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制

公平責任制

公平責任原則是中國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但其在理論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從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適用條件和具體情況等角度作了闡述,旨在防止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

概念

公平責任制公平責任制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中國學者一般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來界定公平責任原則,即“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就中國實際情況而言,公平責任原則有其獨特的法律價值,它能彌補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擔起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但是,公平責任存在理論上的模糊性。學者孔祥俊對此有論述,他認為:“其一,公平責任原則是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裁量’,使用標準模糊,彈性極大,使行為人難以據此預料自己的後果,故安全價值降低;其二,公平責任原則的廣泛適用往往會威脅到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的安全價值,換言之,行為人以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不承擔責任時,由於公平責任原則的存在,其對行為後果是否承擔責任仍心無定數,從而累及改良原則的安全性。”

內容

公平責任制公平責任制
1、當事人自願平等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機會要均等。當事人參加民事活動機會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體在民事權利的享有和民事義務的承擔上要對等,不能顯失公平。

社會主義商品交換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誰也無權不付出代價來無償取得他人財產,誰也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謀求不等價的交換。《契約法》追求權利義務的等值交易,在契約訂立中,強調雙方義務均等,對於顯失公平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予以撤消,社會道德也不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體現在《契約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契約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確定其契約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時,利益受損方經濟上的不利地位並非源自其自身的實力,而是來自人為的歧視,這是明顯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憑藉人為因素,不付出代價即可取得不對稱利益,這不僅有悖於社會公德,而且也為法律所禁止,更會削弱受損方創新的動因。顯失公平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壞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標準,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3、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公平、合理。

為維護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則,每個享有民事權利的人,不管有無過錯,只要有造成損害事實存在,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且分擔責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隨心所欲地讓一方承擔責任而另一方減免責任,更不能受種族、級別諸因素的影響。只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當事人真正達到機會平等、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分擔責任公平、合理,避免權利濫用和義務加重。

適用條件

公平責任制《民法通則》
中國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對於“沒有過錯”,應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

2、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

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理論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責任在構成要件的要求上並不嚴格,行為往往不具有違法性,與損害結果之間往往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僅僅是一種事實聯繫等。另外,這一特點也可能造成實踐中對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或者將所有依過錯責任原則難以處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考慮因素

公平責任制公平責任制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考慮“實際情況”。此處所稱“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因素:

(一)損害程度

損害的發生及損害的程度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客觀前提

1、損害在一般情況下,僅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對於間接損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擔,則對加害人而言過於苛刻,容易導致在追求公平的過程中滑向極端,即完全傾向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實上的另一種不公正。

2、損害的程度必須較嚴重,即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並且有悖於公平、正義的觀念。如果只是較輕的損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並不違背公平觀念,也就無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如何確定損害程度較嚴重,並無統一標準,只能在個案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損害的程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般人對損害大小的看法,與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並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確定損害程度時,應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損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確定損害程度時,還應結合受害人的一些情況考慮,比如受害人的財產是否易受損害,受害人自身應承擔多大的風險等。但應當指出的是,損害程度的大小儘管包含了個體性因素,但在具體環境中,其本質上還是有一個客觀的、基本的社會認定標準。只是在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中,要更多的考慮當事人的個體因素。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此為公平責任原則的性質目的所決定。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原則是要在無過錯的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那么其首要考慮的必然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何。
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即當事人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當事人的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和應對家庭社會承擔的經濟負擔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應既考慮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也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但應側重考慮前者。考慮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損害的經濟負擔能力;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損害的經濟承受能力。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如果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相對較強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較低,則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擔損失,反之,則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擔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大體相當,則可由雙方平均分擔損失;如果雙方的經濟狀況相差懸殊,則可由經濟狀況處於絕對優勢的一方承擔全部損失。

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制公平責任制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時存在三個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首先,它不是從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出發,即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人確定其賠償責任,而是依據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觀念和人們共同生活規則的要求。其次,在有損害事實發生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具體情況裁判。

如甲將房屋租賃給乙方搞經營,乙方在徵得甲的同意後對房屋進行了一定裝修,雙方協定中約定:“契約終止時,乙方將房屋的內裝修返還給甲方”。雙方履行完畢契約,甲認為乙的裝修應是無償返還,而乙認為自己裝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對此應該作價補償。雙方對此產生爭執。契約的不完善使雙方對裝修返還上產生重大誤解,乙方有權申請有關機關予以撤消此條款。另外,市場經濟中,任何行為都體現價值觀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勞務,就應該得到報酬。如果裝修無償返還給甲,勢必給乙造成很大損失,而甲卻不付任何代價就得到一筆可觀利益,這明顯有失公平。所以,乙要求甲對裝修作價補償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請求符合中國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立法發展

公平責任制《契約法》
公平責任原則把人們共同生活規則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觀念上升為民事法律規範,確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補救法律規定的不足,不僅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及時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穩定社會秩序,符合廣大人民意志願望,也是對侵權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侵權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於公平責任原則之前,因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不能充分體現,這就導致契約一方當事人發生損害事實時無法彌補。

例如甲給乙幫忙幹活,因出現意外,使甲人身受到傷害,從過錯責任來看,雙方均無過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範圍看,甲受到的損害只能由甲個人承擔。如果從公平角度出發,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甲的損失就會相對減少,也體現了道德範疇的公平原則。在立法上出現缺陷時,往往是道德觀念起衡平作用,以補充立法上的不足。中國《民法原則》《契約法》將公平責任原則予以明確並將公平原則作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是對侵權立法的補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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