益,使得各個主體的責任與利益相一致。經濟責任制通過在公有組織的各個獨立和非獨立法律主體之間確定其利益,使其利益與責任相吻合,從而實現國家對公有組織的管理與調整,實現其經濟意志。

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表明了經濟責任制的調整方式區別於行政管理上的“命令-服從”的模式,“這種賞罰、升降必須同物質利益聯繫起來。總之,要通過加強責任制,通過賞罰嚴明,在各條戰線上形成你追我趕,爭當先進、奮發向上的風氣”.經濟利益的調整方式,是經濟法的經濟性所決定的,也是經濟責任制區別於其它責任制的根本。

在管理和責任制中採用和注重經濟利益為基礎的手段,是同公有國家對於市場、自由和民主認識的改變緊密相連的。“取消市場機制的集中化指令性計畫除了其它條件之外,也是以這樣一個概念為基礎的,即:在國有制條件下和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國家計畫和管理機關同國家企業這兩方面中間不可能有對抗的利益”,未能認識到或不願承認公有組織及其內部主體的各自獨立利益,使得公有國家在經濟管理上一直藉助於行政管理式的“命令”模式來治理國家以及組織管理,導致各種弊端。經濟責任制儘管是組織管理型的經濟法律制度,但是它是以市場、競爭以及決策分散化和經濟民主化為基礎的,它所藉助的是責任同利益相結合的手段。

責任制與經濟利益的關係,並不意味著經濟利益是唯一的,至上的,神聖不可違反的首要原則。在公有國家借鑑市場制度,通過經濟利益來對經濟秩序、經濟自由加以調整時,採取一分為二、“拿來主義”的態度是極為必要的。自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家都把經濟利益看作是經濟活動的一股動力,並把這些利益的補償作用看作是完全競爭理論的基礎,但是他們從未超越這一理論.應當認識到,“經濟利益一方面是指既定的和無可爭議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須從道德方面站在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立場上加以譴責,或者至少有意識地加以壓抑”.經濟責任制中的利益本質應當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應當是最大限度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第三,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財產性和組織管理性相統一的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

經濟責任制是在組織的發展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二十世紀的美國出現了一種與社會非經濟部分整合在一起的經濟工業組織,這種組織與一個世紀前的歐洲的工業組織大不相同。這就是‘科層’工業主義。它幾乎完全與較高級的世襲財產控制分離。它成功地與民主科層政治組織整合起來,……歐洲式的古老的地主貴族並不是被豪富家族-工業世襲貴族所代替,而是被由實業管理人員、政治領導和行政領導,以及各種專業群體組成的職業精英所代替……這是新的科層工業主義,而不是一個世紀前的‘古典資本主義’。它是分析非歐洲世界經濟發展問題的主要參照依據”.這種組織的發展與變化,使得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

在本世紀前期,管理對於私人組織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隨著國家所有權的發展,公有組織的不斷擴大,使得公有組織一開始就借鑑私有組織的管理,“社會主義實現的如何,取決於我們蘇維埃政權管理機構同資本主義的最新的進步的東西結合的好壞。應該研究和傳授泰羅制,有系統的試行這種制度,並且使它適應下來”.公有國家建立伊始,都相繼建立了經濟責任制。

經濟法同管理學有著緊密的聯繫,經濟責任制是管理學、組織行為學在經濟法中的具體體現.“管理就是籌劃、組織和控制一個組織或一組人的工作”,“它發揮某些職能,以便有效地獲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和物質資源,來實現某個目標”.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它通過對人的法律規則的約束,達到實現經濟效益的目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管理學中的目標管理的法律體現。如我國出現的各種目標責任制,實質上就是為實現一定的組織目的,將經濟利益同責任相結合,將獎勵同制裁相結合的一種制度.經濟責任制中的責任本身來源於組織發展中的人的角色化、職能化。在私有組織中發展起來的管理,其實質是分工與專業化趨勢的加強,分工與專業化所帶來不僅僅是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是整個國民經濟管理水平的提高。考察歷史即可以知道,組織的發展同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是完全吻合的.企業內分工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科學管理的出現.組織內的分工與專業化的發展使得組織內部的角色化趨勢加強,科學管理的實質就在於將組織的分工與專業化通過一定的規章制度確定下來。不僅僅對於企業如此,官僚科層制度亦是如此,將一定的職位上的許可權、職責確定,“非私人性和主動性乃是科層行政的核心,忠實於非私人規則和正當程式是科層政府官員的標誌”.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將一定的角色同相應的法律義務、權利和責任相結合,正是基於管理的根本所在。

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在於它同管理在構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計畫、指揮、協調、組織和控制實質上構成了經濟責任制的內容,管理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處理組織中的人際關係構成了管理的根本內容,經濟責任制在這一意義上則是通過對組織和個人的制度性規則來實現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調整。經濟責任制是科學管理的一個方面,其法律規範性使得管理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兩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強調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質,對於經濟法的理論及經濟改革的實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科學管理要求通過國家的能動作用,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以各種形式的責任制為媒介,用明確的法律權利義務的方法來組織經濟和管理國有企業,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必要條件”.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現代國家的組織管理經濟職能,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就能解決的,也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權的變革就可以實現的,唯有通過責權利相一致的法律關係才能實現政府有效管理經濟的目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表明了經濟法理論不僅僅是同經濟學的結合,更為重要和更為直接的是同管理學相融合。

第四,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互動的產物。

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一種決策權的分配。它通過在不同的組織和同一組織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實現決策權的適當集中與分散。這使得它成為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之間互動的產物。

組織的一體化進程,導致了決策權的集中,在科層制組織中,決策依賴於上層管理人員,通過層層指令來實現經濟管理,這顯然導致了信息流轉的速度和質量的下降。公有國家成立之後,相繼採取了集中的計畫經濟,它使得決策權始終集中於中央部門,從而使得整個國家組織成為一個大的企業.而這一企業的組織結構又是純粹集中型的U型結構,從而導致了信息的流通不暢、監督困難和激勵困境。因而,這種弊端的根除是依賴於經濟民主化實現的。

經濟的民主化,“它把生產和貿易決策權下放給各個企業和家庭,它還把矛頭指向計畫體制的兩個根本缺陷:缺乏激勵和不通信息”.“分權化的決策和自負盈虧能夠把費用與收益聯繫起來,從而提高效率”.經濟民主化對於公有國家而言,不僅僅是意識形態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促進社會進步所必需的。經濟責任制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公有制國家所需要經濟管理民主化的表現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制的確立。

經濟責任制的確立,使得在公有制內部實現了決策權的分散化。它將責任同一定的角色、職位相結合,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它實現了在層級組織內責任在不同層級上的分散化。由此,實現經濟管理中的責任同權利的相一致,從根本上說,這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

對經濟發展的歷史加以考察可以發現,無論是私有制國家還是公有制國家,都存在著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相互運動。國家所有權的出現,是將經濟決策權從經濟市場轉移到了政治市場,是在組織不斷擴大的社會運動中,以政治官僚體制代替了企業官僚體制,在經濟集中之後,都相繼將經濟民主視為經濟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礎。“切實推進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基礎所在。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是有序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

特徵

1、經濟責任制是一種角色化的法律關係;

所謂角色化,是指其將角色設定及權義、利益與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責任相聯繫,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制度選擇的客觀要求,也是實踐社會主義經歷了“行政約束模式”之後走向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2、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利益關係;

所謂利益關係,是指通過法律形式化的規定,保護所有者和其他產區人的權利,再由權利人根據市場原則自行妥當安排組織內部的利益關係就必須對組織及其內部角色利益關係進行調整。

3、經濟責任制是一種經營管理關係;

所謂經營管理關係,是指在經濟法調整領域應當有著不同於行政管理體系的體制,而是應當針對其所服務的目的而進行有效的調整。

4、經濟責任制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所謂集中與民主的統一,其是指經濟責任制通過責任和承諾,在強化集中小國的4、同時,通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序運作,實現決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其要求健全公有制及其主導的組織內部的責任制,協調好它與法人治理、公有製成員民主參與和管理之間的關係。

重構

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首先是一種法律關係。它將經濟利益同公有財產經營管理上的權責相結合,要求嚴格考核、賞罰分明、監督有力,以及糾紛裁判、處罰和相應的強制措施等。鑒於國有暨公有主體在我國經濟和投資經營中的主導地位,經濟責任制必然要擺脫當事人自治和私法自治而上升為經濟法和司法上的普遍制度,這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要求。

經濟責任制又是一種利益關係。它通過對構成公有財產體系之各種主體間的利益調整,塑造一種良性的激勵機制。即如小平同志所說的:"這種賞罰、升降必須同物質利益聯繫起來。總之,要通過加強責任制,通過賞罰嚴明,在各條戰線上形成你追我趕,爭當先進、奮發向上的風氣"。

經濟責任制也是一種管理關係,它是公有財產利用之巨觀和微觀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有制的本質特性,將它所內在要求的科學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和制度的層次。只有嚴格的約束和管理,經濟管理主體和經營性公有組織才能實現有效的激勵,引導這些組織的行為。

經濟責任制包括權義設定、經濟核算、責任的確定和制裁等三個方面。權義設定在於確定特定主體的法律權利、義務,設定某種主體角色和職位,以此接受行政、司法機關的評價和國家強制力保障。經濟核算通過考核指標、考核程式和評價機制,將公有財產的激勵機制具體化,是經濟法規範之經濟性和技術性的具體體現。責任的確定和制裁,則表明違反義務應當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實施責任追究,表明了法的國家強制性。鑒於國有暨公有財產經營管理所內在的責權利一致的要求,對適當乃至開創性的行為以及有效履行義務的鼓勵,具有不亞於對違反義務進行懲戒的重要性。因此,作為法律後果之廣義的責任,也應包括獎勵或褒獎在內。

根據經濟責任制的產生根據及其實現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加以解決的責任制形式。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義和職權職責的設定通常都屬於一般責任制的性質;國有公司、企業對於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角色處理不採取特定責任制形式的,也當然適用法律規定的一般要求。

一般經濟責任制由普遍性規範加以確認,優點是操作方便,有利於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然而既是一般性規定,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可能會出現權(力)利義務不明晰的情況,此時法律關係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如果當事人不能正確地理解法律規定的目的和精神、或出於一己之私利而曲解法律的要求,就容易出現濫用權(力)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這也是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即它所規定的責權利關係極易落空、使之不成其為責任制的原因之所在。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由個別契約、章程或專門法規等來規定某一種具體的責任制關係。據此,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力)利義務、職權職責等,均通過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確,加以具體落實。如公有主體同其委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之間以協定或責任狀等形式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由特別法對某一機關或企業等組織的設立和運作予以專門調整如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日本的《金融監督廳設定法》、《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法》等等。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是權(力)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採取契約或協定形式的能夠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力)利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其缺點,則為具體地確定權義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費力,當事人的經濟力、信息力、談判力等的差異可能導致在同等條件下發生不同的權義安排,對實質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如果權(力)利義務規定得過細,又可能在長期關係性契約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簡言之,一般經濟責任制對一國法治水平和社會法律意識的要求較高;實行特殊經濟責任制,則法律的規定可以較粗,具體權義又較為明確,故而比較適合於立法、執法暨司法以及人們的法治觀念相對較差的社會狀況。前者恰如只公布交通規則和在路口設定交通信號燈,要求各類車輛行人一體遵行;後者再在路口加設警察,以至揮小旗、拉繩子的民眾糾察,以提醒對一般規則不敏感者,用直接的警示和處罰來建立並維持某種既定或企望之秩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凡以某種具體方式來落實法律規定或以專門法就某事項作具體規定的,一般都可取得較好的效果。

在權衡是否採用特殊經濟責任制抑或放任僅以一般司法來實施法的一般規定、制度時,應將"宜'特'則'特'"作為一項原則。同時,實行或不實行特殊責任制,不能成為公有體系中的任何主體濫用權(力)利、消極觀望、疏忽懈怠或無視一般責任制存在之藉口。

在一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之間,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有效實現依賴於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完善和發展。沒有制度和法治作為經濟責任制的背景和前提條件,特殊的責任制形式就缺乏相應的保證。譬如承包制衰落的原因之一,就是作為發包方的政府疏於依照契約對承包方施以有效監管,而因行政暨法治水平低下又不必承擔國有財產管理疏忽的法律責任。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確立是一個良性互動過程,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歷史經驗表明,如果我們不儘可能以各種形式的特殊經濟責任制來保證達到繁重的改革、發展任務所要求的最低經營管理水平,聽任一般責任制的艱難發展,則公有制和市場經濟都將可能半途夭折。特殊經濟責任制在實踐中之所以綿延不絕,正表明責權利一致的責任制是國有暨公有制經營管理的內在客觀要求,印證了在我國較為落後的社會法治環境下實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極端重要意義。

法律術語(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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