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基本信息

內容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公平原則的核心 ,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民法上分為記事主體利益關係安排的行為規範或裁判規範,應維持參與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的之間的均衡。儘管民法規範多為任意性規範,但民事說體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未必都會依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事人之間民事關係的方方面面作出詳盡無遺的約定。此時,任意性規範就可能在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上發揮給遺補闕的作用。這就要求立法者在設計任意性規範時,必須公平地安排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公平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

第二,一理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非自願地失去均衡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給予特定當事人調利益關係的機會。使用“非自願地失去均衡”這樣的表述,意味著理解和適用公平原則不能著眼於利益衡量,還要考察導致利益關係失衡的原因。拉倫茨嘗言:“如果法律允許法官僅僅因為交換契約中約定的給付步等值而宣布契約為無效或對契約進行修正,那么會產生種契約當事人無法忍受的受監護狀態,最終會使私法自治虛有其表。”在這種意義上,公平原則也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我國現行民事立,有不少制度在這種意義上體現了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的第二層含義主要是對在民事活動中處於優勢地位的民事主體提出的要求。這種褒義的公平原則說要適用於契約關係,屬於當事人締結契約關係,尤其是確定契約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契約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契約正義原則。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繫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狗。如我國《契約法 》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冾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含義

1.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過程中應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與等價有償原則關係

民法通則》第4條在確認公平原則的同時,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同樣要求保持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均衡。

《民法通則》規定等價有償原則是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的。20世紀70年代末期,中國剛剛開始進行改革開放的時候,法學界就是否需要民法,需要什麼樣的民法,存在有巨大的意見分歧。民法學者必須對這些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民法通則》授受了這一認識,將民法定位為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而商品經濟關係的一個突出牲就是等價有償。不難看出,《民法通則》規定等價有償平調,不允許憑藉優勢地位強迫對方接受不等價的交換。在當時的條件下,這些對於推動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掃展居功甚偉。但在今天看來,商品經濟關係儘管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中非常重要一部分內容,但畢竟只是一部分內容。而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並非都要求等價有償。因此從立法論的角度看,未來的民事立法不應再將等價有償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在解釋論上,也應將等價有償原則限定為屬於民法所一點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以這種認識為前提,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商事交易中,等價有償原則幾乎就是公平原則的全部。但公平原則屬於等價有償原則的上位原則,存在並非等價有償但卻行使公平原則的情形。如贈與契約中僅贈與人斧給付義務,並不行使等價有償原則的要求,但贈與人與受贈與人利益關係的失衡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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