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契約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契約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契約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發生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

1、需基於同一雙務契約。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契約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契約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契約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契約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

在法律未有規定、契約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契約,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契約,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契約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或者不適當履行契約。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契約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效力:

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③此權的行使使契約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術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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