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責任制

承包經營責任制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經營責任制形式的一種。它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通過承包契約,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主要在大中型國營企業中實行。

重點內容

(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其關聯法規》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其關聯法規

第一條 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第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

第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託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契約雙方及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

第八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在上述主要內容的基礎上,不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承包內容。

概念延伸

(圖)承包經營責任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中國社會主義企業改革所採取的經營責任制形式之一。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實行。198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規定:“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旨在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繳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的原則,其基本內容是“雙保一掛”。雙保,指企業保證完成承包基數,確保稅利上繳;保證以自留資金完成國家確定的技術改造任務。一掛,指工資總額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根據產業性質、企業規模和技術特點,其具體做法在不同企業不盡相同,主要有上繳利潤遞增包乾,上繳基數利潤包乾、超收分

(圖)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成,微利企業上繳利潤包乾,虧損(或補貼)企業減虧包乾等形式。超過基數的收入有的留給企業,有的按比例分成。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有利於理順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在堅持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的經營方式,擴大企業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技術改造,以增強企業後勁;有利於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對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有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例如承包基數不規範,難以避免企業之間苦樂不均;確定承包基數形成國家與企業一對一討價還價,財政約束軟化;企業行為短期化;工資總額如何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等。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報告指出:“當前實行的經營承包制應當進一步完善。”

基本形式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本形式是“雙保一掛”,即企業保證完成承包契約確定的上繳稅利,保證用自有資金完成國家確定的技術改造任務,工資總額與實現稅利掛鈎。其具體辦法在各地、各企業不盡相同。

例如,上繳利潤(即盈虧包乾)就有如下的主要辦法:

①上繳利潤遞增包乾。即企業上繳產品稅(或增值稅)後,在核定的上繳利潤基數的基礎上,逐年按規定的遞增率上繳利潤。

②上繳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分成按固定的比例,或按不同的檔次確定不同的比例。

③微利企業上繳利潤定額包乾。

④虧損(或補貼)企業減虧包乾。超基數收入有的全部留給企業,有的按規定的比例分成。

契約制約

(圖)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參考文本承包經營責任制契約參考文本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契約。 發包方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契約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承包經營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
(四)國家指令性供應計畫和產品生產計畫;
(五)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六)技術改造任務,國家資產維護和增值;
(七)留利使用,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十一)契約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於三年。承包經營契約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畫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契約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契約。因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使企業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契約時,契約雙方可協商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契約。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任務時,發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契約。由於發包方違約使承包方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契約時,承包方有權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契約。契約雙方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契約雙方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契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優勢意義

(圖)某企業就承包經營責任制展開研討某企業就承包經營責任制展開研討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好處是:

①有利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理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關係,促使企業加強管理,完善內部經營機制,達到增產節約和增收節支;
②有利於推進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發展的後勁;
③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④有利於控制積累基金消費基金的不合理增長。

截至1987年上半年,中國已有75%的大中型國營企業實行了各種承包經營責任制,這些企業的生產增長和實現稅利情況普遍好於未實行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不僅適用於大中型國營企業,而且適用於某些行業。例如石油石油化工煤炭冶金有色金屬鐵道、郵電和民航等部門,也已分別參照上述辦法實行投入產出包乾。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合理確定承包基數。此外,對於工資總額如何與經濟效益掛鈎,企業自有資金如何使用,產品價格如何確定,承包期限長短等等,也都要作出符合實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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