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基本信息

主要表現

商業賄賂一是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二是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三是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是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六是給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給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實入賬,假借佣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商品經濟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業賄賂已成為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商業賄賂在中國一些行業的泛濫,已嚴重損害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會將治理商業賄賂列為2006反腐工作重點以來,打擊商業賄賂成為了全社會關注的熱點。然而中國現有的法律在商業賄賂的規制方面還存在很大缺陷,在今年的“兩會”上,有不少委員提出應儘快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建議,由此可見,完善中國反商業賄賂的立法迫在眉睫。

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商業賄賂的主體即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商業賄賂的主體是經營者行賄主體一般為經營者,而受賄主體卻不僅限於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因為在商業賄賂行為中兩個主體是相對應的,不能因為行賄是經營者構成商業行賄,而受賄人不是經營者就不構成商業受賄。此外,受賄主體還包括對商品購銷有直接影響的第三人,即對實現交易起關鍵作用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如集中招標採購中的組織者。[2]
(二)主觀方面。商業賄賂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收受或給予賄賂的故意。其行賄人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而爭取交易機會或交易優惠條件,獲取優於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這是商業賄賂區別於一般賄賂的重要特徵。經營者為了爭取市場交易牟取利益而實施了賄賂手段,無論是否達到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目的,都構成商業賄賂。
(三)客體。商業賄賂的客體就是其行為所引起的客觀後果,即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無序的競爭秩序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造成市場的失衡和混亂,更加重了消費者和國家的經濟負擔。再者,如果商業賄賂涉及到某些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則不僅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更促使腐敗滋生蔓延,損壞政府的形象。
(四)客觀方面。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即給予或收受賄賂的方式,主要包括財物或其他手段。財物手段指給付的現金和實物,包括金錢賄賂、大額讓利,以及假借贊助費科研費諮詢費擁金等名義給付金錢或報銷各種費用的方式。其他手段指財物以外的非物質性利益,如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提供住房使用權等。此外,性賄賂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賄賂手段。

罪行

商業賄賂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現狀缺陷

商業賄賂《刑法》
商業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中國也一直很重視懲治包括商業賄賂在內的各種賄賂、貪污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涉及到商業賄賂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
(一)刑事立法方面。中國1979年的《刑法》第185條把賄賂罪作為一種瀆職罪予以規定,其後又先後頒發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決定》、《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並於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加大了刑事處罰力度,規定對犯賄賂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了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中國關於商業賄賂刑事責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刑法》第163條、第164條規定的商業賄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設定上都只有財產刑一種,使得司法實踐中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另外,對單位犯罪也沒有設定相應的資格刑。
(二)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國家工商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一個針對商業賄賂行為的專門性行政規章。這個規章明確了商業賄賂的內涵和外延,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提出了較為詳細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處罰措施。此外,在行政法規方面也對商業賄賂提出禁止性要求並提出相應處罰辦法,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等。國務院各職能部門還制定了禁止賄賂行為的大量廉政紀律性規範,如國家計委的《關於機關工作人員保持廉潔的幾項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的《為政清廉的若干規定》等。儘管如此,在商業賄賂的行政責任方面仍存在缺陷。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對商業賄賂的行政罰款最高不超過20萬元,這個數額對於商業賄賂可能帶來的巨額利潤來說實屬微不足道。為了有效打擊商業賄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賄賂的金額及危害後果等因素,採取更為靈活多樣的行政處罰方式,如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方式相結合。

(三)經濟立法方面。中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 、《關於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等經濟法律法規中,都不同角度地對禁止商業賄賂做了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經濟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規定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手段只概括為“財物”和“其他手段”兩大類,雖然《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對兩類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規定,但這些形式還不能涵蓋所有的商業賄賂手段,這導致了執法操作上的困難,對商業賄賂行為難以界定,使對商業賄賂行為的整治舉步維艱。
(四)國際法方面。中國在2003年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該公約規定“禁止賄賂本國、外國公職人員;禁止部門內的賄賂;禁止影響力交易”,“採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門的廉潔,實行公職人員行為守則,加強公共採購和公共財政管理,定期向公眾報告,推動社會參與反腐敗行動,加強監督私營部門,加強監督財務會計”。[3]

規制行為

商業賄賂是一種嚴重損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商業賄賂現象也日漸泛濫,為了更有效地規制商業賄賂行為,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國目前對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很多,我們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對其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發揮現行法律的作用。從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看,應準確屆定商業賄賂的內涵及範圍,在總結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商業賄賂手段的基礎上,將各種手段進行歸納並作出規範的解釋,以便於執法部門的實際操作。從完善《刑法》方面看,應單獨設立商業賄賂罪,鑒於商業賄賂的客體是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可以將其安置在中國《刑法》“擾亂市場秩序罪”中。
(二)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懲罰力度。對於受處罰的對象,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給行賄者和受賄者以同等處罰,如果只注重對其中一方的處罰,則很難達到治理效果。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賄賂的行政責任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然而在現實中,經營者通過商業賄賂所換取的利潤遠遠高於其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僅對其作出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足以起到處罰作用,因此應增加處罰額度,以到達震懾效果。此外,在《刑法》中應完善資格刑的處罰,如根據情節對單位處以限制經營範圍、予以強制解散等,對個體可以並處禁止一定時期內從事經營活動或擔任管理人員等,以此動搖犯罪主體“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基礎。
(三)充分發揮執法機關的積極作用。通過長期的專項整治和行業整治,執法機關已查處大批商業賄賂案件,在以後的工作中,執法機關還應大力宣傳商業賄賂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以及國家有關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法規,使廣大經營者知法守法,也使更多的人參與到對商業賄賂的社會監督中來。此外,應廣泛開展各類宣傳講座,通過對查處的商業賄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來告誡社會,以將可能發生的商業賄賂扼殺在萌芽狀態中。

相關規定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 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契約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併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併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8年11月20日頒布)
為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採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賄賂案件的主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對商業賄賂案件的管轄做出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商業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商業賄賂的收受方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個人所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達到此標準的案件中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主管,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主管。
未達到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商業賄賂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法第三條》第3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課程

遠離商業賄賂課程
第一部序篇
第一集重拳出擊
六大重點領域商業賄賂犯罪特點及危害綜述
第二部罪名篇
商業賄賂六罪名以案說法
第二集受賄罪
交友不慎的土地管家
第三集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把多少官員拉下馬
第四集 行賄罪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第五集單位受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
藥商贈送兩輛救護車的背後
第六集介紹賄賂罪
愚公之鄉的智叟
第三部警示錄
重在警示商業賄賂六領域
第七集瘋狂斂財的藥監局局長
第八集大權獨攬的醫院一把手
第九集我願意做個反面教材
第十集昔日同窗同事今日同獄服刑
第十一集走向歧路的糧庫一把手
第十二集一位國企老總的絕對權力
第十三集土地局長的三宗罪
第十四集北京潘家園的小官大貪
第十五集中國發出的紅色通緝令
第十六集搜刮農民工子弟學校的教育科長
第四部懺悔錄
貪婪的告白
第十七集貪婪者的告白
浙江杭州七位基層官員的獄中懺悔
第十八集貪婪者的告白
共和國不能原諒的懺悔者
第十九集貪婪者的告白
震撼心靈的懺悔
第二十集貪婪者的告白
死刑犯的終極懺悔
檢察機關管轄商業賄賂六罪名的刑法規定與立案標準

應對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要求建立由商務部牽頭的全國流通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加強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大力規範市場秩序,完善流通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在規範市場秩序方面,方案要求加強對關係國計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準入管理,形成覆蓋準入、監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機制;建立涉及人身健康與安全的商品檢驗制度,建立健全肉類、水產品、蔬菜、水果、酒類、中藥材、農資等商品流通追溯體系。
方案強調,要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加強網路商品交易的監督管理,規範零售商、供應商交易行為,建立平等和諧的零供關係;加快商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採集、利用、查詢、披露等制度,推動行業管理部門、執法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徵信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共享。
方案指出,要完善流通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推動制定、修改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提升流通立法層級。要抓緊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積極推動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要研究制定典當管理、商業網點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規;要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定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規定;要積極完善流通標準化體系,加大流通標準的制定、實施與宣傳力度。
為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方案強調要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嚴禁阻礙、限制外地商品、服務和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要嚴厲查處經營者通過壟斷協定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流通領域,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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