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額保險

足額保險

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契約。在足額保險契約的場合,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區別

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於: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於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弊端

低保的普遍存在帶來了種種弊端。關於這個問題,國外以及台灣學者從多個角度進行過細緻的研究。

提出問題提出問題

首先,低保造成了被保險人之間的不公平。在火災造成的損失程度

很低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投保人以不足額投保,支付較少的保費即能獲得與足額投保者相同的保障(袁宗蔚,1967)。例如,甲乙二人各有一幢價值相同、危險程度一樣的房屋,假定甲以100%投保,乙以20%投保,則當都出現15%的火險損失時,二者均能獲得相當於房屋價值15%的賠償,但是甲所付的保費卻是乙所出保費的五倍!這一弊害,導致了保險公司經營上的困難和投保人之間費率的不公平待遇。美國保險學教授弗蘭尼根通過簡化的定價案例分析,對費率公平問題進行過說明。他認為,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所交付的保費中,有一部分被補貼用於承擔低保的被保險人所擁有的風險,這對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來說是不公平的(Flanigan,2004)。

其次,低保盛行及伴隨而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造成保險人的保費不足風險。一方面,既然純費率應該隨著假定保額的增加而降低,如果直到保單面額的損失都可以全額賠償,那么相同費率下投保額低於假定程度的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就會低於與其期望賠付相對應的純保費。如果大多數投保人投保低於假定的保額,保險人的保費收入就會不足(Head,1971);另一方面,正如弗蘭尼根指出的:“拋開費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談,一個沒有促使足額保險機制的費率體系,會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如果低保盛行,那么只有最有可能發生全損的財產所有人才會投保全部價值(Flanigan,2004)。”這無疑會加大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造成保費不足。

機制

弊端分析弊端分析

低保的種種弊端說明了“保險公司規定特別的足額保險率,或者當保險金額低於基本費率計

算中假定的保險金額時對費率進行調整”(Anderson,2004),進而實現足額保險的必要性。共同保險能夠根據共保比例的變化精確地調整費率,因此可能是解決低保問題最恰當的方法。它可以通過“共保懲罰”的作用促使投保人的投保趨向於保險人在費率計算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並且使得對於每一張保險單投保人交納的保費和保險人的期望賠付金額相等,從而保證了費率厘定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標準的共保機制涉及到共保條款、共保懲罰、共保比例確定和共保費率計算等多項內容。

1.共保條款。共保條款是任何建立了共保全排的保單規定。根據共保條款,保險公司對於投保的財產規定一系列共保比例(c),每個共保比例規定著不同的共保要求(cV)和費率。選定共保比例,當保單的投保比例低於共保比例時,按實際保險金額(F)與共保要求(cV)的比例來計算損失賠償(1)。用簡單的公式表示就是:

其中:I=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L=損失額;F=保險金額;V=財產的實際現金價值;c=共保比例。

但是要注意,如果只考慮公式(1),當F/cV大於1時,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人所要求投保的金額,被保險人將獲得大於損失的補償;同樣,當L/cV大於l時,被保險人將有可能得到大於保險金額的補償。這兩種情況均違背了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因此對於公式(1)要增加兩個約束條件,使得保險人損失賠付要以實際損失額和保單面額為限。即:

2.共保懲罰。共保懲罰是指損失發生後,由於共保條款的作用使得被保險人少獲得的賠償金額,它的數值e等於不採用共保的賠付金額減去採取共保後的賠付金額。共保懲罰的計算方式有如下三種情形:

機制機制

根據共保懲罰的定義,當投保比例大於或等於共保比例時,無論損失程度如何,共保條款都不起作用,即共保懲罰為零;當投保比例小於共保比例時,共保懲罰開始隨著損失程度的增加而呈線性增加,在損失程度等於投保比例時達到最大值,然後隨著損失程度的增加而呈線性減少,當達到

共保比例時減少為零。

3.共保比例。共保比例是賴以確定共保要求(cV)的財產價值比例(c),每個比例都有單獨的費率與之對應。科學的共保費率體系首先應該提供儘可能廣的共保比例範圍。原因在於,共保可以維持對保單面額不高於費率計算中假定金額的保險費率充足和公正,但是不能維持對較高面額保險的公平性。提供多個共保比例時,投保人選擇任何保單面額都有既保證公平性又保證充足性的費率與之對應。

其次,還應該考慮偏好全額投保或接近全額投保的投保人的需要,提供100%共保比例。誠然,無論共保比例為多少,對存在共保不足的被保險人,純保費和賠償支付仍然會是平衡的。但是在共保比例低於100%的情況下,會造成對偏好全額投保的投保人的不公平待遇。假設某投保人選擇在80%的共保費率下100%投保,投保人既享受不到費率下降的好處,又不會獲得對共保要求以上損失的賠償,這樣,80%的共保比例對他來說就是不公平的。

實際套用中,被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嚴重程度是確定共保比例範圍的主要依據。不同種類的財產發生危險事故,其所遭受的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ProbableLoss,簡稱MPL)可能不同。所謂最大可能損失,是指可能發生的最壞損失,風險管理者相信損失大於MPL的機率相當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計。例如美國的噴淋滲漏險損失極少會超過標準價值的25%(Head,1971)。由此可知,要衡量被保險人所有承保的保險金額是否足夠保障被保險財產的損失,可以估計出MPL作為衡量的標準,至少保險金額必須等於MPL才能達到安全保障。由此保險人可以認為,最低共保比例應該不小於MPL,亦即其最小共保比例至少應該等於MPL除以財產價值的比值。最大的共保比例應為多少呢?當然任何危險事故的最大損失都為全損,因此最大的共保比例應為100%的可保價值。

知識拓展-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契約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一般情況下,所謂契約規定的其他方式,就是指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不足額保險契約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產生不足額保險契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契約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險;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③保險契約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契約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在英美等國家多採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在投保財產險時,保戶應當儘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險的同時,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保足,指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相當的保險金額。

再者,倘若保險人在條款或契約特約中對賠償方式依然未作明確的規定,那么,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最好主動提出,與對方作出相關的約定,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經濟學中的契約(一)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與法律是離不開的,其中要涉及到很多契約等問題,現在就讓我帶大家來認識一下這些常見的契約!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