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契約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契約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契約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後履行利益。後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和履行契約條件。

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是預期違約相對的概念。是指當事人屆期未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條件。

對不履行抗辯

契約履行期屆至時,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為喪失履行能力。此時契約應予以解除,履行抗辯已經喪失了產生的基礎。如果不履行只是違約人拒絕履行,違約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契約義務,並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契約。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構成根本違約,被違約人產生了單方解除權。如契約繼續履行仍能使被違約人得到預期利益,解除契約雙方都沒有好處,最佳的選擇是要求違約人繼續履行契約。在違約人繼續履行前,被違約人有權中止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

對遲延履行抗辯

遲延履行,又稱給付遲延。一般認為,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遲延履行可以包括對以下兩種情況的描述:其一,已屆履行期而未履行債務。其二,債務已經履行,但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時間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期限。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這裡所稱的遲延履行,並不僅指雙務契約作為交換代價的主給付,還包括附隨主給付的其他義務。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未履行債務時,負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履行期已經屆至,但有權暫不履行契約,而等待其履行。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契約的,另一方產生解約權。當契約履行對被違約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並不導致法定解除權的喪失。在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無結果或隨著時間的推移,契約目的已經喪失時,當事人還可通知對方解除契約。

負有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超過規定期限時,在後一方履行的當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順延。要求順延的主張,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當契約履行有先後之別時,在後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比如,甲乙雙方訂立建築安裝契約,契約約定,甲方於10月1日前清理好場地,以便乙方施工。甲方遲至10月10日才清理好場地,乙方要求施工期順延,這是先履行抗辯權應有之義。甲方清理場地的義務並不是作為交換給付義務,但並不妨礙乙方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對部分履行抗辯

有些契約的債務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應交付10萬塊磚,其只交付9萬塊磚,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部分履行。當在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至契約履行期時,只是部分履行契約,此時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方式一般並非表現為拒絕受領,而是將自己的相應給付保留。如上例,甲方交付9萬塊磚,乙方在履行期屆至時。應當就九萬塊磚支付價款,依誠實信用原則,乙方不得拒付全部價款。當一方部分履行根本無助於另一方實現契約目的時,另一方可以拒絕受領,在己方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契約,而要求對方全部履行契約。這種主張,也應視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對瑕疵履行抗辯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受領,並拒絕自己的給付。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美國牛蛙(種蛙)的契約,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純種牛蛙,乙方有權拒收,並要求調換。受領後發現有瑕疵的,可以退還,並要求其採取補救措施。

在採取補救措施期間,有權拒絕支付價金。

輕微的瑕疵並未影響到履行利益時,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不宜拒絕受領、拒絕自己的給付。否則將無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經無法補救,則不屬於行使抗辯權的問題,被違約人可以解除契約。

對履行效果不符契約定條件的抗辯

通常情況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請乙方嫁接果樹,契約約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與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時履行效果與履行利益的內容並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請乙方授課,雙方並未約定授課效果,乙方完成授課任務,就應視為甲方實現了履行利益。授課效果的好壞並不影響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契約要求履行效果的時候,若未實現履行效果,則在後履行的一方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契約,契約約定,甲方提供的生產某種綠色食品的設備,可以日產10噸以上。經試車合格後乙方一次性支付技術轉讓費。經試車,該設備遠遠達不到此要求,此時,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支付技術轉讓費。待甲方採取補救措施,達到契約要求後再支付技術轉讓費。或者雙方協商降低技術轉讓費。

辯權的區別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契約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契約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契約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發生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契約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契約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契約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契約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契約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契約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契約,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契約,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契約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契約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此權的行使使契約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經濟學中的契約(一)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與法律是離不開的,其中要涉及到很多契約等問題,現在就讓我帶大家來認識一下這些常見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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