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覆核權

死刑覆核權

死刑覆核權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覆核,以決定是否核准死刑判決並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權利。是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覆核的許可權。死刑核准權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國的死刑覆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當時歷史條件下,該法規定死刑覆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紀之間下放與收回幾經波折。

基本信息

發展過程

第一階段

死刑覆核權死刑覆核權

建國初到刑訴法頒布前。死刑核准權最早出現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第11條第5款規定,死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一般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但在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終審裁定不服,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覆核。

1957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決議規定:“今後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從而實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決議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將死緩案件的核准權交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顯然,立法者在這一階段的“收”和“放”的舉措都表明其在該程式所要達到的公正和效率兩大訴訟目標之間的抉擇和傾向。這一階段的死刑覆核程式從總體上來看,監督層次關係明晰,合理且有度。

第二階段

刑訴法頒布到刑訴法修訂前。79年刑訴法和刑法中均對死刑案件的核准權進行了嚴格控制,規定有最鋯院統一行使。後來隨著社會治安的惡化,依法需判處死刑案件的增多,為及時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有力打擊惡性刑事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81年5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規定除反革命和貪污等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1983年之間對殺人、搶劫、強姦、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設備等罪行,由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抗訴的,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嚴重暴力犯罪需判處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依此決議進行了授權。1991年-97年為打擊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授權雲南,廣東等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權。這一時期死刑核准權的變化,體現了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過程中,立法者對訴訟效率的“偏好”。但立法者的“放權”決定似乎只考慮了實體問題而未顧及程式上的協調,使得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如被告人不抗訴,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二審判處死刑案件均不在經高級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加以覆核。即出現了二審程式吞併死刑覆核程式的現象,也就是所謂的“二合一”現象。

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到現在。96年刑訴法和97年刑法中均未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權,依新法優於舊法的原理,可以視為死刑核准權又“重歸”最高人民法院。但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授予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這樣,死刑核准的兩極格局仍未改變,該程式在上述案件中名存實亡。

第三階段

2004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權,2005年兩會期間,肖揚院長再次表示死刑覆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2005年3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中國正在著手進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權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們將用制度保障死刑判決的慎重與公正”。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死刑覆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對於這個問題,現行法律中已經講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點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死刑覆核程式。”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這被認為是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項重要改革。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關於提請審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10月26日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定,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這一修正案草案,並於10月3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長達27年之久的死刑覆核權。經過6年司法實踐,最高法死刑覆核已經進入規範化階段,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檢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見。最高法應當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檢。

2012年下半年,死刑覆核檢察廳已正式取代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內設機構之一,死刑覆核檢察廳內設4個處級機構,承擔多項職能,包括對最高法覆核的死刑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見;對最高法通報的死刑覆核結果進行分析研究等。

開庭覆核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覆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式開庭。

下放弊端

死刑覆核權死刑覆核權

1983年“嚴打”期間,抗訴期僅有3天。甚至沒有3天,從抓到判到執行也就一個星期。死刑核准權下放,在地方保護主義和某些人的干預下,死刑範圍肯定被擴大了,可殺可不殺的罪犯也被殺了。但很快被中央發現了,及時進行了糾正。從快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快,從嚴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嚴。“嚴打”的“從重從快”,使死刑的核准程式過於簡單化,一些在現在看來根本不適合死刑的罪行也被執行了死刑。

從重從快,是導致錯殺、可殺可不殺必殺的一個主要原因。造成死刑大量增加與死刑適用標準不同和隨意降低有直接關係。死刑核准權下放的同時,標準也隨之下放。死刑標準因地區的差異而變異,比如貪污賄賂案件,有的地方5萬元開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萬元就要殺頭。在長期從事司法調研過程中,殺一個人甚至成了某些領導解決問題的一種手段。

死刑核准權的下放,經過20多年的實踐,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特別是近年來,因為個別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實、證據上把關不嚴,釀成了多起錯殺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在中國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式中,不僅被告人總是被迫成為控方的證人,以證明自己有罪,而且法院常常幫助檢察院證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確實、充分的程度,法院也往往留有餘地地判處死緩,以至於有些屈打成招的無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兇的出現,才能平反昭雪。

收回權力

1996年、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五次會議期間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後,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籲就一直沒有間斷過。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中央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提出:“改革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權,2005年兩會期間,肖揚院長再次表示死刑覆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2005年3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中國正在著手進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權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們將用制度保障死刑判決的慎重與公正”。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死刑覆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對於這個問題,現行法律中已經講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點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死刑覆核程式。”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抗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這被認為是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項重要改革。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關於提請審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10月26日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定,將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這一修正案草案,並於10月3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現存問題

從“合理有度”到“程式紊亂”原因分析
程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從立法到司法的“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使得在“從重從快”地與犯罪作鬥爭時,程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立法司法解釋的模糊
刑訴修訂後,最高人民法院於96年和98年兩次作出《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均迴避了這一問題。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對被告人抗訴,檢察院抗訴的死刑案件如何處理則未作規定。
程式設計的缺失
死刑覆核制度在程式設計上的不足,如審理采全面審,核准沒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訴訟效率原則要求的程式漏洞長期得不到彌補。在惡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劇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權來提高效率的情況下,程式發生混亂也就在所難免了。

公眾期望

死刑核准不走過場,需要多方力量的依法參與。除律師外,檢察機關在死刑覆核階段是否應當發揮作用,如何發揮作用,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覆核權也是一種權力,社會公眾希望能知道權力的運行過程,甚至運行細節。在保守國家秘密的前提下,審判機關死刑核准部門應儘量向社會公布有關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從而樹立法治導向。
據報導,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後,第一年就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的數量,首次超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這樣的數據說明,審判機關貫徹“慎殺少殺”刑事政策,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令人欣慰。
死生亦大,人命關天。死刑覆核權的統一行使,最佳化了死刑核准的“程式”,為減少冤假錯案再加上了一道“保險”。這項改革甫一出台,就贏得社會輿論的高度讚揚。兩年來,死刑覆核到底取得了哪些進展,有哪些經驗該總結,有哪些地方待改進呢?對比整個社會的期待,死刑覆核是否完全達到了這項制度設計的預期?是否真正體現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改革的路剛剛走出不遠,還處於“磨合期”、“過渡期”,理性的總結和反思有利於好事辦好,實事做實。
死刑核准改革的一個初衷,就是更好地保障人權。當改革付諸實施時,更需要全面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過去,人們習慣於把刑事司法比作“刀把子”,看作“專政工具”。在現代社會,除了制裁犯罪、保障社會秩序功能外,司法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在法治社會裡,任何公民都有不受司法擅斷侵害的權利。死刑核准,不但要保障無罪公民的不受非法追究,避免冤假錯案,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申訴權。當下,有接受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反映閱卷難、會見難、面見法官難,在死刑覆核階段難以參與進去。死刑核准權統一行使,構建了司法審判權的內在制約機制。但在老百姓看來,法院是一個系統,會不會官官相護?這是合理的質疑。確保死刑核准工作不走過場,被告人正當權利得到尊重,恐怕還是需要多方力量的依法參與。除律師外,檢察機關在死刑覆核中是否應當發揮作用,如何發揮作用,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死刑覆核改革,事關司法程式,更需要貫徹程式正義的精神。公開透明是程式正義的一個重要原則。法諺雲“正義不僅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封建社會,“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統治者的意圖是通過神秘的司法來培養百姓對法律的畏懼感的。
從秘密司法走向公開司法,是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標誌。從佘祥林案到聶樹斌案,社會輿情洶湧,從中人們可以看出老百姓對死刑適用的關注,對司法公正的期待。死刑核准是如何進行的?法官根據什麼標準作出裁定?哪些因素能夠影響死刑裁定?……覆核權也是一種權力,社會公眾希望能知道權力的運行過程,甚至運行細節。目前,死刑覆核過程似乎還處於一種神秘狀態。這樣的幕後狀態容易引發人們的猜測,也難以打消人們的疑慮。在保守國家秘密的前提下,審判機關死刑核准部門應儘量向社會公布有關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從而樹立法治導向。這兩年多來的死刑核准的代表性案例,不妨選擇性地向社會公布。
“一顆腦袋落地,歷史證明是接不起來的,也不像韭菜那樣,割了一次還可以長起來,割錯了,想改正錯誤也沒有辦法。”毛澤東同志幾十年前的話言猶在耳。尊重生命,呵護正義,期待死刑覆核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斷總結經驗,繼續完善程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改革的啟示

是我國社會經濟法治建設快速發展的必然成果
死刑核准權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這是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權高級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以後,許多人就提出的主張。但由於長期以來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重大惡性犯罪居高不下,嚴打鬥爭和專項鬥爭持續進行,特別是司法資源相對匱乏難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等原因,死刑核准權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的願望難以成為現實。只有在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家社會經濟快速增長,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的新形勢下,這一目標才能為現實。它給我們的啟示就是,我國現在的經濟社會條件,已經能夠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強大的人財物支持,只要是看準了的、符合司法規律和法治國家建設實際的司法改革事項,都應當而且有能力付諸實施。
是最高法院向社會提交的一份滿意答卷
死刑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後,最高法院能否完成這項改革,能否承擔這項重大任務,不論在院外還是在院內,都是有人擔心和懷疑的。但一年多的實踐證明,最高法院在下級法院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做了大量、充分的準備工作的基礎上,順利實現了死刑核准權由高級法院多頭行使向最高法院統一行使的平穩有序過渡,確保了死刑覆核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在國際和國內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貫徹落實中央司法改革舉措的執行力也可圈可點。完全可以說,最高法院向社會提交了一份滿意的司法改革答卷。
產生了一連串良好的社會效應
死刑覆核程式的成功改革不僅實現了所有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一程式正義,而且帶動了其他司法執法環節的改革和發展,促進了公民法律意識和社會心理的發展變化。這些變化至少表現在四個方面:
首先,死刑覆核程式改革帶動了死刑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程式的改革和規範,全國法院根據最高法院提出的要求,通過與其他辦案機關的密切配合,使得辦理死刑案件的程式更加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更加紮實,死刑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出庭率明顯提高,死刑案件的辯護效果更加有效,死刑二審案件由原來的極少數開庭審理實現全部了開庭審理,等等,這些都是死刑覆核程式改革直接促進和帶動的結果。
其次,國家慎用死刑和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進一步得到落實。最近媒體披露的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緩期執行人數超過死刑立即執行人數等,都足以說明死刑覆核程式改革發揮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還需要補充的是,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根據現行死刑政策和最高法院的要求,自行少判的死刑率,也應當是一個不小的比例。比如,原來因民間矛盾、鄰里糾紛而引起的兇殺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大有人在,而現在幾乎不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原來殺死一人情節極其嚴重的共同殺人案件,判處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並不罕見,而現在殺死一人情節極其嚴重的共同殺人案件,判處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就非常少了;原來由於各地標準不統一的數額犯和數量犯,如毒品犯罪等,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可能比較低,而現在相對統一併提高了死刑適用的全國標準以後,必然導致死刑適用的減少。
再次,一段時期以來,人們常常非議法院對極少數貪官適用死刑的數額標準提高了,條件嚴格了,而沒有看到法院對所有死刑案件的標準都逐步提高了,條件都相應嚴格了。實際上,因死刑政策調整、死刑標準提高和死刑條件而沒有判處死刑的貪官畢竟只是極少數,而真正能從這一政策中獲得不殺恩惠的還是眾多的普通老百姓被告。法院作為人民司法機關,絕不可能只對極少數貪官網開一面。
最後,死刑核准權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和國家慎用死刑所昭示的對生命權的日益尊重,通過各種途徑傳達給社會公眾後,已經引起公眾對生命權的進一步尊重,連行為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都逐漸減少了。例如,根據統計數據,在2007年,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重大傷害等重大惡性犯罪率的明顯下降,故意殺人案件12900件,下降6.87%;綁架案件2435件,下降4.25%;故意重傷案件26746件,下降6.14%;搶劫案件72713件,下降3.13%。儘管這些案件的下降還有國家重視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安機關重視從源頭上預防犯罪等重要原因,但是,我國出現了限制死刑適用與嚴重暴力犯罪同步減少這一良性互動關係,則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當代多數國家限制死刑和廢除死刑以後出現的共同現象。我們不能忽視國家尊重和保障生命權所產生的榜樣和示範作用。
鞏固和發展還面臨一系列壓力
死刑核准權統一由最高法院行使,剛剛只有一年多的時間,有人說這只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我覺得至少是百米賽跑才跑了第一步。對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而言,今後的任務和壓力仍然會很艱巨,還可能遇到各種難以預測的影響因素。因此,確保死刑覆核程式改革的徹底成功,還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公安、司法機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尊重。我覺得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壓力因素需要認真應對:一是程式內部規範運作與外界要求實質參與之間的壓力。有關機關和人員要求介入死刑覆核程式的訴求強烈,如何從立法上明確這些問題,消除分歧,化解法院的壓力,能否適時對死刑覆核程式進行修改完善乃至將其改革為死刑案件的三審程式,我認為可以進行研究。二是限制死刑與控制犯罪的壓力。如果嚴重暴力犯罪能夠繼續下降或者維持在當前水平,限制死刑的做法會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相反,如果嚴重暴力犯罪上升,社會各界要求多判死刑的呼聲強烈,能否繼續堅持限制死刑,死刑覆核程式還維持現狀,就將面臨巨大壓力;三是提高死刑覆核效率與確保不出錯案的壓力。在司法活動中,效率和質量雖然不是矛盾的兩個方面,但是具有密切聯繫,當代絕大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案件的程式都很複雜,審判的時間都很漫長,就是犧牲效率防止錯殺的一種選擇。而我們既絕對不能錯殺又必須提高效率的覆核要求,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如何緩解這些壓力,也需要從制度上機制上研究解決。

中國第一案

新華網:《最高法開庭覆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准權後首次》(摘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覆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式開庭。
如何開庭商量一小時
楊方振出生於1991年,國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於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並上報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17日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就死刑覆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麼程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式開。於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律師事務所謝通祥律師介紹說,17日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謝通祥介紹說,昨天(17日)本來還有一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地法官聯繫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悉,李某報警並作證稱楊方振搶車並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於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後,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17日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別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致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一個號子裡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後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於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於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一、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態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態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餘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計程車,從黃驊港至黃驊市區,當晚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計程車。當計程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餘刀,致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後楊將魏某的屍體拋棄在路邊的水溝內。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計程車至海興縣後把車焚毀。
在一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起抗訴。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為,楊方振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於2013年1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辯護律師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北京找到謝通祥律師,請其擔任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謝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覆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託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破例覆核案

一起“破例”的死刑覆核案
從封閉式到開放式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社記者鄧益輝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熊選國曾在受訪時說,死刑覆核程式是一種訴訟程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式。
經歷3個月的等待後,2013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河北省高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的死刑,並發回重審。
河北楊方振死刑覆核案一度引起輿論聚焦。
北京律師謝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該案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
“案件覆核時,首次在死刑覆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謝通祥說。
案件具有開創性的程式,亦得到法學界的認可。學者們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開放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法庭,就楊方振死刑一案進行覆核。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計程車時將司機殺害,在拋屍焚車後逃離。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今年1月份,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謝通祥專長於死刑覆核案件,從業多年,這是他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辯雙方像庭審時那樣坐在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該類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最高法院對死刑覆核程式的定義則是,它是一種特殊的程式,是兩審終審以外,最後針對死刑案件,法律設計的一種特別的救濟形式。
2007年3月,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受訪時說,死刑覆核程式是一種訴訟程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式。
“它不是一種行政程式,而是一種司法程式。因為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期間,還是按照類似審判工作程式方式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然後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熊選國說。
在新的刑訴法實施後,明確了最高檢對死刑覆核有監督權,最高檢設立死刑覆核檢察廳,正式取代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內設機構之一。
但針對死刑覆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只需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像楊方振案這樣,在覆核階段由控辯雙方詢問證人並發表意見,這樣的證據核實程式,即便是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能做到。
所以,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通知電話時,謝通祥頗為吃驚。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6月17日下午,幾乎所有參與或涉及楊方振案的人都來到黃驊市法院——楊方振本人沒有到場,他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看守所里,等待最後的決定。
楊方振的父母坐在法庭里已經一個小時了,程式卻遲遲沒有開始。
他們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商量著。
檢察官起初似乎並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式。“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還有這程式?這是適用什麼程式?是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楊方振的父親楊金明說。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說:“什麼程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內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請示領導後,終於答應,“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當天的主要程式是由新證人到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當天的新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房間。
與庭審程式類似,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當天,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未能到場。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此次由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覆核特別程式,堪稱史無前例。
“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程式中開庭”,這一訊息迅速引發媒體關注。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在了解最高法院的這一程式後,也認為,這不是開庭,“有點類似於內部的聽證”。
“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陳光中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最高院在楊方振案死刑覆核時的做法,其實與一、二審從程式和內容上並不一樣,只是緊緊圍繞有爭議的地方來展開核實,這種做法是一種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該案的主審法官面對媒體求證時,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採訪,並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其後,最高法院通過辯護律師謝通祥緊急溝通了相關媒體,澄清此程式並非開庭。最高法院回應稱:“對個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態度。”
據謝通祥律師透露,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內部叫停。
事實上,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如此審慎情有可原。
據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了解,最高法院共有5個刑事審判庭,從刑一庭到刑五庭均有法官辦理死刑覆核案件,有一個400人左右的工作團隊。
人數看似不少,但據謝通祥律師介紹,最高法每年辦理的死刑覆核案件,至少在6萬件以上。
“案多人少,一直困擾著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工作的開展。”謝通祥律師說,“最高法院之所以內部叫停這種方式,擔心的並不是程式上的問題,而是負荷太重。”
“有時候法官們根本忙不過來。但對死刑案件的覆核工作,我們還是提倡‘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態度。”最高法院一名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此前,謝通祥律師對楊方振死刑覆核案提出22個疑點。基於上述辦案理念,最高法院召集各方到庭,聽取新證人作證後,楊方振的命運終於出現拐點——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裁定之下,他被“刀下留人”。

覆核程式

作者:法治周末記者陳霄來源:《法制日報》法治周末
法學界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發自北京、滄州
從業多年,這是北京律師謝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
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辯雙方像開庭那樣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不,這並不是在開庭,雖然極為形似。
是的,這是在死刑覆核階段——過去被認為最難公開、卻攸關性命的特別程式階段。
這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這種方式來覆核死刑案件。
這令刑訴法學泰斗陳光中極為振奮:“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
破天荒的程式
楊金明夫婦坐在法庭里已經一個小時了。沒有催促,沒有不耐煩,甚至沒有去確認“這庭到底還開不開”。
事實上,別說一個小時,就是再等一天,一年,無論多長,只要有生的希望,他們都願意等。
一年前,自滄州市中級法院一審給他們的兒子楊方振下達死刑判決時起,楊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運最終的決斷。
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決定楊方振命運的幾乎所有人都來了,楊方振卻沒有在場,他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後的訊息。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以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計程車時將司機殺害,在拋屍焚車後逃離。
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隨後報送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覆核。
依照以往的慣例,最高法院一般會經過書面閱卷和提訊被告人後,最終下達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碰上疑難複雜的,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法官有時候也會親自到當地去調查核實案情。
在以往的慣例中,死刑覆核,罕見檢察院和律師直接面對。即使在今年新的刑訴法實施後,針對死刑覆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只需要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察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因此,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通知去參加由控辯雙方都參加的證據核實程式的電話時,謝通祥很吃驚,從業多年,辦過那么多的死刑覆核案件,他從來沒有聽說過這樣的程式。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將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同樣吃驚的還有接到電話的檢察官。
“適用什麼程式”
6月17日下午,法官、控辯雙方都到了場,集中在黃驊市法院裡,程式卻遲遲沒有開始。
楊金明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在商量著什麼。“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還有這程式?沒有見過這程式……”一開始,檢察官似乎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式。
聲稱沒有見過這樣的程式,檢察官追問法官:“(這)是適用什麼程式呢?是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他:“什麼程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檢察官想了半天,沒說話。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內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說他拿不準,得請示領導。轉身出去了。幾分鐘後,他回到法庭里:“領導說了,我們配合最高法院,破例一次吧。”
在前期商量磨契約一個小時之後,程式得以展開。
當天被叫到法庭來的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個“號子”里。他是辯方找來的新證人,主要就其了解到的楊方振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作證。
這位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由於其未帶身份證,檢察官對其身份提出了質疑。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證人作證稱,他與楊關押在同一“號子”里時,看到楊腿腳發腫,連鞋都穿不上,還看到楊的胸部、後腰等多處的紅紫淤傷,楊對他說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質證時,檢察官要求證人提供判決書或者其他能證明他同一時間被關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書面證明。
對這位證人的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據謝通祥透露,原來還叫了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過來作證,但當法官再致電此人時,他卻不接電話了。
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他與楊分手後即報警。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這次史無前例的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覆核之特別程式就這樣結束了。
“這不是開庭”
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程式中開了庭,這一訊息迅速在各大媒體傳播開來,成為近來刑訴法學界最熱門的新聞。
法治周末記者向最高法院覆核該案件的主審法官求證此事時,他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採訪,但他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該主審法官後來通過辯護律師回應了這一特殊的程式:“(這是)對個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態度。”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最高法院對此誤會(媒體報導死刑覆核案件開庭新聞),通過律師謝通祥緊急溝通了相關媒體,澄清此程式並非二審意義上的正式開庭。
陳光中在了解最高法院的這一程式後,也對法治周末記者解釋:“這不是開庭,有點類似於內部的聽證。”
在此前,由陳光中主導起草的刑訴法建議稿中就擬定了這樣的程式,對於涉及有重大爭議的、或者涉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的案件,可以採用這樣的程式。這樣具有訴訟性質、帶有公開性的聽證形式,控辯雙方的參與,有助於法官更加真實、更加直接、也更加全面了解證據、案情。法學界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變,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陳光中表示,他非常高興看到最高法院作出的這種創新嘗試。
現行刑訴法在2012年剛剛通過一次大修,其中對死刑覆核程式就有值得肯定的進步,例如規定法官必須訊問被告人,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等。
“能到現行法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我們沒有想到能到這一步(即:改造死刑覆核具有訴訟性質的形式)。”陳光中說[4]。

行政化困擾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社記者鄧益輝
目前死刑覆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儘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覆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死刑覆核程式的一次“破例”,或許會帶來這一程式的重大突破,也或許會成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現。到底是什麼原因掣肘著死刑覆核程式的改變?
作為“破例”的死刑覆核案的辯護律師,北京謝通祥律師有著深入的思考。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以下簡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式,有何特別之處?
謝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相比於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別。從某種意義上講,死刑覆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是一種特殊程式。
一審、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而死刑覆核程式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當事人提起自訴或者抗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一審後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自動將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入死刑覆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幾處變動:最高法院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發回重審或者提審改判;死刑覆核程式增加訊問被告人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加強檢察監督,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覆核案件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主辦法官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訊問死刑犯了解核實情況,但一般不在死刑覆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記者:作為楊方振案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您對楊方振案最終發回重審,有何看法?
謝通祥: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搶劫罪死刑覆核案件關鍵證據進行核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的巨大進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工作中尊重與重視人權的表現,是推動中國司法進步的重大舉措。
這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這種方式來覆核死刑案件。
我共提出22個疑點,最高法院採納了部分意見,終於在2013年9月撤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案多人少,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記者:作為多年從事死刑覆核案件的律師,您是如何看待我國目前死刑覆核現狀的?
謝通祥:現行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還存在著一些缺陷。比如,有些法官不允許辯護律師閱卷。這樣的後果是死刑覆核律師不能夠充分了解案情,無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權益。甚至在死刑覆核法律文書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隻字不提也不闡述律師的觀點。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沒有期限,隨意性特別大,有的幾個月,有的幾年。
在審核案件時,因為人員需求量大,會借調一些地方法官參與覆核,但實際上,地方法官是沒有死刑覆核審判資格的。這樣做雖然解決了案多人少的問題,但是弊大於利。
為什麼現在媒體、網路及廣大老百姓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提出眾多異議,就是因為死刑覆核程式中有許多程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程式不公開,不透明,實際上是內部行政審批,根本不是一個審判程式。
著名刑法教授提出過,現行死刑覆核程式,不管是啟動還是運行,行政化色彩較為濃厚。
目前死刑覆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儘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覆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記者:如何解決死刑覆核程式行政化的問題?
謝通祥:應將死刑覆核程式明確定位為審判程式,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我覺得,同時還應充分增加每個程式為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護或其律師辯護的機會。
預防冤假錯案、不錯殺人,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問題。哪怕是美國這個對於死刑案件有一系列複雜程式的國家,死刑案件中的錯案率仍然不低。美國2001年以來就有12名囚犯通過DNA檢測被宣布無罪。在美國伊利諾州,DNA檢測表明許多死囚都是無辜的,於是在2003年,伊利諾州州長將該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決減為終身監禁。
為犯罪嫌疑人及律師提供儘可能辯護的渠道,這是行使程式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最佳保障。

覆核機構

早在2007年,最高檢便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死刑覆核檢察廳已正式取代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內設機構之一。

死刑覆核檢察廳內設4個處級機構,承擔多項職能,包括對最高法覆核的死刑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見;對最高法通報的死刑覆核結果進行分析研究等。

對於死刑覆核檢察廳最新的工作進展,最高檢死刑覆核檢察廳將通過對死刑覆核結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證據適用標準,推動死刑適用標準的統一規範。

覆核程式

普通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第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必須經過覆核這一特別程式進行複審,只有經過覆核並且核准的死刑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執行,這是二審終審的例外。死刑覆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死刑覆核程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抗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抗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覆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式可以越級申訴。

專家觀點

死刑覆核權死刑覆核權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死刑覆核作為中國控制死刑的最後一道防線,體現了中國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統一行使對減少死刑案件誤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死刑覆核程式完全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過去由於最高法死刑覆核並不是開庭審理,最高檢在監督方面很難入手,成立死刑覆核檢察廳後,最高檢對死刑覆核的監督有更可靠的機制保障,便於開展監督。

最高檢加大對死刑覆核的監督力度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死刑覆核案件的誤判,但是最高檢在監督和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最高法的意願,避免在死刑覆核上出現過度監督問題,影響法院死刑覆核的權威性和效率。

“《刑事訴訟法》對最高院的死刑覆核工作只是提出了最低標準的要求。”我國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死刑覆核階段要開庭,但並不反對用高於最低標準的方式來完成覆核任務。洪道德表示,檢察院配合最高院開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案例

人民網報導《74歲獲死刑覆核時滿75歲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其時年74歲。近日,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處獲悉,他因在死刑覆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覆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時”,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7旬老人販毒被判死刑

王倫業死刑覆核案屬於特大跨國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此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偵辦之初公安偵查人員即全程跟蹤錄音、錄像取證。

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根據判決書,王倫業出生在越南。據媒體報導,其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決書顯示“王倫業、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倫業負責從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販賣給陳慶華,並僱請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僱請越南人阿城從越南將毒品帶到北崙河中越邊境交給王武,直接負責並聯繫鍾日貴到指定的地點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抗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覆核是否屬於”審判時”惹爭議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覆核階段,而彼時王倫業已年滿75歲,這是否屬於刑法中“審判時”,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王倫業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一名辯護人謝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准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近日,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通祥謝修志表示,王倫業死刑覆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覆核第一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法律術語(12)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越來越重要。那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法律術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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